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為什麼有的父母特別喜歡把子女往火坑裡推
因為他們那個年代啥都沒得,而且都沒接受什麼好的教育,基本跟蠻荒一樣,那不就是為了生存啥事都干,你還指望這種人自私的人去為別人奉獻簡直不可能。
2. 教育孩子主要是誰的責任呢
引言:父母一定要給孩子做好榜樣,讓孩子有一個好的模仿對象,孩子才會好好的學習。教育孩子主要是父母的責任,父母教育好孩子,孩子才能更優秀。如果父母不能好好教育孩子,孩子也沒辦法得到好的發展。小編今天就來跟大家說一說教育孩子主要是誰的責任呢?
3. 「教育孩子,從父母開始」,這個話是在警醒家長們什麼
感謝邀請!
我們常聽說,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
現實確實也是如此,不論你是第一次做父母,還是第二次做父母,孩子的出生則意味責任與相伴,當父母的不僅要管孩子的吃喝拉撒,還要對孩子的教育、未來、婚姻、家庭等全面思考,規劃,教育又是首當其沖的。
一、教會孩子說話
從呀呀學語開始,做父母的已經開始了最初的教學—語言表達,從孩子的示意指向到明確說出「要喝水」「我餓了」"爸爸媽媽」等這些詞語,無不是父母耐心教導的結果。比我干孩子剛開始說話那時,要喝水總是習慣性地指向飲水機,然後呀呀的叫,我知道他要表達的意思,但是不會直接給孩子倒水,而是慢慢引導他說:我要喝水,甚至可以簡單說「喝水」,這樣讓孩子從小就學會語言表達,只有明確表達意思才能讓你的孩子更好與他人交流,這也是為什麼有的小孩一出門,隨便在哪都能和別人聊上半天。
研究表明,0—3歲是兒童語言真正形成時期,也是兒童語言發展最迅速階段,掌握最佳教育階段,讓你的孩子得到更好地培育。
做父母的,最容易接受孩子的優秀,卻無法接受孩子的不優秀。
不論他好或者不好,都是父母的寶貝,只是大多數家長都抱著:今天播種,明天收獲的心態。
不是孩子不好,是父母希望成才的心態過於著急了!
4. 18歲前父母對子女履行的義務
一般情況下,父母撫養子女的義務截止到子女十八周歲。超出十八周歲,父母沒有法定撫養義務,包括子女上大學期間的撫養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5. 父母那一輩,最不受父母重視的那一個孩子,反而可能是最孝順的娃嗎
★爸爸媽媽那一輩,最不會受到爸爸媽媽高度重視的那一個小孩,反倒可能是最孝順的娃
阿姨並不是心眼壞得人,並不是悍婦,她對自己的公婆也還是蠻好的,僅僅有的時候會感覺心理不平衡而已。就像我的姑夫一樣,鄉村有很多這樣的例子,當父母親之後,通常是爸爸媽媽最不高度重視的那一個小孩,反而會最孝敬自己的父母。
★獨生子女家庭,獨立性強的孩子才是最孝順的。
自然,像我們這種90後,有許多人都是獨生子女。當父母漸漸老去,我們也要承擔起贍養老人的責任。由於家裡只有這一個小孩,因此,有的家庭對孩子十分嬌慣,孩子從小習慣接納爸爸媽媽的照顧,卻沒有學會如何回報父母。
假如你的孩子是自控能力非常差的,很有可能都不會十分孝敬父母,由於他的能力非常有限。而那些孝順的獨生子,爸爸媽媽都是非常有遠見卓識的,從小培養孩子十分單獨,培養孩子的使命感。
百行孝為先,不管你是生活在怎樣的家庭環境里,孝順父母全是兒女責無旁貸的。
6. 父母總用大人的身份去壓迫孩子,都會帶來哪些影響
個人認為,父母太過強勢,基本對孩子有二種影響。要麼孩子同樣強勢,和整個世界擰著,其實是內心一直和父母擰著。要麼會特別卑微,沒有自我,終身活在父母的陰影之下。
近了說,父母對孩子太過強勢,首先影響的是孩子的心理性格發展,孩子很容易產生自卑心理,不自信,膽小,唯唯諾諾。孩子天生的心理和性格經常被壓制,為人處世更過於自我封閉,不能打破常規,缺少創新思維,更影響孩子的學業。
如果長期處於這樣的被迫的情境中,孩子就會和強勢父母的期望南轅北轍,變得越發的內向、自卑。
7. 父母平時在家就老是說教子女,在公司還要被同事說教,回到家父母還要說同事做的對,這樣子女會開心嗎
這樣孩子肯定會不開心的,畢竟是自己的父母,卻要向著外人說自己。首先要看孩子做的對不對,其次要多去關心自己的孩子。要告訴他,為什麼你會說同事做的對。然後想自己情動之以理,讓孩子感受到你的愛,不要老是說教子女
8. 作為父母,你打算怎麼教育孩子會給孩子灌輸哪些思想觀念
一、對小孩要關愛而不溺愛
1、關懷關注小孩的學習情況。做小孩的良師益友,通過言傳身教和榜樣的作用,加強小孩的品德教育。在家營造學習向上的氛圍,增強小孩學習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在單位營造爭先創優的氛圍,取得成績和小孩共同分享收獲的喜悅,增強小孩勇爭上游的信念,從小樹立高起點的奮斗目標。
2、以平等的身份多和小孩溝通,溝通的目的是為了及時掌控小孩學習、生活動向,關心小孩學會總結,積極正面的鼓舞是小孩學習最大的動力,在溝通中給小孩灌輸正確的人一輩子觀、價值觀和求學觀。社會競爭機制的無處不在告誡小孩要從同意競爭到適應競爭到勇於競爭,樹立向強者挑戰的決心。
3、對小孩的咨詢題要防微杜漸,及時發覺,提早預防,盡早關心小孩分析解決學習過程中出現的厭學、畏難、鬆懈或是驕傲自滿的情緒,這能夠貫穿在每天的溝通和交流中解決。
4、對小孩的要求不能照單全收。合理的要求要製造條件盡量滿足,不合理的要求哪怕有條件也不能承諾,如無克制地玩電腦、睡懶覺、學習效率低下、拜金等行為。這是檢驗家庭教育中價值取向的標准。
