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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資助子女買房認定為借款

發布時間:2022-08-14 22:04:57

⑴ 婚後子女買房問父母借款時寫借款協議還是借條

法律分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從這個法律條文規定的內容上看,對父母婚後出資為子女購房的行為首先推定是贈與行為給夫妻雙方的,除非有證據證明父母有其它的意思表示。所以筆者認為該款法律條文可以從兩方面理解:

一、出資時有明確的意思表示的,按照明確的意思表示確定。如父母出資就是借錢給子女的資助購房,當時寫了借條等證據,父母的出資實際就是與子女之間產生的借貸法律關系;如果明確就是贈與夫妻雙方或一方的,有表明出資屬於贈與的證據。雖然大多數父母是基於對子女的親情關系,一般是無償的給予幫助,但也不能說全都是贈與,如果父母確實僅僅是想借款給子女的,這種合法的債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父母要求返還的,夫妻雙方對此應當予以返還。律小編這里特別強調一下,實務中夫妻雙方要離婚時,子女一方通過向父母補寫借條用以表明父母的出資屬於借款,其實除非對方認可,否則這份證據作用不大,原因是父母一方的出資是借款還是贈與,必須依據出資當時的證據進行確定,補寫借條屬於按對自己有利的主張形成的證據,借條是否屬於補寫,可以通過司法鑒定來辨別,所以,一方再通過補寫借條的方式來表明父母的出資屬於借款,除非對方認可,否則法院根本不會採信該證據的。

二、出資時如果沒有明確的意思表示的,只能依法推定該出資行為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該部分出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往往在雙方結婚時會許諾包括出資購房在內的一定的財物,以促成雙方的婚姻,所以這一推定符合中國國情,有著深厚的倫理基礎及中國特色的婚姻習俗,在不能明確父母出資的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大多數的情況應當是贈與行為,法律的價值取向也應當依法保護大多數人的利益,不能先是贈與行為,等婚後雙方夫妻關系惡化要離婚時,父母又主張是借貸行為要求返還出資,這樣對另一方,尤其是女性一方是極不公平的,因為從婚姻習俗上看,往往是男方父母為雙方出資購房的較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六百七十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⑵ 婚後單方父母為女兒出資購房,是算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

答:這種情形在實踐中是比較復雜的,需要按照雙方是否存在協議約定來分類討論。
(1)雙方無任何協議約定
①婚後父母全款購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那麼該套房產視為父母對自己子女一人的贈與,屬於該子女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②婚後父母買房交付首付款,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貸款每個月都由父母償還,並且在離婚時已經還完貸款,又能夠提供充足的證據,法院一般不會認定該套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③婚後父母買房交付首付款,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貸款每個月都由父母償還,離婚時貸款仍未還完,法院一般會認定為父母對雙方的贈與,屬於共同財產,但是在分割時會考慮出資問題,在平分的基礎之上照顧出資多的一方。
④婚後父母買房交付首付款,登記在子女名下,子女每月償還貸款,原則上該套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平均分割,法院處理時會適當考慮父母出資的問題。
(2)雙方有協議約定
①當時的出資行為如訂立了借據、借款合同的話,實踐中需要三方簽字(父母、子女及配偶),認定為借款的可能性比較大,若認定為借款的話,則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平均分割,借款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需要雙方共同償還。
②實踐中還存在一類情形,受限於政策原因,父母無購房資格,買房後登記在子女名下。子女離婚時,父母需要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存在借名買房的事實,例如三方(父母、子女及配偶)簽訂的借名買房協議,父母一直實際經營管理該套房產或者表達借名買房意願的聊天記錄、錄音錄像、證人證言等,如果借名買房的事實可以被法院認定,那麼法院在離婚訴訟中不會處理該套房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⑶ 父母給不在共同生活的子女借錢買房屬於代購房產嗎

孩子作為借款人,房產證上必須有孩子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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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女方父母給女兒購買的房屋登記在誰的名下,如果登記在女兒名下且沒有貸款的情況下,屬於女兒的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二次購房為:
父母名下有住房,以未成年子女名義再購房

解析:新政規定,家庭成員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也就是說,未成年子女也被劃為家庭范疇,所以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房時,會按照二套房政策執行,即需首付50%、利率上浮1.1倍。如果賣掉這套房產再貸款購房的話,可以按執行首套房貸款政策。

