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兒子遺產父母妻子孩子怎樣繼承
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法律規定,在法定繼承中,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所以只要被繼承人沒有立有遺囑或遺贈將財產指定給他人繼承的,那麼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配偶和子女可以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財產沒有先後順序,應該依法由配偶,子女,父母平均分配遺產。
⑵ 配偶子女父母遺產繼承比例
法律分析: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⑶ 遺產如何分配 配偶子女父母分別分到多少
遺產分配,父母、配偶、子女都是第一繼承人,原則上應當均分。但對於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適當多分:
1、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
2、對被繼承人盡義務多的;
3、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
對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⑷ 老人遺產配偶和兒女如何分配
法律分析:死者沒有立遺囑的情況下,配偶和子女都是遺產的第一序位繼承人,原則上,應該均分遺產,需要說明的事,配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共有人,本身就擁有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剩下的一半,才是死者的遺產,才進入遺產分配程序。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⑸ 遺產繼承的第一順序人有配偶子女和什麼
法律分析: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⑹ 遺產繼承順序配偶和子女怎麼分配
遺產繼承順序配偶和子女均屬於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當均等。
首先需要確定遺產數額,夫妻一方死亡的,先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後的財產為死者遺產,對於遺產有遺囑的,按遺囑內容進行分割,沒有遺囑的,法定繼承即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⑺ 父親死亡後,其配偶及三個子女如何分配遺產
父親死亡後,其配偶及三個子女這樣分配遺產:如果父親與配偶在死亡前仍然存在夫妻關系,而父親又不存在個人財產,也不存在債務的,基本上均屬夫妻共同財產,那麼此時先把50%的財產分與配偶,然後按有關規定開始法定繼承,原則上配偶與三個子女對剩餘的50%財產平均分配。
法律分析
父親去世後遺產繼承有如下方式: 第一,遺囑繼承,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 第二,法定繼承:在沒有遺囑或者遺囑無效的情況下,按照法定繼承,第一順位繼承人為:父親的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順位繼承人為,父親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的情況下,第二順位繼承人不得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但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⑻ 人死了遺產父母孩子妻子怎麼分配
法律分析:遺產應該由妻子和兒子平均分配。如果有遺囑,即按遺囑分割遺產。如果沒有遺囑,首先分一半給配偶,因為是共同財產,剩下的進入繼承程序,妻子和兒子平均分配,一人各一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⑼ 繼承權順序配偶和子女的順序
一、配偶和子女的法定繼承順序是什麼
1、配偶和子女均為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具體規定如下:
(1)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4)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
(5)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如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遺產分配時中應該給予照顧。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被繼承人立有遺囑的,如何按法定繼承辦理
1、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2、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3、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4、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5、遺囑未處分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