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現在中國獨生子女家庭有多少
獨生子女,是指一對夫妻生育的唯一子女,換句話說,沒有一個親兄弟姐妹。獨生子女與非獨生子女,具有同樣的身心發展規律。但親兄弟姐妹關系會在兒童社會化過程中產生一定作用。獨生子女除了有親子關系外,沒有親兄弟姐妹這層關系,因此其社會化帶有自身的特點,但是獨生子女與非獨生子女都能學會交朋友。獨生子女政策是為了響應號召,而實施的控制人口增長過快的一項政策。獨生子女在家中常常感到自己是被人熱愛和歡迎的,有著強烈的歸屬感和安全感,這是幼兒心理健康良好的基礎。因此多數獨生子女情緒愉快,性格活潑,朝氣蓬勃,容易樹立積極向上的心理,有利於激發探索世界的主動性、積極性。
1)夫妻雙方只生育一個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個存活的;
(2)無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3)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成人且沒有兄弟姐妹的;
(4)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離異後,一方依法與該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與無子女的人再婚但沒有生育的。
再婚夫妻,雙方各有一個子女,原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生育子女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再婚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可以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待遇。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且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再婚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生育子女的一方可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待遇,未生育子女一方可享受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獎勵。
❷ 我辦了獨生子女了還能要二胎嗎
可以,但是獨生子女證是要收回的,獨生子女的獎勵也不再發放。
❸ 獨生子女同胞人數算幾人
家庭成員的人數是需要把自己算上的,也就是說自己也算作家庭成員的人數當中。例如戶主也算是這一戶人當中一個人,也算做人數。因此在填寫家庭成員人數的時候,需要把自己加上,例如獨生子女家庭成員就填三人,也就是父母和自己。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的規定,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獨生子女是一對夫妻生育的唯一子女或者說沒有一個親兄弟姐妹。獨生子女與非獨生子女,具有同樣的身心發展規律。但親兄弟姐妹關系會在兒童社會化過程中產生一定作用。
獨生子女除了有親子關系外,沒有親兄弟姐妹這層關系,因此其社會化帶有自身的特點,但是獨生子女與非獨生子女都能學會交朋友。獨生子女政策是為了響應國家號召,而實施的控制人口增長過快的一項政策。
❹ 獨生子女能生2個小孩嗎
夫婦雙方為獨生子女的,不論第一個子女為男孩還是女孩,都可以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但要符合幾個條件: 1、間隔4年以上,即必須第一個孩子滿3周歲零兩個月後才可以懷孕,這樣兩個小孩的出生間隔才能滿足間隔4年; 2、經鎮(或縣級)人口計生部門審批,即必須先向鎮(或縣級)人口計生部門申請,批准後才可以懷孕生育。
❺ 國家對第一代獨生子女生育要求是什麼是否可以要兩個孩子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區、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只有一個子女,經指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並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三)婚後五年以上不育,經指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為不孕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四)再婚夫妻雙方只有一個子女的;
(五)從邊疆調入本市工作的少數民族職工,調入前經當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農村居民,只有一對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個子女,其他兄弟不收養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農村居民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並書面表示自願贍養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數人只照顧一人);
(八)遠郊區、縣農村居民,夫妻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或者一方殘疾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九)在深山區長期居住並以農業生產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女孩,生活有實際困難的。
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男女雙方按照法定結婚年齡推遲三年以上結婚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為晚育。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個子女的;
(三)婚後五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四)夫妻雙方均系歸國華僑或者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回國或者回內地定居不滿六年的;
(五)夫妻雙方均系獨生子女的;
(六)從外地遷入我市的少數民族居民,遷入前經當地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並已懷孕的;
(七)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其他特殊情況。
夫妻雙方或者女方為農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夫妻一方因傷殘全部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是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的;
(二)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三)男方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並負責贍養女方父母的;
(四)勞動力缺乏的山區、半山區的農民,只有一個女孩的;
(五)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後沒有生育能力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結婚,其他人各生一個子女的,經協商一致,准許其中一人再生一個。
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
雙方無子女的公民結婚後,可以自願安排生育第一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經過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或者相當此標準的其他非遺傳性殘疾者,只有一個子女的;
(五)夫妻雙方均為全國一千萬以下人口的少數民族,只有一個子女的;
(六)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灣、香港、澳門同胞,只有一個子女的;
(七)從事海洋作業的沿海漁區的漁民,只有一個子女的;
(八)山區、壩上的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子女的;
(九)農村中男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的居民,只有一個子女的;
