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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子女投靠父母遷戶口

發布時間:2020-12-07 08:03:23

⑴ 請問上海市殘疾證人員外地繼子女投靠上海市繼父的年齡規定。

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解釋】 一、條文內容介紹 本條是關於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的法律規定。我國1950年《婚姻法》沒有明確提出「繼父母」與「繼子女」的稱謂,僅在第16條中表述為:「夫對於其妻所撫養與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對於其夫所撫養與前妻所生的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視。」該規定如果用現在的概念概括一下,含義為:繼父母對於受其撫養的繼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視。1980年《婚姻法》在第21條第2款明確規定了繼父母與繼子女的法律關系:「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與1950年《婚姻法》相比,有兩個方面的變化:一是繼父母對所有的繼子女都不得虐待或歧視,同時所有的繼子女也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母。二是繼父母和與其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之間的關系視同親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2001年修訂《婚姻法》時在第27條仍採納了這樣的規定,成為目前規范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最基本、最主要的法律規范。 該條文的具體含義解釋如下: (一)繼父母、繼子女的含義 繼父母,是指子女的生父母離異或一方死亡後,與其生父或生母的人。繼子女,是指與離異或喪偶者結婚,對方與前夫或前妻所生的子女。可見,繼父母與繼子女均是因婚姻關系而產生,但沒有自然血緣關系,故屬於姻親。自己的生父母離異或一方死亡後,某人只要與自己的生父或生母再婚,不管自己是否已成年(甚至比該人年齡大),不管自己是否受其撫養,也不管該人是初婚還是再婚,均是自己的繼父或繼母。自己與離異或喪偶者結婚,不管對方與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是否已成年(甚至年齡比自己大),不管是否與其形成撫養關系,也不管自己是初婚或是再婚,對方與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均是自己的繼子女。 (二)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法律關系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換言之,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法律關系,視同親生父母子女間的法律關系,是一種具有擬制血親性質的父母子女關系。與收養所建立的擬制血親關系不同的是,繼子女在與繼父母建立具有擬制血親性質的父母子女關系的同時,繼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父母子女關系仍然存在。在生父母離異的情況下,受繼父或繼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存在雙重父或雙重母的權利義務關系。此時的繼子女,同時受繼父或繼母及生父母3人撫養,對繼父或繼母及生父母3人均有贍養義務,均是繼父或繼母及生父母3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 二、條文所調整的糾紛范圍 本條第一款,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如果繼父母與繼子女間有虐待或歧視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受刑事法律調整。如果情節較輕,不構成犯罪,主要是在道德的束縛和社會輿論的壓力下,以說服教育的方式予以解決,由此引發的民事訴訟,並不多見。本條第二款主要調整基於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建立起來的擬制血親關系後,因析產繼承、贍養等引發的糾紛。 1.贍養糾紛。在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中,繼子女對繼父母有贍養義務,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繼父母,有要求繼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當繼子女不主動甚至拒絕履行贍養義務時,繼父母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要求繼子女給付贍養費。 2.析產繼承糾紛。一個再婚家庭中,再婚的夫妻之間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夫或妻與各自的親生子女之間,不管是否直接撫養該親生子女,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再婚的夫妻與其共同的生子女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夫或妻與各自的父母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與繼父或繼母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與不直接撫養他的生父或生母之間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可見,在這樣的家庭中,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十分復雜。一個再婚家庭中如有一人死亡,繼承人的范圍往往會超出在這個再婚家庭中生活的人,因此在分割遺產時,與普通家庭相比,引發糾紛的可能性較大。 【實務難點】 1.如何確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否形成撫養關系? 婚姻法對在什麼情況下繼父母與繼子女才算形成撫養關系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理論上,也尚未形成統一的觀點。比如有如下幾種觀點:(1)繼子女尚未成年,隨生父母一方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時,繼父或繼母對其承擔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費,或成年繼子女在事實上對繼父母長期進行了贍養扶助,亦視為形成了撫育關系。(2)繼子女與繼父母共同生活,繼父母對繼子女給予生活上的照料與撫養;或者雖未與繼父母共同生活,但繼父母對其承擔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費、教育費;或者成年繼子女事實上長期贍養扶助繼父母。(3)繼父母負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繼父母與未成年繼子女共同生活,對繼子女進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負擔撫養費用,也應認為形成了撫養關系。(4)判斷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否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主要標準是繼父母是否承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如果未承擔任何費用,即使對繼子女進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亦不能認為他們之間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而只是一種姻親關系。 我們認為,確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撫養關系的標準是:第一,未成年的繼子女隨生父與繼母或隨生母與繼父共同生活,即有撫養事實。如繼子女已成年,即便隨生父與繼母或隨生母與繼父一起生活,也不能認為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撫養關系(下文專述)。第二,繼父母對未成年繼子女的撫養事實要持續一定時間。下面,就這兩個標准,分別予以說明。 第一,如何判斷繼父母對繼子女有撫養事實? 通常情況下,未成年的繼子女隨生父與繼母或隨生母與繼父共同生活,即有撫養事實。在多數情況下,判斷繼父母對繼子女是否有撫養事實進而認定是否為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並不難,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比如繼父母負擔了繼子女一定的撫養費用,但沒有共同生活,或者繼父母與繼子女共同生活,但沒有直接撫養權。繼父母對繼子女是否有能形成撫養關系的撫養事實,則有不同認識。 我們認為,繼父母對未成年的繼子女有可以形成撫養關系的撫養事實,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生父或生母對子女有直接撫養權,二是繼母或繼父與繼子女共同生活。但有一點例外,就是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繼子女,如果是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雖然跟隨有直接撫養權的生父或生母與繼母或繼父共同生活,也不宜認定繼父母對繼子女有能形成撫養關系的撫養事實。當然,在撫養事實的認定方面,實踐中乃至理論上的認識還不統一,有待法律或司法解釋作出明確規定。 第二,撫養事實至少持續多長時間才算形成撫養關系? 關於這個問題,無論是法律,還是司法解釋,均沒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通常是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尚無明確尺度。 有觀點認為,繼父或繼母與受其撫養達5年以上的繼子女,適用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我們認為,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在司法實踐中,還不能因撫養事實持續時間短而否認形成撫養關系。但是,如果撫養事實持續時間少於2年,要認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了撫養關系,應特別慎重。