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探望權和探視權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條 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十五條 離婚後,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應當另行提起訴訟。
第五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Ⅱ 強制執行探視權拘留
法律分析:探視權的行使可以保證夫妻離異後非直接撫養一方能夠定期與子女團聚,有利於彌合家庭解體給父母子女之間造成的感情傷害,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探視權不僅可以滿足父或母對子女的關心、撫養和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來,及時充分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學習情況,更好地對子女進行撫養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和非直接撫養方的溝通與交流,減輕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規定探視權有利於保護子女受關愛的權利。但如果沒有強制執行,探視權的規定必然形同虛設,也不能體現法律的權威,故修改後的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法律通過這條規定,賦予探視權可被強制執行的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也就是說,孩子父母可以就探望的時間進行雙方協商。如果談判破裂,或者協商不成,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最終判決,而最終判決的時間,即便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不同意也必須執行。此外,一般探視到子女成年時,子女就可以自己決定是否接受探視,也就是說,子女在成年後有了見父母或者不見父母的自主選擇權。
Ⅲ 探視權的規定是怎樣的
探視權的規定如下:
1、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2、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3、父親或者母親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探視權又稱探望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Ⅳ 探視權問題
一、探望權定義探望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目前依據我國法律規定,探望權的主體僅限於孩子的父或母。設定探望權的本意,是夫妻雙方在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仍承擔作為父母的相應撫養義務,增進與孩子日常的情感溝通和交流,關注孩子的學習生活,使得孩子在父母雙方的關心照顧下正常、健康成長,以減輕父母離婚給孩子帶來的情感傷害、彌補孩子的感情缺口。如果夫妻雙方就探望的形式、時間能夠達成約定的話,則按照雙方約定進行;若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則由法院具體判決探望的時間和方式。實踐中,父或母的探望權一般有兩種行使方式。
1、探望權的行使方式
探望權有兩種方式,都以能夠促進孩子健康成長、不影響孩子正常學習生活為前提:一種是短期探望,是指未與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或母,到子女所在處看望子女,不變更孩子的居住狀態與生活狀態,定期與孩子保持短時間相處,如每周日上午探望一次,陪同孩子寫作業、出去遊玩、一起吃飯、參加親子活動等。
一種是較長期探望,又稱逗留性探望,是指未與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或母將子女接去與自己共同生活一段時間,暫時改變孩子的居住狀態與生活狀態,日常照顧孩子的生活起居,一般是借寒假或暑假的機會,以不影響孩子正常學習生活節奏為前提。一般情況下,父母也可能同時採用短期探望和長期探望兩種方式相結合。此外,還存在靈活機動的情感聯系方式,比如手機微信、視頻聯系,為孩子購買生活用品、節日禮物等。可以根據父母子女不同的情況靈活適用。
2、一方不配合另一方行使探望權
不論是夫妻雙方協議離婚或是訴訟離婚,即使雙方就探望權問題達成一致或法院具體判決,仍有可能出現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拒絕另一方探望孩子、與孩子接觸的情況。這種情況下探望權應當如何行使?首先,雙方可以先進行協商,若一方拒絕溝通或協商不成,享有探望權一方可以訴至法院,法院一般會根據實際情況確認探視權的具體內容和履行方式。有了生效的法律文書後,若對方依然不配合探視權的行使,可以申請強制對方配合履行探視權。強制執行探視權時,一般是組織雙方調解,對方仍拒不協助履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以迫使對方來履行配合探視權義務。但應當注意,探視權本身並不能強制執行,也就是法院並不能對孩子的人身實施強制措施以實現一方探望權,只能對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一方實施適當懲戒。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探望未成年子女,與其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雖然該父母一方不直接撫養子女,但其仍是子女的監護人,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和義務,賦予其探望權能夠保障其與子女保持生活上和情感上的聯絡和聯系,一方面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另一方面也有利於推動該父母一方善盡職責,繼續關心和愛護子女。
綜合《民法典》第1086條、《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4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65-68條的規定,探望權的協商和行使應當遵循如下要求: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當事人離婚時,應當妥善處理子女的撫養、教育、探望、財產等事宜,聽取有表達意願能力的子女的意見。當事人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父母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當依照協議、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確定的時間和方式,在不影響子女學習、生活的情況下探望子女,直接撫養的一方應當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權的除外。
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對子女負擔撫養、教育、保護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請求。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書面通知其恢復探望。
對於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總之,探望權的行使與限制,須符合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
Ⅳ 探視權的法律規定
法律對探視權的有如下規定:
1、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有權探望子女,另一方有義務協助;
2、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3、撫養子女一方不履行協助探望義務的,享有探望權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立案後,人民法院向義務協助方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財產申報、執行調查等,必要時對協助方採取司法拘留等強制措施;
4、對享有探望權的一方,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權;中止理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權。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流、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探望權是一種基於親權的衍生權。只要存在身份關系,探望權就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Ⅵ 探望父母是子女的一種義務還是一種權利
是履行贍養父母義務的方式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回第十八條:家庭答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Ⅶ 孩子探視權的規定包括什麼
法律分析:離婚後,不與子女同居住的父親或母親,既有權利又有義務看望子女,子女也有與不同居住的父親 或母親交流的渴望。探視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子女的權利。在現實生活中,探視權就是探望權。1、探望性探望,即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對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點進行探望。2、逗留性探望,即一種較長時間的探望,探望權人可在約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時間內,由探望權人領走並按時送回未成年子女。對於子女而言,年齡是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零至三周歲的幼兒,該階段的幼兒身體、智力等諸方面受環境的影響較大,無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適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會因環境經常變化而影響幼兒的身心健康,因此該年齡段適用探望性探望較為適宜。三至八周歲的子女,該階段的兒童,對環境的變化適應能力增強,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適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Ⅷ 成年子女對父母行使探望權的限制
法律分析:成年子女對父母行使探望權一般沒有限制。但如果子女對父母有虐待等行為,不利於父母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其行使探望權,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三條 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 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五條 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第十六條 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第十七條 贍養人有義務耕種或者委託他人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託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