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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關於父母子女發生的新的聞

發布時間:2022-08-13 06:21:49

A. 獨生子女費發放新規定2015

獨生子女費發放新規定:

1.屬於城鎮居民的獨生子女從領證開始每個月有10塊錢的保版健費。

2.在職職權工的單位負責發放保健費,如果無職業則由當地政府發放。

3.獨生子女的父母男的滿了60周歲女的滿了55周歲可以領取計劃生育獎勵金。

4.農村戶籍獨生子女一次性獲得補助金,由當地政府發放。

5.獨生子女如果發生亡故,而父母未再生育的可以申請扶助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七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B. 這些年父母虐待孩子的相關新聞

另一面專題:面對父母虐待,中國兒童束手無策
導語:近日,一男子將其兒子捆綁並丟棄,對此,公安部門僅予以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 。從頻發的虐童事件來看,面對父母虐待,中國的兒童缺乏保護,相關法律散亂無章,不具可操作性,兒童保護制度也付之闕如。
六十秒讀懂專題:中國沒有專門的兒童保護法律體系;大多數父母虐童事件都得不到解決,處罰也非常之輕;盡管早就有撤銷監護權的法律,但語焉不詳,難以實施,直到今年第一次明確有權力撤銷監護權的部門和個人;相比之下,英美等國在保護兒童的法律上要嚴苛周全許多。
1、中國沒有專門的兒童保護法律體系,僅有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也不具可操作性;而英美等國都有專門的兒童保護法律,其中英國至少在1926年、1933年、1980年、1989年、1993年、2004年、2006年、2014年分別頒布了針對兒童保護的法律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勝俊,「我國現行法律中沒有專門的兒童福利法,在相關法律中雖有一些兒童福利方面的條款,但缺乏對保障對象、實施主體、資金來源、保障方法和保障水平的系統規范。」中國沒有專門的兒童保護法律體系,僅有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不具可操作性。與未成年人保護法及相關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幾乎沒有。關於兒童保護的法規僅散見於《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中,在現實中運用混亂。
相比之下,在兒童保護方面,英國可謂典範。英國有關監護制度的法律最早甚至可以追溯到1870年的教育法。跟兒童相關的法律更是數不勝數,試舉幾例:1926年《兒童收養法》、1933年的《兒童和青年法》、1980年的《兒童照料法》、1989年的《兒童法》、1993年的《兒童支持法》、2004年的《兒童法》、2006年《保護脆弱群體法》、2014年《兒童和家庭法》。
在美國,管理家庭事務的權力屬於州權,因此兒童保護的法律及制度主要來自各州。各州都建立了未成年人監護發及家庭法、兒童福利法等周邊法律,此外還有各級法院所做的跟兒童保護有關的判例,當然,還有發達的民間機構從非官方的角度介入兒童保護,這些都是目前中國缺乏的。
2、在中國,多數虐待兒童事件得不到解決,處罰更是非常之輕,《未成年人保護法》中關於處罰的規定只是「勸戒」、「制止」、「行政處罰」;而《治安管理處罰法》對父母虐待孩子的處罰也只是五日以下拘留或警告
長久以來,侵害兒童的處罰都很輕。2006年修正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勸誡、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注意,這里使用的詞彙是「勸誡」、「制止」、「行政處罰」。這導致兒童在被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侵害後,往往只能私了,至多行政處罰。實際上,《未成年人保護法》在司法實踐中很少適用,2014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勝俊公開承認,要適時修改《未成年人保護法》。只不過,這個適時,不知是何時。
例子隨處可取,根據《中安在線》的報道,一個父親將兒子捆綁後丟棄,最終只被判罰了行政拘留五天,警方根據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二)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處罰之輕,難以想像。
3、《刑法》中的虐待罪是自訴案件,如果是父母虐待孩子,對於心智並不健全的兒童來說,主動起訴父母幾乎不可能
虐待兒童並非沒有刑事處罰,《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除了重傷或死亡,虐待罪是自訴案件,對於心智並不健全的兒童來說,主動起訴父母幾乎不可能。所以,刑法保護兒童的作用十分有限。
4、中國雖有撤銷監護權的法律規定,但語焉不詳,幾無實施之可能,直到2015年1月才第一次明確有權力撤銷監護權的部門和個人
撤銷監護權首次出現在中國法律上,是1986年的《民法通則》,該法第十八條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有關單位是哪個單位?有關人員是什麼人員?沒人知道。《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前款所列行為,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照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 有關單位是哪個單位?有關人員是什麼人員?也沒人知道。
這一語焉不詳的粗放型立法直到今年初才略有緩解。201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聯合發布的《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正式實施,哪些「有關部門」有權力撤銷監護權第一次得到確認,根據該意見,有權申請撤銷監護權的有:提出未成年人的其他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當地村(居)民委員會;父母所在單位、民政部門及其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共青團、婦聯、關工委、學校等團體和單位。今年初,第一起由民政局申請撤銷監護權的案件成功實施。
5、自撤銷監護權設立以來,直到2015年才第一次次出現由民政部門申請撤銷監護權資格成功的案例,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民政局向銅山區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撤銷了十歲女童邵某父母的監護權
今年一月份,全國首例由民政部門申請撤銷監護權資格的案件,在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由銅山區民政局提出申請,要求撤銷十歲女孩邵某父母的監護權,因為邵某的父親自她八歲時便開始性侵她,已於去年入獄,而母親在父親入獄後以身體殘疾無力撫養為由,放棄監護權。法院根據《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將監護權判給銅山區民政局,由民政局負責將她寄養在當地居民家中。
6、相比中國,美國的兒童保護法律堪稱嚴苛。美國家長稍有不慎,就會丟失監護權,嚴重者甚至會觸發家長權利終止程序(TPR),一輩子見不到孩子
據美國新聞網站《每日野獸》報道,美國女子薩曼莎僅僅因為自己特殊的性癖好,就被認為對孩子有害,因而失去了孩子的監護權。類似案例不勝枚舉,美國一對夫婦,因為給孩子取名「阿道夫·希特勒」和「雅利安國」,被剝奪了監護權。有時候不僅僅只是撤銷監護權這么簡單,如果父母嚴重或長期地虐待或忽視兒童、性虐兒童、遺棄兒童、患有長期精神疾病、長期酗酒或吸毒導致沒有能力或某些重大犯罪等,各州都有權實施家長權利終止。這是美國保護兒童最強力的手段。如果父母雙方都被實施家長權利終止,那麼將由州政府承擔監護責任,在一定時間內為孩子尋找領養或監護家庭。
7、在預防或制約監護人虐童方面,中國也是一片空白。現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幾乎不可操作;相比之下,美國有強制報告制度,老師、鄰居等在懷疑或知曉兒童虐待或忽視等情形時,應當立即向執法機構或兒童保護機構報告
現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幾乎不可操作,只是原則性條款,法律責任不明確,不是完整的實體法和程序法。至於《民法通則》等普適性法律,對監護人的監督缺少規定,比如第十六條,「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何為有爭議?沒有詳細說明。
而在英美德法日等國,都有完備的監護監督制度,在美國,早在1974年,聯邦便頒布《兒童虐待預防和處理法》(CAPTA),該法規定,強制報告義務的主體在懷疑或知曉兒童虐待或忽視等情形時,應當立即向執法機構或兒童保護機構報告。這里的報告主體涵蓋面非常廣,據統計,美國有18個州規定,任何人都有報告的責任,其餘各州,在規定報告主體方面也是能寬則寬,即使不是報告主體,也可以向執法機構報告兒童虐待情況。

