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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獨生子女文件

發布時間:2022-08-27 02:30:31

A.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的基本信息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 第102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2月24日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 陳 武
2014年2月26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戶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把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綜合治理,並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管理體系。
第四條 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對本級有關部門實行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結果應當成為下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主要負責人政績的重要內容,並作為具有否決其政績效力的依據。
第二章 生育調節與人口管理
第五條 農村實行計劃生育村民自治,開展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可以制定計劃生育村規民約,與育齡夫妻簽訂計劃生育協議,就落實生育政策、節育措施、孕情檢查、獎勵措施等內容約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城市建立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居民自治、社區服務的計劃生育管理機制和服務體系。物業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做好管理范圍內有關的計劃生育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實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各單位應當負責本單位計劃生育工作,配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落實必要的工作經費和獎勵措施。
第六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信息的統計應當及時、准確,有關單位和人員不得瞞報、虛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
第七條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屬農村居民,同胞兄弟均已結婚,其中只有一個有生育能力的;
(二)同胞兄弟中只有一個結婚,其餘均已超過45周歲尚未結婚的。
前款規定其中一個兄弟已收養一個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
城鎮居民轉為農村居民的,執行城鎮居民的生育規定。
第八條 符合規定生育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發現之日起3年內不予批准再生育:
(一)妊娠14周以上,不能提供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自然流產或者意外事故引起流產的證明而終止妊娠的;
(二)不能提供醫療保健機構或者公安機關出具的嬰兒死亡證明的;
(三)已領取計劃生育服務手冊或者二孩生育證,實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醫學需要終止妊娠手術,不能提供縣級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證明而終止妊娠的。
第九條 已婚育齡婦女每半年應當進行一次免費孕情檢查。孕情檢查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條 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對不符合規定妊娠的,應當及時終止妊娠。育齡夫妻按照政策生育後,應當自覺落實長效避孕節育措施。
第十一條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進行管理,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用人單位做好計劃生育服務工作。
第十二條 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以及用人單位,應當為流動3個月以上6個月以內的育齡婦女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卡,應當將流入6個月以上的流動人口納入常住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范圍,做好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收養人收養子女,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在辦理中國內地公民收養登記時,應當憑收養人經常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縣級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狀況證明或者無子女證明,方可依法辦理收養手續;無收養人經常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縣級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狀況證明或者無子女證明的,民政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收養手續。
第三章 技術服務管理
第十四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憑計劃生育服務手冊和《計劃生育免費技術服務介紹信》提供免費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醫療保健機構或者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孕情檢查、隨訪服務制度和檔案,並建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免費基本項目統一結算報告制度。
第十五條 申請病殘兒醫學鑒定的,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孕婦在醫療保健機構分娩時,應當提供計劃生育服務手冊、二孩生育證或者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如不能提供上述證明文件的,負責接生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填寫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分娩報告卡》,並在孕婦分娩後7個工作日內通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章 獎勵與保障
第十七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職工退休時,按下列規定增發退休金,增發後的退休金不得超過本人原工資總額:
(一)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依法收養一個子女,以及婚後未生育子女的職工,退休時增發退休金的5%;
(二)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2014年3月1日零時後生育一個子女不再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職工,退休時增發退休金的5%;2014年3月1日零時前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當時規定的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不再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職工,繼續享受原規定待遇,即退休時增發退休金的10%。
實行養老保險制度的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獨生子女
(一)雙胞胎或者多胞胎;
(二)父母生育一個子女後又收養一個子女的;
(三)父母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生育一個子女的;
(四)父或母再婚前已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收養一個子女,再婚後又生育一個子女或者又收養一個子女的;
(五)同胞兄弟姐妹中,有屬於1982年11月25日以後超生的,但未滿18周歲死亡而僅剩一人的;
(六)再婚後的夫妻原有子女總數兩個及兩個以上,且發生撫養教育行為的。
第十九條 農村居民夫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優先列為家庭經濟發展的重點扶持對象,在資金、技術、培訓、信息等方面予以支持;
