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配偶與子女遺產分配比例是怎樣的
配偶與子女遺產分配比例是:
1、如果根據法定繼承的方式繼承遺產的,一般情況下,配偶和子女同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原則上應當平均分割。但經繼承人之間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2、如果根據遺囑繼承的方式繼承遺產的,則配偶與子女遺產分配比例以遺囑的要求確認,沒具體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2. 父親去世遺產配偶和子女分配比例
法律分析: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如果沒有遺囑那麼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繼承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 配偶和子女的繼承比例是怎樣的
配偶和子女的繼承比例如下:通常情況下配偶和子女的繼承比例為1:1,繼承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一般在繼承開始後,按照遺贈撫養優於遺囑,遺囑由於法定繼承的順序辦理。且法定繼承人的第一順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份額均等,但繼承人另有約定的,也可以不均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4. 配偶子女父母遺產繼承比例
一、配偶子女父母遺產繼承比例是什麼
1、配偶子女父母遺產繼承比例具體情況如下:
(1)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2)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3)如果沒有遺囑那麼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繼承事宜。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繼子女與繼父母間的繼承關系確定的具體條件有哪幾個
1、積極條件。具體包括:
(1)受繼父母經濟上的供養;
(2)受繼父母生活上的扶養、教育;
(3)在經濟上供養繼父母;
(4)在生活上扶助繼父母;
2、消極條件。法定的喪失繼承權的情形,具體包括: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絕對喪失。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絕對喪失;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欺辱的。
5. 夫妻遺產繼承順序比例
夫妻遺產繼承順序比例為: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一、夫妻間的繼承權是合法婚姻為前提的。
(1)夫妻間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是基於婚姻而發生的,也因婚姻關系的終止而消滅。特別注意的是在離婚過程中一方去世的,不論是通過訴訟程序還行政程序,只要仍在辦理階段,另一方仍然享有繼承權。只有在離婚法律文書發生效力後,隨著夫妻身份關系的解除,夫妻間的繼承權才隨之喪失。
(2)夫妻履行結婚登記手續尚未同居生活或同居時間很短一方死亡的,應確認其享有繼承權,至於對遺產份額劃分可以考慮同居時間長短、盡義務的多少酌情處理。
(3)法定無效婚姻,以及離異後未辦理復婚手續又同居生活和其他非法同居生活的,由於他們之間不具備合法婚姻,當然也不存在夫妻的身份關系,當然也不存在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分得一定的遺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6. 父母配偶遺產繼承比例是多少
配偶子女遺產繼承比例是平等的,各繼承人協商一致的,也可以不平均分配。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盡扶養義務的,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 遺產的子女和父母比例是多少
遺產,配偶與子女比例:一般配偶與子女比例應當均等。但若被繼承人另有指定,或繼承人之間協商分配比例的除外。法定繼承人中的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且繼承開始後,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8. 死者父母與死者配偶子女遺產繼承的比例
法律分析:死者父母與死者配偶子女遺產繼承比例應當相同,但如果這兩者其中一方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可以適當予以照顧,此時遺產的分配比例可以不是均等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9. 配偶和子女的繼承比例
法律分析:
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被繼承人沒有立遺囑,按照法定順序將財產進行均等劃分,配偶和子女均屬於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當均等。但是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也可以多分。二婚與首次婚姻中,遺產的繼承比例適用同樣的規則: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同一順序內比例相同:(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衍生問題:
配偶算直系親屬嗎?
配偶是直系親屬,直系親屬的范圍包括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直系親屬,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緣關系或婚姻關系的人,如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10. 配偶子女父母遺產繼承比例
遺產繼承配偶和子女分配比例是一般應當均等,配偶,子女,父母,繼承遺產的份額應當均等,遺產繼承考試,對於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繼承人,應當適當多分,盡了主要扶養義務,被繼承人與之共同生活的可以適當多分。
【法律分析】
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遺產繼承順序,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後秩序。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在遺產繼承中,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或者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應遵照該遺囑執行。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綜上所述,分割遺產時,首先應當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一半遺產由被繼承人分割,分割遺產時,對有扶養能力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繼承人,應當不分或者少分,遺產繼承的是個人合法所有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