5、正確對待小孩的錯誤。要同意自己的小孩犯錯誤,人無完人,家長本身也不是十全十美的,我們在要求小孩做得更好的同時,是否也能反思自己是否做得足夠好,要告誡小孩,每個人差不多上在不斷糾錯的過程中長大的,犯了錯誤不要緊,只要能從錯誤中尋到咨詢題所在,下次不犯相同的錯誤就好 。
二、對小孩放心但不放任
1、要充分相信自己的小孩。每個小孩身上都有自己的閃光點,要善於發覺小孩的優勢和長處,不要讓小孩成為學習的奴隸,讓小孩在歡樂中學習,從學習中享受歡樂,要讓小孩能有一個歡樂的童年生活。
2、同意小孩有自己的空間。要尊重小孩的獨立人格,同時尊重小孩的隱私,同意小孩青春期的一些反常行為,只要正確引導就好。
3、定期關心小孩總結學習經驗,分析存在的不足和差距,並相對應地提出可供選擇的方案,真正能做到勝不驕,敗不餒。
4、制訂的學習方案要切實可行,循序漸進,切忌眼高手低。目標的制定要因人而異,要切實可行,且短時刻應有效果,要讓小孩在付出的同時享受到成功的歡樂,讓小孩不斷地增強信心。
三、不能將對小孩的牽掛演變成牽絆,關懷自己就是對小孩最大的慰藉。
1、在工作中要積極進取,要讓小孩因為有如此的父母而快樂、驕傲;
2、在生活中要關懷自己,照顧好自己就是照顧了小孩,不給小孩增加負累,讓小孩能零負擔求學;
3、要切斷小孩的依靠思想,增強危機意識。要讓小孩明白父母不可能一輩子陪伴在小孩的周圍,以後的路要靠小孩自己去打拚,臨淵羨魚不如退而結網,與其現在利用大量的時刻去追星,去艷羨不人,不如現在多化點時刻和精力,讓以後不人來艷羨你。
對小孩而言,想家,不如努力學習,以後為自己製造更好的家
對家長而言,想小孩,不如照顧好自己,放手讓小孩走自己的路。
9. 父母無能,總喜歡拿孩子當出氣筒,把所有氣都撒在孩子身上 這個家我快呆不下去了
確實有的家長素質比較差,自己婚姻不幸或者是工作上的不順心,自己不努力,然後拿孩子撒氣。好像這些事情都是孩子帶來的似的。孩子是無辜的。但是如果你未成年的話,你還沒有辦法離開家,因為你沒有獨立的經濟能力。只能忍一忍,到18歲你能夠自己掙錢,那麼你完全可以離開家。
10. 父母離婚孩子的撫養權怎麼判定
離婚子女撫養權的判定原則是什麼
一、核心原則:子女利益最大化
對於子女撫養原則,直接的法律規定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子女撫養權雖是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但無論父母如何爭奪子女的撫養權,子女都不是父母的附屬物,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是法院考慮子女撫養權歸屬的出發點,法院在考慮子女的撫養權時,都會綜合考慮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條件、家庭各方面的因素和子女年齡、照顧無過錯方等其他各種原則,但萬變不離其宗,這一切,都離不開「子女利益最大化」的核心原則。這一原則,貫穿於子女撫養權的始終,決定著所有其他原則。
二、根據子女年齡確定原則
2、子女兩周歲以上
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3、子女八周歲以上
父母雙方對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已滿八周歲的未成年子女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有自己的生活訴求和願望,尊重子女的個人意願更有利於他們的健康成長,因而應考慮八周歲以上子女的意見,也即是說子女的意見很關鍵,子女的意見成為法院判決的重要依據,往往決定著撫養權的歸屬。但在實際過程中,有的子女面對父母離異沒有心理准備,非常痛苦,根本不想父母離婚。在選擇跟誰生活時,有的既不想得罪父親也不想得罪母親,不論是父母哪一方詢問都表示願意跟該方生活;有的在表達跟隨父親還是母親生活時存在著搖擺,有的甚至不願或拒絕選擇;而有的由於對事務的認知能力並不準確和全面,可能因為懼怕暴力、崇拜權威、生活需要等各種原因而無法判斷如何選擇才能符合自己的最大利益,因而法院也會根據具體情況作不同判斷,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意見是關鍵因素,但並不是唯一因素。
三、考慮雙方父母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原則
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包括經濟條件、住房條件、收入、文化、學歷、修養、品德、性情、對子女的照顧及親密程度、現有生活環境等因素。良好的居住生活環境、經濟環境,現有穩定的生活教育環境,較高的文化修養,高尚的道德品行,良好的性情,能給子女樹立良好的榜樣,給予子女較好的教育,無疑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因而,當一方的綜合條件和綜合素質優勢明顯時,則應優先考慮子女由該方撫養。但在實踐中,「唯經濟論」的現象必須值得重視。我們不否認較好的經濟條件和收入,會給子女較好的生活環境,但較好的經濟條件和收入並不一定就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父母的思想品德和教育更為重要。一方的經濟條件就那麼重要?其實不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基於此,即使一方的經濟條件或居住條件不如對方,但在子女需要時,沒有直接撫養的對方完全應當根據自己的經濟情況給予子女合理的撫養費以保證子女健康成長,一方的經濟條件相對較差的劣勢完全可以由對方給予子女的撫養費彌補,因而不能將一方的經濟條件擺在太過重要的位置,直接撫養方的綜合素質更為重要,經濟條件不一定有利於子女利益的最大化。
