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浙江獨生子女費發放新規定是什麼
1.政策獎勵補貼
獨生子女的父母可以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然後憑證去領補貼。按月領取或按年領取,有些地區是一次洗發放,一般補貼金額都不會低於2000元每年,最多發放到孩子長成大18歲。
2.養老補助
如河南省規定給每個家庭每年補助960元養老,遼寧補助2000元,湖南最多的可以領到5000元,但是補助是要到60歲之後才可以領取,且要經過層層審批。
3.教育補助
對於農村獨生子女家庭,可以享受高考加分或者現金補貼政策,高考加分政策各地承認度不一,但是補貼金額一般在1000-3000元。另外有些地區規定,孩子如果考上二本大學,可以領取3000-5000元的補助金。
4.意外傷亡或傷殘補助
如果子女因意外死去,父母沒有贍養人幫忙養老,國家會提供340元每月的補助金,讓獨生子女父母可以有點依靠的生活。而對於傷殘的獨生子女父母,每月補助大概為300元,各地略有差異。
5.獨生子女父母退休獎勵費
獨生子女父母在退休後可以持證領取獨生子女父母退休獎勵費,在所在的工作單位領取,男方要求年齡滿60周歲,女方則年滿55周歲便可以領取,這項政策的補貼標準是一次性補貼不少於1000元。
6.其它補貼政策除了以上外,獨生子女家庭亦可以享受諸如養老保險優惠政策、繳納新農合優惠政策等等。很多地區在收繳新農合時,就有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收費減半、繳納養老金是給予一定的補貼等等。另外還有在宅基地的分配時,獨生子女家庭可申請更多的面積;以及如果父母下崗的話,也會優先安排工作,子女工作後如果報考事業單位,也能優先錄取。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 第二十七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❷ 浙江獨生子女證還能領嗎
獨生子女證不能領取了。
【拓展資料】
從2016年起我國全面放開二孩生育政策,今後,即使符合獨生子女條件的,不再辦理獨生子女優先證。
但在2016年前符合獨生子女條件、且子女在十四周歲以下的,可及時到當地計生部門補辦獨生子女優先證。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七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相關知識:獨生子女新政策
一、獨生子女獎勵。以前已經領取過《獨生子女光榮證》的家庭,憑《獨生子女光榮證》,每個月可以領取十塊錢的獎金,一直到年滿十八周歲。國家對待獨生子女家庭獎勵政策不變,仍可繼續領取。一年1200元,十八年算下來也有21600元。
二、獨身子女的托幼管理費、18歲之前的醫葯費由單位報銷。
三、獨生子女的父母,在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時候,可以獲得每人不少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四、獨生子女的父母在繳納養老保險的時候優先。在農村安排宅基地的時候也優先照顧獨生子女父母。
五、有條件且按照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家庭,對於父母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第二胎的,由夫妻雙方各自所在單位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表彰獎勵,並給予每人不少於500元的一次性獎勵。
六、如果獨生子女父母為企業職工的,父母在退休時,單位將單獨發放一份一次性退休補貼。發放標准為當地去年職工平均工資的30%。
❸ 浙江省獨生子女父母退休補貼新規定
法律分析:獨生子女父母退休補助,也叫作計劃生育獎勵扶助資金,符合條件的農村計劃生育家庭才能享受每人每年960元的獎勵扶助資金,其他人員均不能享受。
計劃生育獎勵扶助資金(獨生子女父母退休補助)
應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
2.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規定生育;
3.現存一個子女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
4.年滿60周歲。
目前只有符合上述條件的農村計劃生育家庭才能享受每人每年960元的獎勵扶助資金,其他人員均不能享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七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❹ 浙江省獨生子女補貼最新政策
法律分析: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可以享受的待遇主要分為2類:一是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是老年人扶助。具體標准如下:
1.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
(1)發放時間: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日起,至獨生子女年滿14周歲。
(2)發放標准:每年不低於100元。
(3)發放群體: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中,符合申領條件的職工。
(4)發放渠道:由單位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夫妻雙方都是企業職工,也就是通常說的雙職工,則這部分錢由兩個單位平攤。
如果夫妻雙方有一方亡故,則由另一方所在的單位全數發放。
2.老年人扶助
所謂老年人扶助,主要指的是在老年福利、養老服務等方面,由予優先和照顧。
比如:對於獨生子女的父母,只要有一方年滿60周歲,在生病住院時,其子女可以每年享受5天的陪護假。
需要注意的是:
這5天陪護假,屬於帶薪假,單位要全額支付這5天的工資。
除此以外:對於有條件的地方,還可以在老年人退休時,發放一次性補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條 我國是人口眾多的國家,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採取綜合措施,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國家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❺ 浙江省城鎮獨生子女有哪些政策
