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父母投靠子女落戶利弊
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不受身邊有無子女限制,且在濟子女在濟有固定住所,允許其來濟投靠子女落戶;屬父母投靠在濟子女的,不能再以投靠父母的名義辦理外地其他子女的隨遷或連環遷入。
1,首先,你要獨立分戶,不然來了落不了,單位不會給你落的;
2,受理條件:
1.夫妻均達到離、退休年齡並同時提出申請(幹部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工人男滿55周歲,女滿50周歲);
2.申請人已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並辦理離、退休手續;
3.申請人外省、市、(縣)無子女;
3,審批程序:
申請人應持相關證件(原件及復印件)證明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縣)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縣)局審核,市局批准後辦理。
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1.入戶申請書(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共同簽名);
2.申請人的《(離)退休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申請人和被投靠人單位人事部門查檔證明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父(母)子(女)關系及子女情況證明;
4.被投靠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5.住房證明(指於申請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親的合法固定住房);
6.子、女因大學畢業分配、招工、招干、投靠等戶籍政策戶口進京的,須提供審批單位批準的進京批件復印件並加蓋單位人事部門或勞資部門公章;
7.其他必要的證件證明。
4,老人社保、醫保過不來的話很麻煩
【拓展資料】
父母投靠子女落戶,需要提供相關投靠社區,子女戶口簿原件,身份證原件,申請人身份證原件,關系證明等資料到子女戶籍所在地申請辦理的。
以新邵縣父母投靠自己入戶為例子:
一、凡男性超過60周歲,女性超過55周歲,身邊無子女的老人,可申請投靠子女在城市入戶。
二、須提交的證明材料:
1、申請投靠入戶的書面報告;
2、投靠的子女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申請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戶籍證明、子女情況和雙方關系證明。
三、申請人持上述材料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遷入地派出所受理後在20個工作日內對證明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材料上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接到上報材料後,經審查,對有權作出審批決定的戶口申報事項,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將審批結果返回派出所,或者按規定簽署審核意見並將有關材料上報地級市公安機關;地級市公安機關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派出所在接到上級公安機關審批決定的二日內,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請人。
四、經批准同意遷入的,申請人可到縣、市公安局領取《准遷證》,並持《准遷證》回原籍辦理《遷移證》,再憑兩證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
五、申請人應按規定交納《准遷證》及《遷移證》工本費,每證4元。
⑵ 父母投靠子女戶口遷移
法律分析:父母投靠子女戶口遷移:1、由遷入地派出所戶籍窗口受理申請,在規定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審核審批手續和作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決定,作出批准決定的簽發《准遷證》,並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請人。 2、申請人憑《准遷證》到遷出地公安派出所辦理《遷移證》並注銷戶口。 3、遷入地公安分局戶政中隊或派出所戶籍窗口憑《准遷證》和《遷移證》當場辦理入戶手續。提交材料: 1、已按要求填寫的《入戶申請審批表》和申請人書面入戶申請。(均收原件) 2、被投靠人和申請人的《戶口簿》(申請人屬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和《常住戶口登記卡》)、《居民身份證》,申請人遷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戶籍證明收原件,《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 3、被投靠人的《出生醫學證明》(《出生證》),或縣級以上公證機關出具的《親屬關系公證書》,或其他證實雙方關系的原始、權威憑據,或權威機構出具的雙方關系證明。(關系證明收原件,《出生醫學證明》、《出生證》、《親屬關系公證書》及原始、權威憑據等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 4、個人《房產證》。《房產證》所登記的產權人為配偶的,應同時提供《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夫妻)關系證明》。(《房產證》、《結婚證》、《婚姻(夫妻)關系證明》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⑶ 父母戶口投靠子女的條件
