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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獨生子女補貼政策

發布時間:2022-08-31 16:36:54

1.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2016)

一、刪去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二、將第十二條調整為第十一條,修改為:「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納入現居住地日常管理。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的具體管理辦法依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三、將第十三條調整為第十二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經費,並將農村計劃生育手術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四、將第十六條調整為第十五條,修改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子女,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生育登記服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五、將第十八條調整為第十六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向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已生育的兩個子女中有子女經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後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再婚後未共同生育子女的。」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即:「夫妻已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不得以子女已送養為理由申請再生育。

夫妻申請再生育子女時,合法收養的子女不參與家庭子女數的計算。」七、將第二十一條調整為第十八條,修改為:「民族自治地方的夫妻雙方均系農村居民,其中雙方或者一方系東鄉、裕固、保安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區、林區的藏、蒙古、撒拉、哈薩克族,已生育兩個子女,要求再生育的,可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八、將第二十五條調整為第十九條,修改為:「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

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產假180天;男主享受護理假30天。

職工在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其工資、獎金、福利待遇不變。」九、將第二十七條調整為第二十條,修改為:「在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並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享受下列獎勵和優待:

(一)自領證之月起至獨生子女十六周歲止,每月給予不低於1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二)獨生子女父母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各自所在單位給予不低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三)安排就業、組織勞務輸出時,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

(四)其獨生子女優先入托、入園、入學、就醫,有條件的單位可以免費;

(五)對貧困的獨生子女父母,優先發放或者適量增加社會救濟金和生活困難補助費;

(六)其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後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由其住所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列為社會保障家庭,享受社會救濟金等優待。」十、將第二十八條調整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已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農村居民家庭,除享受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之外,還應享受下列優待與獎勵:

(一)免去夫妻雙方兩年本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勞務;

(二)申請使用宅基地,在符合規定條件下應當給予優先審批;

(三)優先安排夫妻雙方或者其獨生子女在鄉(鎮)公益崗位中就業;

(四)對貧困家庭,優先發放扶貧貸款,落實幫扶資金,安排扶貧項目和技術培訓。」十一、將第二十九條調整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育齡夫妻系農村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給予不低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一)在全面兩防政策實施前,只生育一個女孩,不再生育的,並已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

(二)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再生育子女條件,在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自願申請放棄生育的。」

2. 蘭州退休人員獨生子女費如何申領

法律分析:對2002年11月30日前退休未享受加發5%退休金待遇的持證退休職工,參照實行一次性獎勵。對已經享受加發5%退休金待遇的持證退休職工,不再發放一次性獎勵金。一次性獎勵金的標准為每人3600元,由退休時所在企業支付,並參照獨生子女補貼免徵有關稅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七條 國家採取財政、稅收、保險、教育、住房、就業等支持措施,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

第三十一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並在老年人福利、養老服務等方面給予必要的優先和照顧。

3. 甘肅省獨生子女及獨生子女父母補助及優惠政策(已領獨生子女證)

一、根據《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轄區內所有行政事業和企業單位,從2006年10月起,對本單位幹部職工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且孩子在16周歲以內的獨生子女父母每月發放不低於1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並在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給予不低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二、根據《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支付,夫妻雙方均系國家工作人員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由雙方所在單位分擔(即由獨生子女父母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50%);一方系國家工作人員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另一方系城鎮無業居民或者農村居民的,全部由國家工作人員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所在單位發放;夫妻雙方均系城鎮無業居民或者農村居民的,由其住所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發放,所需資金納入區財政預算,在計劃生育事業費中列支。

三、區內所有單位必須將獨生子女父母月獎勵費的按時足額發放作為搞好本單位、本部門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重要內容來抓,對各單位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及有關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的落實情況區上將納入人口和計劃生育年度工作考核,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務必抓好落實,確保在2007年8月31日前將2007年度的獎勵費足額發放到人。同時要嚴格按照省條例辦事,不得人為降低獎勵標准,確保執行了計劃生育政策的群眾及時享受到基本的獎勵政策。

4. 蘭州生育津貼2021年最新政策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8-05

5. 甘肅省獨生子女父母養老怎麼補助

法律分析:對貧困的獨生子女父母,優先發放或者適量增加社會救濟金和生活困難補助費。

法律依據:《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十條 在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並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享受下列獎勵和優待:

(一)自領證之月起至獨生子女十六周歲止,每月給予不低於1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二)獨生子女父母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各自所在單位給予不低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三)安排就業、組織勞務輸出時,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

(四)其獨生子女優先入托、入園、入學、就醫,有條件的單位可以免費;

(五)對貧困的獨生子女父母,優先發放或者適量增加社會救濟金和生活困難補助費;

(六)其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後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由其住所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列為社會保障家庭,享受社會救濟金等優待。

第二十一條 已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農村居民家庭,除享受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之外,還應享受下列優待與獎勵:

(一)免去夫妻雙方兩年本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勞務;

(二)申請使用宅基地,在符合規定條件下應當給予優先審批;

(三)優先安排夫妻雙方或者其獨生子女在鄉(鎮)公益崗位中就業;

(四)對貧困家庭,優先發放扶貧貸款,落實幫扶資金,安排扶貧項目和技術培訓。

第二十二條 育齡夫妻系農村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給予不低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一)在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只生育一個女孩,不再生育的,並已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