(二)組織勞務輸出時優先安排;
(三)調整承包地、宅基地時優先安排,分配集體收益時按多一人份額分配;
(四)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五)對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就業、就醫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六)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優惠待遇。
第二十條 夫妻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當年起到子女年滿18周歲止,每年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人民幣120元,並按下列途徑支付:
(一)夫妻雙方在不同單位工作的,由各自所在單位分別支付50%;
(二)夫妻雙方在同一個單位工作的,由該單位全額支付;
(三)夫妻只有一方有工作單位的,由該單位全額支付;
(四)夫妻雙方屬無工作單位的城鎮居民的,由其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區人民政府支付;
(五)夫妻雙方是農村居民的,由其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支付;
(六)夫妻雙方一方是農村居民另一方是無工作單位的城鎮居民的,由其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區人民政府按比例或者全額支付。
第二十一條 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給予一次性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縣級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下計劃生育專職工作人員的獎勵,按照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法生育子女的,對雙方當事人分別按違法行為被查出時的上一年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以下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違法生育一個子女的,按3倍至5倍徵收;
(二)違法生育二個子女的,按5倍至7倍徵收;
(三)違法生育三個子女的,按7倍至9倍徵收;
(四)違法生育第四個子女以上(含第四個)的,按上述標准計征倍數類推。
違法收養子女、婚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對雙方當事人按上述規定計征社會撫養費。
第二十四條 社會撫養費徵收的基數,城區按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法定的統計數據為徵收基數,縣(含縣級市)以本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法定的統計數據為徵收基數。
當事人實際收入高於當地上一年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應當結合當事人違法生育的情節和實際收入水平確定徵收基數,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計征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統一作書面徵收決定書,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代收代繳。
徵收社會撫養費應當向當事人出具自治區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社會撫養費收據。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到指定的繳納地點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指定徵收點收到款項後,應當於當日解繳國庫。
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自收到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徵收決定機關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作出徵收決定的機關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繳納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分期繳納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周年,第一次繳納應當不低於應徵收社會撫養費總數的40%。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2‰的滯納金。
第二十七條 違法生育子女的,雙方當事人及其違法生育的子女不得享受集體經濟的分配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八條 為違法懷孕人員提供場所或者為他人藏匿生育嬰兒的,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是國家工作人員的,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經批評教育後仍不改正的,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處以500元以上l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按照本辦法規定落實有效節育措施、補救措施或者不參加避孕節育情況檢查;
(二)騙取、提交虛假無效計劃生育證明;
(三)隱瞞或者編造虛假的生育或者避孕節育情況;
(四)與計劃生育證明有關的其他弄虛作假行為。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被徵收社會撫養費的人,被選為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經縣級有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確認,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人員違法生育或者有其他違反計劃生育行為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各級人民政府責令其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為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落實有關獎勵與優惠規定;
(二)不履行法定代表人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
(三)不履行法定人口和計劃生育社會公益性宣傳義務;
(四)其他不履行協助管理計劃生育義務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辦理代征代繳社會撫養費的有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三)截留、貪污、挪用、剋扣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罰款;
(四)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和計劃生育統計資料;
(五)利用職務索取、收受賄賂;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發放計劃生育證明或者徵收社會撫養費不依法出具社會撫養費收據;
(七)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其原來的獎勵或者處理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夫妻離婚或者喪偶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由撫養子女一方所在單位負責;父或母再婚後又生育一個子女的,以及再婚後的夫妻雙方原有子女總數兩個的,應停止享受獨生子女保健費,同時將《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退回發證機關,已享受的獨生子女保健費不再退回;
(二)違法生育,屬夫妻離婚的,各自所受行政處分不變,罰款、計劃外生育費或者社會撫養費未交清的繼續交清,雙方承擔的數額應自行協商解決;屬喪偶的,按原罰款、計劃外生育費或者社會撫養費未交清的部分減半交付或者徵收;
(三)獨生子女未滿18周歲死亡的,從死亡次月起停止享受獨生子女保健費,過去享受的獨生子女保健費不再退回;違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的,其父母因違法生育所受行政處分不變,罰款、計劃外生育費或者社會撫養費已交部分不退回;
(四)夫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又收養子女的,應當停止享受獨生子女保健費,同時將《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退回發證機關。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22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號公布的《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B. 廣西獨生子女證父母買社保有補貼嗎

