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用父母名下的房可以辦理貸款嗎
你好,用父母的房子是可以做抵押貸款的,只需要父母出具同意子女以其房產作為抵押申請貸款的書面承諾,並簽字同意即可貸款。
申請貸款時,需要准備的資料有借款人身份證、戶口本、婚姻狀況證明、個人收入證明或個人資產狀況等還款能力證明、貸款用途證明、房屋產權證、房產所有人身份證件及同意抵押的書面證明。
需要注意的是,用於抵押貸款的房子也要滿足相應的條件才可以做抵押,比如房屋的年限在20年以內、房屋是商品房、公寓、商鋪、寫字樓等等。
除此之外,在辦理房屋抵押貸款時,借款人還需要找評估機構進行房產價值評估,取得評估機構出具的《房產評估報告》後,才能向貸款機構提交貸款申請。
一:什麼是房屋抵押貸款
按揭房貸實際上是指客戶已經擁有的、可以掛牌流通到按揭銀行貸款的各種商品房。二手房貸款和一手房貸的區別在於,客戶已經擁有房產的所有權,而不是即將擁有。按揭住房貸款需要有明確的貸款用途,不得用於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用途。例如,不允許炒房炒股。要求按揭貸款用途應當專款專用,接受貸款發行人和監管部門的監督。如果發現違規,銀行有權收回貸款。
二:住房抵押貸款的申請條件
房產證(房屋抵押銀行貸款中的房產證和土地證必須抵押給銀行)
債權人及配偶的身份證
債權人及配偶戶口簿
收入證明(此證明對房屋按揭銀行貸款的成功與否和最高金額有很大影響。)
房產證持有人如有未成年子女,請提供出生證
如果房產有銀行貸款,請提供貸款合同原件和最後的銀行對賬單
為提高房屋抵押貸款的通過率,請盡量提供其他家庭財產證明(如其他房產證明、股票、基金、現金存摺、車輛駕駛證等)
申請條件:
1、中國(不含港澳台)公民,年齡18-65歲,在本單位連續工作6個月以上(若少於6個月,但單位工作內容與本單位相同)前單位的工作年限可累計)和經營一年以上的業務人員。
2、抵押的房地產權利人中不存在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存在年滿70周歲(含70周歲)的成年人。
3、如果房產是二級抵押,抵押的第一權利人必須是銀行
4、借款人名下需擁有一套或多套產權房屋(至少一套為本市產權房屋)。
⑵ 父母的房子子女可以抵押貸款嗎
父母的房子兒女不可以抵押貸款。
父母的房產證,只有父母本人才能用其做抵押辦理貸款。也就是說,若是你確實是需要錢,也只能由其父母辦理房屋抵押貸款(或經由其父母同意並簽訂相關書面同意書)獲得錢後交由給父母,而不能由本人直接用其辦理。
抵押貸款,又稱「抵押放款」。是指某些國家銀行採用的一種貸款方式。要求借款方提供一定的抵押品作為貸款的擔保,以保證貸款的到期償還。抵押品一般為易於保存,不易損耗,容易變賣的物品,如有價證券、票據、股票、房地產等。貸款期滿後,如果借款方不按期償還貸款,銀行有權將抵押品拍賣,用拍賣所得款償還貸款。拍賣款清償貸款的余額歸還借款人。如果拍賣款不足以清償貸款,由借款人繼續清償。
借款人要向銀行申請房屋抵押貸款,是以一定的抵押品作為物品保證向銀行取得的貸款,抵押貸款用途可用以購房、也可以用作其他用途。而按揭貸款是購房者以所購住房做抵押並由其所購買住房的房地產企業提供階段性擔保的個人住房貸款業務卻只能用以購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九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
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和其他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八百四十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⑶ 房子是父母的子女可以拿來辦理抵押貸款嗎
根據當前的情況知道是無法辦貸款的。父母的房產證,只有父母本人才能用其做抵押版辦理貸款。也就是說權,若是你確實是需要錢,也只能由其父母辦理房屋抵押貸款(或經由其父母同意並簽訂相關書面同意書)獲得錢後交由給他,而不能由本人直接用其辦理。
⑷ 子女如何用父母的房產抵押貸款
法律分析:子女用父母的房產進行抵押貸款的,應當讓父母作為擔保人。子女想通過父母的房產辦理貸款的,應當讓父母作為擔保人,同銀行簽訂抵押合同,子女到期不償還貸款的,銀行有權要求父母承擔擔保責任,銀行可以和父母進行協商,對房產進行折價,也可以拍賣、變賣房產,然後就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⑸ 房產證是父母的名字子女可以貸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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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是父母的名字,子女如果是通過這套房產貸款,那基本上是自己貸款不了的,要父母出面才可以用房產貸款。但是子女自己有工作,有房有車啥的,也是可以貸款的,這個貸款條件,你可以在三九金服網站上面自己看看,了解下情況。
⑹ 子女可以用父母的房產從銀行抵押貸款,但是必須.