因為是否認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撫養關系,涉及到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否互有,也涉及到繼子女對繼父母是否負有贍養義務,進而關繫到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是否對等。 2.為什麼成年繼子女不能與繼父母形成撫養關系? 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沒有血緣關系的,本來也不存在權利義務關系,但法律賦予特定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存在與生父母子女間相同的權利義務關系,我們稱之為形成撫養關系的關系,或稱之為具有擬制血親性質的父母子女關系。這里特定的繼父母與繼子女是由法律規定的,不能超出法律規定的范圍。那麼,法律如何界定特定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的范圍呢?根據《婚姻法》第27條第2款的規定,可以理解為:具備繼子女受繼父或繼母撫養教育情形的就是特定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需要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顯然是未成年的繼子女。生父或生母再婚時已經成年的子女,不可能成為受繼父或繼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因此也就不可能成為與繼父母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現實生活中,成年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有時存在相互之間的扶養。生父或生母再婚時,子女已經成年,繼母或繼父對繼子女在生活、教育或事業上予以關照或資助。這就是繼父母對成年繼子女的扶養。因這種關照或資助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撫養教育,所以不能形成具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生父或生母再婚時,子女已經成年,成年繼子女在事實上對繼母或繼父長期進行了贍養扶助。這就是成年繼子女對繼父母的扶養。因為繼子女並未受到過繼母或繼父的撫養教育,而成年繼子女對繼父母的贍養扶助又不是形成具有擬制血親性質的父母子女關系的法定條件,所以也不能形成具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 之所以有人主張成年繼子女在事實上對繼父母長期進行了贍養扶助的,可視為形成撫養關系。理由是,如果不視為形成撫養關系,將來繼父母死亡,成年繼子女對繼父母便沒有法定繼承權,會出現權利與義務的不對等。我們認為,這種擔憂是沒有必要的。因為,沒有形成撫養關系的成年繼子女長期對繼父母進行贍養扶助的,將來繼母或繼父死亡時,成年繼子女雖然對繼母或繼父沒有法定繼承權,但仍可以作為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適當分得繼母或繼父的遺產。所以,並不會出現權利與義務的不對等。 現實生活中,成年繼子女在事實上對繼母或繼父長期進行贍養扶助,無外乎兩種情況:一種是因生父或生母與繼母或繼父生活在一起,在贍養自己的生父或生母時,客觀上也同時對繼母或繼父給予了贍養扶助。二是在生父或生母死亡後,基於生父或生母的囑托而贍養扶助繼母或繼父,或者是基於與繼母或繼父之間的情感等其他原因,對繼母或繼父進行贍養扶助。不管哪種情況,這里的贍養扶助都不是法定義務。沒有形成撫養關系的成年繼子女,本來對繼父母沒有法定的贍養扶助義務,如果在事實上對繼父母進行了一定時間的贍養扶助後,就視他們之間建立了具有擬制血親性質的父母子女關系,進而使他們對繼父母的贍養扶助成為法定義務,這恐怕不是成年繼子女所希望的,也不利於鼓勵沒有形成撫養關系的成年繼子女對繼父母自願進行贍養扶助。所以,從成年繼子女的普遍願望看,成年繼子女即便在事實上對繼母或繼父長期給予了贍養扶助,也不宜視為雙方形成撫養關系。 3.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能否解除? 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一種姻親關系,從子女角度而言,因生父或生母的再婚而建立。只要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的婚姻關系存續,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系就客觀存在,不能人為解除。 當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因離婚致使婚姻關系解除,或者是因生父或生母死亡致使婚姻關系終止時,在特定情況下會引起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的變化。什麼情況下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會發生變化,發生什麼樣的變化,會因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否形成撫養關系而不同。 沒有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沒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是一種單純的姻親關系。當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自然消除。當生父或生母一方死亡時,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姻親關系不變。 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其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當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或者當生父或生母一方死亡時,是否會引起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的變化,又因繼子女是否成年而有所不同。下面我們分別予以說明。 繼父母與繼子女已形成撫養關系,且繼子女已經成年的。不管是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還是生父或生母死亡,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均可以解除,但不能自動解除,而必須以訴訟方式,經法院調解或判決解除。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於1988年1月22日曾作出《關於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能否解除的批復》,該批復認為:繼父母與繼子女已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不能自然終止,一方起訴要求解除這種權利義務關系的,人民法院應視具體情況作出是否准許解除的調解或判決。該批復沒有明確指出僅適用於繼子女已成年的情形,但根據繼子女可作為一方當事人要求解除與繼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這一情形看,繼子女應為成年繼子女。況且,未成年繼子女在解除與繼父母關繫上有其特殊性,故該批復無法適用於繼子女未成年的情況。 繼父母與繼子女已形成撫養關系,繼子女未成年的。又分三種情況:(1)從繼子女角度說,如果直接撫養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死亡,原則上不影響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系,繼父母有義務繼續撫養繼子女。但如果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生母或生父健在,並主動要求變更撫養關系,在經法定程序變更撫養關系後,當事人以訴訟的方式要求解除繼子女與繼父母關系的,法院可以調解解除或視具體情況作出判決。如果繼子女的生父母均已死亡,則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不得要求解除與未成年繼子女之間的關系,這樣可以確保未成年的繼子女能夠得到正常的撫養和教育。在這種情況下,繼子女的祖父母或其他近親屬亦無權要求解除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2)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繼父或繼母同意繼續直接撫養繼子女的,已經形成的具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不變。(3)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未成年子女由其生父或生母直接撫養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自然消除,而無需通過訴訟的方式。如果生父或生母再行結婚,未成年子女仍隨生父與「新繼母」或隨生母與「新繼父」共同生活,會形成新的具有擬制血親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 另外,在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婚姻關系不變的情況下,未成年繼子女在其生父母之間經法定程序變更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已經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之間的擬制血親關系自行終止,但是單純的姻親關系仍然存在。 4.為什麼要避免出現雙重或多重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 生父或生母有兩次或多次再婚經歷的,如果先後與繼子女形成撫養關系的兩個或多個繼父母均保持與該繼子女的擬制血親關系,就會出現雙重或多重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 我們先看這樣一個實例:趙某某(男)與吳某某(女)於1989年經法院調解離婚,不滿1歲的女兒趙某由吳某某撫養,趙某某按月支付趙某撫養費。1990年,吳某某與孫某某結婚,女兒趙某與其共同生活。2000年,吳某某與孫某某協議離婚,協議約定趙某由吳某某自行撫養。2002年,吳某某又與魏某某再婚,女兒趙某仍與其共同生活。趙某的生父一直按月給付趙某生活費,至2006年趙某成年。現趙某仍與生母吳某某、繼父魏某某生活在一起。 實例中,趙某在成年以前,繼父魏某某對其撫養4年,雙方建立了具有撫養關系的繼父女關系。趙某的第一任繼父孫某某對其撫養10年,雙方也曾建立了具有撫養關系的繼父女關系。我們假定孫某某與吳某某離婚後,孫某某與趙某已經形成的繼父女關系仍然存在。這樣,就出現了雙重有撫養關系的繼父女關系。 