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獨生子女繼承父母遺產問題
1、獨生子女什麼情況下才能完全繼承父母的所有財產?提前立下遺囑就能確保子女全額繼承遺產如果獨生子女想完全繼承父母的遺產,那麼遇到這樣的情況,要每個相關繼承人確認簽字放棄繼承權利後,房產才能順利由獨生子女繼承。或者獨生子女只能將其他所有的繼承人全部告上法庭,通過法院判決才能獲得全部的繼承權。這樣是非常麻煩的事情。為了預防這樣的情況發生,最保險的方式就是立下公證遺囑,確認房產由子女繼承。在《繼承法》中有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形式,而法定繼承是在被繼承人無遺囑時,按繼承順序,由繼承人繼承遺產。因此,先立下遺囑,能避免這些麻煩的產生。作為父母的婚後共有財產,在訂立遺囑的時候,必須由父母一起簽立。同時,最好有公證人現場進行公證,並全程錄音錄像留存憑證,以免以後產生不必要的麻煩。2、獨生子女並非一定能繼承父母的全部遺產獨生子女繼承父母的房產時,大致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假設其爺爺奶奶和外公外婆先於父母去世,那麼房產的歸屬則毫無爭議屬於子女。但是若父親或母親比爺爺奶奶或外公外婆更早去世,則情況就復雜得多。因為按照法定繼承關系,排在第一順序繼承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這也意味著,在祖孫三代關系中,一旦中間的父輩早逝,如父輩無立遺囑,祖輩也沒放棄繼承,那麼原屬於父輩的財產(房產)需均分給祖輩和孫輩。假設是獨生子女要繼承父母婚後購買的房產,以父親一方為例,如果父親去世時尚有奶奶在世,父親還有2個兄弟,那麼在分配房產時,這套房產的1/2屬於母親,1/2則是父親的遺產。父親的1/2遺產中,按照《繼承法》的規定,配偶、子女、父母平均分配,那麼母親獲得的房產份額為1/21/6=2/3,獨生子女獲得1/6,奶奶獲得1/6。若繼承時奶奶也去世,那麼其2個兄弟則按照第二順序平均分得奶奶名下的1/6房產,每人獲得1/12,以此類推。母親一方也是同理,若母親去世時尚有外公外婆在世,那麼財產分配還將更復雜。
2. 獨生子女繼承遺產新規定
有遺囑按照遺囑繼承,如果沒有遺囑,就只能法定繼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繼承人范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的原則繼承。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所以即便是獨生子女,父母的遺產也要在其配偶、祖父母和子女之間平分,不是社會上所說的獨生子女就「當然繼承」父母所有的遺產。
3. 獨生子女父母的遺產怎麼繼承
獨生子女繼承父母遺產問題一般是因為涉及到爺爺奶奶與外公外婆繼承糾紛,因為爺爺奶奶和外公外婆也屬於法定繼承人,所以父親或母親比爺爺奶奶或外公外婆更早去世的時候,那麼就會產生繼承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4. 獨生子女繼承遺產新規是什麼
獨生子女不一定能全部繼承父母的房產。
第一,父母親不願意把自己的房產和家庭財產交遺留給子女們,而通過遺囑的方式把房產繼承給了其他人(可以是旁系親屬,也可以是一位朋友)。
第二,如果房子是共同持有,或者設置了居住權等特殊情形,子女們也是無法100%繼承和使用這套房產的。
第三, 新的規定要求,擴大繼承人范圍,外甥、外甥女、侄兒、侄女等都可以依法繼承父母房產,不過有前提條件,繼承人是區分為第一、第二、第三次序的,這些遠房親戚想要繼承房產,還需要在順位繼承人缺失的情況下,方可有補位的概率。國人比較陌生的遺囑,非常嚴肅地擺在了桌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條 【繼承權受國家保護】國家保護自然人的繼承權。
5. 獨生子女繼承遺產是怎樣的
獨生子女繼承遺產,先看父母有無遺囑或意思扶養協議,有的話,依照遺囑辦理繼承。無遺囑的,先由死者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繼承屬於死者的遺產,繼承方式一般為均等金額。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6. 獨生子女可以繼承父母全部遺產嗎
一、獨生子女可以繼承父母全部遺產嗎
1、獨生子女是否可以繼承父母全部遺產需要看情況而定:
(1)如果父母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父母的父母以及子女,則不能繼承全部遺產;
(2)如果父母的父母也去世了或者放棄繼承的,獨生子女可以繼承父母全部遺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六條
遺囑與遺贈的一般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二、配偶死亡遺產父母可以繼承嗎
配偶的父母可以繼承遺產,遺產順序按照下列繼承: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3、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7. 獨生子女可否繼承遺產
法律分析:獨生子女是可以繼承父母遺產的,除非父母在遺囑中把遺產給了子女以外的其他人,但子女作為法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8. 獨生子女遺產繼承新政策
父母死亡,父母未立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獨生子女可以繼承父母的財產。但是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順序的合法繼承人,獨生子女不是父母財產的唯一繼承人。獨生子女繼承程序取決於死者是否立了遺囑。未立遺囑的,依照法律規定的繼承順序繼承。死者生前立遺囑的,按照符合法定效力的遺囑內容繼承。一般來說,房地產繼承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的方式處理;有遺贈扶助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如果沒有,獨生子女需要與其他繼承人協商。協商不成的,獨生子女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順序繼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9. 獨生子女繼承遺產新規
對於遺產有遺囑按照遺囑繼承,如果沒有遺囑,就只能法定繼承。
而法定繼承人不只有子女。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
所以即便是獨生子女,父母的遺產也要在其配偶、祖父母和子女之間平分,不是社會上所說的獨生子女就「當然繼承」父母所有的遺產。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遺產分配的原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