計劃生育條例上好像講的也不是很清楚,這是條例第五章關於獎勵與保障部分,摘下來供你參考:第五章 獎勵與保障 第三十六條 晚婚晚育的,應當給予獎勵和照顧。具體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護理假,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 第三十七條 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經夫妻雙方申請,村(居)民委員會或所在單位核實,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第三十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享受下列一項待遇: (一)領取每年不低於一百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當年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女方產假期滿後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哺乳假,工資按不低於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並計算工齡; (二)有條件的單位,可以給予女方產後一年假期(含法定產假),工資照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並計算工齡。 第三十九條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發百分之五十。夫妻一方是農村居民或夫妻一方亡故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另一方所在單位全數發給。 第四十條 生育雙胞胎或多胞胎的,不享受獨生子女家庭待遇。 第四十一條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將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改為獨生子女父母養老保障金。 第四十二條 農村居民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在審批宅基地、村級集體經濟收益分紅等利益分配時,獨生子女按兩人計算。農村承包土地和山林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獨生子女家庭。農村扶貧應當把貧困的獨生子女戶和女兒戶作為重點對象。 第四十三條 農村居民、失業人員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應當給予獎勵和照顧。具體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設立計劃生育公益金。計劃生育公益金由社會資助、財政投入等方面組成。計劃生育公益金主要用於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或死亡,夫妻不再生育等對象和對其他特殊情況進行扶持。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五條 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應當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取消其他優惠措施。 第四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給予其他獎勵。 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但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除享受本條例有關優惠待遇外,並可給予必要的獎勵。具體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
❻ 寧波獨生子女補貼政策是什麼樣的
寧波獨生子女補貼政策是什麼樣的
凡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14周歲止,每年發放獨生子女保障費60元,單方領證的對象發放30元。下面是我分享的寧波獨生子女補貼政策是什麼樣的,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寧波獨生子女補貼政策是什麼樣的
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同對象有不同補貼標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已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領取每年不低於一百元的獎勵費,至子女十四周歲止;村居民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在審批宅基地、村級集體經濟收益分紅等利益分配時,獨生子女按照兩人計算等。
根據《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可以發現:
第三十條:2016年1月1日以後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下列福利待遇:
(一)女方法定產假期滿後,享受三十天的獎勵假,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並計算工齡;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可以給予其他優惠待遇;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護理假,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
第三十一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經申請,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第三十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已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享受下列一項待遇:
(一)領取每年不低於一百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當年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女方產假期滿後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哺乳假,工資按照不低於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並計算工齡;
(二)有條件的單位,可以給予女方產後一年假期(含法定產假),工資照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並計算工齡。
第三十三條: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發百分之五十。夫妻一方是農村居民或者夫妻一方亡故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另一方所在單位全數發給。
第三十四條:生育雙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獨生子女家庭待遇。
第三十五條: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將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改為獨生子女父母養老保障金。
第三十六條:農村居民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在審批宅基地、村級集體經濟收益分紅等利益分配時,獨生子女按照兩人計算。農村承包土地和山林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獨生子女家庭。農村扶貧應當把貧困的獨生子女戶和女兒戶作為重點對象。