下面我們就看一下,在假定趙某有雙重繼父女關系的情況下,趙某所需撫養費的負擔和將來趙某所要負擔的贍養義務。趙某的撫養費在生父母趙某某與吳某某離婚後,生父趙某某應負擔1/2,生母吳某某負擔另外1/2;吳某某與孫某某結婚後,繼父孫某某與生母吳某某共同負擔1/2;孫某某與吳某某離婚後,孫某某負擔趙某撫養費的1/4,吳某某負擔另外1/4;吳某某與魏某某結婚後,吳某某與魏某某共同負擔趙某撫養費的1/4,實際上每人負擔趙某撫養費的1/8。客觀地講,由於父母的再婚,分擔了撫養子女的義務,減輕了生父或生母的責任。如果生父或生母再婚之後又再婚,前一個繼母或繼父與繼子女關系又不自然消除的話,則進一步減輕了生父或生母的責任,同時「新繼母」或「新繼父」的責任也會隨之減少。雖然多一個撫養義務人,子女的撫養費就多了一份保障,但子女並不因為撫養義務人的增多而獲得多份撫養費。可是,每增加一個撫養義務人,就意味著子女將來多一個需要贍養的人。按照我們的假定,趙某將來就要對生父趙某某、生母吳某某、第一任繼父孫某某、第二任繼父魏某某4人負有贍養義務。 我國現行有關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的立法,普遍認為存在的不足是減輕了父母的責任,加重了子女的義務。如果再出現雙重或多重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將來生父母、繼父母均需要贍養時,子女將不堪重負,而且明顯存在權利與義務上的不對等。所以,要避免出現雙重甚至是多重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如果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且繼父母不再直接撫養未成年的繼子女的,或者是未成年的繼子女在生父母間經法定程序變更了撫養關系的,繼子女與已經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消除。 有觀點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3條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此時繼父母與繼子女已形成的擬制血親關系隨之解除。其實,這里的「隨之解除」與我們講的「自行消除」是同一含義。 現實生活中,在特定情況下,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繼父或繼母同意繼續直接撫養未成年的繼子女的,已經形成的具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依然存在。因為這種情況下,即便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又再婚,子女不會與「新繼母」或「新繼父」形成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自然不會形成雙重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 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繼父或繼母只要不直接撫養繼子女,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便自行消除。此時繼父或繼母沒有給付繼子女撫養費的法定義務,如繼父或繼母自願給付子女撫養費,法律並不禁止,但不能因此而維持具有擬制血親性質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 5.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解除或自行消除時,繼父母能否要求返還實際支出的撫養費? 繼父母基於與繼子女的共同生活,與繼子女建立了擬制血親關系,在這種關系下,繼父母對繼子女的撫養是一種法定義務。在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解除或自行消除時,繼父母無權要求繼子女或其生父母返還曾經支出的撫養費。比如,下文案例釋評案例六於某某訴於某解除繼父子關系一案,該案中法院便是基於這一考慮,判決駁回了於某某要求於某返還17年撫養費的訴訟請求。 從另一個角度講,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繼子女對繼父母的贍養也是一種法定義務,在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解除時,繼子女亦無權要求繼父母返還實際支出的贍養費。『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解除後,喪失勞動能力或沒有經濟來源的繼父母是否有權要求以前的繼子女給付贍養費? 有觀點認為,解除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後,成年繼子女須承擔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繼父母的晚年生活費用。我們認為,解除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後,雙方之間便不再有權利義務關系。從法律上講,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解除後,繼父母無權要求以前的繼子女給付贍養費。《收養法》第30條規定,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於是有人主張,解除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後,繼父母可以比照《收養法》第30條的規定,要求繼子女給付生活費。但是,繼子女與養子女相比,撫養人是不同的。養子女完全由養父母撫養,而繼子女主要是由生父和生母共同負擔撫養費用,繼父母在多數情況下只是與直接撫養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共同負擔了子女一半的撫養費用。至於完全由繼父或繼母撫養成年的繼子女,在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解除後,繼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父母給付生活費,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比照《收養法》第30條是不可取的。 我們認為,在現行法律框架下,人民法院在審理解除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案件時,應把繼父母在不依靠繼子女的情況下能否解決晚年生活費作為是否准予解除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的一個因素去考慮。這樣,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在解除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後,繼父母無法解決晚年生活費用的問題。 需要指出,繼父母無權要求以前的繼子女給付贍養費,僅指已經過法定程序解除了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的情況。對於繼父母與繼子女已形成撫養關系,且繼子女已經成年的,不管是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還是生父或生母死亡,只要沒有經過法定程序解除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繼父母仍有權要求繼子女履行贍養義務。最高人民法院1986年3月21日《關於繼母與生父離婚後仍有權要求已與其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的批復》指的就是這種情況。該批復所涉案例是:王淑梅於1951年12月與李春景之父李明心結婚時,李明心有前妻所生子女李春景等五人(均未成年)。在長期共同生活中,王淑梅對五個繼子女都盡了一定的撫養教育義務,直至其成年並參加工作。1983年4月王淑梅與李明心離婚。1983年8月王淑梅向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繼子女給付贍養費。針對王淑梅是否有權要求李春景姐弟等人給付贍養費,最高人民法院答復,王淑梅與李春景姐弟五人之間,既存在繼母與繼子女間的姻親關系,又存在由於長期共同生活而形成的撫養關系。盡管繼母王淑梅與生父李明心離婚,婚姻關系消失,但王淑梅與李春景姐弟等人之間已經形成的撫養關系不能消失。因此,有負擔能力的李春景姐弟等人,對曾經長期撫養教育過他們的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王淑梅應盡贍養扶助的義務。 養老不僅僅是家庭問題,同時也是社會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國力的逐步增強,國家的社會保障范圍會越來越大,保障強度會越來越好。從這個角度看,在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系解除後,不宜再要求繼子女對繼父母承擔贍養義務。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第一款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十條第三款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第十條第四款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第十條第五款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第十四條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21.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能否解除的批復》(1988年1月22日)(節錄) 經研究,我們認為,陳珍芳受陳雲飛扶養教育八年,他們之間既存在著姻親關系,也存在著扶養關系。陳珍芳生母與陳雲飛協議離婚後,陳珍芳受陳雲飛扶養教育的事實不能消失。據此,我們同意你院的意見,即:繼父母與繼子女已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不能自然終止,一方起訴要求解除這種權利義務關系的,人民法院應視具體情況作出是否准許解除的調解或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繼母與生父離婚後仍有權要求已與其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的批復》(1986年3月21日)(節錄) 王淑梅與李春景姐弟五人之間,既存在繼母與繼子女間的姻親關系,又存在由於長期共同生活而形成的撫養關系。盡管繼母王淑梅與生父李明心離婚,婚姻關系消失,但王淑梅與李春景姐弟等人之間已經形成的撫養關系不能消失。因此,有負擔能力的李春景姐弟等人,對曾經長期撫養教育過他們的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王淑梅應盡贍養扶助的義務

