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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子女投靠父母規定

發布時間:2022-08-07 22:40:20

A. 成年子女可以投靠父母入戶嗎

法律分析:申請人持父母、子女《戶口簿》、父母《結婚證》、子女《出生證》或《出生醫學證明》、《生育證》或《生育服務證》,屬獨生子女的提供《獨生子女證》,到人口管理科戶口受理窗口申領申請表。

父母子女投靠入戶需要提供的審核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書面申請;

(2)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3)提供《出生醫學證明》或雙方關系證明。

(4)夫妻同時遷入的還應出具結婚證書;

(5)已達到法定婚齡的子女投靠父母,還應出具婚姻登記機關的未婚證明。

據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處理戶口遷移的規定》的通知

(二)市、鎮職工在農村的父、母,不得遷入市、鎮。如確無親屬依靠,生活難以自理,必須到市、鎮投靠子女的,可准予落戶。市、鎮職工寄養在農村的十五周歲以下的子女,或原在農村無親屬照顧的十五周歲以下的子女,可准予在市、鎮落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管理條例》 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

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B. 父母投靠子女隨遷政策

法律分析:為規范好父母投靠子女戶口隨遷,國務院對戶口遷移及子女隨遷制定了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處理戶口遷移的規定的通知》 處理戶口遷移的原則:從農村遷往市、鎮(含礦區、林區等,下同),由農業人口轉為非農業人口,從其它市遷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要嚴加控制。從鎮遷往市,從小市遷往大市,從一般農村遷往市郊、鎮郊農村或國營農場、蔬菜隊、經濟作物區的,應適當控制。從市、鎮遷往農村,從市遷往鎮,從大市遷往小市的,以及同等市之間、鎮之間、農村之間的遷移,理由正當的,應准予落戶。農村人口之間的通婚,對有女無兒的戶,應准許男到女家落戶。(一)與市、鎮職工、居民結婚的農村人口(包括上山下鄉知識青年),應在農村參加集體生產勞動,不得遷入市、鎮,其子女也應在農村落戶。對確因長期病殘生活難以自理,農村又無親屬依靠的,可准在市、鎮落戶。(二)市、鎮職工在農村的父、母,不得遷入市、鎮。如確無親屬依靠,生活難以自理,必須到市、鎮投靠子女的,可准予落戶。市、鎮職工寄養在農村的十五周歲以下的子女,或原在農村無親屬照顧的十五周歲以下的子女,可准予在市、鎮落戶。(三)符合國家規定調動的職工及隨遷家屬(隨職工共同生活的市、鎮吃商品糧人口),和按照國家規定招收、分配的職工、學生,准予落戶。從農村招收的臨時工、合同工、輪換工和亦工亦農人員,其戶口不得遷入市、鎮。縣及縣以下集體所有制職工是農村戶口的,不得轉為吃商品糧人口。社隊工業勞動者,不得轉為吃商品糧人口。(四)按照國家規定批准退休的職工,需要回市、鎮家中的,准予落戶。(五)批准退學、休學人員,符合國家規定返回市、鎮家中的,准予落戶。(六)上山下鄉知識青年,因病殘或家庭有特殊困難,符合國家規定,需要返回市、鎮家中的,經市、縣知識青年上山下鄉辦公室審查同意,准予落戶。(七)調在青藏高原地區工作的職工,他們的家屬因氣候不適應或無法隨身扶養,需遷回市、鎮,農村家中,或將未成年子女寄養在親屬處的,准予落戶。從事地質勘探等野外流動性較大工作的女職工,生了小孩,無法隨身扶養,要求送回市、鎮或農村家中扶養的,准予落戶。(八)復員、退伍軍人,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有關規定,符合從哪裡來回哪裡去的原則,經市、縣復退軍人安置辦公室安置在市、鎮的,准予落戶。(九)軍隊幹部的家屬的戶口遷移,按照中央軍委和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辦理。(十)對自由流動的人口應予勸阻,動員還鄉。已從人口稠密地區流入邊遠人口稀少地區農村定居,並在生產隊參加勞動的自流人口,應准予落戶。落戶前要同流出地聯系,查明有關情況。落戶後要通知流出地注銷戶口。(十一)刑滿釋放、解除勞教和清理出來的就業人員,家在市、鎮符合釋放、清理條件的,經有關勞改單位事先同遷入地公安機關聯系後,憑省、地公安機關勞改部門發給的證件,准予落戶。家在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放回時要從嚴控制。

