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子女名下的房子是否有居住權
法律分析:父母沒有義務為子女提供房子,子女的房子父母有權居住,是在他們沒有房子的情況下有權居住。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對子女名下的房子並不會直接享有居住權,在與子女簽訂了居住權合同並完成登記的情況下是享有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⑵ 父母單獨擁有子女房屋的居住權
父母可以享有子女房屋的居住權。父母對子女名下的房子不直接享有居住權,但在與子女簽訂居住權合同並完成登記的情況下可以享有對子女該房佔有、使用等用益物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⑶ 我只是想問 我國什麼法對房屋居住權有規定父母是不是不享有在子女的房屋中的居住權呢
1、我國沒有任何法律規定「過了18歲的子女不享有對父母的房屋的居住權」專
2、此點是個法律權利和義務屬的問題,對於未成年子女父母是法定監護人,有監護權,那麼為了履行好此權利,父母就要在條件允許的情況與子女共同居住以利其權利行使,此時不存在孩子有什麼居住權利的問題。或句話說,父母只要進到監護責任,即使沒有讓孩子共同居住,也不存在什麼孩子居住權被侵犯的問題。
3、父母是不是不享有 在子女的房屋中 居住的權利呢
理論上講,子女對房屋的所有權是私權利,當然他們有權邀請或者拒絕他人共同居住的權利,但是前提是不能違反法定義務,其中包括贍養老人的義務,即如果是贍養老人的必須的情況下,他們必須與老人共同居住,當然此時居住權也決對不是單獨存在的。
⑷ 居住在女兒女婿名下的房子有居住權嗎
法律分析:
父母對子女的房子可以協商設有居住權。父母對子女名下的房子不直接享有居住權,但在與子女簽訂居住權合同並完成登記的情況下可以享有對子女該房佔有、使用等用益物權。居住權是民法典新創設的一種對他人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法定用益物權,基於居住權合同設立。而居住權合同是平等主體依其自由意志協商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採用書面形式,並具有當事人名稱、住宅位置、居住條件和要求、居住權期限及爭議解決辦法等居住權的實質要件。居住權經依法登記發生對世的法律效力,其設立以無償性為原則,有償性為例外,具有長期性、對抗性等制度特性。未經登記的居住權合同的當事人僅得依債權請求權主張對房屋享有使用權,受合同相對性約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衍生問題:
居住權司法解釋是什麼?
居住權作為一種獨立的用益權制度,屬於物權,是一種他物權。由於居住權人可以對房屋直接行使其權利,但房屋所有人並無為之有積極作為的義務,故居住權屬於物權。同時,又由於居住權只有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設定,因而居住權又屬於他物權。
⑸ 子女名下房產父母有居住權嗎
法律分析:子女的房子父母是否有居住權要看子女是否同父母通過合同或者遺囑設立。根據生效的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居住權通過合同或者遺囑的方式設立,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⑹ 兒子的房子父母有居住權嗎法律法規
法律分析:子女的房子父母是否有居住權要看子女是否同父母通過合同或者遺囑設立。居住權通過合同或者遺囑的方式設立,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四)居住權期限;(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⑺ 父母是否享有子女房屋的居住權
法律分析:可以享有居住權,雙方可以簽訂合同設立居住權。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的定義】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條
【居住權合同】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的設立】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⑻ 子女的房子父母有權居住嗎
法律分析:子女的房子父母是否有居住權要看子女是否同父母通過合同或者遺囑設立。
根據尚未生效的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居住權通過合同或者遺囑的方式設立,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四)居住權期限;(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七十一條 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