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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惦記父母

發布時間:2020-12-07 09:55:08

① 可能是心裡有問題吧 總是惦記家裡 惦記父母 朋友們幫我看看。

這證明你很孝順,但是有些杞人憂天。
可能你從前十分依賴你的父母回和尊敬疼愛你的父母,所以現答在離開了,覺得不放心,總覺得把他們留在身邊看著比較好。但是你有你自己的人生,關心父母是好事,但是過甚了的話,你會耽誤了自己也讓父母擔心,不是讓他們更難過么?所以放鬆自己,多結交朋友,多交流多溝通,把注意力放在別的地方去,可以做一些自己愛好的運動。,適當放鬆自己的精神壓抑

② 老公說父母把孩子辛苦撫養大,還惦記父母財產是沒

這個問題真熟悉啊 我老公就是家裡的小兒子,上面還有三個姐姐一個哥哥,回在我老公上高中答的時候,他們就分家了,那時我公公婆婆已經60了,過了這些年,我老公上了大學,然後工作9年了,現在我公公婆婆快80了,期間大姐補貼過一點。工作後,公公婆婆的贍養繼續由我老公承擔,除了大姐,其他兩個姐姐一個哥哥都借我們五千到一萬多好幾年都沒提過還,哥哥家和婆婆家住的近,哥哥出去打工嫂子一個人在家的時候,婆婆還去幫忙幹活,哥哥的孩子沒事還從婆婆那裡要零花錢;去年哥哥的大女兒上大學,學費也是我們出的。 其實我家也不寬裕,老公工作很辛苦。但是我想,就當作公公婆婆老來得子,只有我老公一個孩子,我們贍養不就理所應當的。 如果跟哥哥姐姐們鬧翻了,最後傷心的還是父母。 再說,父母肯定比我們早很多年離開,他們把我們撫養成人,看著我們成家立業,其實他們要求的回報很少很少。我們現在付出一點,是為了多年以後我們不會後悔,沒有遺憾。有很多東西是錢換不來的…… 祝樓主愉快!

③ 父母還健在,姊妹兄弟之間就開始惦記家產了,怎麼辦

父母還健在這是兒女們的福氣。兒女們都應自立更生打造一個屬於自己的幸福家庭。至於遺產的繼承問題,有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父母去世前如無遺囑則按法定繼承,按法定繼承順序繼承。父母,夫妻,子女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如有遺囑則按遺囑繼承,即父母指定給誰就給誰。

