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家庭人均年收入是包括全家人還是只包括有收入的人
家庭人均年收入的計算是包括全家人,是每戶家庭總收入除以家庭人口而得的平均數。
家庭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
貨幣收入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以現金發放的勞保福利、醫療費;一次性安置費、經濟補償金、遺屬生活補助費;離退休金、基本生活費、養老金、失業保險金、救濟金。
存款及利息、有價證券及紅利;租賃、饋贈、繼承收入和特許權使用收入;贍養費、扶(撫)養費;兼職收入、自謀職業收入、偶然所得、其他通過勞動所得合法收入。
(1)家庭收入要寫父母和子女嗎擴展閱讀:
1、低收入家庭:
是指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標準的居民家庭。低收入家庭的出現與存在並不是社會經濟的發展不夠高,而是高收入的工作或條件與那些家庭存在相當的距離。
如果我國實行高低經濟家庭互助政策,我國會很快減少低收入家庭的數量,從而減少國家與社會的包袱。
2、高收入家庭:是指經濟收入較高,有能力以市場價購租住房的家庭。
❷ 家庭經濟情況怎麼填寫
家庭經濟情況一般分為:差,一般,良好,優越。
家庭主要經濟來源:
1、家庭主要經濟來源主要填寫家庭工資的收入是如何得來的,主要是指父母從事什麼樣的職業,可以寫務農、經商、工資(打工)等。
2、在填家庭主要經濟來源的時候可考慮實際情況填寫,或者可以直接寫上年收入。
舉例:
1、如果是農村的,你就寫「依靠父母務農收入」,收入情況一般。
2、如果是城鎮的,你就寫「依靠父母工資收入」,收入情況良好。
3、如果父母是商人,就寫「依靠父母經商收入」,收入情況良好或優越。
❸ 大學貧困資助申請的父母收入必須兩個人的都要寫嗎能只寫爸爸的么媽媽也有工作,,有經驗的人回答,,
這個收入是必須都要填的,我去年在學校弄得時候每天,材料就被打回來啦,你可以把家庭收入合理分配到父母的名下,兩個表格都必須填,而且這個是去了大學後,用於貧苦入庫的,只有入了庫的,才能申請助學金和貧困貸款的,而且我記得下面還需要蓋章的,記得一定要蓋上章
❹ 家庭經濟情況及主要經濟來源怎麼寫
01家庭經濟情況一般分為:差,一般,良好,優越。家庭主要經濟來源主要填寫家庭工資的收入是如何得來的,主要是指父母從事什麼樣的職業,可以寫務農、經商、工資(打工)等。在填家庭主要經濟來源的時候可考慮實際情況填寫,或者可以直接寫上年收入。
填寫家庭經濟狀況需注意:
1、按家庭經濟成分分類(一般情況下只需要填寫主要的經濟來源):比如打工,經商,務農,教書,理財,低保等等。
2、按家庭經濟程度好壞分類:條件很好,較好,一般,困難,特殊困難等等。
3、照家庭經濟人口的實際收入如實填寫:比如家庭主要勞動人口有父親,月收入XXX元;母親,月收入XXX元;其他家庭成員收入XXX元。
❺ 經濟來源和家庭經濟情況怎麼填
如實填寫,以湖南舉例
如果是農村的,你就寫「依靠父母務農收入」,收入情況一般。
如果是城鎮的,你就寫「依靠父母工資收入」,收入情況一般(或良好)。
如果父母是商人,就寫「依靠父母經商收入」,收入情況一般(或良好)。
家庭經濟情況分為差,一般,良好,優越。經濟來源可以寫工資,是農民的可以寫務農。如果是城市戶口的,沒有工作,可以寫低保。總歸是有經濟來源的
家庭經濟情況,只要不是千萬富豪或者乞討過日子,就填個一般
主要經濟來源,打工填個工資,經商填個經商。
拓展資料:
家庭出身是指本人取得獨立經濟地位或參加工作時家庭階級成份。不論出身勞動人民家庭還是出身剝削階級家庭的軍人、幹部、職工的子女,凡是隨父母生活長大的,他們的家庭出身應按其父母職業來定,如幹部、軍人、工人等;凡是靠祖輩或親戚朋友的經濟收入撫養長大的,他們的家庭出身則應按祖輩或親戚朋友的階級成份來定。
經組織審查,家庭出身作了改變結論的,則按改變的結論填寫;未經組織確定改變結論的,不應自行改變。地主、富農出身的農民子女,他們的家庭出身為農民。
所以,家庭出身一欄,一般填「幹部」,「軍人」,「工人」,「農民」家庭經濟來源就是指所處職業的收入來源家庭主要成員及主要社會關系
參考資料:網路
❻ 收入 家庭總收入 包括父母的嗎
如果申請經適房填表時,家庭成員中不含父母在內的,那麼家庭總收入只包括申請家庭夫妻二人的。
如果帶父母申請經適房,那麼計算總收入時要包含父母的收入。
❼ 算家庭收入的話算不算父母因為是獨生子女跟父母住在一起
算家庭收入應該算父母的收入,因為你還沒有成家,還和父母住在一起。
❽ 個人所得稅必須填父母或子女的嗎
法律分析:不一定,主要是看填報那種類型的專項附加扣除,屬於子女教育、大病醫療及贍養老人這三類的,必須要父母/子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