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父母離婚,可分割子女的財產嗎
您好!父母離婚,只能分割父母的夫妻共有財產,不可分割子女的財產。謝謝閱讀!
㈡ 女兒已經嫁人了,如果爸媽要離婚,女兒還可以分財產嗎
一般情況下來說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說爸媽要離婚卻有財產的話,而且也確實父母只有女兒一個孩子的話,那麼這個時候女兒是可以分財產的。但是考慮到具體問題,如果家庭的財產只能夠父母雙方分配的話,那麼這個時候女兒是無法繼承這部分財產的。所以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出發來看看問題。
其實不得不說是從法律層面上來說,女兒已經嫁人,那麼這個作業成立了新家庭,原有家庭已經脫軌。所以這個時候父母離婚本身說女兒也是不能夠繼承相對應的財產的,所以正是因為如此推薦,更應該支持哦父母晚年的生活,主動地將這份財產留給自己的父母。
其實不得不說是女兒已經嫁人,那麼這個時候已經脫離了家庭,所以父母要離婚的話,女兒確實沒有必要分這部分財產。而且這部分財產應該讓父母安度晚年,這是中國的孝廉文化。
㈢ 起訴離婚時可以查對方財產嗎
法律分析:起訴離婚時沒有一方的申請,法院不會主動去查對方財產的。如果到法院訴訟離婚的,由雙方當事人自行提夫妻感情破裂和財產的證據,法院不會主動調查雙方的財產情況。如夫妻一方認為另一方隱匿財產的,可以申請法院進行調查相關證據,法院決定調查的,會採取查詢存款、房產、車輛、股權等途徑調查夫妻雙方的財產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㈣ 離異父母有權處置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嗎
沒有權利。首先,無論父母是否離異,都不能改變父母系未成年監護人的法律地位。父母作為孩子的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父母除為維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外,不得處分未成年子女的財產。
【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㈤ 父親欠錢法院有權查子女賬戶嗎
一般情況下不可以。債務具有相對性,即便是債務人的近親屬,也沒有代替債務人償還債務的法定義務。所以法院不能查扣債務人子女的財產和房產。但是,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將其房產財產等轉移到了其子女名下,經調查確認屬實後,法院可以查封凍結債務人子女的財產和房產。
法律分析
父母和子女是單獨的個體。個體具有身份獨立、財產獨立、責任獨立的屬性,誰的債務就由誰承擔償還責任,不牽涉其他人。法院在保全或者執行過程中,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依據是財產保全裁定書或者執行裁定書,這些文書上寫的是誰的名字,才能凍結誰的賬戶。這些法律文書上的名字,一般就是被告。因此,如果子女沒有被一同告上法院,是不會作為被告被採取保全措施的。雖然父母的債務由父母獨自承擔,但如果父母向子女轉移資產導致償債能力不足,子女也會因此一同被告上法庭的。此時,子女作為被告之一,其銀行賬戶被凍結也就是理所當然的。父母欠債只存在父母作為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合同,父母與債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與子女沒有利益關系,因此父母欠款子女在法律上無義務償還。總之,如果子女沒有被告,就無需擔心因父母的債務而導致自己的銀行賬戶被凍結。繼承人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㈥ 離婚會查孩子名下的存款嗎
法律分析:離婚時存在孩子名下的存款不算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將自己的財產贈與子女,當錢存入孩子名下時錢已經屬於孩子的財產了。離婚時孩子的財產不應被算作夫妻共同財產。該財產作為孩子的個人財產,由撫養孩子的那方代為保管。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里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佔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如稿費,但並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後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㈦ 父母離婚分割財產意見不合,會查兒子銀行賬戶嗎
離婚時,夫妻雙方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子女名下的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無權分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㈧ 父母離婚訴訟會查己滿18足歲子女銀行賬戶嗎
離婚時,夫妻雙方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子女名下的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無權分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