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父母房產證上加子女的名子可以房產分割嗎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姓名對房屋擁有所有權,你述情況,父母房產證上加子女的名字,只要是經過不動產交易中心登記在冊的房產證,子女是可以進行房產分割的。
⑵ 父母出資買房.房產證寫子女名字,如何保證父母權益
(1)對於子女出資給父母買房,房產證名字寫父母名字,那麼房子所屬權歸父母所有。 (2)父母可以與子女簽協議,表明子女出錢買房,房產證寫父母名字,當父母去世後,房產歸子女共有。按出資額繼承房產份額。 (3)也可以簽協議,房產證寫子女名字,房產歸子女所有。在父母有生之年歸父母居住。父母去世後,房產歸子女所有。
⑶ 父母有沒有權利禁止成年子女改名字的權利
沒有。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當事人未成年,在父母不同意的情況下,一般專是不能改名的,如果屬是成年的,父母不同意的,只要自己要改的,可以申請改名。
根據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⑷ 父母出錢給子女買的房子 房產證是子女的名字 父母能收回嗎
房產如果是由父母出資購房,並事先也有約定說明,子女在違背了約定的情況下,父母是可以通過法律手段收回的。
1、父母出錢給子女買的房子,房產證是子女的名字,這是一種贈與行為,房屋已經交付,除非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情形之一的才可以撤銷並收回房屋;
2、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中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4)父母對子女的名字的權利擴展閱讀:
法定撤銷權的行使主體及行使期限
行使主體:(1)贈與人(2)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
行使期限:
(1)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2)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贈與的法定撤銷與任意撤銷的不同之處:
第一,撤銷贈與須依法律規定的事由;
第二,只要具備法定事由,不論贈與合同以何種形式訂立以至經過公證證明,不論贈與的財產是否已交付,也不論贈與是否屬於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享有撤銷權的人均可以撤銷贈與。
相關法律
中國合同法在附義務的贈與合同中只是規定了贈與人應當在附義務的范圍內對贈與的財物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瑕疵擔保義務,但並未規定贈與人在這種情況下的撤銷權應否受到限制。
有學者認為,除法律規定不得撤銷以外,贈與人可行使撤銷權,但必須承擔違約責任,受贈人可在所履行義務范圍內請求賠償,因為在此范圍內贈與雙方形成對價關系。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本條規定實際上賦予了贈與人窮困之際的不履行權。本來,根據誠實信用的原則,贈與合同在基於雙方的合意成立以後,就具有約束贈與人的效力,無論其財產發生何種變化,他都應當依約履行,但是由於贈與合同畢竟具有不同於一般雙務合同的單務性,「舍己為人」、「燃燒自己,照亮別人」的道德准則作為對常人的要求畢竟過高。
因此,在贈與人的財產狀況惡化之時,法律本著人之常情,特創設「窮困之際的不履行權」以使贈與人「先行自謀,而後謀人」、「先己後人」。由此可見,贈與人的「窮困之際的不履行權」實乃「同情弱者之一種道德化之規定」。
⑸ 父母給成年子女買房,寫上子女的名字,父母有權力要回來嗎
1、父母給成年的子女買房,屬於父母對於成年子女的贈與,雙方之間形成的屬於贈與合同。在買房的民事法律行為尚未實施的情形下,或房款尚未轉移至子女名下的情形下,父母享有任意撤銷權。
2、具有救災、扶貧、社會公益性質、道德義務性質或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父母作為贈與人喪失撤銷權。
如果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贈與合同經過公證機關進行公證,父母作為贈與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義務,子女作為受贈人有權要求其履行。
3、子女作為受贈人,若其有合同法192條規定的:嚴重侵害贈與人或其近親屬、不履行對贈與人法定的扶養義務、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義務的情形。
父母作為受贈人可以依法撤銷贈與。該撤銷權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
4、如果受贈人的違法行為導致贈與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法定繼承人、監護人可以撤銷贈與。
法定繼承人或監護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5、贈與人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正常生活、可不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6、贈與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要求返還贈與物。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85條、186條、188條、190條、192條、193條、194條、195條
⑹ 為什麼那麼多父母喜歡把給孩子取名字的權力交給外人呢算什麼啊
其實父母也是讓別人能夠幫自己的子女取個好聽的名字,也許你會說自己也會取啊。可是父母想取個別人都覺得好聽
⑺ 房產證上是子女的名字,父母有權扣壓嗎
如果A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年滿18周歲而且精神正常),那麼他完全可以對自己名下的房專產進行屬處置,他人無權干預(包括父母)。
這種情況也只能以房產證丟失為名進行補辦,然後再進行房屋買賣。具體程序如下:首先去房產交易大廳辦理掛失,將原先房產證作廢(記得帶身份證)
交易大廳會讓你登報聲明原房產證丟失作廢.
掛失後3個月到交易大廳領取新得房產證即可.
遺失補辦登記:
1、房產、土地證報失表(原件一份)
2、權屬人身份證明文件(原件核對、復印件一份)
3、檔案資料(當地房管局檔案室復印)(復印件一份)
4、登報遺失聲明(原件一份)
5、房地產權登記申請書(原件一份)(到房管局填寫)
6、具結書(原件一份)(房管局有樣板)
7、房產附圖、宗地圖(復印件二份)(房管局檔案室有)
一般登報後30日才正式辦理。
但最好不要這樣,父母不希望賣房肯定有他們的道理,畢竟沒有對自己兒女存壞心的父母啊,盡量和他們商量解決才是正道!!
⑻ 如果把父母把房產證名字改為兒子的,其他人還有權利分嗎
關鍵是能不能把房產證的名字改過來,如果可以改過來,他們是的確無權分割的。關鍵是要想辦法把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
⑼ 房產證是父母的名字,現在可以加上子女的名字嗎
感謝邀請
房產證上是父母的名字,能否將子女的名字也加上去?
很多人都會以為在房產證上加個名字應該很簡單,其實不然,在房產證上加減名字在法律上講,就是"增加房屋的共有權人"。 要增加"房屋的共有權",這么講大家應該還不太懂吧,下面小編就來仔細的說說。
三、沒有直系血緣關系的
這種情況在房產證加名字,手續會復雜很多,因為那將視為房屋買賣,需要交如下費用。
1. 每平方米2.5元交易費。
2. 不滿5年,5.5%的營業稅加1%個調稅(時間段從產證發證日期到交易日未止),滿5年則不需要。
3. 萬分之5的印花稅。
4. 本合同,每本約5元(各區交易中心不一樣)。
5. 男方轉讓50%,所有的稅按市場價格計算,如果100萬的房子記稅值就是50萬。
6. 產證上有幾人轉讓的,產證權益按平均分。
⑽ 父母買的房寫在一個子女名下,父母過逝後,其它子女可有分割財產的權力
這種情況其他子女就沒有分割財產的權利了。因為你的父母在生前。已經講他的財產贈與給你了。並且房產證上只有一個子女的名字。那麼這種贈予就已經變成事實了。就不可以更改。這個房子其他子女就沒有分割的權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