⑵ 繼子女跟隨移民澳洲需要什麼條件

很多人移民出去了,首先就是想要擔保自己的妻兒、父母一起移民過來,全家團聚,共享天倫之樂。相對技術移民、商業移民而言,團聚類移民大家覺得很簡單,可以DIY,但是最終的結果卻不如人意。

澳洲移民律師建議,和配偶的關系材料能夠提供的越多越好,材料越充分越是對簽證申請有利。我們遇到不少申請人,在准備材料的時候,怕麻煩,不想提供這個,不願意提供那個,簽證遞交之後,因為材料不夠充分遇到補料,直接影響了簽證的下簽速度。所以,在遇到為申請人提供關系材料准備建議的時候,希望請申請人能盡量配合。下面我們來看看具體需要哪些證明材料:

1.關系聲明,我們俗稱的愛情信或愛情簡歷

2.共同經濟方面的證明

3.分擔家庭責任方面的證明

4.顯示你們的關系是其他人所知的

5.你們互相承諾長期關系的證明

具體的細節,需要casebycase,建議大家盡量去咨詢有專業澳洲移民律師牌照的專業移民機構,避免踩坑被拒。

⑶ 未成年繼子女投靠父母 戶口遷移問題急急急

不可能辦過來的,因為他不是他生父

⑷ 繼子女可以隨再婚的父母辦理美國移民么

許多美國移民家庭都有關於隨遷子女的問題,今天就和大家匯總了7個關於移民和子女簽證辦理的問題:
1.美國公民的近親屬中的孩子與親屬移民第一優先中的美國公民的未婚子女有何不同?在申請手續上有何差異?
首次入境時,孩子只要未滿二十一歲且未婚,就可以隨父母同時移居美國。 根據移民法的概念,美國公民的近親屬指美國公民的配偶、孩子、父母。
在目前來說, 美國公民的近親屬在申請移民時,雖然也有配額。但名額寬裕,無需等待簽證。一 旦已婚或超過二十一歲的人士就不得作為美國公民的近親屬。申請移民時得按照移民優先類別排隊申請。
2.事實婚姻所生子女在移民法上屬於哪一類別?
事實婚姻是否得到美國移民法的認可,要看事實婚姻在其本國是否得到承認。如果本國法律承認事實婚姻,從美國移民法的角度來說,由事實婚姻所產生的該子則與合法婚姻所產生的孩子一樣,都是合法子女。
如果本國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所生的孩子如要依父子關系申請移民,則要根據本國(或父親居住國)的認領程序,將孩子認領為合法子女後才能申請移民。
3. 什麼是繼子女?
繼子女指隨生父母的一方再婚,通過父母一方與新婚偶之間的關系建立繼養關系,成為新婚配偶的繼子女.如果父親或母親與新的配偶之間不存在婚約,繼養關系沒有通過婚姻而建立,也就不存在法律在上的繼子女關系。
如果父親或母親的新婚配偶是美國公民或美國永久居民,只要孩子是二十一歲以下未婚者,就可以隨再婚的父新或母親移民。
4.在申請非移民簽證時,如何證明沒有移民意圖?
各種非移民簽證不僅都牽涉到是否有移民意圖的問題,而且都要明確證明沒有移民意圖,才能得到簽證。
一般來說,配偶及孩子是否仍留在本國;回國後是否有穩定的工作;在本國是否有相當穩定的經濟基礎,是否仍有存款;在國內是否有住房;在美國的活動安排是否包括回國的時間等有關資料都能被用來證明是否有移民意圖。
5.短期非移民簽證是否可以延期?
除個別簽證外,非移民簽證一般可以延期,但有一個最長的有效期。各種不同簽證的最長有效期不一樣,例如:B類簽證入境時,一般只給六個月,然後可再申請延長至一年。F-1學生簽證根據1990年以前的法律最多隻能延展到八年。
但1990年的新移民法取消了對F-1學生簽證的時間限制。J- 1簽證的時間最長延長期要看不同的交流項目而定,具體可參考非移民簽證有關部分。
6.如何申請簽證延期?需要什麼證明材料?
在提出簽證延期或轉換簽證的申請時要填寫表格(Form I-539,Application to Extend/Change Nonimmingrant Status),在原有簽證到期前十五天到六十天之內呈給移民局。
同時應說明申請延期或轉換簽證的原因。申請簽證延期必須向移民局闡明需要延長簽證的原因,並提供有關的資料。例如:學校出具的說明延長簽證的原因的信件,項目資助的人的信件等有關材料。
7.是否只要有簽證就可以合法逗留美國?
各種簽證有各自不同的簽證目的。入境後,簽證持有者遵守美國法律,根據簽證的目的、計劃,從事活動的,都有權利在簽證有效期內合法逗留美國。
但是,如果在簽證有效期內進行非簽證目的的活動,一旦被移民局發覺或查獲,則可能會被逮捕、罰款或驅逐出境。 了解更多移民信息,可詳詢廣州 澳星 移民