未成年時名下有房產,成年後再貸款購房

解析:根據銀行現行政策「認貸又認房」,如果不出售現有房產,再貸款購房則屬於二套房,將按照二套房的政策執行。而原來認定二套房主要以貸款記錄為依據,成年後申請貸款購房時,不算第二套。

個人名下有全款購買的住房,再貸款購房

解析:根據銀行現行政策,即使此前沒有房貸記錄,但銀行只要在房屋產權交易系統中能夠查到申請人名下有房產,在不賣掉且申請貸款的情況下,將認定為二套房,按照首付50%、利率上調1.1倍的貸款政策執行。而過去的政策是「認貸不認房」,全款買房後再申請貸款買房不會被算作二套房。

曾貸款購房,結清出售後再貸款購房

解析:目前銀行對二套房認定是「認房又認貸」,因此即使將房產出售,家庭名下沒有住房,但因為之前有貸款記錄,所以之前貸款購買房產出售後,再購買時也會被算作二套房。

首次購房用商貸,再用公積金貸款購房

解析:目前公積金貸款政策比較嚴格,只要借款人有過貸款記錄,不論結清或出售,即便從未使用過公積金貸款,首次使用也會被算作二套房,因此使用公積金貸款再購房,首付比例為50%。

婚前一方貸款購房,婚後另一方貸款購房

解析:可能夫妻婚後戶口沒有落在一起,但肯定有結婚登記記錄,而銀行在批貸時除要求借款人提供戶口本外,還會要求借款人提供婚姻狀況證明,結了婚的夫妻不能提供單身證明,所以另一方再購房時也會被算作第二套房。

婚後雙方共同貸款購房,離異後一方再申請貸款購房

解析:目前銀行對二套房的認定是「認房又認貸」,只要在央行的徵信系統中能夠查到當事人的貸款記錄,即便離異後房產判給另一方,這一方再貸款購房時也會被認定為二套房,因此「假離婚」並不能規避二套房新政。

⑷ 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出資是贈與還是借款,如何判

面今居高房價少輕夫妻買房父母都給予定支持比較見:首付款由輕夫妻或雙父母資助銀行按揭由夫妻自行歸房屋產權登記夫妻或雙名 幾夫妻離婚資助房款父母否權要房款呢 根據《高民院關於適用〈華民共婚姻〉若干問題解釋(二)》(簡稱高院解釋)第22條第二款:事婚父母雙購置房屋資該資應認定夫妻雙贈與父母明確透露表現贈與除外 海市高級民院發布《關於適用高民院婚姻司解釋(二)若干問題解答()》(簡稱海高院解答)該解釋作更具體詳盡解答: 我認條文應認定父母實際資其具體意思透露表現明情形社理發推定贈與若事證據證明其與資間構借貸關系則能適用該條規定該證據應事離婚訴訟前構離婚訴訟父母作贈與意思透露表現陳述或證明尚足排除贈與推定實踐於夫妻婚父母資購買房屋產證登記資者自名社理發認定明確向自贈與該部資應認定所…… 根據我《合同》第185條:贈與合同贈與自財產償給予受贈受贈透露表現接受贈與合同 知我審理婚姻案件司實踐婚購房父母資認定贈與普遍原則(需要特別證據)認定借貸例外(由主張借貸關系舉證且證據形應離婚訴訟前非離婚訴訟); 認定及其配偶雙贈與普遍原則認定贈與例外(需要房屋產權登記資者自名或其明確意思透露表現)筆者認雖海高院解答比高院解釋更加具體具操作性其仍脫離沒其證據認定贈與原則該處理原則顯與我《合同》關於贈與規定相致利於珍合權益眾所周知我非注重情面親間經濟往即使家都知肚明借貸關系定寫借條 現房價言購房資助往往都萬甚至幾十萬能輩血輩婚姻解體由於拿寫借條些要承受精神痛苦能承受經濟巨損失鑒於目前司解釋規定勸告善良拿巨資幫助輩除非已經確定自該款項贈與給或及其配偶否則請務必要求及其配偶具借條父母幫助買房數輕購房主要資金源父母資借款贈與贈與自贈與雙父母錢幫取產權僅資離婚爭議焦點父母資購買房產究竟認定呢需要具體情形具體析情形:婚前父母資產權登記自名離婚房產何處理若婚前購房父母全額資且產權登記自名則該房屋屬於登記婚前財產沒其相反約定離婚另自權主張割;若婚前購房父母購房款部剩餘購房款其按揭貸款式支付婚內夫妻雙共同貸則離婚般房判歸登記所由其繼續支付剩餘貸款於婚內共同貸部(包括本金利息)及其產增值則由房另做補償 情形二:婚前父母資產權登記另名離婚房何處理婚前父母結婚購房資即使產權登記另名般認定夫妻共同財產非登記財產非登記權要求割房屋若其父母明確表示贈與登記或者雙間其相反約定除外情形三:婚前父母資產權登記雙名離婚房產何處理婚前父母結婚購房資產權登記雙名應認定雙共同財產雙約定共式共同共或按份共並約定按份共情況進步約定各自份額則按約定享產權雙共式沒進行約定則視等份共情形四:婚前雙父母均資產權登記雙名離婚房何割婚前購房雙父母均資應認定各自贈與能產權登記雙名理解雙贈與雙尚婚姻關系即使雙結婚目購房畢竟能否結婚仍變數雙父母都資情況難推定明確贈與雙同依據《物權》第103條規定共共產或者產沒約定按份共或者共同共或者約定明確除共具家庭關系等外視按份共

