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父母申請公租房子女能住嗎
兒女可以暫住在父母申請的公租房,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父母不能夠將承租的公租房,轉借給兒女居住或者是直接轉租給兒女,否則公租房管理部門有權收回公租房。
【法律依據】
《公共住房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B. 父母申請公租房兒女可以住嗎
父母申請公租房兒女可以住。
公租房可以由申請人的親人暫住的,只要父母不是作為出租或出借的把房子給別人住,是沒什麼問題的。但如果有轉借、轉租,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或者連續六個月以上沒有使用公租房並且沒有正當理由的,則公租房就會被退回。但如果有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房,並且拒絕將公租房恢復原狀的等其他情形的,公共租賃房是可以被退回的。
法律依據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C. 父母買了公租房子女有繼承權嗎
父母公租房子女沒有繼承權:公租房是由政府興建的房屋,對於城市中低收入且住房困難人群將房屋以低價租賃的一種社會保障性住房政策。本質上房屋的所有權還是屬於政府,父母只是一個租客,對房屋享有居住權,故子女並不能繼承公租房。
【法律依據】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D. 父母申請了公租房子女還能申請嗎
可以,這個不影響父母的公租房。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種社會主體通過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籌集房源、專門面向中低收入群體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個國家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七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准;2、收入或財產低於規定標准;3、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第八條 申請人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實其申報信息。
E. 父母的公租房子女可以繼承嗎
法律分析:公租房所有權屬於公有,承租人不具有所有權,因此其子女沒有繼承權。
法律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F. 父母公租房子女有繼承權嗎
法律分析:父母公租房子女沒有繼承權:公租房是由政府興建的房屋,對於城市中低收入且住房困難人群將房屋以低價租賃的一種社會保障性住房政策。本質上房屋的所有權還是屬於政府,父母只是一個租客,對房屋享有居住權,故子女並不能繼承公租房。
法律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G. 父母申請的公租房兒子可以買房嗎
法律分析:如果父母與兒子的戶口是獨立的,兒子不在公租房系統內,不會影響父母繼續租住公租房,這個情況可以買房;倘若父母與兒子本在公租房內同住,兒子買房後將會取消家庭公租房資格。
法律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七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准;
(二)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准;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H. 父親申請的公租房兒子可以住嗎
法律分析:父親申請的公租房兒子可不可以住,要看具體情況定。公租房如果本人不住,是不可以讓子女住的,但是子女可以跟公租房的租住人同住的,但是父母不能夠將承租的公租房,轉借給兒女居住或者是直接轉租給兒女,否則公租房管理部門有權收回公租房。
法律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