⑸ 已婚子女投靠父母可以落戶嗎

具體應當咨詢當地公安機關,以廣西為例,未成年子女才可以申請投靠父母遷移戶口。
戶口遷移辦理指南
一、辦理條件
公民符合如下條件可辦理戶口遷移:
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及收養已登記常住戶口未成年人;
2、幹部、職工調動、錄用;
3、復員、轉業、家屬隨軍;
4、投資興業、人才引進;
5、購房、分房、自建房、受贈或繼續房產;
6、留學回國、入境定居;
7、大中專學生入學,畢業(肄業、轉學、退學)
8、刑滿釋放(假釋、保外就醫)、解除勞教;
9、其他符合規定的戶口遷移。
二、申請材料
(一)申請戶口遷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收養、幹部或職工調動(錄用)、家屬隨軍、投資興業、購房、人才引進等人員戶口遷出需提供遷出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遷入地公安機關簽發的《准予遷入證明》(屬於區內非高校畢業生人員辦理戶口遷移實行網上審批,免《准予遷入證明》)。
2、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錄取、畢業、肄業、轉學學生戶口遷出需分別提供①錄取的學生憑錄取通知書;②畢業生憑畢業證、就業報到證、中等專業畢業生介紹信或勞動部門出具的就業證、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就業協議(入學後戶口留在原籍的,憑上述材料區內遷移不使用戶口准遷證;遷往區外或者區外遷入按當地戶口登記機關要求辦理);③肄業的學生憑肄業證明材料;④轉學的學生憑轉學證明材料,以及上述遷出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申請戶口遷入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需提供雙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結婚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2、幹部、工人調動需提供當地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的調動證明和《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以及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其中家屬子女隨遷的,還應提供與當事人的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⑹ 廣州戶口遷移繼夫母可以遷移到未成年繼子女的戶口所在地嗎

