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青海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2021)
一、將第三條修改為:「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二、將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三、將第九條第三款修改為:「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備計劃生育工作專(兼)職人員,協助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推行計劃生育工作。」四、將第十條第一款中的「貧困地區」修改為「欠發達地區」。五、將第十二條修改為:「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
「實行生育服務登記制度,對符合生育規定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六、將第十三條修改為:「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合並計運算元女數:
「(一)再婚夫妻(不含復婚)再婚前生育子女的;
「(二)夫妻已經合法生育三個子女,有子女患有非遺傳性疾病,經鑒定為殘疾的;
「(三)依法收養子女的;
「(四)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情形。」七、將第十四條修改為:「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八、將第十六條修改為:「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獎勵女方生育假九十日;給予男方看護假十五日。公民接受計劃生育手術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
「前款規定假期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鼓勵用人單位對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不滿三周歲期間,每年給予夫妻雙方各十五日育兒假。」九、將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農牧民家庭,在調整宅基地、社會救濟、安排鄉村振興項目等方面給予照顧。」十、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農村已生育兩個女孩且夫妻一方實施了長效節育措施的家庭,享受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優待。」十一、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生活、養老、醫療、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幫扶保障。」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綜合採取規劃、土地、住房、財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動建立普惠托育服務體系,發展社區托育服務,促進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提高嬰幼兒家庭獲得服務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興辦托育機構,支持幼兒園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區提供托育服務。」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托育機構的監管,建立健全登記備案、信息公示、評估、應急處置等監管制度,並加強動態管理。
「托育機構的設置和服務應當符合托育服務相關標准和規范。托育機構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城鄉社區建設改造中,建設與常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嬰幼兒活動場所及配套服務設施。
「公共場所和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置母嬰設施,為嬰幼兒照護、哺乳提供便利條件。」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家庭嬰幼兒照護的支持和指導,增強家庭的科學育兒能力。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為嬰幼兒家庭開展預防接種、疾病防控等服務,提供膳食營養、生長發育等健康指導。」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九條:「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生育獎勵優惠政策和社會保障措施。」十七、將第五章章名修改為「計劃生育服務」。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網路,落實三級預防措施,做好出生缺陷患兒基本醫療和康復救助工作,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強化孕產婦和新生兒危急重症臨床救治能力及兒科建設,保障母嬰安全。」十九、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三十一條,修改為:「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針對育齡人群開展優生優育知識宣傳教育,對育齡婦女開展圍孕期、孕產期保健服務,承擔計劃生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的咨詢、指導和服務,規范開展不孕不育症診療。」
『貳』 青海省獨生子女補貼
中國對獨生子女實行獎勵政策。凡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14周歲止,每年發放獨生子女保障費60元,單方領證的對象發放30元但是根據地區不同的情況,發放的獨生子女費是不同的
『叄』 青海省第一批獨生子女證發放是那一年
摘要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肆』 青海省2017年辦的獨生子女證起作用嗎
有用
獨生子女證是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獨身子女證辦理條件:1、合法已婚育齡夫妻。
2、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
相關情況: 1、《獨生子女證》發給獨生子女父母,不發給獨生子女本人。
2、孩子戶口未申報的,不予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3、未婚生育且今後不再結婚的,不能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4、孩子年齡超過16周歲的,憑自願原則也可申請領證,但不能享受相關政策。
『伍』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青海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2016)
一、將第十二條與第十四條合並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牧區少數民族牧民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實行生育服務登記制度,對符合本條生育規定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二、將第十三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雙方所在單位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再生育:
(一)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其中一個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兩個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兩個子女;
(二)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其中有子女經指定醫療機構鑒定患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再婚夫妻(不含復婚)再婚前生育子女數合計為一個的,婚後可以生育兩個子女;再婚前生育子女數合計為兩個以上的,婚後可以生育一胎子女;
(四)婚後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鑒定為不孕不育症,依法收養子女後又懷孕的,可以按本條例規定生育;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特殊情形。三、刪去第十五條。四、刪去第十六條。五、將第十九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延長女方產假六十日,給予男方看護假十五日。公民接受計劃生育手術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