(十)從事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且繼續從事井下作業的礦工,只有一個女孩的;
(十一)平原、丘陵的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女孩的;
(十二)再婚夫妻一方無子女,另一方有兩個以下子女的;
(十三)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屬於其他特殊情況的。
山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要求再生育子女的,應當符合本條例規定。禁止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經地(市)以上獨生子女病殘兒童醫學鑒定機構鑒定,患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或歸國華僑的。
夫妻一方經地(市)以上醫療機構或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鑒定患不育(孕)症,依法收養子女後懷孕的,經批准可以生育一個子女。
夫妻雙方均為農業人口,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只有一個女孩的;
(二)在未被列入移民規劃的山區貧困自然村居住7年以上,只有一個子女的;
(三)男到有女無兒家落戶、贍養扶助女方父母的;
(四)男方的同胞兄弟或同胞兄弟的配偶,年齡超過30周歲,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或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鑒定,沒有生育能力的。
符合前款第三項規定,女方姐妹多人,二人以上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只批准其中一人。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二)一方喪偶生育過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三)雙方再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均依法隨原配偶生活的。
因計劃生育政策試點、科學研究及其他特殊情況的需要,根據夫妻雙方的意願,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批准其生育第二個子女。
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漢族公民,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依法收養一個子女且婚後五年以上不育的;
(三)國有煤礦企業職工,從事井下採掘作業五年以上,並繼續從事此項工作的;
(四)夫妻雙方均為非城鎮戶籍且從事農牧業生產,已有一個子女為女孩的;
(五)夫妻雙方均為非城鎮戶籍,一方殘疾,相當於殘疾軍人二等甲級以上標準的;
(六)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蒙古族公民,一對夫妻可以生育兩個子女。
夫妻雙方均為非城鎮戶籍且從事農牧業生產,已有兩個子女均為女孩的,經批准可以生育第三個子女。
達斡爾族、鄂溫克族、鄂倫春族公民,提倡優生,適當少生;要求節育的,給予技術服務。
其他少數民族(全國總人口在一千萬以下的)公民,一對夫妻可以生育兩個子女。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漢族公民,一方未育,另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或者喪偶已生育過兩個子女的;
(二)少數民族公民,一方未育,另一方已生育過兩個子女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公民,各生育過一個子女的。
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
只有一個子女,且女方年齡已滿26周歲,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經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二)雙方均為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且一方是獨生子女的;
(三)雙方均為少數民族,且女方是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的;
(四)雙方均為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其中一方是國家確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數民族的;
(五)雙方均為海島居民,且連續在海島居住5年以上的;
(六)雙方均為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其中一方殘疾,且殘疾程度相當於殘疾軍人二等甲級以上標準的;
(七)一方是革命烈士的獨生子女的;
(八)一方為殘疾軍人,且殘疾程度為二等甲級以上標準的;
(九)女方是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只有一個女孩也為農業戶口的;
(十)子女經市級以上病殘兒醫學鑒定小組鑒定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該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十一)同胞兄弟均為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且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
(十二)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中有女無兒戶的所有女兒和女婿均為農業戶口,其中招婿的一女的;
(十三)再婚一方已有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要求生育時,女方不受年齡已滿26周歲限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經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再婚一方已有兩個子女,且均為合法生育或者收養,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
(二)一方屬喪偶再婚,且雙方再婚前均已合法生育或者收養一個子女的;
(三)夫妻因患不孕症未生育,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懷孕的;
(四)合法生育或者收養的子女不超過兩個,其子女有死亡的。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夫妻,不得再生育:
(一)有生育能力,符合生育一個子女規定,但已收養或者送養子女的;
(二)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但在再生育前又收養或者送養子女的;
(三)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但懷孕後無正當理由引產,或者生育後故意致嬰兒死亡或者謊報嬰兒死亡的;
(四)屬於離婚後再婚的男方,其離婚判決書中記載因生女孩而離異的。
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提倡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鼓勵晚婚晚育,禁止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
達到法定婚齡決定不再結婚並無子女的婦女,可以採取合法的醫學輔助生育技術手段生育一個子女。
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一千萬以下人口的少數民族的;
(四)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鑒定,夫妻一方曾患不孕症,收養子女後又懷孕的。
夫妻雙方為農村村民或者在農、林、牧、副、漁場從事承包經營並不再領取工資的原職工,生育一個子女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是女孩的;
(二)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三)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戶並贍養女方父母的;
