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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和子女斷絕關系

發布時間:2022-08-19 08:59:54

Ⅰ 父母可以和子女斷絕關系嗎

法律分析:父母與子女之間不可以斷絕關系。親生父母聲明與子女脫離關系或子女聲明與親生父母脫離關系,都是違背法律基本要求的,法律對這種做法是不會予以支持的。我國法律只有解除養父母子女間關系的相關。因為這種身份關系是基於法律形成的,同樣也可以依法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Ⅱ 父母主動要求與子女斷絕關系

法律分析:不可以,斷絕父母子女關系的協議是無效的。具有血緣關系的親生父母子女是最近的直系血親,其親屬關系是基於血緣形成的。自然血親的親屬關系因出生而產生,因死亡而消滅。所謂消滅,是指法律上終止了權利、義務關系。

既然在父母離婚的情況下都不能消除與子女的關系,那麼,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也就自然不能通過法律手段予以解除,也不能通過登報聲明或雙方協議而消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Ⅲ 父母與子女脫離關系法律是否允許

法律分析:父母和子女的關系是基於血緣成立的,而我國還沒有法律支持父母與子女斷絕關系,所以父母與女子的關系是不能斷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Ⅳ 法律上如何父母與孩子斷絕關系

父母與子女關系的建立有兩種,一是具有血緣關系,一種是通過撫養關系建立。18歲以後,就是一位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有民事行為都與家庭成員無關,也沒有法律規定可以斷絕關系。想要通過法律來解除兒女與血緣父母的關系是不行的。
法律沒有規定具有血緣關系的父母與成年子女可以斷絕關系,收養關系可以斷絕父母與子女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
第二十九條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因此,如果是純血緣關系,且生父母沒有送養子女,是不能解除父母子女關系的。如果生父母送養,成年子女長大後,解除與養父母子女關系後,是否恢復原生父母的關系,可以協商確定。如果只是撫養的父母子女關系,撫養父母和成年子女可以解除關系。
(4)父母和子女斷絕關系擴展閱讀:
親子關系的權利義務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父母子女關系又稱親子關系,父母與子女之間具有廣泛、深刻的權利義務關系。
(1)父母對子女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撫養,是指父母為子女的生活、學習等提供物質條件。這種義務對未成年子女是無條件的,對成年子女則是有條件的,即當其不能獨立生活時,父母仍應承擔撫養義務。
如果子女已年滿18 周歲,能夠獨立生活,父母就不再承擔相應的撫養義務了。撫養義務是父母最重要的義務,即使父母已經離婚,撫養義務也不會隨之消失。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只要要求合法,法院就會根據子女的需要和父母的撫養能力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如果父母拒不給付,惡意遺棄未成年子女已經構成犯罪的,還應該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教育,是父母從思想文化、科學知識上給予子女一定的指導和幫助。
(2)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贍養父母,為父母提供物質上、經濟上的幫助是子女不可推卸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扶助」強調子女還應該在精神上、感情上給予父母關心和體貼。
(3)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與義務。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4)父母子女互有繼承遺產的權利,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5)非婚生子女與父母的關系、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同樣受保護。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父母子女關系

Ⅳ 父母可以和子女斷絕關系嗎

一、父母可以和子女斷絕關系嗎
1、父母子女關系可以分為兩種,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以及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自然血親父母子女關系即通常所說的親生父母子女關系,是基於子女的出生事實而產生的。親生父母子女關系不可以人為的解除。憲法規定,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和父母之間的關系不是父母可以任意解除的,父母必須承擔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子女行為不良、品行不端,父母應該好好教育,幫助他們改正。
二、父母和子女的權利義務
1、父母對子女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撫養,是指父母為子女的生活、學習等提供物質條件。這種義務對未成年子女是無條件的,對成年子女則是有條件的,即當其不能獨立生活時,父母仍應承擔撫養義務。如果子女已年滿18 周歲,能夠獨立生活,父母就不再承擔相應的撫養義務了。撫養義務是父母最重要的義務,即使父母已經離婚,撫養義務也不會隨之消;
2、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贍養父母,為父母提供物質上、經濟上的幫助是子女不可推卸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扶助」強調子女還應該在精神上、感情上給予父母關心和體貼;
3、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與義務;
4、父母子女互有繼承遺產的權利,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5、非婚生子女與父母的關系、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同樣受保護。

Ⅵ 父母可以斷絕子女關系嗎

父母子女關系一般不可以斷絕,但如果是養子女與養父母通過合法的程序解除收養關系了,則養子女不需要再贍養養父母了,因為他們之間的擬制血親關系已經解除。擬制血親是指本來沒有血緣關系,或沒有直接的血緣關系,但法律上確定其地位與血親相同的親屬。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Ⅶ 父母自願和子女斷絕關系,法律上可以嗎

不可以。因為血緣關系屬於自然形成的親屬關系,是沒有其他方法可以解除的,包括法律也不能解除。

Ⅷ 父母可以和成年子女斷絕關系嗎

法律分析:自然血親關系,法律上是不能解除的。目前我國沒有關於斷絕父母子女關系的相關法律規定,對於親生父母子女關系,在基於血緣關系產生,從情感上可以斷絕關系,但是在法律上這種天然血緣關系是不可以進行解除的。法律上可以解除的父母子女關系: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條 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十五條 離婚後,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應當另行提起訴訟。

第五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Ⅸ 父母要和子女斷絕關系怎麼辦理

法律分析:法律沒有規定具有血緣關系的父母與成年子女可以斷絕關系,收養關系可以斷絕父母與子女關系。父母與子女關系的建立有兩種,一是具有血緣關系,一種是通過撫養關系建立。18歲以後,就是一位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有民事行為都與家庭成員無關,也沒有法律規定可以斷絕關系。想要通過法律來解除兒女與血緣父母的關系是不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 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是,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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