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父母出資給子女買房財產歸屬
1、父母全出資未登記(1)如果一方父母在其子女結婚前出資買房,則該出資資金被認定是對其子女一方的贈予。受贈一方子女可獲得該不動產的所有權。(2)如果一方父母在其子女結婚後出資買房,則認定該出資是對夫妻雙方的贈予,除非有證據證明父母明確表示贈予一方子女。相應的,子女雙方以該共同受贈的出資購買的不動產,是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2、父母出全資已登記(1)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其已婚子女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其子女名下,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予。(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Ⅱ 父母全款給子女買房如果規避風險
一、父母全資購房。在司法實務中,有的父母通過自己出資購房為子女使用,房產登記所有權為父母自己,這種情況下,屬於父母將自己的房產借給子女使用,屬於借用合同的范圍,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贈與,該財產不會因為子女的使用而改變所有權的性質,只能作為以後的遺產處理。這種情況下,房屋所有權的認定和子女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會比較有利。
二、父母出資購房。該種問題存在兩種情形,1是婚前出資購房,父母往往會考慮子女婚後的生活有保障,提前在子女結婚前,幫助子女交首付或者全款購房,該出資一般認定為對己方子女的贈與。如果親家雙方父母婚前協議購房,建議簽訂《子女婚前購房出資協議書》,約定雙方的出資額以及付款方式等,以便後期發生糾紛,同時如果雙方父母明確將購房出資贈與子女雙方,那麼該財產為子女們的夫妻共同財產。
2是婚後出資購房。該種情形下,法院一般會看雙方是否有約定,約定雙方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後的房屋分割等,這種情況下,為父母對一方子女的贈與。往往父母為了表示自己的誠意,輕易不簽訂協議,造成後期子女夫妻共同財產認定時,該父母出資對子女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時,如果沒有協議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法院仍然認定為父母對子女的財產贈與。
三、父母擔保購房。在生活中,子女在購買房屋時,為了省卻開發商要求的擔保費問題,父母可能會以自己的名義為子女擔保購房,子女在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時,父母會在擔保合同中簽名,這種情況下,如果子女發生不能按期支付貸款時,父母要對該筆借款承擔連帶責任,不但造成其財產的更大損失,生活也會受到影響,建議這種情況下父母不要以擔保人的身份為子女擔保貸款。
四、父母頂名購房。父母在子女婚前為其出資購房,並將房產登記在子女名下,該種情形下,是屬於父母對子女財產的贈與,還是父母借子女頂名購房,需要看當時雙方的意思表示,建議父母們保留向開發商轉賬的銀行記錄、與開發商簽訂的相關預售合同,繳費單據等,雖然最終備案的正式《購房合同》簽子女的名字,但是前期相關證據能夠形成證據鏈條,法院會認定為頂名購房,同時,建議必要時與子女雙方簽訂頂名購房的協議,實現風險的提前預防。
五、父母虛假購房。有的子女因為沒有購房的資格或者因為信用問題,造成無法貸款購房,父母會不得已通過自己購房的方式簽訂購房協議,由子女償還貸款,該種情形下,父母的出資能夠通過貸款協議或者房地產開發商出具的單據中看出資額,但是子女償還的貸款,如果子女將款轉入還款協議賬戶或者由父母轉入還款協議賬戶,將會產生不同的法律後果,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建議父母與子女簽訂相關《購房出資協議》,以便理清法律責任,維護合法權益。
總之,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是當前普遍存在的問題,感情是子女雙方的事情,但是法律風險需要規避,防止以後造成家庭矛盾,影響自己的生活。
Ⅲ 婚後父母出資給子女買房屬於共同財產嗎
對於婚後父母出資給子女買房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問題,主要看是否有約定及房產登記情況。
對於婚後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的,我們首先要看是否有約定以及約定是否明確,如果父母在出資時與子女及其配偶明確約定該出資為借款或者是對子女單方的贈與,則按約定處理。
如果父母出資時沒有與子女及其配偶進行約定,或者是約定的不明確,且子女及其配偶間也沒有約定。根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如父母沒有特殊約定,婚後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的,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則這種情況下,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
可以看到我國法律首先引導當事人事先約定,以期盡量減少糾紛的發生。但是,基於父母子女間密切的人身關系和特有的中國傳統家庭文化的影響,實踐中父母與子女之間一般並沒有正式贈與合同的存在,或者說沒有一個書面贈與合同的存在,對於是否存在口頭的贈與合同以及贈與合同的內容,在夫妻離婚時往往是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一方父母出全資並且在購買不動產後將不動產登記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考慮到物權法已經實施多年,普通民眾對不動產登記的意義已經有較為充分的認識,在出資後將不動產登記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認定為是父母將出資確定贈與給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最高院相關意見認為符合當事人本意,也符合法律規定的精神。