在前款規定假期內按出全勤發工資,不影響調資、晉級、福利待遇和評獎。六、將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七條,修改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雙方單位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證明,經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查,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已經享受獨生子女優待的家庭再生育子女的,注銷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享受相關獎勵和優待,已享受的不再退回。七、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城鎮居民家庭,自領證之月起,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十元,至子女滿十四周歲止。獨生子女入托(園)費每月報銷十五元至七周歲。八、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喪偶或者離婚後未再婚的,撫養子女的一方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獎勵和優待。夫妻喪偶或者離婚後,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生育的,注銷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享受相關獎勵和優待,已享受的不再退回。九、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為育齡夫妻提供優生優育技術服務。計劃外懷孕的,應當及早採取補救措施。十、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四條,刪去第三項中的「實施假節育手術」。十一、刪去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中的「或者收養子女」。
此外,還對條例個別條款文字作了修改,條文順序作了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陸』 獨生子女證辦理條件
辦理獨生子女證的條件有:符合計劃生育的夫妻雙方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生育了一個子女以後不再生育的可以辦理獨生子女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獨生子女證制度是我國實行計劃生育政策的一項重要制度,是國家對承諾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書面認可文件。根據相關的規定,辦理獨生子女證的條件具體有:
1、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2、夫妻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3、夫妻原有兩個計劃內生育的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周歲的;
4、夫妻喪偶後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5、夫妻離婚前生育過一個孩子,離婚時孩子判由本人撫養,並且該孩子不滿十六周歲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家庭只有這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孩子,其中一個由對方撫養,現家庭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8、經過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放棄生育,且現家庭孩子年齡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法律依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七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柒』 獨生子女證怎麼辦理
一、獨生子女證怎麼辦理
1、辦理獨生子女證的程序如下:
(1)申請人到其戶籍地村委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請表》一份,填寫後交雙方單位加具意見;
(2)申請人將《申請表》及規定材料交雙方戶籍地村委。村委對材料齊全的應即時進行初審;
(3)申請人持審核過的《申請表》、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各一套交女方或直接撫養子女的男方戶籍地鎮、街道計生機構,鎮、街道在材料齊全時應於3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准;
(4)對經核准符合條件的,鎮、街道計生機構應及時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並將材料原件退還申請人;對不符合條件的,鎮、街道計生機構應書面告知當事人,並將材料原件退還當事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七條
國家採取財政、稅收、保險、教育、住房、就業等支持措施,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
第三十一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並在老年人福利、養老服務等方面給予必要的優先和照顧。
二、獨生子女證的辦理條件是什麼
1、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2、夫妻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3、夫妻原有兩個計劃內生育的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周歲的;
4、夫妻喪偶後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5、夫妻離婚前生育過一個孩子,離婚時孩子判由本人撫養,並且該孩子不滿十六周歲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家庭只有這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孩子,其中一個由對方撫養,現家庭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8、經過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放棄生育,且現家庭孩子年齡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捌』 沒有辦獨生子女證怎麼辦
沒辦獨生子女證就沒法申報也就不能享受相關國家待遇。目前國家衛計委對於辦理獨生子女證的最後期限,全國並沒有統一的要求,具體請咨詢當地計生部門。 獨生子女證補辦所需資料: 1、申請人身份證; 2、申請人戶口證件; 3、獨生子女光榮證申請書; 4、其它所需資料。 不同城市辦理獨生子女證所需...
『玖』 青海省獨生子女光榮證懸享愛城市職工養老保險的該享受哪些待遇
關於獨生子女父母到達退休年齡時,應該獲得的獎勵,我們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並沒有明確規定。只是說,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婦,可以按照國家、省、市、自治區的規定,獲得相應獎勵。只要達到退休年齡,辦理正式退休手續,就會和養老金一同時發放。但是分兩種發放渠道。如果你是企業在崗職工,參加的是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只要養老保險交夠15年,就可以辦理正式退休手續,領取養老金。同時也一同時辦理獨生子女補貼手續。先到你的退休單位,領取獨生子女補貼發放表格,填好相關信息。帶上填寫好的表格、獨生子女證,2018年退休人員可以領取獨生子女補貼費嗎?我告訴你不一定。為什麼呢?因為領取獨生子女補貼費,也要過幾個關口才可以領到的。第一的是年齡,退休後女的56周歲,才可以申請符合各項條件的。夫妻雙方都可以申請領補貼,但男的要求的年齡是61周歲,甚於每月發多少錢補貼,我們潮州這邊是每月80元,基本都是以一個季節一個季節發給。具體是什麼獎勵呢?我們看一些省份的規定。
『拾』 青海省對已經退休而且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父母有什麼優惠政策
60周歲可以帶有關證件,證明手續去社區居委會申報領取獨生子女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