C. 子女投靠父母最新規定

忍父母投靠子女人沒沒什麼限制,先確認下了,然後以後的這個養老保險什麼的都可以在原來的地方交

D. 子女投靠父母落戶條件

我國的戶口登記條例規定,一般情況下,子女投靠父母落戶的條件是:1、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不受任何條件限制;2、成年子女照顧父母的,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1)父母有自己的產權房屋身邊無子女;(2)共同生活為條件。該產權房包含:產權單位出具證明同意分配或安排居住的房屋。滿足其中一個條件才允許一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入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五條規定,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E. 子女投靠父母最新規定

根據戶籍管來理規定源,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任何條件限制。成年子女照顧父母親,以父母親有自己的產權房屋(包括產權單位出具證明同意分配或安排居住的房屋)和身邊無子女以及共同生活為條件,允許一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入戶。

申請人持父母、子女的戶口簿、父母結婚證、子女出生證或出生醫學證明、生育證或生育服務證,屬獨生子女的提供獨生子女證,到人口管理科戶口受理窗口申領申請表,辦理遷戶業務。

《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F. 孩子戶口投靠父母要什麼條件

1.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任何條件限制;(註:如屬政策外生育的,以父母親接受政策外生育處理已滿5年為前提)。
2.成年子女照顧父(母)親,以父(母)親有自己的產權房屋(包括產權單位出具證明同意分配或安排居住的房屋)和身邊無子女以及共同生活為條件,允許一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入戶。
二、申請人持父母、子女《戶口簿》、父母《結婚證》、子女《出生證》或《出生醫學證明》、《生育證》或《生育服務證》,屬獨生子女的提供《獨生子女證》,到
人口管理科戶口受理窗口申領申請表,填妥後,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未成年子女投靠入戶的提供以下材料:
1.父(母)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子女的《戶口簿》。
2.父母的《結婚證》。
3.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
4.市外遷入的提交申請人書面入戶申請。
5.市外遷入的提交遷出地鎮級以上計劃生育部門簽發的父母《計劃生育服務證》或鎮以上計生管理部門簽發、出具的證明申請人屬政策內生育的有效證件、證明。
成年子女照顧父母入戶的提供以下材料:
1.父(母)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申請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房產證》或單位《房產證》與產權單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證明,或房管局發出的非臨時租住的《房屋使用證》。
3.申請人的《出生醫學證明》,或縣級以上公證機關簽發的《親屬關系公證書》或其他證實雙方關系的權威原始憑據,或遷出地派出所出具的雙方關系證明。
4.遷入地派出所或父母、子女工作單位出具的父(母)身邊無子女情況證明,或有效的權威憑證。
5.配偶隨遷的提供《結婚證》,未成年子女隨遷的提供《出生醫學證明》。
6.18周歲以上的未婚人員提供遷出地民政部門或鎮級管理部門出具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G. 子女投靠父母規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根據戶籍管理規定,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任何條件限制。成年子女照顧父母親,以父母親有自己的產權房屋(包括產權單位出具證明同意分配或安排居住的房屋)和身邊無子女以及共同生活為條件,允許一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入戶。申請人持父母、子女的戶口簿、父母結婚證、子女出生證或出生醫學證明、生育證或生育服務證,屬獨生子女的提供獨生子女證,到人口管理科戶口受理窗口申領申請表,辦理遷戶業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H. 成年子女要如何才能投靠父母落戶

申請人持父母、子女《戶口簿》、父母《結婚證》、子女《出生證》或《出生醫學證明》、《生育證》或《生育服務證》,屬獨生子女的提供《獨生子女證》,到人口管理科戶口受理窗口申領申請表。

父母子女投靠入戶需要提供的審核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書面申請;

(2)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3)提供《出生醫學證明》或雙方關系證明。

(4)夫妻同時遷入的還應出具結婚證書;