第十二條 收養入戶
(一)收養入戶條件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收養家庭,准予被收養人申請隨養父母遷入本市。
1. 收養人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 收養人有本市居民戶口。
3. 符合收養法規定並取得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核發的《收養登記證》,已在收養登記地入戶的棄嬰(童);不屬於棄嬰(童)的,被收養人應已登記入戶。
(二)收養入戶所需證明材料
辦理收養入戶,需提供《收養登記證》、合法住所證明及收養人、被收養人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不屬於棄嬰、棄童送養的,還需提供送養人戶口簿、身份證、被收養人出生證。
第十三條 恢復戶口
(一)恢復戶口條件
原具有本市居民戶口的人員,在本市有合法住所或有親屬投靠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恢復本市居民戶口:
1. 參軍復退回本市;
2. 到外地就讀大中專、技工學校畢業、退學、休學、肄業,戶口仍在學校學生集體戶,要求遷回本市;
3. 歷史遺留的勞改釋放或解除勞教等人員回本市;
4. 持戶口遷移證件或遺失戶口遷移證件在遷入地未入戶回本市;
5. 失蹤、死亡注銷戶口後又重新出現。
(二)恢復戶口所需證明材料
辦理恢復戶口,除需提供原本市戶籍證明、本市合法住所證明或被投靠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件外;還需根據下列不同情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 屬轉業、復員、退伍恢復戶口的,提供轉業證、退伍證。
2. 屬本市生源恢復戶口的,還需提供畢業證、《戶口遷移證》;屬退學、休學、肄業回原籍的,提供學校出具的退學、休學、肄業證明、《戶口遷移證》。
3. 屬歷史遺留的勞改釋放或解除勞教等人員恢復戶口的,需提供申請入戶的刑釋解教證明或假釋、保外就醫的有關證明。
4. 屬持戶口遷移證件或遺失戶口遷移證件在遷入地未入戶回本市的,還需提供原本市簽發的《戶口遷移證》或遷入地未入戶證明。
5. 屬失蹤、死亡注銷戶口後又重新出現的,提供法院宣告證明,或派出所調查意見和兩個以上證明人證明及證明人身份證。
以上恢復戶口人員,如原注銷戶口所在地沒有投靠人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入戶的,可到本市戶籍親屬或朋友所在地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派出所)申請辦理恢復戶口手續。
第十四條 國(境)外人員回國(入境)定居入戶
1. 屬出國、出境後未取得居留權,要求回本市定居入戶的,需根據以下不同類型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因留學、探親等原因在國外居住未滿兩年(從注銷戶口之日起計算,下同)的,提供本人申請報告、原本市戶籍證明、護照、身份證可在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定居入戶手續;
在國外居住滿兩年以上的,需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進行居留證明認定後,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辦理戶口通知》及上述證明材料到入戶地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可辦理戶政業務的入戶地派出所)辦理定居入戶手續。
2. 屬前往港澳地區定居要求回本市定居入戶的,需提交原本市戶籍證明、放棄港澳身份書面聲明、港澳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等有關證明、申請人在內地生活所需經濟來源證明(如本人在國內有退休金養老金領取;有足以保障穩定生活來源的積蓄;國內親屬承諾願意承擔撫養或贍養義務;受聘國內企事業單位或者自主創業有穩定的收入)。屬因弄虛作假等原因被港澳方取消港澳居民身份,遣返回內地的,還需提供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辦理戶口通知》,到入戶地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可辦理戶政業務的入戶地派出所)辦理定居入戶手續;
3. 屬前往台灣定居要求回本市定居入戶的,需提供《批準定居通知書》和《台灣居民定居證》,到入戶地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可辦理戶政業務的入戶地派出所)辦理定居入戶手續。
4. 屬前往國外定居並取得居留權的華僑申請回國定居要求回本市定居入戶的,需到僑務部門辦理申請回國定居手續,憑僑務部門簽發的《華僑回國定居證》,到入戶地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可辦理戶政業務的入戶地派出所)辦理定居入戶手續。其護照和身份證由持證人保存。
5. 屬來我市定居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籍華人,經批准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的,憑《中華人民共和國入籍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復籍證書》和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辦理戶口通知》到入戶地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可辦理戶政業務的入戶地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
第十五條 家庭團聚
(一)投靠配偶
1. 入戶條件
配偶具有本市居民戶口且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准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1)夫妻登記結婚滿2年。
(2)男方年齡超過60周歲且女方年齡超過55周歲登記結婚的。
(3)配偶是在本市服役的現役軍人,申請人符合隨軍條件。
2. 辦理投靠配偶入戶所需證明材料
辦理投靠配偶入戶的,除需提供本市計劃生育證明、合法住所證明及夫妻雙方的結婚證、戶口簿、身份證件外,還需根據下列不同情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有未成年子女隨遷的,還需提供子女的出生證、戶口簿;屬16至19周歲在校初高中學生的,需提供學校證明及身份證。
(2)符合隨軍條件的,還需提供部隊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部出具的隨軍報告表。
(二)投靠子女
1. 入戶條件
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戶口且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投靠子女人員,准予其本人及配偶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1)男性年齡超過60周歲或女性年齡超過55周歲,夫妻有一方原是本市居民戶口或是喪偶人員,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戶口。
(2)男性年齡超過60周歲或女性年齡超過55周歲,所有子女(不含現役軍人或在國外或境外定居並取得永久居留權的)均具有本市居民戶口。
(3)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戶口的離休幹部。
(4)配偶是原本市居民戶口人員,因故死亡後,有本市居民戶口的未成年子女需照顧,且其本人沒有再婚。
2. 投靠子女入戶所需證明材料
辦理投靠子女入戶的,除需提供申請人生育子女情況證明(單位人事檔案保管部門或戶口所在地街(鎮)以上計劃生育部門出具)、合法住所證明、與被投靠人親屬關系證明、申請人及被投靠人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外,還需根據下列不同情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屬夫妻有一方原是本市居民戶口的,還需提供原本市戶籍證明;屬喪偶的,還需提供配偶的死亡注銷戶口證明、民政部門出具的未再婚證明。
(2)屬所有子女均具有本市居民戶口的,還需提供所有子女的戶口簿、身份證;有子女為現役軍人或在國(境)外定居並取得永久居留權的,還需提供子女的軍官證、國(境)外身份證件和戶口注銷證明。
(3)屬離休幹部的,還需提供離休證。
(4)屬喪偶後要照顧未成年子女的,還需提供配偶的死亡注銷戶口證明、民政部門出具的未再婚證明、合法住所證明及具有本市居民戶口的未成年子女的戶口簿、出生證。
(三)投靠父母
1. 投靠父母入戶條件
符合政策生育,父母有合法住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投靠父母人員,准予其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1)父母一方或雙方具有本市居民戶口的未成年子女。屬隨繼父母入戶的,繼父母應結婚滿2年以上。
(2)25周歲以下未婚、未就業的獨生子女
(3)父母是在本市服役的現役軍人,申請人符合隨軍條件。
(4)父親年齡達到60周歲且母親年齡達到55周歲以上,父母親一方或雙方戶口在本市,所有子女戶口均不在本市的,准予一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因父母一方或雙方遷入本市時隱瞞子女情況,遺留在外地的2013年8月1日前出生的未成年子女申請投靠父母來市入戶的,父母戶口須遷入本市5年以上。
2. 辦理投靠父母入戶所需證明材料
投靠父母入戶,除需提供申請人出生證、戶口簿、身份證和父母本市計劃生育證明、合法住所證明、結婚證、戶口簿、身份證件外,還需根據下列不同情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屬16至19周歲在校初高中學生的,提供學校證明;屬隨繼父母入戶的,提供生父母離婚證明及經民政、公證部門確認的撫養協議或法院調解書、判決書等法律文件。
(2)屬25周歲以下未婚、未就業的獨生子女的,還需提供未婚證明、學校在校證明或未就業證明(學校或街道、勞動部門、社保部門出具)、失業證。