第三十七條:農村居民、失業人員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應當給予獎勵和照顧。具體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設立計劃生育公益金。計劃生育公益金由社會資助、財政投入等方面組成。計劃生育公益金主要用於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或者死亡,夫妻不再生育等對象和對其他特殊情況進行扶持。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九條: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應當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
;❼ 獨生子女證中考可以加分嗎
獨生子中考加分嗎
獨生子在中考是不會給予加分的
加分的種類
今年中考錄取加分政策日前確定,市級三好生、烈士子女等六類考生錄取時可獲5至20分的加分。
市級三好生以及經認定的文藝、體育、科技獲獎考生,還有歸僑(華僑)子女考生、台灣省籍考生和少數民族考生,錄取時文化課每科加一分給予鼓勵照顧。
烈士子女,駐邊疆國境和邊遠地區、島嶼的現役軍人子女錄取時文化課總成績加20分;殘疾軍人、公安幹警以及因公犧牲的軍人和幹警子女加10分錄取;獲得「首都見義勇為好市民」榮譽稱號的犧牲人員子女和一至四級傷殘人員子女加10分錄取。此外,現役軍人子女和現任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隨任子女在總分相同的情況下,優先錄取。
根據考試院的規定,符合多種加分條件的考生,只能自行選擇享受一種;已享受加分待遇的現役軍人子女、現任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隨任子女,不再享受優先錄取的照顧。所有加分考生均需公示,有關加分信息將記入考生電子檔案。
中考新政策
一是中考加分政策更加規范。一是加分項目從嚴控制,只減不增,事先向社會公開;二是加分分值全省統一,最高為20分;三是加分情況要在學生所在學校、所在縣(市、區)教育網上公示。按照國家教育部、國家民委的有關規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浙江省軍區政治部關於進一步做好駐浙部隊幹部隨軍隨調配偶子女就業就學工作的通知》(浙政辦發〔2007〕62號)、《浙江省教育廳關於嚴格控制和規范中考加分項目的通知》(浙教考〔2009〕2號)要求,只保留了身份類加分和表彰獎勵加分。
二是完善收費政策,嚴禁借讀、掛讀。日前,浙江省物價局、省財政廳和省教育廳聯合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教育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公辦高中招收擇校生的「三限」(限人數、限分數、限錢數)政策,認真落實國家有關「公辦高中招收擇校生,收取擇校費後一律不準再收取學費」和「擇校費必須一次性收取」的規定。從2009年秋季新生入學起,對一次性收取的擇校費標准高於3萬元的,一律降低到3萬元以內;低於3萬元的不得提高。各地公辦學校不得變相通過以民辦學校名義招生到公辦學校就讀,也不得以掛讀等名義招收計劃以外的學生,並收取掛讀費等費用。
三是加強招生督查工作。為進一步規范市區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市教育局專門成立「衢州市市區普通高中招生督查小組」,成員由市、區教育局紀檢監察人員組成,主要督查公辦普通高中招收擇校生的「三限」政策情況;招生計劃完成情況;高中招生批次錄取情況;是否按考生志願錄取情況。對經查實在招生過程中有各種違規行為的,根據有關文件精神嚴肅處理,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❽ 浙江獨生子女補貼最新政策2021
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五至二十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夫妻雙方均有工作單位的,由雙方工作單位各負擔一半;一方有工作單位,另一方沒有工作單位的,由有工作單位,農村分配集體收益對獨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額(包括農村土地徵用後,土地補償費分配中對獨生,有條件的地方和單位可以對獨生子女入托、入園、就學、就醫給予補助。農村貧困家庭獨生子女接受,各級人民政府和獨生子女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規定的其他獎勵與優待。
拓展資料:
1、在我國實行計劃生育政策後不久,開始對獨生子女家庭實行獎勵政策。從1982年陸續開始,全國各地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當年下發的中有關「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由夫婦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50%」的意見,制定了每月5元獨生子女費的獎勵規定。對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在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可以在一定年限內領取獨生子女費。 凡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14周歲止,每年發放獨生子女保障費60元,單方領證的對象發放30元(2006年發放對象為獨生子女出生於1990年7月1日以後的)。根據地區不同的情況,發放的獨生子女費是不同的,這就牽涉到獨生子女費的發放標准。
2、獨生子女費的發放標准,內容包括職工晚婚的、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育齡夫妻符合規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願不再生育的,依法領取退休金的獨生子女父母等。 職工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增加的產假和護理假視為出勤。農村居民晚育的,減免本人當年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資金;城鎮無業居民晚育的,由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
3、符合規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願不再生育的,是農村居民的按照不低於所在鄉(鎮)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准發給獎金,是城市居民的按照不低於所在市、縣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標准發給獎金。具體辦法按長沙市人民政府規定執行。依法領取退休金的獨生子女父母,自法定退休年齡退休之月起,按本人基本工資百分之五的標准增發退休金。已建立了社會養老保險的單位,這項獎勵仍由原單位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