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獨生子女怎樣的情況可以要求調到父母身邊工作
這個情況也非常的難吧,因為這個青存在的情況很多,現在的30多歲的青年人都是獨生子女,也都離開了父母身邊嗯,也都沒法辦理一些回到父母身邊的辦法,只有回到當地考公務員是最好的選擇
② 照顧獨生子女調動工作政策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2-09
③ 公務員省內獨生子女調動申請書怎麼寫
無法寫因為公務員省內申請調動和是否獨生子女沒有任何關系的,沒有政策規定是獨生子女的公務員就可以申請省內調動的,無法以獨生子女為條件申請調動的,所以無法寫這樣的申請。
④ 獨生子女父母戶口調動問題
是可以把戶口調入蘇州的,福利待遇,就要看蘇州當地的待遇了,只要戶口定了,你們是蘇州人又符合條件,就可以了.具體的手續就要問問公安局.
⑤ 獨生子女調動工作是否有照顧呢
應該沒有,現在基本上都是獨生子女。
⑥ 請問;獨生子女家庭現在辦獨生子女證,國家有什麼對獨生子女家庭有什麼好的政策嗎
利益導向是我國開展人口計生工作的重要手段,不僅有利於提高自覺實行計劃生育幹部群眾的政治地位、經濟地位和社會地位,使全社會都來關心、支持人口工作,更有利於提高社會各界對人口計生工作的認同感,使廣大群眾將國家利益、集體利益與自身利益有機結合起來,推動人口計生工作不斷深入健康開展,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過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也就是說,為解決人口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在保障符合條件人員再生育權利的基礎上,我國的計劃生育政策是提倡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為提高公民只生育一個子女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充分利用利益導向杠桿,對獨生子女家庭制定了具體的多方面的優先優惠和獎勵扶助政策,調動了廣大幹部職工終生只生一個子女的積極性,為我國人口計生工作的深入開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幫助。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計劃生育條例對獨生子女家庭優先優惠和獎勵做出了具體規定,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國家幹部職工的獎勵
(一)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
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日)起到獨生子女滿一定年齡止發給一定的獎金,獎金的名稱不盡相同(獨生子女保健費、獨生子女費、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發放獎金的時限也不一樣(發放到14、16、18周歲不等);發放的數額有多有少(最少的是吉林,每月發給4-8元;最多的是江蘇,每月由雙方所在單位各發給20元以上)。
以上都是按月發放的,還有發放一次性獎勵的。如福建規定一次性發給不低於五百元的獎勵費。上述獎勵金(費)絕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均規定,由國家幹部職工所在單位承擔,規定獨生子女費獎勵總額的,由雙方單位各發50%;規定由單位分別發給的,由單位按照規定數額發給。
(二)提高退休金或給予一次性獎勵
1、增加一定比例的退休金。對獨生子女父母,安徽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職工退休時,提高5%的退休金或者基本養老金。黑龍江規定各加發退休費標准1%的退休金;海南、湖北規定獨生子女死亡或者無子女的,退休時每月加發10%的退休金或基本養老金。廣西規定對符合生育二孩條件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職工退休時提高退休金計發比例的10%。
2、退休時給予一次性獎勵或補助。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廣東規定由所在單位按當地縣(市、區)上年職工年平均工資額的30%給予一次性獎勵。山東規定由所在單位按照設區的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0%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黑龍江規定由所在單位給予不低於3000的一次性補助;北京、甘肅規定給予不低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河北規定分別給予不低於3000元的一次性獎勵;遼寧規定由所在單位每月發給10元或者一次性發給2000元補助費。北京規定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致使基本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每人不少於5000元的一次性經濟幫助。黑龍江規定在獨生子女死亡後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除享受規定獎勵外,退休時由所在單位給予不低於5000元的一次性補助。