(5)已達到法定婚齡的子女投靠父母,還應出具婚姻登記機關的未婚證明。

據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處理戶口遷移的規定》的通知

(二)市、鎮職工在農村的父、母,不得遷入市、鎮。如確無親屬依靠,生活難以自理,必須到市、鎮投靠子女的,可准予落戶。市、鎮職工寄養在農村的十五周歲以下的子女,或原在農村無親屬照顧的十五周歲以下的子女,可准予在市、鎮落戶。

戶口的遷移程序

應遵循人戶一致和居住地登記的原則。公民遷移,除在本戶口管轄區內移居,只作住址變動登記,不作遷出、遷入登記外,凡是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的,均可辦理遷出、遷入登記。

戶口的辦理步驟

遷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請後,責任區民警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調查核實並提出意見,由主管所領導簽署意見,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戶政部門審批。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戶口遷移

I. 子女要投靠父母,在戶口遷移上有什麼限制,具體

子女投靠父母審批條件
(1)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任何條件限制;(註:如屬政策外生育的,以父母親接受政策外生育處理已滿5年為前提)。
(2)成年子女照顧父(母)親,以父(母)親有自己的產權房屋(包括產權單位出具證明同意分配或安排居住的房屋)和身邊無子女以及共同生活為條件,允許一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入戶。
申請人持父母、子女《戶口簿》、父母《結婚證》、子女《出生證》或《出生醫學證明》、《生育證》或《生育服務證》,屬獨生子女的提供《獨生子女證》,到 人口管理科戶口受理窗口申領申請表,填妥後,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未成年子女投靠入戶的提供以下材料: [1]父(母)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子女的《戶口簿》(均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 [2]父母的《結婚證》(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 [3]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 [4]市外遷入的提交申請人書面入戶申請; [5]市外遷入的提交遷出地鎮級以上計劃生育部門簽發的父母《計劃生育服務證》(適用於廣東省內遷入人員)或鎮以上計生管理部門簽發、出具的證明申請人屬政策內生育的有效證件(均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證明(適用於廣東省外遷入人員)。
不能提供上述證件、證明的,提交手續完備的《佛山市計劃生育情況審核表》; [6]遷入集體戶的提交該集體戶單位同意接收證明及集體戶口簿的地址頁(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 (2)成年子女照顧父母入戶的提供以下材料: [1]父(母)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均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申請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均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 [2]《房產證》或單位《房產證》(均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與產權單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證明,或房管局發出的非臨時租住的《房屋使用證》(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 [3]申請人的《出生醫學證明》(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或縣級以上公證機關簽發的《親屬關系公證書》(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或其他證實雙方關系的權威原始憑據(持原件的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或遷出地派出所出具的雙方關系證明。 [4]遷入地派出所或父母、子女工作單位出具的父(母)身邊無子女情況證明,或有效的權威憑證(持原件的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 [5]配偶隨遷的提供《結婚證》(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未成年子女隨遷的提供《出生醫學證明》(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 [6]18周歲以上的未婚人員提供遷出地民政部門或鎮級管理部門出具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7]市外遷入的提交申請人書面入戶申請; [8]市外遷入的49周歲以下已婚育齡人員提交手續完備的《遷入佛山市育齡人員計劃生育情況審核表》。 3、申請人到前台辦理受理手續後,人口管理科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決定;2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審批結果;獲批準的簽發《准遷證》,每證收取工本費4元。 申請人持《准遷證》第二聯回原戶籍地辦理《戶口遷移證》,再持《准遷證》第三聯、戶口遷移證、居民身份證、本市戶口簿到禪城公安 分局人口管理科戶口辦理窗口辦理入戶。

J. 已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戶條件

一、已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戶條件
1、已婚子女投靠父母遷戶口,在法律上面沒有準確的文件規定,主要都是根據當地戶籍部門文件為準的。戶籍改革以後,各地對於已婚子女投靠父母遷戶口的要求以及條件不同,當地是否可以在未離婚情況下投靠父母遷戶口需要到父母戶口所在地進行咨詢並按照當地要求申請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第八條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
二、落戶口需要什麼材料
落戶口需要的材料:
1、本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2、本人戶口本原件和復印件;
3、如果是工作遷移,需要新公司開具工作證明或者新的勞動合同。如果是結婚遷移,需要攜帶結婚證以及房產證,房產證上只能是本人或者本人配偶的姓名,其他人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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