沒有。
國家沒有這樣的政策下發,也沒有相關文件說明可實行相關規則,且養老保險的繳納情況與子女義務關系不明確。
社會保險補貼指政府對由雇員自己或其僱主為雇員制定的社會保險方案的分攤額的資助,這種社會保險對個人的支付,通常來自一項專門基金。社會保險補貼內容包括失業保險補貼和補助、意外災害和疾病補貼、老年補貼、喪失能力和遺屬養老金、家庭補助費、葯物及保健費用補助。

C. 2019廣西獨生子女補助政策,父母雙方一直是農村才可以嗎

獨生子女補助政笫,城市戶口和農村戶口都能得到補助,只是補助標准不同。

D. 廣西獨生子女補貼2022新規定


第一,只要是辦理了獨生子女光榮證的父母每年都可以領到至少60元以上的補助,一直到孩子長到18周歲位置。錢雖然不多,但蚊子腿也是肉啊。
第二,獨生子女的父母只要是年滿59歲後,國家都會給予其父母每年960元的補助,需要說明的是,想要領取這項補貼是需要經過審核批準的,具體條件請詳詢當地部門。
第三,只有獨生子女的父母可以辦理名望證,凡持有《獨生兒女父母名望證》的夫妻,自領證到兒女滿足18周歲前,每個月可付出10元獨生兒女嘉獎費。
第四,國企工人們所熟知的退休補助,即獨生子女的父母按前提措置退休的職工,退休金加發百分之五。
第五,針對農村的獨生子女補貼政策,即村落獨生兒女戶的養老保險補助。獨生子女家庭的父母在購買新農保時,給予必定補助,有的處所還是全免的。
第六,獨生子女的父母,在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時,每人享有至少1000元的一次性嘉獎。
獨生子女認定標准
(1)夫妻雙方只生育一個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個存活的;
(2)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成人且沒有兄弟姐妹的;
(3)無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養一個了女的;
(4)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離異後,一方依法與該了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與無子女的人再婚但沒有生育的。


法律依據
《關於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的指示》
第三十七條
本省戶籍獨生子女父母,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以下優待獎勵補助:
(一)屬於職工和城鎮居民的,從發證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十元,並可給予適當獎勵。獨生子女保健費和獎勵金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職工以外的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對於城鎮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時,按一定標准發放計劃生育獎勵金;
(二)屬於農村居民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獎勵或者辦理養老保險;
(三)獨生子女死亡、傷殘後未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給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業、住房、扶貧救濟及子女入托、入學、醫療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

E. 廣西農村獨生子女有什麼優惠政策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辦法》

一、獎勵扶助對象
第六條
凡戶籍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夫妻均為農村居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適用本辦法。

第七條
享受本辦法規定獎勵扶助政策的農村計劃生育家庭包括:
(一)依法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並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
(二)依法終身只生育兩個子女並自覺主動落實了結扎措施的家庭;
(三)依法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未滿18周歲死亡,只剩下一個子女,並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生育的家庭;
(四)離婚或喪偶前依法只生育過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兒,離婚或喪偶後不再婚或再婚後不再生育的家庭;
(五)再婚夫妻一方依法只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再婚後不再生育的家庭;
(六)再婚雙方依法各只生育過一個女兒,再婚後不再生育的家庭。

二、獎勵、救助與扶助

1、獎勵

第八條
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依法生育兩個子女,自覺主動落實結扎措施的,按下列標准給予一次性獎勵:
(一)在本辦法頒布施行後依法生育的雙女戶,在產後六個月內自覺主動落實結扎措施的,一次性發放獎勵金1500元;
(二)在本辦法頒布施行後依法生育的,除雙女戶以外的計劃生育家庭,在產後六個月內自覺主動落實結扎措施的,一次性發放獎勵金1200元;
(三)在本辦法頒布施行前依法生育的雙女戶,在本辦法頒布施行後六個月內自覺主動落實結扎措施,女方年齡在35周歲以內的,一次性發放獎勵金1000元;
(四)在本辦法頒布施行前依法生育的,除雙女戶以外的計劃生育家庭,在本辦法頒布施行後六個月內自覺主動落實結扎措施,女方年齡在35周歲以內的,一次性發放獎勵金600元。