⑸ 婚後父母出資給子女買房屬於共同財產嗎

對於婚後父母出資給子女買房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問題,主要看是否有約定及房產登記情況。
對於婚後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的,我們首先要看是否有約定以及約定是否明確,如果父母在出資時與子女及其配偶明確約定該出資為借款或者是對子女單方的贈與,則按約定處理。
如果父母出資時沒有與子女及其配偶進行約定,或者是約定的不明確,且子女及其配偶間也沒有約定。根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如父母沒有特殊約定,婚後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的,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則這種情況下,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
可以看到我國法律首先引導當事人事先約定,以期盡量減少糾紛的發生。但是,基於父母子女間密切的人身關系和特有的中國傳統家庭文化的影響,實踐中父母與子女之間一般並沒有正式贈與合同的存在,或者說沒有一個書面贈與合同的存在,對於是否存在口頭的贈與合同以及贈與合同的內容,在夫妻離婚時往往是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一方父母出全資並且在購買不動產後將不動產登記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考慮到物權法已經實施多年,普通民眾對不動產登記的意義已經有較為充分的認識,在出資後將不動產登記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認定為是父母將出資確定贈與給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最高院相關意見認為符合當事人本意,也符合法律規定的精神。
溫馨提示:為了避免風險,父母可以在購房時登記在自己名下。如果需要登記在子女名下,建議對此進行明確的書面約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⑹ 子女買房父母出錢 是贈與還是借貸

算是贈與。

一、贈與過戶

1、費用 免徵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但是需要增加

⑴公證費 40元/平米*產權證面積

⑶契稅的徵收 不論房產什麼情況都需要徵收全額契稅

其他費用和正常過戶都一樣

2、所需材料

⑴公證處需要賣方夫妻雙方戶口本和身份證復印件一套、買方身份證復印件一份,產權 證復印件一套

⑵不需要經過地稅局直接可以過戶。

⑶房管局需要材料同正常過戶基本一樣只不過還需要公證書原件一份。

二、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6)父母資助子女買房認定為借款擴展閱讀:

房產過戶准備資料

(1)房地產轉移登記申請表;

(2)申請人身份證明;

賣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證原件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如果是已婚的話需要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房產證原件;如果夫妻雙方有一人無法到場的話,必須要先寫份委託書再去公正局公證,戶口本及復印件一份。

買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證原件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戶口本及復印件,如果是單身的話,需要去市民政局開單身證明。

(3)房地產權利證書;

(4)有關行政機關行政決定書,房地產買賣合同書,(按規定需公證,應提交公證房地產買賣合同書)或經公證的房地產贈與書,或經公證房地產繼承證明文件,或房地產交換協議書,或房地產分割協議書;

(5)已設定抵押權的,應提交抵押權人同意的書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強制性轉移的應提交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

(7)非法人企業、組織的房地產轉移,應提交其產權部門同意轉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劃撥、減免地價的土地,應提交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價款證明;

(9)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房地產的,應提交中標確認書、拍賣成交確認書、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書,付清地價款證明;

(10)屬於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應提交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復;

(11)拆遷補償的應提交拆遷補償協議書;

(12)房地產共有人同意轉移的意見書;

(13)收購或合並企業的,應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14)國有企業之間或其他組織之間的房地產調撥的,

應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15)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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