這些贊同!
下面是自己的:
◆遺產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繼承
繼承是指死者生前所有的於死亡時遺留的財產依法轉移給他人所有的制度。
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
[編輯本段]繼承權主體
所謂繼承權主體,也就是享有繼承權、能行使繼承權的主體。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繼承權主體可以通過法律的直接規定明確,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遺囑指定,也可以通過被繼承人與他人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指定。具體為以下三類:
1.法定繼承人。即指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2.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根據《繼承法》第16條的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繼承。
3.遺贈扶養協議指定的繼承人。《繼承法》第31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此外,根據《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在遺產繼承糾紛中,首先要確定的便是繼承權主體,也即哪些人具有遺產繼承資格。而遺產繼承資格的確定,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應依法定遺囑的方式來分割遺產。而依法定繼承相關親屬關系的確定,則是依據《婚姻法》所規定的親屬關系間權利義務來明確是否具有繼承資格的。
[編輯本段]繼承權實現
繼承權的實現,亦稱為繼承權的兌現,指繼承人依法取得繼承權後,根據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的方式取得遺產的法律後果。
繼承權的實現要具備幾個前提條件:1、主張繼承權者屬於繼承權主體的范圍;2、繼承權人沒有喪失繼承權;3、繼承權實現的內容是合法的,沒有侵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繼承法》第2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要實現繼承權,首先應明確自己是否具有繼承主體資格,有遺囑按遺囑,沒遺囑按法定繼承。繼承開始後,任何一方繼承人均有權提出分割遺產。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遺產繼承訴訟。
[編輯本段]繼承權喪失
繼承權喪失,是指依被繼承人遺囑願意取消法定繼承人的繼承資格,或是繼承人因違反法律規定被人民法院取消繼承資格的情形。《繼承法》第7條規定,「繼承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上述各項的具體理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10、11、12、13、14條之規定,對應解釋如下:
1.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2.繼承人有繼承法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之行為,而被繼承人以遺囑將遺產指定由該繼承人繼承的,可確認遺囑無效,並按繼承法第七條的規定處理;
3.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後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不論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均可確認其喪失繼承權。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或者遺棄被繼承人的,如以後確有悔改表現,而且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4.繼承人偽造、篡改或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並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
確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非經人民法院審理確認,任何單位及個人均無權作出。即便是繼承人有違反《繼承法》第7條所規定之違法行為,並且繼承人亦承認該違法行為的存在,其繼承權也不會自動喪失,一定需要經過司法程序確認。
[編輯本段]繼承順序
遺產繼承順序,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後秩序。《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法》第12條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在遺產繼承中,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或者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應遵照該遺囑執行。
此外,根據《繼承法》第27條之規定,立有遺囑的遺產繼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繼承順序的明確為遺產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時還應注意的是,在遺產的分割中,應堅持男女平等,養老育幼、照顧病殘,以及互諒互讓、團結和睦的原則。即便是立有遺囑的情況下,也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以及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此外,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無清償義務,當然自願清償的除外。
[編輯本段]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規定的繼承人范圍、繼承順序和遺產分配原則等進行財產繼承的一種繼承製度。法定繼承是一個強制性規范,除被繼承人生前依法以遺囑的方式改變外,其他任何人均無法改變。
根據《繼承法》第27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法定繼承:被繼承人生前未設立遺囑繼承或遺贈,也沒有遺贈扶養協議的;全部無效或部分無效遺囑所涉及的遺產;遺囑未處分的部分遺產;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放棄繼承或受遺贈;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依《繼承法》第10、12條的規定,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與喪偶女婿。並按照以下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與喪偶女婿,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其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即告成立。隸屬於第一順序的繼承人隨時可提出繼承遺產,亦可在遺產分割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未作明示放棄的,則視為默認其繼承權。當其他繼承人故意拖延,導致繼承權無法實現時,主張分割遺產的繼承人可向法院提出繼承遺產訴訟,其他繼承人均為被告。
[編輯本段]遺囑繼承
遺囑繼承,又稱指定繼承,是法定繼承的對稱。是指被繼承人生前通過立遺囑的形式確定其個人財產在其死亡後的繼承人及分配的法律制度。《繼承法》第16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遺囑的形式根據《繼承法》第17條的規定,遺囑有以下五種形式:
