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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生子女界定標准山東

發布時間:2022-09-02 10:44:09

Ⅰ 山東獨生子女補貼最新政策2022

2022年山東獨生子女費發放標准新規:誰能領,怎麼領,領多少?一次給你講清楚!

一、現在已經開放了三胎,退休人員還有獨生子女補助費嗎?

首先,可以非常肯定地回答大家,雖然已經開放三胎,不再發放新的獨生子女證,但是,仍然有一部分退休人員,退休以後,還是可以領到獨生子女補助費的。

為什麼說只有部分退休人員才能領呢?

因為自從2016年開始推行「二胎」後,獨生子女就正式取消了。2016年以後將不再辦理新的獨生子女證,只有2016年以前,已經拿到獨生子女證的群體且不再生二胎的,才有機會領到獨生子女補助。

由此可知:2016年以前,已經領到《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且不再生二胎的,退休以後,可以領取獨生子女補助費。其餘退休人員,無法領取。

       二、山東省退休人員的獨生子女補助費標準是多少,由誰來支付?

山東省退休人員獨生子女補助費標准和支付方式可分為以下4種:

1.獨生子女父母在機關事業單位退休的:按山東省有關法規給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補貼。

2.獨生子女父母在企業退休的:獨生子女補助費=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發放方式,也是一次性發放。

3.對於農村年滿60周歲的人員:按有關法規,給予獎勵扶助。

4.獨生子女父母為城鎮其他居民的:參照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發放獎勵。

Ⅱ 如何界定是否是獨生子女

獨生子女的界定是指本人無同胞兄弟姐妹,同母異父或者同父異母兄弟姐妹。你們的孩子有同父異母的哥哥,所以這個孩子不算獨生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

(1)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2)夫妻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3)夫妻原有兩個計劃內生育的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周歲的;

(4)夫妻喪偶後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5)夫妻離婚前生育過一個孩子,離婚時孩子判由本人撫養,並且該孩子不滿十六周歲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家庭只有這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孩子,其中一個由對方撫養,現家庭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8)經過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放棄生育,且現家庭孩子年齡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2)獨生子女界定標准山東擴展閱讀:

不屬於獨生子女的情況:

(1)有生育第二個孩子的。

(2)子女留在本市,父母雙方在國外期間的。

(3)未婚生育後不再結婚的。

(4)單身(包括離婚者)收養孩子的。

(5)孩子均已死亡的。

(6)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過兩個孩子,離婚時各撫養一個,又與初婚或從未生育過孩子的一方結婚,現家庭只有一個孩子的領證的,可換證並繼續享受。

Ⅲ 什麼條件算是獨生子女

界定獨生子女的標準是什麼
普通家庭的獨生子女父母認定
獨生子女父母是指《湖北省推行計劃生育的試行規定》實施之日(1979年9月20日)起,只生育一個子女(實施之日子女年齡未超過14周歲),尚有生育能力(女方在49周歲以內)而不再生育,按規定領取《獨生子女證》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
具體包括:夫妻雙方只生育一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夫妻雙方生育兩個或兩個以上子女,因子女夭折只剩一個子女,尚有生育能力而不再生育並辦理《獨生子女證》的;因喪偶、離婚形成的單親家庭,在喪偶、離婚前只生育過一個子女並領取了《獨生子女證》的;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符合政策生育的)後不再生育並領取《獨生子女證》的。
再婚家庭的獨生子女父母認定
再婚前雙方均未生育過子女,再婚後只生育一個子女並領取了《獨生子女證》的;一方只生育過一個子女,離婚後(或喪偶時)依法由其撫養,另一方未生育過子女或只生育過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由對方撫養,雙方再婚後不再生育並原已領取了《獨生子女證》的;再婚前雙方或一方只生育過一個子女且未由其撫養,現家庭無子女,不再生育並原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
雙方離婚(喪偶)重組家庭,各帶有一個孩子,先退休後重組家庭的,可享受計生獎勵政策;先重組家庭後退休的,不享受此政策。
如何補辦《獨生子女證》
《獨生子女證》遺失的,可憑以前辦該證的審批手續或在雙方單位享受獨生子女及其家庭待遇的相關記錄到計生部門補辦。還可申請所在企業(已破產、改制清算完畢的由主管部門負責)調查取證,主管部門確認後到計生部門辦理。以前未辦過《獨生子女證》,女方年齡已超過49歲的不得補辦。
此外,符合政策、已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靈活就業人員,其申報工作仍由原企業和主管部門負責。

Ⅳ 山東省計劃生育特困家庭獎扶標準是多少

  1. 山東省計劃生育特困家庭獎扶標準是:獎勵扶助資金標准:(/人/年)(1)獨男、雙女戶960元;(2)獨女戶1200元。資金分擔比例:中央:省:區=5:4:1不含提標資金2、特別扶助資金標准:(/人/年)(1)獨生子女傷殘標准3240元;(2)獨生子女死亡標准4080元。(3)手術並發症對象一級3600元;二級2400元;三級1200元。資金分擔比例:中央:省=5:5

  2. 定義: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簡稱獎勵扶助制度),是我國在各地現行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基礎上,針對農村只有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的計劃生育家庭,夫婦年滿60周歲以後,由中央或地方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給予獎勵扶助的一項基本的計劃生育獎勵制度。計劃生育特別扶助制度是為了完善人口和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體系,解決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難,有效地落實人口和計劃生育基本國策,針對獨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項基本制度安排。

