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孩子戶口投靠父母要什麼條件
1.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任何條件限制;(註:如屬政策外生育的,以父母親接受政策外生育處理已滿5年為前提)。
2.成年子女照顧父(母)親,以父(母)親有自己的產權房屋(包括產權單位出具證明同意分配或安排居住的房屋)和身邊無子女以及共同生活為條件,允許一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入戶。
二、申請人持父母、子女《戶口簿》、父母《結婚證》、子女《出生證》或《出生醫學證明》、《生育證》或《生育服務證》,屬獨生子女的提供《獨生子女證》,到 人口管理科戶口受理窗口申領申請表,填妥後,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未成年子女投靠入戶的提供以下材料:
1.父(母)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子女的《戶口簿》。
2.父母的《結婚證》。
3.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
4.市外遷入的提交申請人書面入戶申請。
5.市外遷入的提交遷出地鎮級以上計劃生育部門簽發的父母《計劃生育服務證》或鎮以上計生管理部門簽發、出具的證明申請人屬政策內生育的有效證件、證明。
成年子女照顧父母入戶的提供以下材料:
1.父(母)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申請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房產證》或單位《房產證》與產權單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證明,或房管局發出的非臨時租住的《房屋使用證》。
3.申請人的《出生醫學證明》,或縣級以上公證機關簽發的《親屬關系公證書》或其他證實雙方關系的權威原始憑據,或遷出地派出所出具的雙方關系證明。
4.遷入地派出所或父母、子女工作單位出具的父(母)身邊無子女情況證明,或有效的權威憑證。
5.配偶隨遷的提供《結婚證》,未成年子女隨遷的提供《出生醫學證明》。
6.18周歲以上的未婚人員提供遷出地民政部門或鎮級管理部門出具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B. 子女投靠父母戶口遷移條件及程序
法律分析: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或穩定生活來源為基本落戶條件。子女投靠父母的,子女年齡不超過法定婚齡且未婚又無正式工作。投靠人系在職幹部、職工的,按工作調動辦理戶口遷移。申請遷入地派出所受理並核實相關材料,報分、縣(市)局核准並簽發《戶口准遷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C. 子女投靠父母落戶的辦理流程是什麼
1、申請人持需提供的材料,並填寫《申報戶口登記表》,向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
2、派出所對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戶口材料補正告知書》;提交材料齊全的,經調查核實後,對不符合條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對符合條件的出具《申報戶口受理單》並向分局呈報;
3、分局經審查,對不符合條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書》,對符合條件的開具《准予遷入證明》。
註:辦理地址: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
監督電話:85399110
辦理結果網上查詢地址:http//www.whga.gov.cn
D. 求解子女投靠父母落戶需要哪些手續
所需手續: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書面申請;2、父母《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內屬父母離婚容判養的須提供《離婚證》及判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或公安機關出具的父母子女關系證明;3、父母住房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如①房屋產權證;②房屋使用權證;③經市房交所登記的購房合同、按揭抵押合同;④單位總產權證及分房通知單);4、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戶口證明或《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5、16周歲至19周歲子女學籍證明;6、民警調查報告;7、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如子女戶口與父母不在一起的子女《出生醫學證明》或公安機關的父母子女關系證明等)。
E. 子女投靠父母最新規定
根據戶籍管來理規定源,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任何條件限制。成年子女照顧父母親,以父母親有自己的產權房屋(包括產權單位出具證明同意分配或安排居住的房屋)和身邊無子女以及共同生活為條件,允許一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入戶。
申請人持父母、子女的戶口簿、父母結婚證、子女出生證或出生醫學證明、生育證或生育服務證,屬獨生子女的提供獨生子女證,到人口管理科戶口受理窗口申領申請表,辦理遷戶業務。
《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F. 子女投靠父母 戶口遷移具體流程
G. 子女想把戶口遷入父母戶口裡需要什麼手續
法律分析:子女隨父母戶口遷移,屬於投靠親屬落戶的情形。子女投靠父母所需材料:戶口薄、出生證或父(母)子(女)關系證明等,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必須出具未婚證明。直接去當地公安部門戶籍科辦理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H. 子女投靠父母落戶條件
子女投靠父母落戶條件如下:
1、父母有自己的產權房屋身邊無子女;
2、共同生活為條件,該產權房包含:產權單位出具證明同意分配或安排居住的房屋。滿足其中一個條件才允許一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入戶。
戶口,是指國家主管戶政的行政機關所製作的,用以記載和留存住戶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書。也是我們每個公民的身份證明。
戶籍是對自然人按戶進行登記並予以出證的公共證明簿,記載的事項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親屬、婚姻狀況等。它是確定自然人作為民事主體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
戶籍地是指經公安機關登記的,載明於居民戶口本和身份證的戶口所在地。根據我國戶口登記條例和現行的戶籍管理制度,新生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即應由戶主、親屬、撫養人等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戶籍地可以因自然人戶口遷移進行相應變更。
戶口遷移的常見情形包括:戶口由外省市遷入、戶口遷出、戶口區域內遷移等。
戶口遷移證是公民的戶口所在地變動時,由原戶口所在地遷往新落戶地址的憑證。由戶口遷出地的公安機關(高校由校公安派出所)開具。持證人到達遷入地後,須在有效期內將戶口遷移證交給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入戶。
公民的戶口登記項目中公民職業、服務處所、文化程度、公民婚姻狀況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或出現差錯以後可以到當地公安機關申請進行變更更正登記。辦理戶口登記事項變更一般需要出示相關證明材料,並經過公安機關的審核。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I. 成年子女遷移戶口投靠父母需要什麼手續
所需手續: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書面申請;2、父母《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屬父母離婚判養的須提供《離婚證》及判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或公安機關出具的父母子女關系證明;3、父母住房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如①房屋產權證;②房屋使用權證;③經市房交所登記的購房合同、按揭抵押合同;④單位總產權證及分房通知單);4、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戶口證明或《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5、16周歲至19周歲子女學籍證明;6、民警調查報告;7、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如子女戶口與父母不在一起的子女《出生醫學證明》或公安機關的父母子女關系證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