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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父母強迫子女不能離婚

發布時間:2022-08-09 00:51:20

⑴ 父母親逼子女離婚違不違法不想離婚,怎麼應對父母

其實很多做父母的,認為他們是能夠干涉子女的任何事情的,我想讓你嫁給誰就嫁給誰,我想讓你娶誰就娶誰,我想讓你離婚就離婚。其實並不是這個樣子的,如果說父母逼迫子女離婚的話,這樣是涉嫌違反了國家的一個婚姻法,還有對結婚自由的一個規定,如果說他能來採取一些暴力的手段,干涉孩子們的一個嫁娶生活的話,那是觸犯了國家刑法的有關規定,會是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如果說你的爸爸媽媽非要你離的話,那你可以直接跟他們談,我不想離婚,然後把事情說開,說清楚,並且讓他們不要再提這個事情,否則的話,那就離他們遠遠的。在這種情況之下,你一定要給你的老公或者是妻子足夠的一個安全感,千萬不要讓他覺得說你能夠受外界的一個左右,你不愛他。

⑵ 婚姻法_因一方家人強迫自己子女離婚的,要負什麼責任

「婚姻法_因一方家人強迫自己子女離婚的,要負什麼責任?」---這是一個偽命題。

「如果女兒不離婚;就斷絕父女關系」---這是不可能發生的。不用怕。

「女方的父母不同意女兒現在的處境,便做了一個迫使女兒離婚的決定,」---這是父母深愛女兒的一種表現形式。你應該學習從不同的角度來看待同一個事情。理解女方的父母。

「讓人感到萬般凄涼而絕望的邊緣,這應該是誰的錯?」---這多數是你的錯。相信你沒有能力讓女方相信跟你在一起,會很幸福。你愛你的老婆嗎?你尊重你老婆和她的家人嗎?

「我希望能在這上面找到一線生機,給我一個能讓我可以挽回的辦法。讓一個破碎的家再次回到以前那歡樂祥和的過去。」---如果你願意多愛你的老婆一點,多尊重你老婆和她的家人一點,相信這就是一個能讓你可以挽回的好辦法。

希望你認真的反省一下自己可能存在的不足。真誠地愛你的老婆,尊重你老婆和她的家人。
擔當起一個老公和女婿應該盡力的責任。

祝願你在新的一年裡,開開心心的擔當起一個老公和女婿應該盡力的責任。有個歡樂祥和的家。
也祝願你在新的一年裡,身體健康,萬事順利。

⑶ 父母親逼子女離婚違不違法

違法,但是否構成犯罪需要具體情況來看。根據我國法律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我國公民享有婚姻自由的權利,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情節嚴重的,甚至可能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權利的行為。這里所規定的「暴力」,是指使用捆綁、吊打、禁閉、強搶等手段,使被干涉者不能行使婚姻自由的權利。「暴力干涉」是構成犯罪的主要特徵,沒有使用暴力的,不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採取的暴力行為,不足以干涉被害人行使婚姻自由權利的,也不構成犯罪。
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屬於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在沒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況下,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機關提出控告的才處理,對於被害人不控告的,司法機關不能主動受理,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但如果被害人受強制或者威嚇而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關系基本原則】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的婚姻家庭行為】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⑷ 父母以斷絕關系來威脅我不能離婚怎麼辦

您好,您有婚姻自由。隨您了,但是您一定要想好了,父母的想法不見得不對。年輕人畢竟年輕啊。
那你們的夫妻關系還能維持下去嗎?有孩子嗎?如果維持不下去且有孩子那就得慎重的考慮了,那就和父母說明白什麼情況,心平氣和的和父母交流不要吵架;如果維持得下去並且有孩子,那就為了孩子有個完整的家庭,你們夫妻倆言歸於好,好好過日子。假如你非要離婚,你父母堅決不同意,那你就得做好打持久戰的准備,想想辦法讓你的父母知道你們真的過不下去了。總之最重要的一點就是有事好好商量,不要吵,能不離就不離,安安心心過日子多好呢!