  3. 獎特扶對象資格條件

    1、獎勵扶助對象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本人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且戶口在本鄉(鎮);

    (2)1973年以來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生育;

    (3)現存一個子女或現存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年滿60周歲。

    生育(收養)合法性界定的「一個界限」:1982年

    1982年3月31日之前(1981年6月24日「16條」出台順延9個月):兩孩政策生育不超過兩個孩子均視為合法;再婚夫婦,再婚後生育不超過兩個孩子均視為合法。1982年4月1日之後:一孩半政策按照有利於當事人原則判斷生育合法性。1982年2月底之前:事實收養1982年3月1日—1999年3月31日:司法公證或收養登記,或由鄉鎮政府或縣級民政部門出具符合當時收養條件的證明;1999年4月1日之後:依法辦理收養登記。

    2、特別扶助對象(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

    (2)女方年滿49周歲;

    (3)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4)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

    3、特別扶助對象(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人員)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施行了計劃生育手術;

    (2)按規定鑒定為三級以上的並發症,並持有縣級以上並發症鑒定結論或意見;

    (3)並發症尚未治癒或康復。

    特扶獨生子女界定:廣義的獨生子女概念,包括符合我省政策法規有關生育數量的規定生育和合法收養子女,只存活一個子女的情況。特扶與獎扶政策口徑比較:總體上,特扶略寬於獎扶:1、年齡:特扶上限允許突破,1933年1月1日前出生的,領光榮證的可納入;2、生育史:特扶無生育史夫婦合法收養子女,符合條件也可以;3、子女數:合法生育的,特扶不考慮三個及以上子女同時存活。

  4. 山東省計劃生育特困家庭獎扶標準是綜上所述。

  5. 扶助金標准:特別扶助金以個人為單位發放。
    獨生子女死亡後未再生育或合法收養子女的夫妻,對符合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由政府給予每人每月不低於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為止;
    獨生子女傷、病殘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夫妻,對符合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由政府給予每人每月不低於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復為止(以時間先到為准)。
    扶助金自女方年滿49周歲開始發放。因喪偶或離婚的單親家庭,男方或女方須年滿49周歲方可發放扶助金。已超過49周歲的,從其扶助資格被確認年度起發放扶助金。扶助對象再生育或合法收養子女後,中止發放扶助金。

Ⅳ 什麼是獨生子女家庭認定標准

法律分析:普通家庭的獨生子女父母認定 獨生子女父母是指《湖北省推行計劃生育的試行規定》實施之日(1979 年9月20日)起,只生育一個子女(實施之日子女年齡未超過14周歲),尚有生育能力(女方在49周歲以內)而不再生育,按規定領取《獨生子女證》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十八條 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於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 實施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政策,並取消社會撫養費等制約措施、清理和廢止相關處罰規定,配套實施積極生育支持措施。

Ⅵ 山東獨生子女的界定

你好,不算,獨生子女必須沒有有血緣關系的兄弟姐妹。
但你爸是獨生子女父母,這個看相關資料注意前提

Ⅶ 農村獨生子女認定標准

獨生子女的定義不區分戶口。獨生子女的定義是指該夫婦結婚後只生一個孩子。或者該夫婦結婚後沒有生育子女,只抱養(或者收養)一個孩子的,這個孩子也叫獨生子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Ⅷ 獨生子女的判定標准

法律分析:
獨生子女按下列標准確定:(1)夫妻雙方只生育一個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個存活的;(2)無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3)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成人且沒有兄弟姐妹的;(4)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離異後,一方依法與該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與無子女的人再婚但沒有生育的。獨生子女證制度是我國實行計劃生育政策的一項重要制度,是國家對承諾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書面認可文件.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後,向國家承諾不再生育子女,國家發給你一個證書,證明你向國家作出過承諾,國家出台相應的獨生子女獎勵政策規定,《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就作為一個享受該政策的一個重要憑據。

法律依據:
《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十八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再婚後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生育過兩個子女的;
(四)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經病殘兒童鑒定機構確診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或者確診為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夫妻通過產前診斷和篩選可以再生育的;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前款第五項具體情形,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因子女死亡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個子女的,可以按照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九條 公民依法收養的,不影響其按照本條例規定生育。公民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理由再生育。

衍生問題:
獨生子女證怎麼辦理?獨生子女證辦理的流程是:獨生子女證是以前法律規定,獨生子女家庭可以依法辦理證件,可以享受到規定的獨生子女政策的補貼。隨著我國二胎政策的實施,國家已經取消獨生子女證的辦理,對於已經辦理的,將繼續享受國家政策。

Ⅸ 最新獨生子女認定標准

最新獨生子女認定標准

(1)夫妻雙方只生育一個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個存活的;

(2)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成人且沒有兄弟姐妹的;

(3)無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

(4)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離異後,一方依法與該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與無子女的人再婚但沒有生育的;

《獨生子女條例》

獨生子女按下列確定標准如下:

(1)夫妻雙方只生育一個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個存活的;

(2)無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

(3)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成人且沒有兄弟姐妹的;

(4)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離異後,一方依法與該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與無子女的人再婚但沒有生育的。

再婚夫妻,雙方各有一個子女,原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生育子女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再婚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可以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待遇。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且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再婚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生育子女的一方可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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