1.公證遺囑。即立遺囑人至公證機關對其遺囑行為及遺囑內容進行公證;
2.自書遺囑。即立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該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親筆簽名,並注意年、月、日。
3.代書遺囑。即立遺囑人委託他人代筆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見證人不得為遺囑確定的繼承人。
4.錄音遺囑。即立遺囑人通過錄音或錄像的形式,確定其遺囑的內容。錄音遺囑同代書遺囑一樣,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並將其見證的情況進行錄音、錄像。完後,應將錄音、錄像內容封存,封口由見證人及遺囑人簽名蓋封。
5、口頭遺囑。即立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無條件書寫、錄音或辦理公證時,口頭訂立遺囑的行為。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由於法律並不限制公民立遺囑的次數及形式,實質上亦為尊重公民隨時改變遺囑的意願,因而在現實生活中會存在多份遺囑並存的情況。對於多份遺囑的效力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准;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准。」
遺囑中所確定的被繼承人先於繼承人死亡的,該遺囑即告失效。在繼承人死亡後,遺囑中所涉及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辦理。
[編輯本段]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又稱「間接繼承」。是指在法定繼承中,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其父母的繼承順序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的法律制度。該制度的設立是基於,繼承權的行使主體應為實際生存,若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顯然無法行使繼承權利。為了保障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的物質及經濟利益,因而設立了代位繼承製度。《繼承法》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
代位繼承只適用於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中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子女。代位繼承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代位繼承的發生,必須有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實。被繼承人的子女也就是被代位人,包括有繼承權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被繼承人子女的死亡,包括民法所涉及的自然死亡和被宣告死亡。
2.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即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或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等。代位繼承不受輩數限制。
3.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取得被代位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無論代位繼承人人數多寡,也只是代替被代位人行使繼承權。
4.被代位繼承人生前必須具有繼承權。如果被繼承人的子女生前已經喪失了繼承權,則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
5.代位繼承只適用於法定繼承方式。這是因為遺囑必須以立遺囑人死亡為生效的條件,在遺囑繼承人先於立遺囑人死亡的情況下,遺囑無效。
代位繼承權的實現前提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需要注意的是,代位繼承同樣適用於胎兒的保留份,其原理與法定繼承中的胎兒保留份是一致的。
[編輯本段]轉繼承
轉繼承,又稱為再繼承、連續繼承,它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死亡,其應繼承的遺產轉由他的合法繼承人來繼承的制度。實際接受遺產的已死亡繼承人的繼承人稱 為轉繼承人;已死亡的繼承人稱為被轉繼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2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轉繼承的規定,不光適用於法定繼承,還適用於遺囑繼承,以及遺贈。上述《意見》第53條還規定:「繼承開始後,受遺贈人表示接受遺贈,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遺贈的權利轉移給他的繼承人。」
由於轉繼承與代位繼承都是在繼承人與被繼承人死亡的條件下產生,現實生活中容易搞混。其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兩者適用的條件與時間不同。轉繼承適用的前提是繼承人後於被繼承人死亡,未實際取得遺產前;代位繼承適用的前提是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且為被繼承人的子或女。
2.兩者適用繼承的范圍不同。轉繼承既可以發生於法定繼承之中,亦可以發生在遺囑繼承和遺贈、遺贈扶養協議等多種場合。代位繼承只能適用於法定繼承之中。
3.兩者適用的主體不同。被轉繼承人為享有繼承權的全體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享有轉繼承權的人,通常都是被轉繼承人的若干法定繼承人,不限於被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而被代位繼承人僅為被繼承人的子女;代位繼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
4.兩者的客體不同。轉繼承的客體為被轉繼承人未能分得的遺產份額。代位繼承的客體是被代位人不能取得的應繼份。
5.兩者的繼承權利與義務不同。轉繼承引申出兩個層次的遺產繼受關系,轉繼承人所繼承的是被繼承人的權利義務,同時還會發生其繼承被繼承人繼承的權利義務。代位繼承則是單一的遺產繼受關系,代位繼承人代替被繼承人所繼承的,只是被繼承人繼承的權利義務。
6.兩者應繼承份額的歸屬不同。轉繼承中可發生被轉繼承人的應繼承份額歸其配偶共有的情形;代位繼承中被代位人期待的應繼份則均歸代位人,不發生與被代位人的配偶共有問題。
在轉繼承中,轉繼承人的配偶可主張分割已死亡的轉繼承人應繼承的份額。而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任何一方依法應享有繼承權而未開始分割的,配偶則無權主張分配遺產。
[編輯本段]遺贈
所謂遺贈,就是指公民通過設立遺囑,將其個人所擁有的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待其死亡後無償贈送給國家、集體組織、社會團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行為。《繼承法》第16條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公民通過遺贈給與受遺贈人的既可以是財產權利,也可以是免除其財產義務。公民訂立遺贈時,可以對遺贈附加條件,也即可以要求受遺贈人履行某種義務。但該附加的義務並不是遺贈的對價,也不能超過受遺贈人所得的財產利益。《繼承法》第21條規定:「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需要注意的是,接受遺贈有時間限制,這一點也遺囑繼承是不同的。《繼承法》第25條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此外,遺贈的設立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同時,對出生後將成為法定繼承人的胎兒,亦應當保留繼承份額。
