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山西省退休職工獨生子女補貼標准
法律分析: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只要養老保險交夠15年,就可以辦理正式退休手續,領取養老金,同時也一同辦理獨生子女補貼手續。可以先到退休單位,領取獨生子女補貼發放表格,填好相關信息,帶上填寫好的表格、獨生子女證就可以領取。
法律依據:《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十八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夫妻符合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但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且子女滿10周歲的,由人民政府給予1000元至3000元的一次性獎勵金;夫妻雙方均為農業人口的,由人民政府給予不低於5000元的一次性獎勵金。
⑵ 有獨生子女證的國家一年補助金有多少
在子女14周歲止,每月發給五至二十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
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五至二十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夫妻雙方均有工作單位的,由雙方工作單位各負擔一半;
一方有工作單位,另一方沒有工作單位的,由有工作單位一方的工作單位支付;夫妻雙方均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支付,所需費用由各級計劃生育經費分擔。
農村分配集體收益對獨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額(包括農村土地徵用後,土地補償費分配中對獨生子女家庭應當增加一人份額);
在劃分宅基地(包括征地拆遷安置中,對農村獨生子女按重建安置房價的70%加房屋層次調整系數每人優惠購買40平方米)、扶持生產、介紹就業等方面,對獨生子女及其父母給予照顧。
(2)山西省獨生子女一次性補助標准擴展閱讀:
獨生子女證制度是我國實行計劃生育政策的一項重要制度,是國家對承諾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書面認可文件(類似於《結婚證》),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後,向國家承諾不再生育子女,國家發給你一個證書;
證明你向國家作出過承諾,國家出台相應的獨生子女獎勵政策規定,《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就作為一個享受該政策的一個重要憑據。
該制度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頒布實施將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⑶ 山西省事業單位2019退休後一次性獨生子女獎勵標準是多少
如果你是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且在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內情況下不再生育子容女的,應該可以你所說的這一政策。
根據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夫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下列獎勵和優待:(三)退休時所在單位可以按照其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收入的30%給予一次性獎勵。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⑷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2016)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二、將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提倡優生、優育。」三、將第八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七條中「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修改為「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四、將第九條修改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夫妻要求再生育的,應當符合本條例規定。
「本條例所稱再生育,是指生育第三個及以上子女。」五、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改為一條,作為第十一條,修改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夫妻已有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醫學鑒定機構鑒定,患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且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但有違法生育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過兩個及以上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再婚夫妻按照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經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醫學鑒定機構鑒定,患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六、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夫妻生育第一個、第二個子女的,應當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免費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符合本條例規定申請再生育子女的,由一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批准。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嚴格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審查,符合批准條件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批准並免費發放《再生育服務證》;不符合批准條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說明理由。需要進行病殘兒童醫學鑒定的,不得超過180日。」七、將第十九條改為第十六條,刪除第三款。八、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條,第四款修改為:「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九、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國家和本省規定產假的基礎上,獎勵延長產假60日,男方享受護理假15日。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享受與在崗人員同等的待遇。
「符合前款規定的農業人口,村民委員會可以給予一定的獎勵。」十、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夫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下列獎勵和優待:
(一)農業人口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起到60周歲止,非農業人口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起到獨生子女16周歲止,按月各給予夫妻雙方不低於5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二)子女入園、接受教育、就醫時,雙方所在單位可以給予一定補貼;
(三)退休時所在單位可以按照其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收入的30%給予一次性獎勵。」十一、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七條,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為農業人口,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除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獎勵和優待外,還享受下列優待」修改為「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享受獎勵和優待的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為農業人口的,還享受下列優待」。十二、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夫妻符合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但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且子女滿10周歲的,由人民政府給予1000元至3000元的一次性獎勵金;夫妻雙方均為農業人口的,由人民政府給予不低於5000元的一次性獎勵金。」十三、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且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死亡或者被依法鑒定為二級以上殘疾的,由人民政府按照不低於5000元的標准給予一次性補助;獨生子女死亡或者被依法鑒定為三級以上殘疾,夫妻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從女方滿49周歲起,由人民政府給予每人每月不低於400元的特別扶助金。獨生子女康復或者扶助對象又生育、收養子女的,終止發放特別扶助金。
「符合前款規定的夫妻,雙方均為農業人口,其獨生子女死亡或者因傷(病)殘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優先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並優先進入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
⑸ 山西省獨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獎勵
法律分析:1.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並保持榮譽的職工,在退休時,由單位給予每人一次性補助3000元;
2.未達到退休年齡死亡的,比照退休執行;無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可按照此款規定執行。
3.終身無子女或者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職工,退休時,由單位給予每人一次性補助500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七條 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幫助
⑹ 山西省獨生子女費發放標准
根據《山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一對夫妻生育(包括依法內收養)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容,其子女在十八周歲以內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晉中之窗所在單位核實(沒有單位的和農村居民,經晉中之窗戶籍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核實),由晉中之窗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證享受以下獎勵和優待:
(一)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周歲止;
(二)女職工除享受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休假外,經所在單位批准,可以再增加產假三個月,但減免三年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三)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十八周歲之前的醫葯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報銷;
(四)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⑺ 山西省今年對獨生子女一年補助多少元錢如題 謝謝了
每月9元
⑻ 山西省大同市獨生子女費發放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