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獨生子女有陪護假嗎
獨生子女家庭享受的保障也有所提高。
條例規定,將本市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父母一次性經濟幫助金額由不少於5000元提高至不少於10000元。
獨生子女傷殘、死亡的,其父母可以按照規定領取特別扶助金。
此外,獨生子女父母需要護理的,獨生子女每年可獲得累計不超過十個工作日的護理假。
B. 獨生子女父母生病陪護假多少天2021年新規定
獨生子女父母生病陪護假多少天2021年的新規定大概在30天只要他的病情穩定以後你就可以上班單位
C. 獨生子女護理假
獨生子女家庭享受的保障也有所提高。
條例規定,將本市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父母一次性經濟幫助金額由不少於5000元提高至不少於10000元。
獨生子女傷殘、死亡的,其父母可以按照規定領取特別扶助金。
此外,獨生子女父母需要護理的,獨生子女每年可獲得累計不超過十個工作日的護理假。
D. 獨生子女護理假是多久
中國多地立法明確獨生子女護理假制度。福建、湖北、黑龍江、廣西、海南、重慶六個省區市在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配套法規中規定了獨生子女護理假。2018年7月25日,《河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草案)》,草案規定,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其子女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每年累計不少於20日的護理假。10月23日,《內蒙古自治區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規定,贍養人為獨生子女的,其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每年累計二十日的陪護假。
E. 廣西獨生子女父母生病住院有陪護假嗎
法律分析:可能有的。依據廣西出台的政策是可以享受的。
法律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 第一條 如果年滿60歲的父母患病住院,廣西的獨生子女可以享受每年累計不超過15天的帶薪護理(稱護理假)。
F. 獨生子女陪護假多少天2021年新規定
獨生子女父母一方年滿60周歲的,獨生子女每年(從其父母一方滿60周歲起按照周年計算)享受5天陪護父母假,不包含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職業假。獨生子女每年享受的陪護假應當在當年內使用,不能結轉到下一年使用,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陪護假期間的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單位照發。例如,獨生子女父母中的一方在2021年12月1日時年滿六十周歲,則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間,獨生子女可以享受五天陪護父母假。
中國多地立法明確獨生子女護理假制度。福建、湖北、黑龍江、廣西、海南、重慶六個省區市在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配套法規中規定了獨生子女護理假。
《內蒙古自治區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該《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提出贍養人為獨生子女的,其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每年累計二十日的陪護假。
明確贍養人應當依法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贍養人應當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不低於其家庭成員的平均生活水平,不得以放棄繼承權、一次性給付贍養費、老年人婚姻變化、分戶生活等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親屬要求老年人給予經濟資助或者物質幫助,或者要求老年人承擔其因婚姻、購置資產等原因形成的債務,老年人有權拒絕。
G. 獨生子女陪護假國家最新規定
法律分析:女職工生育享受九十八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十五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可增加產假十五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四個月流產的,享受十五天產假;懷孕滿四個月流產的,享受四十二天產假。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准由用人單位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五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H. 鐵路有獨生子女護理假嗎
對於獨生子女來說,現在根據規定是有護理假的,如果父母生病住院,可以申請請假陪護
I. 獨生子女陪護假國家規定
法律分析:對於獨生子女陪護假是,國家未作專門規定,一些地方法規對此是有規定的。根據媒體的統計,我國福建、廣西、海南、湖北等16地,均有推出獨生子女護理假政策。但各地對此的規定有所不同,一般可以申請不超過20日的帶薪假期。
以深圳市為例,根據《深圳經濟特區養老服務條例(草案)》,年滿60周歲的老年人在其住院治療期間,其獨生子女可以申請不超過20日的護理假,並且這20日的假期,是帶薪假期,不會影響到個人的出勤和福利待遇。不過草案公布後,引起爭議,目前關於護理假的內容已刪去。
法律依據:《深圳經濟特區養老服務條例》
第十五條 老年人養老以居家養老為基礎。依法負有贍養、扶養老年人義務的子女、配偶及其他人員,應當依法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
第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體系,推動和支持社會力量,依託社區,按照就近便利、安全優質、價格合理的原則,為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務:
(一)日間托養、助餐、助浴、助潔、助行、代繳代購等;
(二)居家護理、健康體檢、健康管理、醫療康復、安寧療護等;
(三)關懷訪視、心理咨詢、情緒疏導等;
(四)教育培訓、文化娛樂、體育健身、休閑養生等;
(五)安全指導、應急救助等;
(六)法律咨詢、識騙防騙宣傳、人民調解、法律援助等。
第十七條 市、區民政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等部門根據養老服務內容,制定社區養老公共服務目錄,明確服務種類、性質、內容和費用標准。
第十八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補貼和其他激勵措施引導、支持養老服務機構開展家庭養老床位建設,完善居家養老、社區養老、機構養老相互銜接的專業化長期照護服務體系,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居家養老提供專業化照護服務。
第十九條 區民政部門應當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為失能老年人家庭照護者提供下列服務:
(一)家庭照護服務技能培訓;
(二)心理健康咨詢和干預服務;
(三)替代老年人家庭照護者為重度失能老年人提供臨時或者短期照護。
第二十條 老年人家庭進行生活設施無障礙改造,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以向社區基層組織提出申請,由街道辦事處匯總報送區民政部門審定後,按照下列方式給予資助:
(一)屬於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家庭的,由區財政給予一定補貼;
(二)屬於特困老年人家庭的,由區財政給予全額資助。
前款具體辦法由市民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民政部門應當建立社區高齡老年人巡訪制度,定期對高齡老年人的生活狀況進行上門巡訪或者電話巡訪。
第二十二條 鼓勵醫療機構、養老服務機構、物業服務企業、家政服務企業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提供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可以委託相關社會組織和專業機構運營管理。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公建民營、提供場地、租金補貼等方式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服務機構。
第二十三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老舊住宅區的坡道、公廁、樓梯扶手、電梯等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的無障礙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