C. 關於父母關愛子女的名人故事

這是老漢曾經在網路知道對網友的回答,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一,一位母親獨自帶著兒子生活,一次隔壁發生爆炸,兒子耳朵聾了,這個熱愛音樂和小提琴的孩子從此一蹶不振。媽媽堅持讓他學琴,總在櫻桃樹下聽他拉琴,錄下來,然後走很遠的路去請老師指教,回來再指導因聾啞沒有音樂老師願意收的兒子。後來,母親花了許多錢給兒子買了助聽器,並送他去做康復訓練,兒子能說能聽了,回來拉琴給媽媽聽,卻發現母親沒有什麼反應,這才知道原來母親一早聽力也衰退了,為了陪他練手語,母親不再開口說話,於是聾啞了。。。

二,為了革命事業,父母四處奔波,毛岸英兄弟從小就過著「吃百家飯、走萬里路」的生活。
毛岸英是毛澤東的長子,為楊開慧所生,曾用名楊永福。1922年10月生於長沙,1950年10月犧牲於朝鮮前線。
1922年10月,毛澤東和楊開慧住在湖南長沙小吳門外的清水塘。當時,楊開慧懷有身孕,已經足月,卻遲遲不見分娩。毛澤東正忙於領導長沙泥木工人舉行聲勢浩大的罷工運動,每天回家很晚。有一天,他見楊開慧愁眉苦臉,就建議她別成天坐在屋裡,出去到嶽麓山一帶轉轉,或許可以生得快一些。第二天,楊開慧按照毛澤東的建議,出去走一走,果然,第三天即10月24日,孩子生了下來。毛澤東抱著這個又白又胖的頭生子,高興極了。正巧,那天是泥木工人大罷工勝利結束的日子,真是雙喜臨門。「就叫他岸英吧!」毛澤東給孩子起了個響亮的名字。
岸英從小就隨父母四處奔波,1924年到上海,1925年回韶山,1926年去廣州。之後,又赴長沙,奔武漢,直到大革命失敗,毛澤東開完「八七」緊急會議,才秘密把妻子楊開慧、保姆陳玉英(人稱孫嫂)和岸英三兄弟送到岳父家———板倉楊宅。毛澤東曾十分感慨地說:「為了革命事業,這些孩子從小就吃百家飯,走萬里路啊!」為了組織秋收起義,毛澤東又遠離親人了。此後,整整三年,毛岸英在媽媽的身邊讀書、成長。