溫馨提示:為了避免風險,父母可以在購房時登記在自己名下。如果需要登記在子女名下,建議對此進行明確的書面約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Ⅳ 婚後父母出資(全款)給子女買房,房產證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您好,有約定按約定,如無約定一般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 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 29 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Ⅳ 父母為子女出資買房所有權應該歸誰
法律分析:1、父母全出資未登記
(1)如果一方父母在其子女結婚前出資買房,則該出資資金被認定是對其子女一方的贈予。受贈- -方子女可獲得該不動產的所有權。
(2)如果一方父母在其子女結婚後出資買房,則認定該出資是對夫妻雙方的贈予,除非有證據證明父母明確表示贈予一方子女。
相應的,子女雙方以該共同受贈的出資購買的不動產,是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父母出全資已登記
(1)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其已婚子女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其子女名下,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予。
(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Ⅵ 婚後父母全款給子女買房屬於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Ⅶ 父母出資為子女買房該如何認定,離婚後房子歸誰
法律分析:1、一方父母出全資,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認定為產權登記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舉例:在結婚前,男方父母出全資購買房屋,登記在男方名下,該房屋屬於男方婚前個人財產。反之亦然,女方父母出全資購買房屋,登記在女方子女名下,該房屋屬於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只有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的房屋,才屬於婚前財產。一方父母出全資登記在另一方名下,這種情況是不適用的。
2、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登記在出資子女名下:
舉例:在結婚前,男方父母出首付款,登記在男方名下,婚後共同還貸。這種情況,離婚時一般將房產判歸產權登記方男方所有,剩餘的貸款由男方自己支付。對於婚內共同還貸的部分(本金+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由男方對女方進行補償。反之亦然。即使婚後是由男方的工資償還的房屋貸款,也屬於婚後共同還貸。因為婚後男方的工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登記在另一方子女名下:
舉例:結婚前,男方父母出首付款,登記在女方名下,如果沒有其他約定,一般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男方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女方或有其他相反約定的除外。反之亦然。
4、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舉例:結婚前,男方父母出首付款,登記在男女雙方名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共有方式分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如果夫妻雙方約定共同共有,那離婚時那該房屋男女雙方一人一半。如果夫妻雙方約定按份共有,離婚時男女雙方按約定的份額對該房屋享有產權。如果對共有方式沒有特別約定,則視為等額等份共有,即離婚時,一人一半。反之亦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Ⅷ 婚後單方父母為女兒出資購房,是算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
如果你父母給你們買房子時沒有說房子歸你,那麼就屬於夫妻共有財產。父母買房子給子女屬於贈與所得財產,贈與合同上沒有說明只歸一方那麼就是雙方共有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8)父母出全資為其子女買房擴展閱讀: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當事人通過協議形式,對婚前、婚後財產的佔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關系終止時的財產清算等事項作出約定的一種財產制度。權利義務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夫妻共同財產為共同共有。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部分份額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平等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中處分權是所有權中的重要權能之一,直接關繫到當事人的切身財產利益。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