子女可以用父母的房產從銀行抵押貸款,但是必須父母同意才可以,即使在外地回不來,但房主必須回來與銀行面簽,另一方可以做個委託公證,後面的事情可以委託別人辦理等。
用父母的房產做抵押貸款是可以的,前提是您父母的年齡不能超過60歲,有穩定的經濟來源,可以出面簽字,就可以辦理抵押貸款,銀行要求必須產權人出面簽字,貸款年限不長.
所抵押房產的條件:
房屋的產權要明晰,符合國家規定的上市交易的條件,可進入房地產市場流通,未做任何其他抵押;房齡(從房屋竣工日起計算 )+貸款年限不超過40年;所抵押房屋未列入當地城市改造拆遷規劃,並有房產部門、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房產證和土地證;抵押 物所有人可以是借款人本人或他人。以他人所有的房產做抵押的,抵押人必須出具同意借款人以其房產作為抵押申請貸款的書面承諾,並要求抵押人及其配偶或其他房產共有權人簽字貸款人需提交的材料:
借款人需提供的材料有:身份證、戶口本;個人收入證明(加蓋單位公章);所在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結婚證;借款人配偶身份證、戶口簿;房屋所有權證、原購房協議正本和復印件;房屋所有人及共有權人同意抵押的公證書及貸款用途證明。房屋類型不同需要准備不同的材料,具體如下:
一、現房抵押
(1)房地產抵押合同(夫妻雙方到場簽字);
(2)房屋所有權證;
(3)土地使用權證復印件(驗原件);
(4)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房產評估報告》;
(5)銀行借款合同;
(6)夫妻關系證明及雙方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獨身的由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出具證明。
二、期房抵押
(1)購房預售合同;
(2)與銀行簽訂購房借款合同;
(3)購房預交款收據復印件(驗原件);
(4)夫妻結婚證復印件(驗原件),獨身的由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
⑺ 用父母的房產證可以貸款嗎
父母的房產需要房產證上本人出面才可以貸款,需要父母出具同意子女以其房產作為抵押申請貸款的書面承諾,並簽字同意即可貸款。貸款是銀行、信用合作社等機構借錢給用錢的單位或個人,一般規定利息、償還日期。申請貸款時,需要准備的資料有借款人身份證、戶口本、婚姻狀況證明、個人收入證明或個人資產狀況等還款能力證明、貸款用途證明、房屋產權證、房產所有人身份證件及同意抵押的書面證明。用於抵押貸款的房子也要滿足相應的條件才可以做抵押,如房屋的年限在20年以內、房屋是商品房、公寓、商鋪、寫字樓等。除此之外在辦理房屋抵押貸款時,借款人還需要找評估機構進行房產價值評估,取得評估機構出具的房產評估報告後,才能向貸款機構提交貸款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什麼是房屋抵押貸款
按揭房貸實際上是指客戶已經擁有、可以掛牌流通到按揭銀行貸款的各種商品房。二手房貸款和一手房貸的區別在於,客戶已經擁有房產的所有權,而不是即將擁有。按揭住房貸款需要有明確的貸款用途,不得用於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用途。例如不允許炒房炒股等,要求按揭貸款用途應當專款專用,接受貸款發行人和監管部門的監督。如果發現違規,銀行有權收回貸款。
⑻ 子女可以用父母名下的房產抵押貸款嗎
法律分析:致享融可以定製整體買房方案和資金規劃。 只要父母親同意,父母親的房子是可以為子女作抵押進行貸款的。 根據房屋抵押貸款政策規定,若借款人名下無房產,可以用他人名下房產作抵押申請貸款,不過需要取得房屋一切人的同意,且需出具同意抵押承諾書,否則抵押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
第四百一十九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