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子女欠貸,無力償還,父母有義務替其還款嗎
債務自己承擔
父母自願除外
⑵ 子女欠債父母有責任償還嗎
一、子女欠債父母有責任償還嗎
1、子女欠債父母是否有責任償還,要分情況,具體如下:
(1)是未成年子女的債務,由於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所以在未成年人他本人沒有財產可以償還的情況下,作為法定監護人的父母有義務替子女償還債務;
(2)是子女已經成年,在這種情況下父母沒有義務和責任要替子女還債;
(3)如果成年子女已經死亡但生前又有債務未清償,如果父母繼承了子女的遺產,則應當用遺產來清償子女生前所欠的債務,但是清償債務應以子女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二、丈夫欠債妻子有義務償還嗎
丈夫欠債妻子是否有義務償還要看實際情況,具體如下:
1、如果用於夫妻或者家庭的共同生活的話,就算是夫妻共同債務了,有償還的義務;
2、如果能證明這個債務卻為丈夫一人債務的,可以拒絕債主還錢;
3、如果借錢用於賭博的話,國家法律是不保護此類的債權債務。
⑶ 父母有義務為成年子女還債嗎
首先,人情事故不算。道德標准不算。依據現有法律,正常情況下沒有。據《民法通則》第11條規定:「年滿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不過如果當成年子女先於父母身故,父母繼承了子女的合法財產,應先自繼承財產中劃出用於履行的債務的財產,歸還給債權人。如父母只有該子/女一個孩子,且父母沒有收入來源,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債權人盡管可以依法提起訴訟,但預計效果不大。如果是成年、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借款項(所做構成民事關系的決定)經監護人同意的可以成立,否則無效。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須有監護人同意或追認。不過這種涉及法律方面的事情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這樣才方便做出更合適的決斷。
⑷ 已經成年兒子在外欠債,父母有義務替他償還債務嗎
孩子已經成年,那麼其具有獨立行為能力。父母沒有償還債務的義務,但是,如果孩子未成年,那麼父母就有償還義務。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4)父母為子女還債情況擴展閱讀:
欠款人無力償還有兩種不同的情況:
一種是暫時無力償還。如屬於這種情況,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由欠款人分期償還。
另一種是永久無力償還。如果是永久無力清償的話,則只能就欠款人的個人現有財產來清償了,這就要經過法院審理、作出判決,再付諸執行,也就是說欠款人有多少個人財產可供執行,出借人就拿多少。
欠款人死亡債務處理:
1、欠款人的配偶承擔償還責任的情形。
欠款人的債務屬於夫妻共有債務的,死亡欠款人的配偶負有償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根據反向解釋規則,夫妻實行共同財產制或雖實行個人財產制但第三人不知道其約定的,均為夫妻共同債務。
2、欠款人的遺產繼承人承擔債務的情形。
死亡的欠款人有繼承人並且繼承人繼承了其財產的,應當對欠款人生前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但是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的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的,除非繼承人自願償還,否則不承擔清償責任。
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也就是說,繼承人是否承擔償還責任的事實基礎是其是否繼承了遺產。
⑸ 哪些情形下,父母欠的債務需要由子女償還
子女需要償還父母欠下債務,在我個人看來,有兩個情形。第一子女繼承了父母財產,我們在繼承財產同時,也會繼承債務。第二子女成為了父母債務擔保人,這樣情形下,當父母無力償還債務,擔保人有義務償還。
“父債子還”四個字深入人心,這句話多適用於古代。在現實生活中,極少有人能夠做到這樣,真正替父母償還債務,相反父母替子女償還債務情況,會更多一些。
生活中有孩子,在父母離開後,辛苦打工來償還父親生前欠下債務。也有一位老母親,憑借洗碗打工,還清了兒子生前欠下債務。
⑹ 子女的債務父母有義務償還嗎
⑺ 父母有義務替子女償還債務嗎
父母沒有義務替子女償還債務。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我國是不存在父債子還這一種說法的,債務人由債務人的財產償還,但如果父母死亡後,子女繼承遺產,而父母生前還債務未清償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子女以繼承的遺產價值為限償還債務。個人債務償還順序如下:
1、優先債權為第一清償順序,所謂優先債權,是指債權人在遺產上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情形的債權。享有這種權利的人為優先權人。優先權人的此種優先債權的效力不應當受遺產繼承的任何影響。應當先於普通債權而得到清償;
2、普通債權為第二清償順序,普通債權是相對於優先債權而言的。在繼承債務的清算中,首先要清償優先債權。優先債權清償完畢以後,再清償普通債權。對於普通債權的清償應以繼承人已經知道的(包括債權人已經報明的)為限。繼承人無從知道的債權當然也就無法清償。對於尚未到清償期的債務,也應當在遺產債務清償時一並清償,以避免延緩整個遺產債務清償的進行;
3、交付遺贈為第三順序,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在先,交付遺贈在後。在優先債權和普通債權清償完畢以後,遺產尚有剩餘的才能開始遺贈的交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被繼承人稅款、債務清償的原則】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