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獨生子女能全部繼承父母的遺產嗎
法律分析:獨生子女不能繼承父母的全部遺產,主要是因為法律有明確要求,法定繼承是按照親屬關系,而實行的順位繼承製度。第一順位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位繼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比如:家庭中的父親去世,母親、爺爺奶奶、姥姥姥爺也都健康,父親的遺產應按照法定繼承的順序繼承,這樣獨生子女就不可能直接繼承父母的所有遺產。但是如果提前寫了遺囑,就能夠有權繼承父母的全部遺產。我國法律是這樣規定的,遺囑繼承能夠優先於法定繼承,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才會開始法定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貳』 獨生子女是否只能繼承父母的房產
獨生子女不一定能繼承父母房產,如果是按照法定繼承的,子女作為其父母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繼承父母的房產;如果是父母生前有遺囑的,那麼按照遺囑規定繼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叄』 獨生子女嗎 不是唯一繼承人
父母有遺囑,且內容合法,遺囑人的遺囑能真實表達意願的,按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按法定順序繼承。
按《繼承法》規定的繼承順序,可由子女或父母繼承,沒有父母的,由子女繼承;沒有父母,並且子女是獨生子女的,獨生子女是法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應由獨生子女繼承;如果獨生子女放棄繼承權的,可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如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如果沒有第二順序繼承人的,獨生子女才能視為唯一的法定繼承人。
《繼承法》相關繼承人的規定: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35.繼承法實施前訂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遺囑,如內容合法,又有充分證據證明確為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遺囑有效。
『肆』 我是獨生子女,為什麼不是父母遺產的唯一繼承人
按照繼承法,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妻子(丈夫)、子女和雙方的父母。如果你的父母過世時,你的祖父母在世,祖父母也有繼承權,他們與你共享繼承權。
『伍』 什麼獨生子女不是父母房產唯一繼承人
要看具體情況。
因為夫妻、父母、子女都是第一位繼承人,在父母死亡後無遺囑的情內況下,夫容妻雙方、父母與獨身子女一樣都是繼承人,也就意味著獨生子女不是父母房產唯一繼承人。
但是,如果獨生子女的父母死亡前留下遺囑,並確定子女為唯一繼承人的,那獨生子女就是父母房產的唯一繼承人。
『陸』 為什麼獨生子女不能繼承父母的遺產
在我國,遺產繼承有兩種方式:一是通過公證的方式繼承,另一種是通過訴訟的方式繼承遺產。然而,公證處在辦理繼承公證時嚴格要求繼承人出示各種證明文件,有些證明文件繼承難以提供,從而無法通過公證的方式辦理繼承,只有通過訴訟的方式辦理繼承,然而,訴訟的方式辦理繼承,必須由明確的其他繼承人作為被告,而獨生子女在父母雙亡的情況下,無人可告,導致無法辦理遺產繼承。這不能不說是法律的悲哀,因此法律顧問工作室提醒作為獨生子女的父母務必在生前做好遺產繼承公證。且看下面案例獨生子女繼承遇到的困難:
小案例:獨生子父母雙亡,股票房產繼承難
已到不惑之年的劉先生是家裡的獨生子,父親早在十幾年前就去世了,其名下的3萬余股銀行股票歸老伴,也就是劉先生的母親郝老太太全權處理。今年6月,郝老太太也病故了,臨終前留下遺囑,將股票和自己名下的一處房產留給兒子劉先生繼承。
不過,在繼承遺產時,劉先生卻遇到了難以想像的困難。劉先生要求繼承股票,但股票交易所和銀行無法確認劉先生的繼承權,不予辦理。他只好到法院起訴,自己是獨生子,沒有其他同為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父母又都去世了,他能起訴誰呢?萬般無奈之下,劉先生只好把妻子起訴,要求法院確認母親的遺囑合法有效,讓其按遺囑繼承股票和房產。西城法院立案部門審查後認為,劉先生的妻子並不是繼承案件的適合被告。劉先生也撤回了起訴,另尋辦法。
『柒』 獨生子女不能繼承父母的全部遺產嗎
法律分析:是的。獨生子女不能繼承父母的全部遺產,主要是因為繼承法的新法規有明確要求,法定繼承是按照親屬關系,而實行的順位繼承製度。第一順位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位繼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捌』 獨生子女遺產繼承新政策
父母死亡,父母未立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獨生子女可以繼承父母的財產。但是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順序的合法繼承人,獨生子女不是父母財產的唯一繼承人。獨生子女繼承程序取決於死者是否立了遺囑。未立遺囑的,依照法律規定的繼承順序繼承。死者生前立遺囑的,按照符合法定效力的遺囑內容繼承。一般來說,房地產繼承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的方式處理;有遺贈扶助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如果沒有,獨生子女需要與其他繼承人協商。協商不成的,獨生子女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順序繼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