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孫子女可以繼承祖父母遺產嗎
孫子女是祖父母遺產的第二順位繼承人,在祖父母的子女都還存在的情況下,孫子女是沒有資格繼承他們的遺產的。但如果祖父母的子女先於自己死亡的,則該份遺產可以由該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即祖父母的孫子女來繼承。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貳』 關於財產,法定繼承人的順序是怎麼排列的
遺產須按法律規定的順序進行繼承。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的各繼承人應當均等分配財產。
特殊情況下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遺產,這些特殊情況是指:(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3)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4)經繼承人之間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叄』 孫子女是不是第二順序繼承人
法律分析:孫子女不是第二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繼承人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肆』 孫子孫女屬於第幾繼承人
孫子孫女不是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不涉及繼承順序。如果出現(外)祖父母的子女也就是孫子女的父母先於(外)祖父母死亡情況,依據法律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也就是說,孫子女是代替其父母,以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身份繼承(外)祖父母的遺產。《繼承法》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伍』 祖父母去世,孫子女可以繼承遺產嗎
法律分析:在通常情況下,孫子女、外孫子女是祖父母、外祖父母遺產的第二順序繼承人,也就是說,在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都還存在的情況下,孫子女、外孫子女是沒有資格繼承他們的遺產的。孫子女要代位繼承應具備以下條件:
1、代位繼承發生的原因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
2、能作為被代位繼承人的只能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其他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無權成為被代位的繼承人;
3、代位繼承人為被代位繼承人的直系親屬,擬制血親也可代位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陸』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
(一)配偶
(二)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三)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律分析:(一)配偶
(二)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三)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
(一)法定繼承人繼承順序的概念和特徵
所謂謂法定繼承是指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人范圍、繼承人順序、遺產分配原則的一種繼承方式。由於這種繼承中是只是在沒有遺囑時發生法律效力的,故又稱無遺囑繼承,也因為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只限於被繼承人的親屬,所以也稱為家庭繼承。
我國繼承的基本特徵,具有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法定繼承以一定的人身關系為前提,即確定法定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和遺產份額的根據是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存在血緣關系、婚姻關系和收養關系。如我國繼承法第10條規定配偶各法定繼承人,其根據是存在血緣關系;規定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法定繼承人,其根據是存在血緣關系。
第二,法定繼承中對法定繼承人范圍、法定繼承順序、繼承份額以及遺產分配原則等任何組織和公民均無權予以改變。
(一)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
1、配偶。
即有合法婚姻關系的夫或者妻,已經離婚的或者尚未結婚的不是配偶原創,不享有繼承權;依據婚姻法的規定,構成事實婚姻的相互享有繼承權。
2、子女。
(1)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相互之間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2)養子女與其親生父母相互之間由於沒有法律關系,所以不具有繼承權。
(3)繼子女與其繼父母之間由於形成撫養關系而相互具有繼承權的,不影響與其親生父母之間的繼承權。
3、父母——與子女相對應。
4、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5、養孫子女與養祖父母之間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這里所謂的養孫子女,是指由其養祖父母直接收養為孫子女的情形,而不是指由養祖父母的子女收養為子女從而形成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關系的情形。
(二)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
1、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包括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2、祖父母、外祖父母
注意:孫子女與外孫子女不是祖父母與外祖父母的第二順序繼承人,他們只能通過代位繼承取得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遺產。
法律依據: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個祖父母。
第12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在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繼承法確定上述繼承的依據,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婚姻關系;
(2)、繼承人與被子繼承人的血緣關系的親疏遠近;
(3)、近親屬間共同生活密切程度和繼承人生與被繼承人生前之間的扶持關系的情況,
在兩個法定繼承人順序之間,第一順序人有優先權,即被繼承人死後,先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財產。在沒有第一順序人或者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財產或者是被剝奪繼承權的情況下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產。在處於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中,各繼承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他們不分男女老幼,不論屬於何種親屬(是血親還是養親或者是扶持關系的繼承),均享有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平等權利,不得相互排斥。各繼承人同時繼承,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繼承人有約定外,應均等的獲得遺產。排列在前的繼承人,不得多分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