四、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在離婚時一方有以上行為的,該方就是明顯的過錯方。而在《民法典》規定的可以作為離婚的法定情形中「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或者違反「忠實義務」的婚外情行為,或者欺騙對方、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的,或者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一方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在司法實踐中也普遍認為該方有著一定的過錯。一方有違法犯罪行為以及各種不良行為導致離婚的,因該方不具備公民遵紀守法的基本素質和良好的道德品質,不僅不能給子女樹立良好的榜樣,有的甚至直接給子女帶來不良的影響,比如父母一方有賭博、吸毒、家庭暴力等行為,如果直接由其撫養,則極有可能給子女形成潛移默化的影響,日後為子女所仿效,被子女移植到他未來建立的家庭中,嚴重影響子女的心理健康。尤其是直接對子女實施家庭暴力的,不僅不能讓其取得子女撫養權,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還要依法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因而,讓過錯方承擔不利後果,照顧無錯方,子女由無過錯方撫養,就是對子女利益的最大保護。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廣東省公安廳、廣東省司法廳《關於處理婚姻關系中違法犯罪行為及財產問題的意見》(粵高法[2000]18號)第十五條就明確規定「子女的撫養權應按有利於無過錯方、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判決。」就體現了子女撫養權應按有利於無過錯方的原則確定。
五、不當行為得以抑止原則
在子女撫養權爭議案件中,不時存在著一方當事人為了爭得子女的撫養權或存在報復心裡,採用各種手段控制子女,如藏匿子女,拒絕對方聯系、探視子女,或將子女私自帶離甚至搶走後離開居住地,或私帶子女出境等情況,此種行為嚴重影響子女的正常生活,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而在實踐中,也有些法官考慮到執行的壓力,而無視甚至放縱一方將子女帶離原居住地的行為,判決子女由帶離方撫養,客觀上起到了支持、慫恿搶奪子女的行為,無異於欺善怕惡,顯然不利於誠實信用、懲惡揚善良好社會風氣的形成。筆者曾經代理的一個案件,在庭審時法官詢問男方,男方稱兒子由其撫養將不同意女方探視,其後法院認為男方行為不當而判決由女方撫養兒子。筆者對此是贊許的。任何父母一方將未成年子女作為控制的私人工具,利用子女給對方設置種種障礙,不讓對方探望子女或者以達到繼續控制對方的目的,完全可以認定該方達不到教育子女的基本素質要求,阻止、割裂子女與父母的正常聯系是不人道的,也非常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長。因而,在確定子女撫養權時,對搶奪、藏匿子女、拒絕對方探視子女等不當行為必須予以禁止,並讓其承擔不利後果,即讓搶奪、藏匿子女、拒絕對方探視子女的一方反而不能取得子女的撫養權,以達到禁止該種不當行為並警示他人的社會效果,因而應確立不當行為得以抑止原則。《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家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2011年8月)第十二條就規定「離婚時,夫妻雙方均主張撫養權,生效裁判文書確定子女由一方撫養,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多次惡意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另一方可要求變更撫養權,人民法院一般應予以支持。」則是不當行為得以抑止原則的體現,該規定雖是變更撫養權的規定,但對於確定子女撫養權同樣可以適用。實際上,對於此種不當行為,法院也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行為保全的規定作出裁定,責令不當行為方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包括責令當事人移交子女或禁止其藏匿子女、私帶子女出境等。
六、照顧女方原則