(3)屬隨軍的,還需提供部隊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部出具的隨軍報告表。
(4)屬父親年齡達到60周歲、母親年齡達到55周歲以上,父母親一方或雙方戶口在本市,所有子女戶口均不在本市的,還需提供所有子女的戶口簿、身份證。屬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還需提供申請人的本市計劃生育證明;有隨遷配偶、未成年子女的,還需提供雙方結婚證、配偶戶口簿、身份證、未成年子女的戶口簿、出生證。
第十六條 設立公共集體戶口
(一)集體戶口設立的條件
1. 在部分街道(鎮)設立公共集體戶口並逐步全面推廣(試點及推廣方案另行制定印發)。以實際居住、工作地登記入戶為原則,做好轄區內就業、租住、空掛人員的入戶及管理工作。街(鎮)應安排人員專職負責公共集體戶口管理(戶管員),做好公共集體戶口的日常管理及服務工作,並協助、配合公安機關進行公共集體戶口的管理。
2.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准予設立單位職工集體戶口:
(1)屬國家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部隊的,單位辦公場所、宿舍的產權為本單位擁有或合法租用(使用),有20人以上(駐穗辦集體戶除外)的本市戶籍在職人員,並設有專職集體戶口管理人員。
(2)屬社會保險納入我市行政區域內社保部門管理的依法登記的企業、非企業單位(包括社會組織,不包括個體工商戶)的,單位辦公場所、宿舍的產權為本單位擁有,有20人以上的本市戶籍在職人員,並設有專職集體戶口管理人員。
3. 經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備案的省、市、區公共人力資源機構,單位辦公場所的產權為本單位擁有的,准予設立人力資源市場集體戶口。
4. 大中專院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設立學校學生集體戶口:
(1)經教育部或省、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及列入國家招生計劃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
(2)設有專職集體戶口管理人員。
5. 經市政府批准設立的外地黨政機關駐穗辦事機構,並有專職集體戶口管理人員的,准予設立駐穗辦集體戶口。
(二)設立集體戶口申辦手續及所須證明材料
1. 街(鎮)公共集體戶口的設立。由公安派出所報請所在地街、鎮人民政府協調確定「公共集體戶」地址及公共集體戶口專職管理員名單後,上報所在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門審批,經審批同意後設立「街(鎮)公共集體戶」。
2. 其他符合集體戶口設立條件的,由集體戶口設立單位向所在地公安分局(可辦理戶政業務派出所)提出申請,經分局人口管理部門批准後對該單位的集體戶口及專職集體戶口管理員作備案登記,並予以辦理居民集體戶口簿。所需證明材料如下:
(1)單位申請書面報告並加蓋單位公章;
(2)單位在職人數證明,屬企業、非企業單位(包括社會組織,不包括個體工商戶)的以其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及勞動合同的憑證為依據,其他的單位由其人力資源部門出具證明;
(3)單位房產證或土地使用證;
(4)組織機構代碼證;或企業營業執照、企業稅務登記證;
(5)法人代表的戶口簿、身份證;
(6)單位指定負責人及單位集體戶口管理員的身份證、聯系電話。
第十七條 不可市內遷移的集體戶口
(一) 遷入學生集體戶口
1.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學生,准予其遷入學校的學生集體戶口:
(1)本市行政區域內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技術學院、普通中等職業學校和技工學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學歷教育的非廣州市戶籍學生。
(2)有省或市發展改革部門的招生計劃。
(3)經省或市招生部門辦理錄取手續。
2.遷入學生集體戶口手續及所需證明材料
凡考取本市行政區域內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技術學院、普通中等職業學校和技工學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學歷教育的非廣州市戶口學生,入學時可以自願選擇是否辦理戶口遷移手續。選擇辦理戶口遷移的,在入學當年由學校統一向學校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遷入學生集體戶口手續。所需證明材料如下:
(1)錄取通知書、戶口遷移證、身份證;
(2)省、市教育部門的招生計劃;
(3)省、市招生部門的錄取名冊。
(二)遷入駐穗辦集體戶口
1.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駐穗辦工作人員,准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單位同意佔用該駐穗辦集體戶口指標)遷入駐穗辦集體戶口:
(1) 駐穗辦在編工作人員。
(2) 有市政府職能部門批準的駐穗辦工作人員入戶指標。
2.遷入駐穗辦集體戶口所需證明材料
辦理遷入駐穗辦集體戶口,需提供申請人所在駐穗辦申請、市協作部門出具的意見及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計劃生育證明,屬駐穗辦工作人員未成年子女申請入戶,需提供駐穗單位同意佔用該駐穗辦集體戶口指標的意見及市協作部門意見。
第十八條 人才引進類、政策性安置調配類及積分制入戶類人員的入戶復核和落戶手續
凡經省、市各審批部門審核批准入戶的人才引進類、政策性安置調配類及積分制入戶等人員,必須持審核部門簽發的批復及入戶卡到市公安機關辦理入戶復核。復核有疑義、不予通過的,出具復核意見反饋審核部門;復核通過的,憑公安機關簽發《准予遷入證明》回原戶口所在地辦理戶口遷出手續後,再到入戶地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可辦理戶政業務的入戶地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一)入戶復核所需證明材料
辦理入戶復核,除需提供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入戶卡及合法住所證明(或被投靠人戶口簿、身份證)外,還需根據下列不同情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 屬人才引進類人員的,還需提供審批部門簽發的批復;屬隨軍家屬調動(隨遷)的,還需提供《隨軍報告表》、《軍官證》。
2. 屬本市區轄內機關、企事業單位接收大中專院校(技校)畢業生,還需提供審核部門簽發的批復、就業報到證明(含《畢業生就業報到證》、《錄用通知書》或《事業單位聘(錄)用畢業生通知書》或《畢業生就業通知書》,下同)、《戶口遷移證》。
以上人才引進人員,屬引進出國留學人員的,如原籍已注銷戶口的,需提供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銷戶口證明、入戶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辦理戶口通知》。
3. 屬政策性安置類的,還需審核部門簽發的接收通知書或入戶介紹信以及本人的《軍人身份證號碼登記表》或注銷戶口證明、轉業證(復員證、退役證、離休證、退休證);屬軍隊離退休安置的,還需提供三聯單。
4. 屬博士後及其家屬入戶復核的,憑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國家教育部介紹信,以及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簽發的《領取准予遷入證明登記表》,在介紹信上加具入戶復核意見後予以簽發《准予遷入證明》。
5. 屬積分制入戶人員,可直接前往入戶地公安分局辦證中心辦理《准予遷入證明》及入戶手續。
辦理入戶復核人員如有家屬隨遷的,若配偶隨遷,還需提供本人及配偶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若子女隨遷,還需提供本人及子女的戶口簿、身份證、子女的出生證。
(二)辦理落戶手續所需證明材料
到入戶地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除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證、入戶卡、本市工作單位人事管理部門出具的接收證明及本人或直系親屬擁有供其居住的房屋產權證明(或被投靠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外,還需根據下列不同情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 屬人才引進類人員的,還需提供《准予遷入證明》(第三聯,下同)、《戶口遷移證》。
2. 屬本市區轄內機關、企事業單位接收大中專院校(技校)畢業生,提供畢業生畢業證、就業報到證、《戶口遷移證》。
3. 屬政策性安置類,由省、市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批准來穗入戶人員,還需提供本人的轉業證(或復員證、退役證、離休證、退休證)、審核部門簽發的接收通知書或入戶介紹信。
4. 屬博士後及其家屬入戶復核的,需憑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國家教育部介紹信(經市控人辦復核蓋章)、入戶卡、《准予遷入證明》、《戶口遷移證》辦理入戶手續。
5. 屬積分制入戶人員,還需提供《准予遷入證明》、《戶口遷移證》。
以上辦理入戶人員有隨遷家屬的,需提供家屬的身份證、結婚證、出生證、《准予遷入證明》、《戶口遷移證》。
第十九條 關於農業戶口問題
我市農業戶口人員,凡自願申請轉為居民戶口的,均給予辦理。
符合我市人口准入條件的市外農業戶口人員,辦理戶口遷移時,可直接轉為居民戶口,屬遷入本市農村的,應提交遷入地村委會出具的同意接收為村民的書面材料。
嚴格控制居民戶口遷入農村。除以下兩種情況外,一律不得辦理居民戶口轉農業戶口手續:因考取大中專院校遷入學校集體戶口,畢業不超過兩年且找不到工作的原本市農村戶口學生(現戶口仍在學校集體戶口內);養父母雙方或一方是本市農業戶口的被收養兒童隨養父母遷入,且徵得當地村委會同意。
原非農業戶口的本市居民,因各種原因遷往外地後,戶口轉為農業戶口後申請遷回本市的,辦理遷回本市戶口時,應按其原遷出本市的戶口性質(非農業戶口)登記入戶。

