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出嫁的姑娘死後墳墓能建在父母墓旁邊么
這個還是看人來說,家裡人願意就可以,不願意就不可以。按照風俗來說是不可以的,但是現在很多人也無所謂了。
『貳』 兒子的墓碑啥可以刻父母的名字嗎,兒子去世了,父母健在
假如兒子沒有後人,父母為兒子建墓立碑,當然可以刻上立墓碑人的名字啊。
『叄』 子女的墓碑可以跟父母的放在同一排嗎
在公墓里一般是不講究的,但排位父母在左側,子女在右側,
『肆』 先於父母去世的子女的名字,能刻在父母墓碑的立碑人嗎
作為他們的子女是應該刻上的,只是他的名字的顏色要用黑色或者金色 ,其他子女的名字的顏色用紅色而已
『伍』 為建在的父母做墓碑應注意什麼
這種情況下墓碑不會立起來,如果立起來,那麼名字和有關描述他們的文字都要用紅紙貼上,不露出來。其它沒什麼問題了。
『陸』 兒子去世墓地建在父親墓地上面好嗎
不好,
『柒』 婚外子女能否出現到父輩的墓碑上
婚外子女能否出現到父輩的墓碑上?
婚外的子女在道理上來說也是他的親骨肉,出現在墓碑上,應該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這屬於家庭內部的事兒,需要家裡的長輩,還有家裡有威望的人來決定,是否要把他們的名字寫在墓碑上。
我國對於非婚生子女也有相關的法律規定,下面我摘錄一些你可以參考一下。
我國非婚生子和婚生子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該法條說明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雖然在出生形式上有差別,但其法律地位卻是相同的。而該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婚姻法解釋(一)對該法條所稱「撫養費」解釋為:「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而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由此可見,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費僅包括生活費和教育費,而婚生子女的撫養費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等費用,二者的區別明顯。此種給予子女差別待遇的做法與我國立法確立的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地位平等的原則相悖,並且非婚生子女撫養費項目的殘缺對非婚生子女基本權益所造成的傷害是顯而易見的。因此立法應取消對非婚生子女撫養費項目的限制,規定父母給予所有子女相同的撫養程度,以確保子女之健康成長。
我國非婚生子女的撫養問題
如父母雙方對非婚生子女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筆者認為可以參照最高法院法發(1993)30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有關規定處理。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 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性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 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 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優先考慮:
(1) 以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 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 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 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以准許。
3、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以准許。
『捌』 兒子墳墓碑應在父母墓碑的哪方
後方(前方為父母)
『玖』 兒子的墳應該在父母的那邊父母墳墓在下面梯田,兒子兒媳在上面梯田可以嗎
是梯田也可以把兒子兒媳放在父母墳墓的上面,如果在父母墳墓的上面是對長輩的不尊重,父母應該在上位子女在下,絕不能放在上面,個人意見。
『拾』 子女先於父母過世,能刻在父母的碑文上嗎
對於你說的這種情況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來做一個參考。畢竟每個地方的風俗都不同。
有必要的話問問身邊的老人,他們意見是很專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