獨生子女父母六十歲後就可以投靠子女,但要先去子女有關部門聯系,那邊同意接收了才能辦理戶口轉移手續。
⑷ 父母投靠子女隨遷政策
法律分析:為規范好父母投靠子女戶口隨遷,國務院對戶口遷移及子女隨遷制定了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處理戶口遷移的規定的通知》 處理戶口遷移的原則:從農村遷往市、鎮(含礦區、林區等,下同),由農業人口轉為非農業人口,從其它市遷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要嚴加控制。從鎮遷往市,從小市遷往大市,從一般農村遷往市郊、鎮郊農村或國營農場、蔬菜隊、經濟作物區的,應適當控制。從市、鎮遷往農村,從市遷往鎮,從大市遷往小市的,以及同等市之間、鎮之間、農村之間的遷移,理由正當的,應准予落戶。農村人口之間的通婚,對有女無兒的戶,應准許男到女家落戶。(一)與市、鎮職工、居民結婚的農村人口(包括上山下鄉知識青年),應在農村參加集體生產勞動,不得遷入市、鎮,其子女也應在農村落戶。對確因長期病殘生活難以自理,農村又無親屬依靠的,可准在市、鎮落戶。(二)市、鎮職工在農村的父、母,不得遷入市、鎮。如確無親屬依靠,生活難以自理,必須到市、鎮投靠子女的,可准予落戶。市、鎮職工寄養在農村的十五周歲以下的子女,或原在農村無親屬照顧的十五周歲以下的子女,可准予在市、鎮落戶。(三)符合國家規定調動的職工及隨遷家屬(隨職工共同生活的市、鎮吃商品糧人口),和按照國家規定招收、分配的職工、學生,准予落戶。從農村招收的臨時工、合同工、輪換工和亦工亦農人員,其戶口不得遷入市、鎮。縣及縣以下集體所有制職工是農村戶口的,不得轉為吃商品糧人口。社隊工業勞動者,不得轉為吃商品糧人口。(四)按照國家規定批准退休的職工,需要回市、鎮家中的,准予落戶。(五)批准退學、休學人員,符合國家規定返回市、鎮家中的,准予落戶。(六)上山下鄉知識青年,因病殘或家庭有特殊困難,符合國家規定,需要返回市、鎮家中的,經市、縣知識青年上山下鄉辦公室審查同意,准予落戶。(七)調在青藏高原地區工作的職工,他們的家屬因氣候不適應或無法隨身扶養,需遷回市、鎮,農村家中,或將未成年子女寄養在親屬處的,准予落戶。從事地質勘探等野外流動性較大工作的女職工,生了小孩,無法隨身扶養,要求送回市、鎮或農村家中扶養的,准予落戶。(八)復員、退伍軍人,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有關規定,符合從哪裡來回哪裡去的原則,經市、縣復退軍人安置辦公室安置在市、鎮的,准予落戶。(九)軍隊幹部的家屬的戶口遷移,按照中央軍委和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辦理。(十)對自由流動的人口應予勸阻,動員還鄉。已從人口稠密地區流入邊遠人口稀少地區農村定居,並在生產隊參加勞動的自流人口,應准予落戶。落戶前要同流出地聯系,查明有關情況。落戶後要通知流出地注銷戶口。(十一)刑滿釋放、解除勞教和清理出來的就業人員,家在市、鎮符合釋放、清理條件的,經有關勞改單位事先同遷入地公安機關聯系後,憑省、地公安機關勞改部門發給的證件,准予落戶。家在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放回時要從嚴控制。
⑸ 父母已投靠子女落戶可以二次投靠其他子女嗎
摘要 可以二次投靠。
⑹ 父母戶口投靠子女需要哪些條件
父母戶口投靠子女 ,需要老人的身份證 戶口本,先去當地居委會開證明, 然後去當地派出所 辦理上戶口。
⑺ 天津父母投靠子女落戶政策規定
天津市父母投靠子女落戶條件如下:
1、父母均已到退休年齡且均已退休;
2、父母在外地無其他子女;
3、在津有住房條件(可跟子女住);
4、需要提交個人書面申請,身份證和戶口本復印件以及單位和居(村)委會證明和他處無投靠證明。
天津市父母投靠子女所需材料如下:
1、書面申請;
2、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申請人男性不滿60周歲、女性不滿55周歲的,還須提供退休手續);
3、能夠證明申請人全部子女情況的證明材料(個人檔案等),以及在津成年子女的居民身份證(京冀成年子女、已注銷戶口的現役軍人和出國定居人員系統內部查詢確認);
4、申請人《天津市居住證》;
5、落戶地居民戶口簿;
6、房屋產權證明;
7、房主、戶主同意落戶聲明;
8、能夠證實房主與落戶人親屬關系證明材料(能夠系統查詢的免予提交);
9、隨遷未成年子女的,提交該子女的居民戶口簿及親屬關系證明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一)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⑻ 父母想把戶口落到異地子女的名下需要什麼手續
法律分析:父母的戶口可以遷到外地子女的戶籍所在地。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不受年齡、身邊有否子女限制,根據本人意願,可投靠其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子女落戶。
主要條件:
1、父親年滿60周歲或母親年滿55周歲,父母戶口須一同申報
2、人均住房面積達到18平方米
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已按要求填寫的《入戶申請審批表》和申請人書面入戶申請。(均收原件)
2、被投靠人和申請人的《戶口簿》(申請人屬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和《常住戶口登記卡》)、《居民身份證》,申請人遷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
3、被投靠人的《出生醫學證明》(《出生證》),或縣級以上公證機關出具的《親屬關系公證書》,或其他證實雙方關系的原始、權威憑據,或權威機構出具的雙方關系證明。(關系證明收原件,《出生醫學證明》、《出生證》、《親屬關系公證書》及原始、權威憑據等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
4、個人《房產證》。《房產證》所登記的產權人為配偶的,應同時提供《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夫妻)關系證明》。(《房產證》、《結婚證》、《婚姻(夫妻)關系證明》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