3、辦理補充養老保險。安徽規定條例實施後,未執行規定的,從領證之月起,由所在單位為其辦理補充養老保險;單位已為全體職工辦理補充養老保險的,應當為領證的職工增交一定比例的補充養老保險費;黑龍江規定2000年2月1日及以後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由所在單位在領證時為其辦理相當於本人1個月工資額的獨生子女父母補充養老保險。
4、子女死亡退休時全額發放退休金或給予一次性生活補助。安徽規定終身無子女或者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職工,按100%發給退休金,或者由所在單位給予與之相當的補助;廣東規定無子女的職工或者因獨生子女死亡造成無子女的職工,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當地縣(市、區)上年職工年平均工資額的100%給予一次性生活補助。遼寧規定由所在單位按照本人標准工資的全額發給退休費,已按其他規定享受全額退休費待遇的,每月增加5元。屬於企業職工的,退休後由其所在單位一次性發給不低於3000元補助費。
5、增加產假。一是直接增加產假。如廣東、內蒙古、海南分別規定增加35日、30日、 3個月。二是對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河北增加30天;寧夏40天;甘肅規定在產假期滿前領證的增加 50天。三是對晚育後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福建獎勵45天至90天;遼寧、山東60天;吉林規定經本人申請,單位同意,可延長產假至1年。西藏規定實行晚育並在孩子出生5個月內申請辦理《獨生子女證》的,允許享受產假1年。四是經單位批准或有條件的單位增加產假。北京規定女職工經所在單位批准,可以再增加產假3個月;浙江規定有條件的單位,可以給予女方產後1年假期。
6、可以享受哺乳假。廣西規定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產假期滿後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享受6個月至12個月的哺乳假。海南規定產假期滿後,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可以給予哺乳假至嬰兒1周歲止;浙江規定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方產假期滿後經本人申請,單位給予6個月的哺乳假。
7、男方享受護理假。對獨生子女家庭,廣東、海南、寧夏規定男方享受十日的看護(護理)假;寧夏規定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親假外,另外給予男方護理假三十天,享受探親假待遇;甘肅規定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給男方增加護理假5天。
8、按規定報銷有關費用或給予補助(貼)。北京規定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18周歲之前的醫葯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報銷;吉林規定獨生子女16周歲以前入托(園)、入學、就醫等費用由父母所在單位根據情況給予適當補助;吉林規定獨生子女托幼費、醫療費,由其所在單位按照當地規定予以補貼;西藏規定獨生子女在藏的憑托兒所、幼兒園、醫院收據由所在的單位各報銷一半保育費、醫療費,在內地省市入園的,保育費每月在15元以下的憑收據報銷,戶口在藏,14周歲以下的獨生子女,准予每隔一年半報銷隨父母休假的往返交通費。
二、對城鎮居民獨生子女家庭的獎勵
(一)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標准和國家幹部職工相同,發放渠道大多是夫妻雙方均無用工單位的,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從計劃生育事業費中發給;一方是沒有用工單位,由另一方用工單位發給;極少數是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居委會發給。
(二)優先入托、入園、入學、就醫。
(三)優先就業和發放救濟。
(四)獨生子女發生意外給予經濟幫助。
三、對農村獨生子女家庭的獎勵
(一)享受和國家幹部職工標准相同的獨生子女保健費或獨生子女父母獎金。經費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鄉鎮經費不足的,縣財政給予補充。夫妻一方是國家幹部職工的,由有單位的一方發給。
(二)經濟發展優先扶持
(三)勞務輸出優先安排。
(四)集體收益增加份額
對農村獨生子女家庭,安徽、福建、海南、河北、湖北、湖南、江西、山西、陝西、浙江規定分配集體收益時,增加一人份的份額;北京、黑龍江、甘肅、河南、黑龍江、江西,山西、新疆規定農村安排宅基地,對獨生子女父母應當給予優先和照顧;福建、海南、河北、湖北、四川規定劃分宅基地時,增加一人份額;河南規定農村在調整責任田時,對獨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給。
(五)義務教育減免雜費。對獨生子女學生,安徽、福建、海南、山西、江西規定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給予(可以、酌情)減免雜費;陝西規定學校對接受義務教育的獨生子女免收雜費,
(六)扶貧優先照顧。
(七)優先享受養老服務。
(八)優先辦理養老保險。
(九)喪失勞動能力給予照顧。
