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18周歲後過繼給別人都親生父母還有贍養義務嗎
因為那個年代困難讀完初中畢業考上高中為了完成高中學業自願過繼給人家,養育18周歲過繼現在對親生父母不管不問
㈡ 父母將孩子過繼給別人收養 還能要求孩子贍養嗎
不能。
自收養關系抄成立之日襲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確立。養子女對養父母有贍養義務。
養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養子女對生父母沒有法定贍養義務。
《收養法》
第二十三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㈢ 被過繼給別人的兒子對生母有贍養義務嗎
要是過繼給人的孩子記得養養父母在去養還有其他孩子的生母,那這個孩子可負版擔真重呀,養他的人只有權一個,他要養的人就多一個,我想法律也是通情達理規定的,如果這個孩子很困難生母有財產會給這孩子嗎?生母有生存能力時怎麼都不去找孩子呢?
㈣ 過繼給他人的孩子還要贍養親生父母嗎
不知道過繼的規矩嗎?贍養繼父母是肯定的,關鍵還得給人家延續香火傳宗接代,用不著贍養親生父母。
㈤ 16歲過繼給親戚了,有贍養親身父母的義務嗎
1、16歲過繼給親戚了,對親生父母是否有贍養義務,取決於過繼是否形成了法律意義上的收養關系。如果形成合法的收養關系的,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滅,養子女對其生父母無贍養義務。如果沒有形成收養關系的,養子女對其生父母有贍養義務。
2、《收養法》第四條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五條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一)孤兒的監護人;(二)社會福利機構;(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年滿三十周歲。
第七條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第二十三條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㈥ 被過繼出去的子女還有義務贍養親生父母嗎
我國婚姻法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r\n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r\n\r\n從此規定可見,只要子女被過繼出去與他人形成收養關系後,子女與親生父母的權利和義務便消除。因此,養子女對自己的親生父母沒有贍養義務,但如果出於自願的話,就沒有問題了。
㈦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 過繼子女有義務贍養嗎
繼子女和繼父母之間,也有法定撫養和贍養義務。
《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父母回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答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㈧ 成年人過繼出去對生父母有贍養義務嗎
一、過繼是民間的說法、做法。在法律上並無「過繼」這一法律規定。
那麼過繼出去的子女,與親生父母的關系如何?這個要看具體的情形。
二、如果過繼出去時,是不能獨立生活的未成年人,且與對方構成了收養關系。
《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同時,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互相無贍養也無繼承)
收養關系的確立,依法應當到民政部門進行審查登記,否則不成立。但我國法律也有事實上的收養關系,這個看具體情形,有的法律上也是認可的。(補辦手續)
三、如果是成年子女過繼出去,與對方是不可能構成收養關系的!
《收養法》規定,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因此,成年子女與親生父母是不可能斷絕關系的!
民間的這種過繼,在法律上,實際上屬於遺贈撫養關系,即你照顧我晚年的生活,我百年後,財產歸你。這種關系,不影響其與親生父母的關系,對自己的親生父母仍有贍養的義務。同時,對親生父母的遺產也有繼承的權利!
法律的一個原則是權利義務相應,即沒有隻有權利沒有義務的權利,也沒有隻有義務沒有權利的義務。親生父母把小孩養大,孩子成年後,不能因為過繼出去了,就不贍養親生父母了,這在法律上是不可以的。
不過在民間,大家的約定俗成是:過繼出去了,自家的老人,也就不需要贍養了,自家的財產也不能繼承了。這種做法,盡管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但民間是很普遍的做法。這就像女兒嫁出去了,一般老人是由兒子來贍養的,不過一旦打起官司來,女兒同樣要贍養自己的父母,嫁出去了也要養!
㈨ 過繼後還有贍養生父母的義務嗎
過繼,這是民間的說法;如果辦理了正式的收養手續的,則形成正式的收養關系版。養子女與生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即互相不繼承,也不必贍養。
第二十三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九條
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