在司法實踐中,有判例將贈與給婚外情人的遺贈予以撤銷,主要基於該遺贈行為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原則而歸於無效。
在遺贈合法有效的情況下,受遺贈應在知道該遺贈的兩個月內積極向遺贈執行人主張接受遺贈。沒有執行人或被遺贈人的繼承人阻撓的,可通過訴至法院的形式,確認該遺贈的效力並取得遺產。
[編輯本段]遺贈扶養協議
遺贈撫養協議,是指受扶養人(即遺贈人)與扶養人簽訂的關於扶養人承擔受扶養人生養死葬的義務,受扶養人將自己的財產於死後贈與扶養人的協議。扶養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集體經濟組織。《繼承法》第31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遺贈扶養協議相較於遺贈,雖同有遺贈兩個字,但法律意義卻完全不同。首先,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相互協議的結果;而遺贈則只需遺贈人單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其次,遺贈扶養協議在雙方簽訂好遺贈扶養協議時即可發生法律效力;而遺贈則需要待遺贈人去世後才發生法律效力。第三,遺贈扶養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均負有法律義務,即扶養人有負責受扶養人生養死葬的義務,受扶養人有將自己的財產遺贈給扶養人的義務;而遺贈中,除非設定了受遺贈人的義務,否則受遺贈人不負義務。第四,遺贈扶養協議約定的是一種對價的法律行為,扶養人沒有盡到對受扶養人生養死葬的義務,就無法得到受扶養人的財產;而遺贈即便設定了一定的義務,也不是對價義務,並且設定的義務不得超過以後可能獲得的財產利益。
基於遺贈扶養協議中所設定的財產需以付出對價義務為前提,相較於法定繼承、遺囑、遺贈的無償性而言,其效力的保障程度更高。《繼承法》第5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囑辦理;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這也表明,遺贈撫養協議的法律效力高於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及遺贈。
遺贈扶養協議簽訂後,並非不可撤銷。對於扶養人不認真履行扶養義務的,受扶養人有權請求解除協議。受扶養人未解除遺贈扶養協議的,對不盡扶養義務的扶養人,經受扶養人的親屬或者有關單位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扶養人的受遺贈權。對不認真履行扶養義務,致使受扶養人的生活要常處於缺乏照料狀況的扶養人,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對其受遺贈的財產數額予以扣減。
(本文參考 盧明生著《婚姻家庭糾紛律師在線答疑》法制出版社出版)
[編輯本段]夫妻共同遺囑
夫妻共同遺囑,是指具有合法夫妻關系的夫和妻,基於共同的目的,在一個共同意思下所立的一份遺囑。
夫妻共同遺囑是一種特殊的遺囑形態,我國《婚姻法》和《繼承法》上都未對其作明確規定。那麼,這種遺囑是否得到法律的認可?如果得到認可,又該如何訂立?訂立以後,出現特殊情況又該如何撤銷呢?
首先,夫妻共同遺囑在法律上雖未明確規定,但其仍然是夫妻雙方對於共同及(或)其個人財產的自由處分行為,應受法律保護。並且司法部頒布的《公證細則》中亦對共同遺囑的公證辦理作出了規定,該《細則》第15條第2款規定「遺囑人堅持申請辦理共同遺囑公證的,共同遺囑中應當明確遺囑變更、撤銷及生效的條件」。
其次,夫妻共同遺囑的訂立除應遵循《繼承法》關於遺囑訂立的相關要件外,還應具備:
1、雙方存在合法的夫妻關系。無效婚姻下的「夫妻」設立的共同遺囑因不具備共同基礎,所以不能設立共同遺囑。
2、夫妻雙方都具備立遺囑的能力,任何一方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共同遺囑無效
3、夫妻雙方必須具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即夫妻二人設立該份遺囑的目的是一致的
4、夫妻雙方不能在共同遺囑中剝奪生存一方的遺囑撤銷權,否則就會限制生存一方自由處分其合法財產的權利。
第三,夫妻設立了共同遺囑以後,仍可根據具體情況由雙方或一方撤銷該共同遺囑。
1、夫妻雙方或一方立共同遺囑時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因為遺囑並非夫妻的真實意思,所以應當允許立遺囑人撤銷,但應該通過法院提出撤銷申請。
2、夫妻二人如果覺得有必要,可以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共同撤銷先前訂立的遺囑。但如果遺囑是經過公證的,撤銷該份遺囑應當到公證機關辦理撤銷手續。
3、一方撤銷。訂立共同遺囑後,夫妻任何一方反悔,均可對原先所立共同遺囑進行撤銷。但共同遺囑中明確約定撤銷條件,在條件不具備時,其撤銷權應受到限制。
[編輯本段]遺囑繼承的時效限制
立遺囑是公民的一項私權行為,表現為公民對個人財產的自由處分。公民可以在遺囑中自主決定其遺產承受人,承受人既可以是其法定繼承人,也可以是國家、集體或其他公民(此類遺囑在法律上叫遺贈)。當然,遺產承受人有權按照遺囑接受或放棄遺產。
然而,遺囑何時生效,遺產承受人什麼時候可以接受或放棄遺產?會不會過了一段時間,就不能接受遺產了?生活當中,不少人都對此存有疑問。
對於一個形式上完備,內容確定的遺囑在遺囑人死亡時生效。但遺囑生效後,並不表明遺產承受人在任何時候均可不受阻礙地行使其繼承權利。
遺囑繼承在本質上是財產所有權的流轉,所以遺囑繼承的效力會受到財產所有權效力的影響。為了促進財產流轉,充分利用財產,不讓財產承受人躺在權利上睡覺,國家對遺產承受人繼承權利的保護期限作了一定的規制,表現在:
第一,對受遺贈人接受遺產期限作了規制。《繼承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二,對繼承權受到侵害請求法院保護的期限作了規制。《繼承法》第3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也即,如果受遺贈人在法定時間內不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其繼承權就不再受法律保護;如果遺產承受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繼承權受到侵害,不在法定期間起訴,就喪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的權利。
[編輯本段]繼承權放棄
繼承權作為一項權利,繼承人有放棄的自由。然而,一項放棄繼承權的表示,在什麼情況下能夠被認為有效?
首先,必需是繼承人本人作出放棄的表示,他人包括繼承人的監護人都無權放棄。
其次,繼承人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放棄繼承權須在特定時間作出。《繼承法》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須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表示。遺產分割後,遺產已經變成繼承人的財產,此時放棄的是所有權而不是繼承權。
第四,繼承人放棄繼承不得損害他人利益。比如,放棄繼承權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的撫養、扶養、贍養義務,或其他債務履行的,放棄無效。
第五,放棄繼承權須以法定方式作出。在訴訟前放棄的,須以書面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表示,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為有效;在訴訟中,繼承人口頭向法院表示放棄的,繼承人在筆錄中簽名,該放棄也有效。
繼承人放棄繼承後翻悔的,須在遺產處理前提出,並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承認。
好吧??