D. 2015年國家對獨生子女戶有什麼新政策

2015年,國家對獨生子女戶沒什麼新的政策。
但你們當地政府是否會出什麼新政策那就不得而知回了。
因此答,你最好還是向當地縣級計生局咨詢。只有他們為你提供的信息才是最准確的,對嗎?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E. 六十歲獨生子女父母費發放新規定2015

《2015年獨生子女費發放相關新規定》具體涉及資金的獎勵是:

1、凡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14周歲止,每年發放獨生子女保障費60元,單方領證的對象發放30元(2006年發放對象為獨生子女出生於1990年7月1日以後的)。根據地區不同的情況,發放的獨生子女費是不同的,這就牽涉到獨生子女費的發放標准。

2、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五至二十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夫妻雙方均有工作單位的,由雙方工作單位各負擔一半;

一方有工作單位,另一方沒有工作單位的,由有工作單位一方的工作單位支付;夫妻雙方均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支付,所需費用由各級計劃生育經費分擔。

3、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周歲止;

4、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5)2015年關於父母子女發生的新的聞擴展閱讀:

發放標准

第三十七條,本省戶籍獨生子女父母,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以下優待獎勵補助:

(一)屬於職工和城鎮居民的,從發證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十元,並可給予適當獎勵。獨生子女保健費和獎勵金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

職工以外的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對於城鎮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時,按一定標准發放計劃生育獎勵金;

(二)屬於農村居民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獎勵或者辦理養老保險;

(三)獨生子女死亡、傷殘後未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給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業、住房、扶貧救濟及子女入托、入學、醫療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

(五)產婦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產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護假。產假、看護假期間,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前款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計劃生育獎勵金具體辦法和扶助金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訂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另行制定。

單方申領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育齡人員(女方年齡在49周歲以內,男方年齡在60周歲以內),單方可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一)沒有結婚的公民依法收養一個子女,自願不再結婚生育也不再收養子女的;

(二)離婚或喪偶前合法生育一個子女或依法收養一個子女且沒有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離婚或喪偶後不再結婚生育也不再收養子女的;

(三)一方再婚前有一個子女,但沒有直接扶養,另一方無子女的,依法再生育一個子女後,初育一方可申領;

(四)再婚夫妻雙方均有一個子女,只有一方直接扶養子女,且再婚前沒有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直接扶養子女方可以單方申領。

F. 2015年婚姻法新規定孩子多大可以選擇父母

任何人都無法預見2015年《婚姻法》是否會對離婚時孩子的判決有何新規定。 但即使修訂,相信也不會偏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如下規定太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7、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9、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10、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1 1、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G. 2015年國務院下發的關於父母投靠子女的文件

夫妻團聚投靠、老人投靠子女、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隨遷入戶。

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三)公安部三局《關於執行戶口登記條例的初步意見》第七條;
(四)《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處理戶口遷移的規定的通知》國發[1977]140號;
(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發貫徹國務院省政府關於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意見的通知》深府[1999]72號;
(六)深圳市公安局《關於隨遷入戶受理審批有關事項的通知》深公(人)字(2003)615號文件;
(七)深圳市公安局《關於恢復隨遷入戶受理及修改補充相關入戶條件工作的通知》深公(人)字(2005)728號文件;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九)《婚姻登記條例》國務院令第387號;
(十)民政部關於啟用新式婚姻登記證等問題的通知(2004年1月19日民辦函[2003]166號);
(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十二)《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1999年民政部第14號;
(十三)司法部關於辦理收養法實施前建立的事實收養關系公證的通知(1993年12月29日司發通(1993)125號);
(十四)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啟用新式收養登記證書的通知(民辦函[1999]3號1999年7月7日);
(十五)民政部關於在辦理收養登記中嚴格區分孤兒與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的通知1992年8月11日民婚函〔1992〕263號;
(十六)收養登記檔案管理暫行辦法(民發[2003]181號);
(十七)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骨齡鑒定」能否作為確定刑事責任年齡證據使用的批復(2000年2月21日發布);
(十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採用人類白細胞抗原作親子鑒定問題的批復(1987年6月15日法(研)復[1987]20號;
(十九)公安部關於啟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有關事項的通知(1995年12月19日);
(二十)衛生部、公安部關於統一規范《出生醫學證明》的通知(衛婦發[1995]第10號1995年11月6日);
(二十一)公安部《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工作規范》公通字(1998)56號等。