⑸ 老婆現在起訴離婚,但是這些都是他父母強制干涉子女婚姻造成的,法院會怎麼判

你老婆現在起訴離婚,這都是她父母強制干涉子女婚姻造成的,其實這種夫妻倆個人本事還有感情,沒有多少矛盾,這樣的離婚可以協商解決,沒必要讓法院判,

⑹ 父母用斷絕關系逼子女離婚怎麼辦

婚姻自由,父母及其他任何人都無權干涉,如果你們兩個想繼續維持婚姻,那麼就和公婆分家析產,出來單過。不存在斷絕關系的公證,如果父母將財產贈予他人,你們干涉不了,家務事,法律解決起來略顯無奈,還應該找出問題關鍵,好好解決。

說來說去還是得獨立,不管是經濟上,還是精神上,什麼時候不斷奶什麼時候就得受制於人,不管這個人是親爹媽還是親老公,抑或是以後的親兒子。

所以,中年人,特別是中年女人啥時候都不能放棄自己,不能放棄自己的成長,不能放棄自己的獨立。如果沒事可做,就賺錢吧,因為如果這個時候你手上有大把的銀子,完全可以瀟灑地說,媽,您休息休息,孩子我自己看,我們夫妻的事情我們自己解決。

即便真的離婚過不下去,也可以帶著幫你看娃的勞苦功高的爹媽隨便度個假,相信親爹親媽都要高看你一眼。有時候,人性就是這么回事,看到你即便離婚了還活得風生水起的樣,爹媽的焦慮估計也能減輕不少。你若盛開,芬芳自來,沒准你的第二春也就快了。

⑺ 父母親逼子女離婚違不違法

父母逼子女離婚就是違反了婚姻法,婚姻自由,他人是不能幹涉的

⑻ 我們倆雙方父母逼我們離婚,我們該怎麼辦

離婚自由,任何父母都不得強迫子女離婚。其次,如果女方出於孝順父母被迫離婚,你可以不同意協議離婚,讓女方起訴至法院,在法庭上你堅持不離婚,那麼法院認為你們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法院對女方第一次提出離婚的要求是不會判離的。

⑼ 女方家裡迫使我們離婚

我是學習法律的
遇到這樣的事情我們很同情你
也真心的想幫你
事情既然已經這樣
就應該用法律的手段解決
下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希望你仔細閱讀 幫助你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結 婚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四章 離 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准則。
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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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結 婚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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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十三條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二十三條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三十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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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離 婚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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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四條 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
第四十五條 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條 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 其他法律對有關婚姻家庭的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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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變通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區制定的變通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第五十一條 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參見《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⑽ 女方父母逼迫女兒離婚,但女方從內心不願意離婚,但女方考慮父母的感受,聽從了安排,請問該怎麼辦呢

你好,最好和女方獨自談談,到底離婚的是你們兩個還是父母兩人。
似乎沒有發現你有做過自我檢討,你是不是有些不太冷靜?要知道一個巴掌拍不響,有沒有想過也許毛病出在自己身上?在好好檢討一下自己,也許會找到原因,不要太過看重自己的付出,我並不是要否定你對家人對孩子的愛,可愛有愛的方式,有愛的能力一說,多檢討自己是不會有錯的,先不要否定妻子,覺得自己很委屈,這樣你才能冷靜下來,理性的思考:現在再來說說你的妻子,她要和你離婚,並且沒有能說服人的理由,那麼,先不要把她想的太壞,要仔細的觀察她,她是心有所屬?還是另有難言之隱?誠懇的和她交流,告訴她你的困惑,讓她看到希望,看她怎麼說?有問題解決問題,如果真的是你不願看到的最壞的原因,也要考慮能不能原諒她,畢竟大千世界,誘惑太多,誰能保證自己永不犯錯誤?有一句話說的有點道理「不是你不被誘惑,而是誘惑不夠大」假如你絕對不能容忍她背叛你,那你要有所准備,把損失降到最小,對孩子對自己,包括對妻子,把目光放遠一些,為你的孩子、為你的下半生留出最大的迴旋餘地,應該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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