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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生子女家庭類型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2-08-30 05:18:42

① 家庭類型填什麼

家庭類型是指根據家庭關系或家庭結構的不同進行的分類。劃分家庭的類型,可以根據不同的需要,採用不同的標准,劃分為不同類型家庭:


(1)按家庭的權力結構劃分,有父權制家庭、母權制家庭、夫妻平權制家庭;


(2)按家庭所在社區的性質劃分,有農村家庭、城市家庭、工礦區家庭;


(3)按家庭主要人員的職業屬性劃分,有工人家庭、農民家庭、幹部家庭、軍人家庭、知識分子家庭;


(4)按家庭生育功能劃分,有生育家庭、非生育家庭;


(5)按子女多寡劃分,有多子女家庭、獨生子女家庭;


(6)按家庭關系的狀況劃分,有和睦家庭、不和睦家庭、解組家庭;


(7)按家庭的結構和規模劃分,有聯合家庭或大家庭、核心家庭或小家庭、主幹家庭或直系家庭、殘缺家庭、單身家庭。



家庭是指婚姻關系、血緣關系或收養關系基礎上產生的,以情感為紐帶,親屬之間所構成的社會生活單位。家庭是幸福生活的一種存在。


家庭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是指兩人結婚構成的社會單元;廣義的則泛指人類進化的不同階段上的各種家庭利益集團即家族。


從社會設置來說,家庭是最基本的社會設置之一,是人類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種制度和群體形式。


從功能來說,家庭是兒童社會化,供養老人,是滿足經濟合作的人類親密關系的基本單位。從關系來說,家庭是由具有婚姻、血緣和收養關系的人們長期居住的共同群體。

② 如何認定獨生子女家庭

法律分析:一對夫妻依法生育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再婚夫妻雙方再婚前依法累計只生育(包括收養)一個子女,再婚後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但不再生育的;夫妻生育的第一個子女死亡後,又生育了一個子女,不再生育的;夫妻依法生育了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死亡,現只有一個子女,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夫妻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三十一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並在老年人福利、養老服務等方面給予必要的優先和照顧。

③ 家庭類別一欄怎麼填寫


1、按家庭所在社區的性質劃分,有農村家庭、城市家庭、工礦區家庭。
2、按家庭主要人員的職業屬性劃分,有工人家庭、農民家庭、幹部家庭、軍人家庭、知識分子家庭。
3、按家庭生育功能劃分,有生育家庭、非生育家庭。
4、按子女多寡劃分,有多子女家庭、獨生子女家庭。
5、按家庭關系的狀況劃分,有和睦家庭、不和睦家庭、解組家庭。
6、按家庭的結構和規模劃分,有聯合家庭或大家庭、核心家庭或小家庭、主幹家庭或直系家庭、殘缺家庭、單身家庭。

④ 簡述家庭型態的分類是什麼

按家庭的權力結構劃分,有父權制家庭、母權制家庭、夫妻平權制家庭。按家庭所在社區的性質劃分,有農村家庭、城市家庭、工礦區家庭。按家庭主要人員的職業屬性劃分,有工人家庭、農民家庭、幹部家庭、軍人家庭、知識分子家庭。

按家庭生育功能劃分,有生育家庭、非生育家庭。按子女多寡劃分,有多子女家庭、獨生子女家庭。按家庭關系的狀況劃分,有和睦家庭、不和睦家庭、解組家庭。按家庭的結構和規模劃分,有聯合家庭或大家庭、核心家庭或小家庭、主幹家庭或直系家庭、殘缺家庭、單身家庭。

家庭類型種類

1、核心家庭,核心家庭已成為我國主要的家庭類型。核心家庭的特點是人數少、結構簡單,家庭內只有一個權力和活動中心,家庭成員間容易溝通、相處。

2、主幹家庭,又稱直系家庭。是指由兩代或兩代以上夫妻組成,每代最多不超過一對夫妻,且中間無斷代的家庭。

在我國,主幹家庭曾為主要家庭類型,但隨著社會的發展,此家庭類型已不再佔主導地位。主幹家庭特點是家庭內不僅有一個主要的權力和活動中心,還有一個權力和活動的次中心存在。

3、聯合家庭,指包括父母、已婚子女、未婚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等幾代居住在一起的家庭。聯合家庭的特點是人數多、結構復雜,家庭內存在一個主要的權力和活動中心,幾個權力和活動的次中心。

4、單親家庭,是指由離異、喪偶或未婚的單身父親或母親及其子女或領養子女組成的家庭。單親家庭的特點是人數少、結構簡單,家庭內只有一個權力和活動中心,但可能會受其他關系的影響。此外,經濟來源相對不足。

