❶ 子女一般是在什麼情況下必須贍養老人,有什麼標准嗎,如果50歲有工作身體健康
子女在一般情況下都必須贍養自己的父母,這個是子女法定義務,應該認真履行的。如果才50歲,身體健康,更應該履行贍養義務了。
❷ 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子女可以拒絕贍養自己的父母
贍養父母是每一個公民應盡的責任,但是有三種情況下,子女可以不用贍養自己的父母。
有的人,他們在贍養老人這一塊,他們也會產生一些誤區。有的人認為他們自己本身沒有經濟收入,但是配偶有經濟收入,還是要履行贍養父母的責任。不要盲目,以為自己沒有經濟收入就可以不用贍養老人。
有的子女在生活中,他們的財產還有繼承權,被父母取消了。針對這種事件,作為子女仍然要履行贍養老人的義務。
子女他們不需要老人的財產,他們聲明放棄老人的財產和繼承權。這種情況,子女也要承擔贍養老人的義務。
如果子女沒有做到贍養父母的義務,作為父母可以採取一些措施,向當地的居委會求助,或者民事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
❸ 無論在什麼情況下,子女都要贍養
子女只有被別復人領養制的情況下才不用贍養自己的親生父母;
《收養法》 第二十三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❹ 子女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拒絕贍養父母
子女來贍養源父母是一種法律義務,同時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但是實踐中也有子女無需贍養父母的情況,那麼子女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不贍養父母。在司法實踐中,存在3種可免除贍養義務的情形:1、未婚或離異的成年子女無經濟收入、喪失勞動力或不能獨立生活的;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無經濟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3、父母對子女有嚴重犯罪行為,比如犯有殺害子女、虐待子女嚴重的、遺棄子女的、或強奸女兒等行為的。需要指出的是,無給付贍養費能力的成年子女雖然可以免除給付義務,但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義務不能免除。
❺ 子女什麼情況下要給贍養費
你好
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就要: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版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權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❻ 子女在什麼情況下對父母履行贍養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關於贍養方面的規定(節錄)
第十條 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一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二條 贍養人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
第十三條 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第十四條 贍養人有義務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第十五條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可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對於不贍養老人的,要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年人。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主要應包括: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患病時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妥善安排住房並維修;耕種老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人的林木和牲畜,收益歸老人所有。關於贍養費,是需要贍養的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所要求的權利。有兩個以上子女的,可以根據子女的經濟情況,共同負擔。如發生糾紛,可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由法院判決。
❼ 子女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不贍養父母
敬老養老,是我國人民的傳統美德,被視為中國優秀文化遺產的精華。老人為 國家、民族、社會和家庭貢獻了畢生的精力,創造了巨大的財富,為民族培養了後代。當他們年老體衰、喪失勞動能力的時候,有權獲得來處國家和社會的物質幫助以及來家庭的贍養扶助。子女贍養父母是天經地義的事情,是一種義務,也是一種道德,更是一種法律責任。但是近幾年來。出現了一些子女置倫理與道德和法律責任於不顧,把自己的父母、公公和公婆看成「包袱」而不願贍養,或者把他們當「奴僕」而施加種種折磨。這些行為都有是不道德的,也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將受到社會的譴責和法律上的制裁。
實踐中,子女對父母不盡贍養義務的情況有多種,主要有以下幾種:
1、是以「分家析產」為條件,這一說法毫無根據。老人為家庭作一輩子的貢獻,在他們年老體衰時,他們理應得子女在精神上的尊敬和生活上的照顧,這是社會主義道德和法律的必然要求。而且作為一項法定義務,它不得免除,以「分家析產」作為贍養老人的條件,是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認的。
2、有些子女在幼年時,他們的父母因無經濟能力,或者其他客觀原因,無法對子女盡撫養教育的義務,這些子女成年後,以此為由拒不贍養老人,這也是不對的。婚姻法為父母子女間規定了互相撫養的對等的權利義務,並不是說這兩個權利是必須對應的,子女也不能將父母履行了撫養教育義務作為自己履行贍養父母義務的前提。而且,父母因客觀困難而不能扶養子女時,他們在主觀上並沒在過錯,只要條件許可,他們還是會盡撫養教育其子女的義務的。所以,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變不得以此為由解除。
3、是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關系。他們之間不存在血緣聯系,他們之間的民事責任不是天然嘏生,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婚姻法第21條第1 款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第2款是「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扶養教育的繼子女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父母 在扶養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可見,形成撫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是完全等到同於生父母與子女間的權利義務的。
4、父母在撫養子女的過程中,他們的一些錯誤行為給子女曾造成心靈上的傷害,子女成年後,國為這一原因也不願意贍養其父母。對於這些子女,應當對他們進行教育,即使父母有過錯,也不能作為免除贍養義務的原因。子女應當贍養需要贍養的父母。但父母對子女犯有嚴重傷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則上喪失要求被害子女贍養的權利。這些情形包括:父母 犯有殺害子女地罪行的;父親姦汙女兒的,及父母犯虐待、遺棄子女罪的,由於父母這些重大過錯,事實上已徹底割裂了子女與父母和情感聯系。違背了父母子女關系人倫理要求,外國法上將為這些行為作為喪失親權的確原因。我國法律沒有親權的有關規定,但是對這類行為,司法實踐中認為足以構成父母喪失要求被害子女贍養的權利。
❽ 子女具備什麼條件時必須贍養父母並給贍養費
一、什麼情況下必須給老人贍養費
(一)已婚的成年子女本人沒有經濟收入,但配偶的收入足以維持生活的,也應當承擔贍養義務。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處分權。
(二)不能以父母不撫養自己而推脫贍養責任,父母因為生活困難、犯罪或其他客觀條件確實不能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在該子女成年獨立後,如父母符合被贍養的要件的,子女仍應當盡贍養扶助義務。
(三)父母取消子女對財產的繼承權的,子女仍有贍養義務。
(四)子女不能通過聲明放棄財產繼承而不承擔贍養義務,子女放棄繼承權的行為有效,但是不承擔贍養義務的行為無效。
(五)父母再婚的,子女不能拒絕贍養老人。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二、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生活困難的父母可以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嗎
子女贍養父母既是倫理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規定的義務,因此子女必須贍養父母。但是在實踐中,卻屢屢發生子女不贍養父母的事件。如果發生了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事件,那麼生活困難的父母可以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嗎?
(一)贍養父母是子女的義務
我國《憲法》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此外,我國婚姻法也明確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贍養是指子女在物質上和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子女作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兒子和女兒都有義務贍養父母,已婚婦女也有贍養其父母的義務和權利。有經濟能力的子女,對喪失勞動能力,無法維持生活的父母,都應予以贍養。
(二)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因此,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利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這是父母享有的一項法定權利,也是子女負有的一項法定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子女拒不履行法院關於給付贍養費的判決的,父母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不僅生父母可以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養父母也可以要求養子女給付贍養費,繼父母也可以要求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給付贍養費。相對親生子女和養子女的贍養義務而言,繼子女對繼父母的法定贍養義務要以繼父母對其進行了撫養教育為條件。另外,需要說明的一點是,如果子女被他人合法收養,則生父母與該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依法消除,生父母無權再要求被其送養的子女給付贍養費。如果有經濟能力的養子女自願給予親生父母生活費等幫助的,法律不予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