數量及方式
受市政府當年計劃指標限制,符合條件按申請時間先後審批。

條件
(一)夫妻團聚投靠入戶,需具備以下條件:
1、夫妻一方是深圳市常住戶口,另一方是內地常住戶口;
2、夫妻合法登記,分居時間滿三周年;
3、申請遷入一方如果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的,必須是無業人員;
4、該戶家庭內不能發生過被視為超計劃生育的事實;
5、申請遷入一方如果有未成年的子女則必須攜帶,如果要求攜帶18周歲以上的子女,則其必須在高中以下教育階段正式在校就讀且不得超過20周歲;
6、本省生源的大中專院校在讀學生戶口未遷至學校,尚隨本省戶口父或母的,且隨父或母一起申請遷入的,不受年齡限制,不受在讀院校所在地限制;
7、申請人不得具有同時向我市其他政府部門申請(招調)遷入的情形。
(二)老人投靠子女入戶,需具備以下條件:
1、老人雙方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必須雙方同時符合條件一並提出申請;
2、老人雙方身邊均無子女;
3、凡多子女的申請人,根據其子女戶籍地的情況,按「就近不就遠、就小不就大」的戶口遷移原則處理;
4、老人或被投靠子女在深圳有房屋產權。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入戶,需具備以下條件:
1、內地戶口該子女系未成年人,如果超過18周歲,則其必須在高中以下教育階段正式在校就讀且不得超過20周歲;
2、該戶家庭內不能發生過被視為超計劃生育的事實;
3、全面審核後認為該子女戶口曾因合理理由當年未隨同父(母)遷入,現須投靠登記為深圳常住戶口的父(母);
4、其父母戶口均在本市但不在一戶內的,按照規定應當並戶的應先行並戶,因客觀因素暫不能並戶的按母親優先原則受理申請。

H. 2015離婚孩子撫養權問題

關於撫養權的定義 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撫養有婚生的撫養與非婚生的撫養之分,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各種原因的出現與發生,導致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婚姻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時確定子女撫養的具體辦法 哺乳期內的子女的撫養。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這是因為用母乳哺養,對嬰兒的生長發育最為有利。從嬰兒的生長發育的利益考慮,夫妻離婚後,凡是正處於用母乳喂養的子女,應依法由哺乳的母親撫養。 但現實生活中,也有許多孩子出生後,是不用母乳喂養的。對於這樣的情況,當夫妻離婚時,如何判定孩子的撫養歸屬?司法解釋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親生活:一是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並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或母親的品行不端不利於子女成長的,或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撫養子女的等等。 兩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 本條還規定:「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夫妻離婚後,對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議決定。因此,當父母雙方對撫養未成年子女發生爭議時,法院應當進行調解,盡可能爭取當事人以協議方式解決。在當事人雙方自願、合法的前提下,協商決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撫養,或隨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對上述幾種撫養方式的解決,法院都是可以准許的。 如果當事人雙方因子女撫養問題達不成協議時,法院應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妥善地作出裁決。但應注意以下問題: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親和母親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 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 父母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 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應予准許。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對單方負擔全部撫育費的請求,不予准許。 ★ 子女撫養歸屬的變更。父母離婚後,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根據父母雙方或子女的實際情況的變化,依法予以變更。撫養歸屬的變更,有兩種形式:一是雙方協議變更。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只要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則應予准予;二是一方要求變更。凡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准許。另外,對於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其他規定 應當注意的是: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雙方對此不能達成協議時,應另行起訴。這是因為:這一在新情況下提出的訴訟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的離婚問題和夫妻財產的處理問題,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之時不存在(或已解決)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因此,它不是原離婚案件訴訟程序的繼續,也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錯誤的糾正,所以,應當作為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I. 2015年獨生子女傷殘有什麼新政策

國家衛計委表示,2014年起獨生子女的傷殘、死亡家庭特別扶助金標准分別提高到城鎮每人每月270元、340元,農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
國家衛生計生委新聞發言人姚宏文10日在新聞發布會上說,今年起將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特別扶助金標准分別提高到城鎮每人每月270元、340元,農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
姚宏文介紹2014年人口計生工作打算時說,2014年要完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體系,落實好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的幫扶政策。各地還要開展多種形式的關懷關愛工作,擴大創建幸福家庭活動的試點范圍,全面開展新家庭計劃。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七條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發展經濟,給予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優惠;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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