⑺ 父外地戶口,繼母北京人,孩子投靠繼母落戶並已拿到北京戶口。現孩子已成年,父母離婚,孩子北京戶口

1、如果孩子已經獲得了北京市戶口,則不會受到父母離婚的影響。
2、如果繼母要求版遷出,如果能找到其他權北京的戶口願意接收,則可以落戶到那裡。如果沒有北京戶口願意接收,而繼母執意要孩子戶口遷出,你可以不答應她的遷出要求,讓她去法院告你好了。

⑻ 再婚子女投靠繼父的北京戶口問題

不可以的,因為你的條件不符合北京市戶口管理相關政策。

根據北京市戶口管理相關政策,子女投靠繼父如符合以下條件:

1、繼父與生母結婚需滿3年以上;

2、申請人為18周歲以下,由生母監護撫養時間需滿3年以上;

3、繼父身邊無子女。包括:從未生育和收養過子女、再婚前只生育過一名未成年子女並判對方撫養3年以上;

4、在京有合法固定住所。

如果符合以上條件,需提供如下證件證明到繼父所在地公安局辦理:

1、入戶申請書;

2、申請人及母親、繼父的戶口簿、身份證;

3、母親的離婚判決書或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

4、繼父與生母的結婚證;

5、住房證明;

6、繼父單位人事部門或戶口所在地街道、居委會出具的繼父生育子女情況證明;

7、其他證件證明。如果您愛人前次婚姻是協議離婚,需經公證,且時間應滿三年以上。

(8)繼子女投靠父母遷戶口擴展閱讀:

戶口掛靠,就是集體戶口(很多人共用一個戶口地址)。

比如你考上了某個高校,學校會要求你把戶口遷過去(變成了學校的集體戶口)。

畢業後,三種選擇,1、發回原籍當地人才交流中心;2、如果能在事業單位就業,戶口就會直接發到你在的那個事業單位;3、你暫時沒能就業,或者就業的單位不要求戶口,你可以把戶口掛靠在一些人才交流中心,等你就業了,或是買房了,都可以去把戶口遷走。

戶口掛靠條件:

1、大中專院校畢業生、歸國留學生、引進的人才、城鎮用工人員,本單位集體戶尚未建立,不具備家庭戶立戶條件,親友同意將其戶口遷入家中掛靠的;

2、常住戶口居民因工作辭退、離職或調動等原因,人事勞動關系委託人才服務中心等機構管理的,允許將其戶口由原單位集體戶內或派出所代管戶內遷入人才服務中心等單位掛靠;

3、常住戶口居民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允許將戶口遷入親友家中掛靠:

(1)戶口在企業集體戶內,因企業破產、倒閉、改制等原因,企業已無專人管理集體戶,親友同意將其戶口遷入家庭戶內的;

(2)戶口在派出所代管戶內的;

(3)戶口在人才服務中心等中介機構的。

參考資料:網路-掛靠戶口

⑼ 未成年子女隨父母改嫁,且戶口已遷入繼父母處,是否可以享受戶口所在地的村民福

可以的。父母戶口遷移的話。未成年子女是可以隨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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