第九條
農村計劃生育家庭依法生育一個男孩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一次性發放獎勵金1000元。

符合生育二孩條件,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農村計劃生育家庭,一次性發放獎勵金2000元。

2、救助
第十條
農村獨生子女未滿18周歲,因意外傷殘經設區的市組織醫學專家鑒定為基本喪失勞動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每年發放600元的救助金,直至其年滿18周歲止。
前款規定的對象,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按照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特困戶生活救助等制度的規定給予救助。

第十一條
農村計劃生育家庭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給予每人每年不低於600元救助金,直至年滿60周歲止:
(一)獨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養子女的;
(二)農村計劃生育雙女戶家庭,一個或兩個女兒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養子女的;
(三)除雙女戶以外的依法生育兩個子女的農村計劃生育家庭,子女全部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養子女的。

第十二條
農村計劃生育家庭夫妻本人依法落實計劃生育手術,因手術出現並發症,經設區的市組織醫學專家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一次性發放4000元補助;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一次性發放2000元補助。

前款規定的對象,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按照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農村五保戶供養、特困戶生活救助等制度的規定給予救助。

3、扶助

第十三條
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的獨生子女考生和雙女結扎戶女兒考生,報考普通高中、中專和普通中等職業教育學校時,按照分數線總分降20分錄取,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的獨生子女考生和雙女結扎戶女兒考生,報考普通高等院校和普通高等職業教育學校時,按照分數線總分降10分錄取,具體辦法由自治區教育廳負責制定。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免除農村計劃生育家庭(子女年滿18周歲前)所承擔的農村一事一議的籌資籌勞。

第十五條 農村獨生子女戶和雙女結扎戶及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每年繳納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費用,由其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負擔。

第十六條 發展改革部門在以工代賑、異地搬遷中應當優先安排農村計劃生育家庭,並在項目、資金安排上給予適當傾斜。實施異地安置扶貧、庫區移民搬遷項目時,在人均補助標準的基礎上,給獨生子女戶、雙女結扎戶家庭人均增發1/2以上的補助資金。

第十七條 民政部門要將生活困難,符合救濟、救助條件的農村計劃生育家庭優先納入五保戶供養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實現應保盡保。

第十八條 農業、水利、林業、扶貧、科技、勞動保障、衛生和金融等部門,在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產業結構調整、產業開發、扶貧到戶貼息貸款、沼氣池項目安排、勞動力轉移、技術培訓、農業新技術和優良品種推廣應用、改水改廁等方面,應當優先照顧農村計劃生育家庭,並在項目、資金安排上給予適當傾斜。

第十九條 教育部門在實施義務教育「兩免一補」(免費提供教科書、免雜費、補助寄宿生生活費)政策時,應當優先安排農村計劃生育家庭子女。

第二十條 婦聯組織在實施「春蕾計劃」、「雙學雙比」等項目時,應當優先安排農村計劃生育家庭,並在項目、資金安排上給予適當傾斜。

F. 廣西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新政策

法律分析:夫妻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當年起到子女年滿18周歲止,每年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人民幣120元。

法律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 夫妻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當年起到子女年滿18周歲止,每年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人民幣120元。

G. 廣西獨生子女補貼最新政策是什麼

1.屬於職工和城鎮居民的,從發證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十元,並可給予適當獎勵;
2.獨生子女保健費和獎勵金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職工以外的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
3.城鎮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時,按一定標准發放計劃生育獎勵金;
4.屬於農村居民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獎勵或者辦理養老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七條 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幫助。

