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父母一方去世,子女繼承房產需要辦理什麼證明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第二十六條內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容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你現在是房屋產權共有人,你繼承的份額是母親房產的四分之一,你需要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人的變更登記
縱橫法律網 張淵律師
2. 夫妻一方去世,配偶,子女,父母如何繼承房產
1、如果房子屬於過世人個人的話,由配偶、子女、父母繼承,一般是平均分割。
2、如果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話,先將房子分割給配偶一般產權,剩下的一半再按照前述的繼承。
3、原配夫妻一方去逝,其另一方與子女,去逝方的父母為遺產的共同繼承人。所謂遺產是指去逝方的沒有行使處置權的財產,屬於共同財產的應剔出共同所有人的應得份額。原則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均等分配,也可以協商分配,還應照顧明顯弱勢的繼承人。
4、再婚夫妻一方去逝,其另一方,去逝方的子女,去逝方的父母及形成供養關系的繼子女為共同繼承人,繼承方式同前款的方式。
(2)父母房產一方去世子女繼承擴展閱讀:
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是依照法律的規定,由繼承人按繼承順序、繼承份額進行繼承。
《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順序是指上述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後順序。《繼承法》將繼承人分成兩個繼承順序: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先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包括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及雖有第一順序繼承人但全部放棄或喪失繼承權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份額是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時,份額一般均等。對於有特殊困難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應該予以照顧,適當多分配一些遺產。
對於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繼承人經過協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遺產,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遺產,這一點在房產的繼承上尤為重要。
3. 房產為父母共有,一人已去世,子女該怎麼繼承
有遺囑按遺囑分配遺產,沒遺囑按法定繼承,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繼承。如果父母沒約定房產份額,一半屬於去世方遺產,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繼承,平分或者協商分割。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首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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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繼承法》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繼承法》第七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繼承法》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繼承法》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4. 父母一方去世,房產子女如何繼承過戶
1、若倆女兒確實要放棄繼承權,父親執意將房產讓兒子繼承,就無必要辦理過戶,等待自動繼承即可,但父去世後,需及時辦理繼承過戶。
2、可以直接將房產過戶給兩個兒子。這需要父親、倆女兒的簽字,費用不多。
3、房產使用權應歸父親。但子女始終有繼承其中一半權利,即母親所留下的此房產一半之遺產。
4、可以讓父親立遺囑,但必須有倆女兒的簽字,有第三人在場簽字,並由公證處出公證書,方可穩妥。
5. 父母有一方死亡房產怎樣過戶給子女
需要辦理繼承一半產權,再買賣或贈與過戶另一半產權。
住房是當事內人父母婚姻存續期間取得容,不管房產證是父母哪一方名義,都是婚後共有,
一方當事人死亡,看死者有無遺囑指定繼承,有遺囑的,按遺囑執行繼承,
無遺囑,由死者第一序列繼承人,死者配偶,子女,父母三方平分繼承。
需要三方一起到公證處,辦理選取子女一人繼承,其他簽署放棄協議,
取得繼承公證書,有子女和死者配偶,到住房所屬房管部門,把美麗繼承一半產權,再由死者配偶,把另一半贈與或買賣過戶給子女。
6. 夫妻雙方共同產權的房產,一方去世,配偶和子女如何繼承
夫妻雙方共同產權的房產,一方去世,配偶首先獲得一半,屬於死者那一半由配偶與子女平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相關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二十四條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相關規定: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6)父母房產一方去世子女繼承擴展閱讀
案例:
王女士來到區公證處咨詢繼承權公證,稱與丈夫張某於2000年登記結婚。
二人為再婚夫妻,王女士攜帶女兒李甲(12歲)嫁給張某,張某與王女士登記結婚前也曾有一任妻子陳氏,二人育有一女張乙(18歲)。
1998年陳氏去世,去世時夫妻共有一套房產,該房由張某、王女士、兩個女兒共同居住,現在張某於2014年過世,王女士問:她的女兒李甲是否有繼承權,這所房產應當如何繼承?
公證員析案: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父母、子女、配偶,其中子女是指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李甲是張某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因此李甲有繼承權。
張某的前妻陳氏去世後,上述房產就產生了繼承權,因為是張某和陳氏的夫妻共同財產,有50%屬於張某、50%屬於陳氏,陳氏的50%產權有繼承權的人包括張某和張乙,那麼上述房產中張某擁有75%的產權,張乙擁有25%的產權。
張某和王女士再婚時該房屬於張某的婚前個人財產,因此張某的75%的產權由王女士、李甲和張乙共同繼承。
7. 父母一方去世,子女繼承房產需要辦理什麼證明嗎
一、需要辦理房產繼承公證的,否則房產部門一般不予更名;
二、當事人申請辦理房產繼承公證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提供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如:醫學死亡證明、戶籍注銷卡、死亡注銷頁)。
2、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價值評估單。
3、全部法定繼承人的戶口、身份證(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包括:死者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4、結婚證、離婚證、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獨生子女證、出生證、人口卡、注銷卡等相關材料。
5、被繼承人父母死亡證明。
6、被繼承人夫妻先後死亡的,應提供後去世的一方的喪偶未再婚證明。(一般由區民政局和區檔案館出具)。
7、證明。在哈爾濱公證處領取表格,填寫被繼承人的配偶(包括原配偶和再婚配偶)、子女(包括生子女、養子女、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及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情況,到繼承人或者被繼承人單位蓋章。
8、繼承人或被繼承人的人事檔案或人事檔案復印件(通常為職工登記表或者是職工履歷表),復印件由檔案保管單位在每頁復印件上加蓋公章或人事部門章,檔案內容應包括被繼承人的全部法定繼承人情況。如確無人事檔案,可提供派出所出具的包括被繼承人全部法定繼承人的戶籍底卡,由派出所蓋章證明。
9、證人一名(帶身份證原件、復印件,要求:無親屬關系)。
10、如果有遺囑公證書或者其他形式遺囑的,提供遺囑公證書或者其他遺囑;
11、公證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馨窩網注意:全部法定繼承人必須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公證。否則應提交經過公證的授權委託書或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8. 老人一方去世後房產子女怎樣繼承問題
父母一方去世後,除有約定的以外,應當先將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繼承,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
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