④ 兒子千里行時父母惦記 ...有關的成語 父母總是想子女時 子女們不那麼想父母的 這有關的 成語

慈母手中線,兒女身上衣,臨行密密縫,意恐遲遲歸

⑤ 當你大手大腳揮霍可曾想過父母生活的艱辛,內心,是否惦記過父母的身體,

體諒父母的苦心抄,養育兒襲女並不易,大腳大手的花錢揮霍你在痛快中逍遙樂享,而父母卻在一昧的飽受著苦勞;這視為不孝,換位思考下,都是為了什麼;百善孝為先,孔老先生的思想政策至今一代不如一代,讓我們這一代以孝重新崛起!

⑥ 因為不想和親兄弟間,因為父母的錢多給誰,或者惦記父母錢而先以搞事業為主,默默地工作存錢,到時候出去

這樣做我認為很正確,應該靠自已努力,過好自已的生活,這種精神在這個年代比較少了吧。

⑦ 當父母的哪有不惦記著自己的孩子的

天下父母對於兒女都是希望無微不至的照顧,
因為他們對子女有這一份深深的愛,只要懷有一顆感恩之心,
不做喪盡天良的事情,父母都會惦記著自己好的。

⑧ 為什麼父母總惦記著和我們一起住

因為還沒抄有學會放下!
沒有做過父母是不會明白為什麼的!從孩子小時候開始,怕餓著,怕撐著;怕冷了,怕熱了;怕傷著;怕受委屈;怕丟了;怕沒了……從優孩子起就擔驚受怕!時間久了,不在一起了,怕孩子吃不好,怕孩子穿不暖,怕孩子睡不好,怕孩子生病……各種怕,已經成為一種習慣了!孩子大了結婚了,還是各種不放心……可以說我們是自找的,但是就是放不下,只要孩子好就好!
所以啊,父母總惦記著一起住絕大部分是因為想要自己的孩子好好的!當然,其他情況的也有,不過佔比極少!

⑨ 無論你過得怎樣,惦記你的永遠是父母

無論你身在哪裡

家永遠是你心中最溫暖的對方
無論你過得怎樣
你永遠是父母心中長不大的羔羊
父母的牽掛
讓你不會偏航
父母的惦記
讓你健康成長

⑩ 為什麼這么多不心疼父母的孩子,怎麼這么多惦記父母錢的父母養他們不容易,他們不知道嗎為什麼不讓父

可能現在很多的孩子都有一點自私吧 這也和很多的家長有關 希望以後在孩子的教育上 要從小就培養他尊重老人 學會做人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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