H. 廣西南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有什麼政策資助

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到獨生子女10周歲,按月各發給夫妻雙方不低於10元的獎勵費;從獨生子女11歲起,城市按月各發給夫妻雙方不低於15元的獎勵費,農村一次性獎勵1000-3000元;符合《條例》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但自願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且獨生子女滿10周歲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一次性獎勵3000-5000元,退休時由所在單位給予不低於5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2007年7月,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會作了《山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執行情況的報告。之後,根據省人大常委會意見,省政府實施了徹底整改,制度、政策紛紛出台。其中要求,各級各部門和基層組織要落實《山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由所在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的規定;對夫妻雙方及子女都是農業戶口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在報考本縣(市、區)高中學校和職高錄取時,給予10分的加分優待;集體收益人均分配的,獨生子女和雙女絕育戶增加一人份的份額,以戶計發的要高出戶均標准20%以上額度。

另外,農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從10元增加到50元,獎勵時限延長到從領證開始至60周歲;提高雙女絕育戶、退二孩指標獎勵標准,退二孩指標一次性給予不少於5000元的獎勵金;獨生子女傷殘或死亡的,除給予一次性補助外,增加父母扶助金,即其父母不再生育時,從50周歲起每人每月發給不低於100元的扶助金;非農業人口已經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父母,獎勵金標准調整為每人每月50元。

同時,建立計劃生育家庭社會公益救助制度,建立計劃生育關愛基金,解決部分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的生產和生活困難,特別是對獨生子女傷殘和大病醫療給予特殊資助。

制定14項配套措施

省人口計生委還提出了14項配套措施,具體包括關於財政投入逐年增加的具體辦法、關於城市獨生子女家庭獎勵扶助的具體辦法、關於施行計生家庭社會公益救助的辦法、關於城市社區計生專職人員聘用管理辦法、關於在實施城鄉低保中優先優惠計生家庭的辦法、關於加強避孕葯具市場監管的辦法、關於落實城鄉部分計生家庭保險保障待遇的辦法、山西人口獎評選表彰辦法等。(

I. 廣西獨生子女補貼有哪些

根據《關於做好生育服務證辦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2016年1月1日零時前,符合原規定生育一個子女,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按相關規定的要求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自2016年1月1日零時後生育一個子女,且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不再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也就是說 ,在「全面兩孩」政策實施之前,只生一個子女、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在「全面兩孩」政策實施之後,可以繼續按照規定獲得獎勵和扶助。 在新法實施之後,已經允許所有公民都生育兩個子女,因此按照法律的規定,對自願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家庭,就不再享受相關優待政策了。

廣西獨生子女補貼政策

(2014年2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02號發布根據 2016 年 9 月 26 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修訂)

第十五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職工退休時,按下列規定增發退休金,增發後的退休金不得超過本人原工資總額:

(一)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依法收養一個子女,以及婚後未生育子女的職工,退休時增發退休金的 5%;

(二)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2014 年 3 月 1 日零時後生育一個子女不再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職工,退休時增發退休金的5%;2014 年 3 月 1 日零時前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當時規定的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不再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職工,繼續享受原規定待遇,即退休時增發退休金的 10%。實行養老保險制度的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農村居民夫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優先列為家庭經濟發展的重點扶持對象,在資金、技術、培訓、信息等方面予以支持;

(二)組織勞務輸出時優先安排;

(三)調整承包地、宅基地時優先安排,分配集體收益時按多一人份額分配;

(四)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五)對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就業、就醫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六)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優惠待遇。

第十八條 夫妻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當年起到子女年滿 18 周歲止,每年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人民幣 120 元,並按下列途徑支付:

(一)夫妻雙方在不同單位工作的,由各自所在單位分別支付 50%;

(二)夫妻雙方在同一個單位工作的,由該單位全額支付;

(三)夫妻只有一方有工作單位的,由該單位全額支付;

(四)夫妻雙方屬無工作單位的城鎮居民的,由其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區人民政府支付;

(五)夫妻雙方是農村居民的,由其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支付;

(六)夫妻雙方一方是農村居民另一方是無工作單位的城鎮居民的,由其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區人民政府按比例或者全額支付。

第十九條 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給予一次性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縣級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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