⑤ 家庭成員類型是什麼意思

家庭成員類型是指家庭人員關系這都在戶口上體現,戶口分為集體戶口、農村家庭戶口、城鎮居民家庭戶口戶別介紹:1、這是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項措施,目前只在部分省份展開。將實行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根據居民常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將公民戶口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僅以「家庭戶」和「集體戶」來區分,不再有「農民」、「市民」的區分。2、在很多城市都取消了城市戶口和農村戶口,一律稱為家庭戶口,所以家庭戶口是對城市戶口和農村戶口取消後的新名稱。我國已取消了「農業」和「非農業」之分。3、在我國當前的戶口管理中,把以家庭立戶的,即以「具有血緣婚姻或收養關系」立戶的稱為家庭戶,也就是所謂的家庭戶口。我國戶籍性質的一種。家庭戶的具體的解讀和分類:1、家庭戶,是主要依據親屬關系而共同居家生活的人所組成的住戶,也稱為「住家戶」。家庭戶與集體戶相對稱,但與集體戶有諸多不同:家庭戶成員來源相對單一,關系相對穩定且相互了解,而集體戶成員的成分、來源、社會關系及社會影響各異;2、家庭戶有親屬關系為依託,各成員關系親密且能相互幫助、相互督促,而集體戶成員有共同的業緣關系和共同的上級,的成員之間卻相互獨立、不相統屬;家庭戶規模較小但相對穩定,而集體戶規模較大而變動相對頻繁。3、居民家庭戶口,嚴格地講應當分為「農村居民家庭戶口「和」城鎮居民家庭戶口」兩類,其主要區別本來是各自居住的社會屬性不同,而沒有別的什麼權益方面的考慮。4、城鎮戶口與鄉村戶口所匹配的社會資源和所享有的社會權益各不相同,而為了把社會再生產投入相對集中到城鎮和工業化上面,國家制定了一系列嚴格限制農村戶口向城鎮的遷徙的戶口遷移政策,從而使城鎮居民家庭戶口與農村居民家庭戶口之間的區別日益拉大。

⑥ 雙方都是獨生子女的家庭學術上叫什麼

就叫雙獨家庭,這樣的情況,在以前只允許一孩子政策的情況下是可以生育二孩的。

⑦ 是否獨生子女屬於什麼類型

是否獨生子女屬於獨生子女類型。

獨生子女的界定是指本人無同胞兄弟姐妹,同母異父或者同父異母兄弟姐妹。你們的孩子有同父異母的哥哥,所以這個孩子不算獨生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

(1)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2)夫妻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3)夫妻原有兩個計劃內生育的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周歲的;

⑧ 什麼條件是獨生子女

獨生子女,是指一對夫妻生育的唯一孩子。
《中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中的獨生子女按下列標准確定:
1、夫妻雙方只生育一個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個存活的;
2、無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
3、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成人且沒有兄弟姐妹的;
4、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離異後,一方依法與該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與無子女的人再婚但沒有生育的。
再婚夫妻,雙方各有一個子女,原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生育子女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再婚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可以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待遇。

⑨ 獨生子女的概念,哪些情況的人屬於獨生子女


沒有兄弟姐妹的孩子。獨生子女與非獨生子女,具有同樣的身心發展規律。但在兒童社會化過程中,兄弟姐妹關系具有重要的作用 。 獨生子女 除了與父母之間的親子關系外,沒有兄弟姐妹這層關系,因此其社會化帶有自身的特點。

19世紀末,美國心理學家G.S.霍爾率先研究獨生子女問題,分析了獨生子女的特異性。1928年,H.F.胡克等人發表一系列研究論文,強調家族關系在人格形成中的重要性,把獨生子女與家族聯系起來加以研究。德國研究獨生子女從醫學角度開始,小兒科醫生E.內特爾1906年發表了《獨生子女及其教育》。1937年,日本保育會會長、兒童心理學家山下俊郎發表《獨生子女其心理與教育》一文,闡述了獨生子女的意義及其淵源,分析了獨生子女的心理特點,提出了獨生子女的教育原則。

中國 80 年代以後 ,隨著把提倡一對夫婦只生一個孩子、優生和優育定為一項基本國策,對獨生子女問題的研究開始引起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的重視 ,並使用問卷 、個案調查、實驗、比較等方法,對獨生子女與非獨生子女進行比較研究。大多數研究者認為,獨生子女在遺傳體質方面與非獨生子女無大的差異,但由於獨生子女在家庭中所處的地位特殊,容易養成其性格上的特異性。有的學者重視把獨生子女與家庭、家族聯系起來加以研究。

⑩ 什麼情況屬於獨生子女

夫妻雙方只生育一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夫妻雙方生育兩個或兩個以上子女,因子女夭折只剩一個子女,尚有生育能力而不再生育並辦理《獨生子女證》的;因喪偶、離婚形成的單親家庭,在喪偶、離婚前只生育過一個子女並領取了《獨生子女證》的;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符合政策生育的)後不再生育並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再婚前雙方均未生育過子女,再婚後只生育一個子女並領取了《獨生子女證》的;一方只生育過一個子女,離婚後(或喪偶時)依法由其撫養,另一方未生育過子女或只生育過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由對方撫養,雙方再婚後不再生育並原已領取了《獨生子女證》的;再婚前雙方或一方只生育過一個子女且未由其撫養,現家庭無子女,不再生育並原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雙方離婚(喪偶)重組家庭,各帶有一個孩子,先退休後重組家庭的,可享受計生獎勵政策;先重組家庭後退休的,不享受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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