(十)給予一次性獎勵。新疆規定農牧民由縣級人民政府給予不低於2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十一)免除勞務。新疆規定免去夫妻雙方一年的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勞務;甘肅、寧夏規定免去農村居民夫妻雙方兩年的無報酬農村用工。山西規定免去夫妻一方5年的集體義務工;陝西規定在由村民出錢出工的鄉村公益事業中,免去一個人十年的負擔;
(十二)享受中高考加分。明確規定加10分的有:甘肅省、貴州省、河北省;規定加分,但在條例中沒說具體加多少分的省、自治區有:海南省、寧夏回族自治區
(十三)享受計劃生育獎勵扶助金。2005年度以來,農村獨生子女戶的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55周歲,男方年滿60周歲的,每年由國家、省、市、縣按一定比例,每人每年發放600元的計劃生育獎勵扶助金。
以上是我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終生只要一個孩子,即獨生子女家庭的獎勵政策,國家幹部職工8項,在城鎮居民4項,農牧民13項。當然,有些獎勵是交叉進行的,即國家幹部職工能享受的,城鎮居民和農牧民同樣也能享受。只不過經費支出的渠道不一樣,落實的難易程度有差別而已。
筆者認為,我國實行的雖然不是一胎化的政策,但卻是鼓勵生育一胎的政策,對獨生子女家庭的獎勵政策和落實力度就顯得特別重要。在《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下發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實施五周年後的今天,進一步規范、加大對獨生子女家庭的獎勵力度,搞好對獎勵政策的落實對統籌解決人口問題,構建和諧計生意義更加巨大。
為此,有必要在適當時機,在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對獨生子女家庭的獎勵政策進行微調和統一,並採取各種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落實。
一、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應統一標准和政策
一是名稱要統一。因為終生只要一個孩子的是獨生子女的父母,所以證件應統一為《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發放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比較合適。二是發放時限一般應統一為至子女滿18周歲止。如果條件許可,將獨生子女費發放至獨生子女父母達到退休年齡,而後國家幹部職工增加退休金,城鎮和農村居民納入國家獎勵扶助制度則更好。三是發放渠道要有保障。國家幹部職工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應直接納入工資改革范疇,納入補貼部分。城鎮居民和農牧民則由縣級以上政府負責保障。四是發放數額不應太少。應採取夫妻雙方分別發放的方法,每月每人不低於20元,50元更好。否則,在人們收入中所佔的比例太低,難以真正提高人們只生一個的積極性。
二、中高考加分應擴大范圍
目前,我國只有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農村獨生子女享受本轄區內的中高考加分。應擴大范圍,既然獨生子女父母為國家和集體利益犧牲了自己的某些利益,就要讓他們的孩子覺得做出犧牲後國家和社會對他們的回報。長大後也能夠象父母一樣,為了國家和集體的利益而暫時犧牲自己的某些個人利益。有利於強化對青少年的道德教育,推動和諧計生的進一步深入開展和統籌解決人口問題局面的自發或自覺形成,加分標准以不低於10分為宜。
三、優先優惠應落到實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對獨生子女家庭制定了一系列的優先優惠政策,要求有關單位認真貫徹執行。但大部分都是以「應當」的形式提出的,對這些單位的「不作為」,則沒有具體的針對性的限制或處罰規定。不利於提高各級各部門執行政策的積極性。應進一步制定限制措施,通過考核等方式監督有關部門嚴格落實這些優先優惠政策,使群眾真正得實惠。不能將這些優先優惠措施只停留在紙上、牆上。同時,要加大對真正撲下身子認真落實對獨生子女家庭優先優惠政策單位和部門的宣傳、表彰力度,在全社會形成有利於獨生子女家庭的良好氛圍,推動這項工作進一步深入開展。
四、獨生子女發生意外時給予經濟幫助要有保障。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專門的獨生子女安全保障基金。專門用於獨生子女發生意外時的補助和經濟幫助。特別是保障農民和城鎮居民獨生子女家庭經濟幫助的落實。
⑦ 獨生子女定向選調生可跨省調動嗎
摘要 您好,獨生子女定向選調是不能跨省調動的,選調生一般規定了工作范圍和工作地域,不能隨便跨省調動
⑧ 異地工作的獨生子女公務員可以調回父母所在地工作不有沒有優惠民主的愛民政策
異地工作的公務員是可以申請調回原籍所在地的,我在人事處幫很多人辦過類似的工作調動手續,你這種情況符合國家政策,可以辦一下看,
⑨ 獨生子女公務員調動照顧政策是什麼
法律分析:一般沒有公務員方面的照顧,只是規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七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第十八條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於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