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父母年紀大,投靠子女,將戶口遷到子女戶口所在地,可以嗎,有什麼手續
現在來說戶口在哪都一樣了,不分城市農村,在村裡還有養老金入市了什麼都沒有了,還有房子到以後都是財富,去派出所問問他,就可以了。
『貳』 父母隨子女遷移戶口需要什麼手續
父母投靠子女落戶需要以下的手續:
1、離退休證原件及復印件。
2、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出具身邊無子女照顧證明。
3、個人落戶申請。
4、投靠人原籍出具戶籍證明。
5、被投靠人單位證明或辦事處證明。
6、被投靠人身份證復印件。
『叄』 父母投靠子女遷移戶口需要什麼手續
老人可以投靠子女入戶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民因分戶、並戶等相關事由引起戶口變動時,應當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有關戶籍管理機構辦理戶籍遷移手續。且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依法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肆』 父母投靠子女戶口遷移手續
父母投靠子女遷移戶口各地有各地的條件規定不是統一的,所以你應該去子女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咨詢讓戶籍警告訴你。
『伍』 父母年紀大,投靠子女,將戶口遷到子女戶口所在地,可以嗎,有什麼手續
可以。
一、申請條件:
1、老人雙方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以上,必須雙方同時符合條件一並提出申請;
2、老人雙方身邊均無子女;
3、凡多子女的申請人,根據其子女戶籍地的情況,按「就近不就遠、就小不就大」的戶口遷移原則處理;
4、老人或被投靠子女在深圳有房屋產權。
(註:老人一方已遷入本市,另一方申請遷入必須按照夫妻隨遷的條件和要求辦理。)
二、申請材料:
1、《入戶申請審批表》(原件一式2份);
2、老人與全部子女的居民戶口簿(復印件1份,驗原件);
3、老人與全部子女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
4、老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情況證明(原件1份);
5、老人或被投靠子女名下的本市住宅用途房產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6、老人離婚後一方申請的提供有關離婚的法律文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
7、老人配偶已死亡的提供其死亡證明文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
三、申請方式:
符合隨遷入戶條件的,到擬入戶地派出所申請。
四、辦結時限:
根據市政府每年下達的指標數,按受理入戶申請的時間順序統一安排審批。如當年入戶指標用完的順延至下一年審批。
五、收費標准:
收取《准予遷入證明》工本費人民幣4元,收費依據是:粵價費(1)函(1994)57號、粵價(1996)238號。
六、辦理之後:
隨遷入戶已獲批準的,特區內申請人接到通知後持申請回執和有關證明材料到各區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領取《准予遷入證明》,寶安、龍崗兩區直接到派出所領取《准予遷入證明》。申請人持准遷證在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出手續後到擬入戶地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
『陸』 父母的戶口遷到子女戶口上怎麼辦理
父母投靠子女落戶須知:
一、辦理條件
1、子(女)為本市常住戶口,子女戶口因購房遷入,需常住戶口滿3年。
2、父母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3、子(女)或父母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
二、所需材料
1、父母戶口簿、身份證。
2、在本市子女戶口簿、身份證。
3、子女與父母的關系證明(由父母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或公證機關出具的關系公證。
4、子(女)或父母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憑證。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復印件(A4規格)一套。
三、辦理程序
1、父母戶口從本市外移入市內的,申請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復印件,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由派出所核准。
2、父母戶口從市外遷入本市,申請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復印件,向戶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戶政科申請,經公安分局核准後,簽發戶口准遷證。
3、經核准遷(移)入人員,憑准遷憑證到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將戶口遷(移)出後,到擬落戶地派出所辦理落戶。 對證明材料齊全的,戶籍民警應當場受理並開具回執單。
四、辦理時限
市外戶口遷入本市,公安分局7個工作日辦結,並簽發戶口准遷證。
『柒』 母親戶口可以隨女兒轉嗎
老人達到一定年齡就可以申請投靠子女遷移戶口。
『捌』 父母的戶口可以隨子女遷嗎
【法律分析】
父母的戶口可遷入子女的戶口簿的。但還需滿足當地的遷入條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父母戶口能隨子女遷,但是父母隨子女落戶遷移,在已經買房的情況下,是可以的,如果買的二手房,要注意買的房子名下原房東的戶口是否已經遷走,戶口的問題,也可以問房子當地的派出所戶籍窗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第十九條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