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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獨生子女名下的財產可執行嗎

發布時間:2022-08-16 13:38:45

⑴ 被執行人子女財產會被執行嗎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不會被執行。但是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子女名義下的財產屬於家庭共有財產,或者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將財產惡意轉移到子女名下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⑵ 欠債人子女有房能執行嗎

欠債人子女有房是否能執行要分情況:
1、如果子女的房子是父母把自己房產贈與或者低價賣給子女的,並過戶給了成年子女。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撤銷贈與合同或者買賣合同。因此,此種情況,法院是可以執行處理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子;
2、如果子女名下的房子,是自己合法購買的。或者善意取得的,與父母的財產沒有關系。父母欠債,與成年子女之間沒有任何關系。因此法院不會執行處理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
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⑶ 父親有債務,孩子名下的財產會被執行嗎

法律分析:父母和子女都是獨立的個體,各自對其民事法律行為負責,父親有債務,孩子名下的財產不會被執行。但是一些被執行人會通過各種方式來逃避執行,如果在事前就把財產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或者是配偶的名下,這樣孩子名下的財產會被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 第一百八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包括:(一)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二)隱藏、轉移、毀損或者未經人民法院允許處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三)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執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五)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個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的。

⑷ 父母欠債,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財產能執行嗎

父母欠債,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財產不可以執行。因為父母欠債由父母自己負責償還,我國並沒有父債子還這種法律規定,因此子女對於父母的債務沒有償還的責任,所以父母欠債不能執行子女名下的財產。
但是如果父母為了躲避債務惡意將財產轉移的孩子名下的,則此時法院可以執行被轉移到孩子名下的財產。
或者如果欠債的父母去世,孩子繼承了其遺產的,則孩子名下屬於繼承遺產部分的財產法院也是可以執行的,因為法律規定,繼承人要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⑸ 父母欠債未成年子女名下存款可否被執行

法律分析:父母欠債,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財產不可以執行。因為父母欠債由父母自己負責償還,我國並沒有父債子還這種法律規定,因此子女對於父母的債務沒有償還的責任,所以父母欠債不能執行子女名下的財產。但是如果父母為了躲避債務惡意將財產轉移的孩子名下的,則此時法院可以執行被轉移到孩子名下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⑹ 被執行人房產在子女名下可以執行嗎

法律分析:目前法律並無明文規定父母是被執行人就可以執行其子女的名下的財產,但是如果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子女名下的財產屬於家庭共有財產,或者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將財產惡意轉移到子女名下,此時就可以執行其子女名下的財產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⑺ 失信人子女名下存款會執行嗎

法律分析:看情況。首先要看,被執行人的配偶,子女是否與被執行人是屬於共同債務人。如果是屬於共同債務人,那麼被執行人的配偶,子女與被執行人是需要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的,因此被執行人配偶,子女名下的財產也有可能被執行。第二個就是如果被執行人的配偶,子女不屬於共同債務人,現在需要承擔的債務是屬於被執行人的個人債務,那麼原則上應當是由他的個人財產進行償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⑻ 老賴兒子名下的房子可以執行嗎

法律分析:被執行人子女名下房產正常情況下不可執行,除非有惡意轉移財產給子女的行為。當然,如果有充足的證據表明,其子女沒有正常的收入來源,並且其子女名下的財產是來自於其失信人父母的經營或者轉讓。那麼,在這種情況下無論子女是否成年,都是可以執行其名下財產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⑼ 被執行人的房產在兒子名下,但是兒子還小,可以執行嗎

可以執行。無法證明來源的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財產,可以執行。
法律分析
實踐中,將自己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情況較多,有些屬於意圖躲避執行,有些是真實贈與,有些是代持有產權等,實際權利人和名義權利人不一致的情形較多,尤其是轉移至子女名下較多。執行法院可以將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財產列入查控范圍,是否予以執行,應當根據案件情況判斷該財產是否屬於未成年子女本人所有。未成年子女本人營收的財產不能執行。未成年子女擁有自己的單獨營收,或者是他人主動贈予,例如壓歲錢屬於子女個人財產。另外,也有一些童星,通過拍電影或者宣傳片獲得的收入,也有一部分是屬於自己的,其次就是家長的朋友轉贈給孩子一些相當貴重的物品,這些物品也是屬於孩子的私有財產,其父母沒有支配權,這部分財產也不能被強制執行。如果發現未成年子女名下銀行賬戶內大額資金的存儲和支配行為與其年齡不相符,且案外人無充分證據證明該資金的合法來源,應當認定為其父母的財產,法院可以予以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⑽ 被執行人成年子女名下財產能否執行

法律分析:第一、被執行人的子女尚未成年或者尚未工作(沒有收入來源),但其名下卻有大量的房產、車輛、銀行存款、大額理財產品等財產,此時如果被執行人及其子女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是其子女的個人財產的,一般推定為家庭共有財產,執行法院可以執行子女名下的財產。第二、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或者經法院調查查明被執行人屬於惡意轉移轉移財產,故意將名下的房產、銀行存款轉移到子女名下或者為子女購買大額理財產品等規避法院執行,此時法院可以先司法拘留被執行人,構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對被執行人無償轉讓(贈與)財產的行為,申請執行人可以通過提起撤銷權訴訟方式追回,然後予以強制執行。第三、如果被執行人的子女有收入來源且能夠向法院提供證據證明其名下的房產、車輛、銀行存款是其通過努力工作、勞務報酬、獎金、繼承、他人贈與、參加比賽、表演、買彩票等合法渠道獲得,並且可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經法院審查認定被執行人子女名下的財產屬於其個人財產時,法院就不會強制執行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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