(二)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再生育子女條件,在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自願申請放棄生育的。

第二十三條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支付,夫妻雙方均系國家工作人員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由雙方所在單位分擔;一方系國家工作人員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另一方系城鎮無業居民或者農村居民的,全部由國家工作人員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所在單位發放;夫妻雙方均系城鎮無業居民或者農村居民的,由其住所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發放,所需資金由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在計劃生育事業費中列支。

6. 2019甘肅省獨生子女補貼最新政策

一,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標准:

1、屬於職工和城鎮居民的,從發證之日起至子女14周歲(部分地區是16或18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十元,並可給予適當獎勵。

2、獨生子女保健費和獎勵金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職工以外的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

3、對於城鎮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時,按一定標准發放計劃生育獎勵金;

4、屬於農村居民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獎勵或者辦理養老保險

根據地區不同的情況,發放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是不同的。具體的情況可以咨詢當地的計委

二,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放規定

第一點:每個月的時候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十元錢的補助,只要在你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後開始領取一直到領取到你的子女十八歲的時候。

第二點:還享受產假的增加,在經單位的批准後,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增加三個月的產假,但是在享受這三個月的產假的時候,要減少三年的是、獨生子女獎勵費的發送。

第三點:獨生子女上幼兒園和十八歲之前的醫葯費,可以在相關的單位進行報銷。

第四點:獲得獨生子女的父母,在女方五十五周歲的時候和男方在六十周歲的時候,兩個人要享受過不少於一次性獎勵的一千元整。

第五點:當前的養老制度已經推往農村,辦理養老保險的時候應該獨生子女父母的優先辦理。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子女年齡在十八周歲以內的,符合申請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1、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雙方再婚前累計只生育(包括收養)一個子女,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再婚後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個子女死亡後,又生育了一個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死亡,現只有一個子女,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7. 甘肅省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准

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准調整為:
一類區月人均70元,
二類區月人均130元,
三類區月人均230元,
四類區月人均400元,
五類區月人均680元,
六類區月人均1000元。
在各類區平均標准內,不同職務(崗位)人員適當拉開差距。
其中,
一類區每月65元至130元,
二類區每月120元至240元,
三類區每月215元380元,
四類區每月370元680元,
五類區每月640元至1050元,
六類區每月950元至1400元。

一、津貼和補貼的區別:

(一)目的不同津貼是作為補償工作條件或額外勞動力消耗的一種輔助性工資,主要包括特殊勞動消耗津貼,保健津貼,技術性津貼,年功津貼和地區性津貼等幾種形式。補貼是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而導致影響的一種福利性工資。主要包括車補、話費補貼、餐費補貼、住房補貼等。補貼主要是用來降低物價變動對勞動報酬的實際購買力影響的一種手段,相對於津貼,補貼與工作性質的聯系相對較弱。
(二)性質不同津貼的發放具有強制性,只要勞動者符合發放津貼的條件,就必須無條件向職工發放。補貼的發放屬於一種福利性質,屬於用人單位自主經營權的范疇內,目前並沒有對此作出強制性規定,但用人單位一旦對發放補貼做出承諾,即應該履行承諾,按時按量向勞動者發放該項補貼,否則可能會面臨拖欠工資而產生的不利後果。

二、津貼補貼要交稅么?

津貼補貼要交稅么,可以參照下列規定:
(一)《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免徵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稅法第四條第三項所說的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第二條(二)款規定:下列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1、獨生子女補貼;
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3、托兒補助費;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調整艱苦邊遠地區津貼一至三類區標準的通知》(人社部〔2011]75號)精神,從2011年7月1日起,調整艱苦邊遠地區津貼一至三類區標准: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准分別為:一類區平均43元每月,二類區平均 86元每月,三類區平均172元每月,四類區平均300元每月。在各類區平均標准內,不同職務人員適當拉開差距,其中,一類區每月40元至100元,二類區每月80元至200元,三類區每月160元至320元,四類區每月280元至560元。

8. 甘肅獨生子女父母退休補助

法律分析:獨生子女父母退休具體的金額為基本養老金的3%,但根據當地具體規定也有所不同,獨生子女的父母是可以享受獨生子女增發待遇的,這個待遇是方法在每個月的養老金裡面。並不是按年領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三條 國家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促進計劃生育。國家鼓勵保險公司舉辦有利於計劃生育的保險項目。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政府引導、農民自願的原則,在農村實行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障辦法。

9. 甘肅獨生子女獎勵政策

法律分析:憑證享受以下獎勵和優待:
(一)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周歲止(二)女職工除享受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休假外,經所在單位批准,可以再增加產假三個月,但減免三年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三)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十八周歲之前的醫葯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報銷(四)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五)農村在推行養老保險制度時,應當為獨生子女父母優先辦理養老保險。農村安排宅基地,對獨生子女父母應當給予優先和照顧
法律依據:《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十條 在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並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享受下列獎勵和優待:
(一)自領證之月起至獨生子女十六周歲止,每月給予不低於1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二)獨生子女父母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各自所在單位給予不低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三)安排就業、組織勞務輸出時,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
(四)其獨生子女優先入托、入園、入學、就醫,有條件的單位可以免費;
(五)對貧困的獨生子女父母,優先發放或者適量增加社會救濟金和生活困難補助費;
(六)其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後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由其住所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列為社會保障家庭,享受社會救濟金等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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