「三個做官父,不如一個乞丐母」,說的就是母親對子女的照料非父親可比。十月懷胎,母子連心,孩子是母親經過十月懷胎的辛苦和一朝分娩的痛苦生下來,孕育一個新生命是不容易的過程,那份特殊的情感恐怕也只有經過這個過程的母親才能體會,母親照看孩子通常更加細心周到和體貼,在照顧子女上母親天然比父親更有優勢,因而考慮子女的撫養權時就應考慮男女雙方不同的生理特徵而對女方有所側重,而適用照顧女方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條就明確規定「離婚時,女方因實施絕育手術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應在有利子女權益的條件下,照顧女方的合理要求。」《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家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2011年8月)第六條規定「父母雙方均要求撫養兩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應結合是否具有優先直接撫養條件、撫養能力以及八周歲以上子女的意願等因素綜合考慮。如上述條件相當,可以優先照顧女方,判決未成年子女歸女方撫養。」則是照顧女方原則的直接體現。
七、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優先考慮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則是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優先考慮原則的體現,但應注意這里是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在不少家庭中,子女與父母共同生活,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只是到家中協助攜帶,父母仍直接撫養著子女,子女並不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此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到家中協助攜帶子女的事實只是可以參考的因素之一,而不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同時,由於隔代教育中普遍存在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對隔輩人的過分溺愛,以及老一輩教育方式、方法未必能適用現代教育等問題,有可能阻礙著未成年子女獨立意識的形成和獨立行為的發展,鑒於父母的親自撫養和教育更有利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長,在考慮適用本原則時,如父親或母親有更好的條件能夠親自撫養,則應不拘泥於本原則而應根據具體情況更優先考慮能夠親自撫養的父親或母親一方的需求。
八、二孩各撫養一個原則
在只有一個子女的家庭中,為爭得子女撫養權,父母雙方可謂互不相讓、各出奇招。而在有二個子女的家庭中,則一般是父母雙方各撫養一個子女,這既能全面照顧到父母雙方的需求,又有利於雙方的聯系和探視權的相互行使,容易為父母雙方所接受,二孩各撫養一個原則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筆者接觸的有些案例中,比如雙胞胎子女由父母各撫養一個,對於子女來說他們接受不了。隨著二孩政策的實施,越來越多的家庭有著二個子女,本來共同生活很融洽的兄弟姐妹因父母的離異而被突然分開,二孩各撫養一個原則是否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值得深入探討。當然,這一原則也有例外,比如在李-陽與其妻子李-金離婚案中,就子女撫養問題,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徵求年滿八周歲的長女李-麗意見,李-麗表示願意和母親生活在一起,並且長期以來李*主要在家撫養三個女兒,李-陽也認可李-金對子女的撫養和教育付出了較多的時間和精力,因子女與李-金長期共同生活,改變生活教育環境對他們的成長不利,而且李-陽經常出差在外,對女兒的陪伴和照顧較少,從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最終朝陽區人民法院判決三個女兒均由妻子李-金撫養。
九、協議優先原則
《民法典》規定,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這也即是說,如雙方因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則根據雙方的協議確定。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允許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在不損害子女利益的前提下,上述規定均最大限度地尊重父母雙方對於子女撫養問題所達成的共同協議,也即是協議優先原則。因而,必須提醒的是,在婚姻登記機關離婚登記時而依法達成的離婚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對於子女撫養所達成的條款也同樣具有約束力,有的父母為了達到迅速解除不幸婚姻的目的而作出讓步忍痛約定子女由對方撫養,這種做法就必須十分謹慎,因為根據協議優先原則,一旦後悔而請求變更子女撫養權,除非有法定情形,是難以得到法院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