(四)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無子女,並不再生育的;
(五)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均為農村村民或者在農、林、牧、副、漁場從事承包經營並不再領取工資的原職工,一方無子女的;
(二)夫妻一方為喪偶,另一方無子女的;
(三)夫妻一方為離異有兩個以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的;
(四)夫妻雙方各有一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鼓勵晚婚、晚育,促進優生、優育。
依法結婚的夫妻,已生育一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間隔不得少於四年:
(一)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或者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居民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定居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女孩或者夫妻雙方均為邊境地區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子女的;
(四)經市(行署)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的病殘兒鑒定組織鑒定,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且醫學上認為能夠生育健康兒的;
(五)特殊情況經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的,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夫妻雙方均為全國一千萬以下人口的少數民族,以及夫妻一方為鄂倫春、鄂溫克、赫哲、達斡爾、柯爾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二個子女後,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一方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單位診斷患有不孕(育)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恢復生育能力的,可以生育一胎子女。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生育一個子女或者依法生育二個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間隔不得少於四年。
再婚夫妻的一方因再婚生育過子女的,不得再生育。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婚前雙方均未生育過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二)生育的第一個子女經區、縣或者市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三)一方經有關部門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影響勞動,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條件的;
(五)一方為從事出海捕撈連續五年以上的漁民,現仍從事出海捕撈的;
(六)一方為本市農業戶口且有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七)女方為本市農業戶口,無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個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戶贍養老人的。
婚前一方或者雙方生育過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過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過一個或者兩個子女的;
(二)雙方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且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三)雙方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一方為本市農業戶口且有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四)雙方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經區、縣或者市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十四周歲前被收養,養父母無其他子女的,可以視為本條所稱的獨生子女。
婚前雙方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後經本市二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懷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個子女。
從外省、自治區、直轄市遷入本市的少數民族公民,遷入前取得原戶籍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再生育一個子女證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個子女。
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提倡和鼓勵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孩子,鼓勵公民晚婚、晚育。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一)只有一個孩子,經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非嚴重遺傳性殘疾,目前無法治療或者經系統治療仍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或者將嚴重影響婚配的;
(二)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因公致殘的軍人、武裝警察、公安民警、見義勇為人員,或者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孩子的;
(三)一方系喪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一方系離婚者且只有一個孩子或者依法生育過兩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雙方均未生育,依法收養後又懷孕的;
(六)一方為兩代獨生子女或者夫妻均為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孩子的;
(七)一方從事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井下作業,只有一個女孩的。
女方為農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一)一方為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孩子的;
(二)只生育一個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無生育條件的;
(三)男方到無兄弟的女方落戶並贍養女方父母,只有一個女孩的(本項規定只適用於女方姐妹中一人);
(四)男方無兄弟且只有一個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個女孩的;
(五)雙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畝以上(以村計算)的沿海墾區,只有一個女孩的;
(六)一方以海洋捕撈為業五年以上,現仍從事海洋捕撈業,只有一個女孩的。
夫妻為主要從事種植業或者養殖業的農村居民,一方經縣級以上醫學、勞動鑒定機構確認為非遺傳性一級或者二級肢體殘疾,只有一個女孩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條件,經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嚴禁不符合法定條件者生育。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雙方均為農村居民(農業人口,下同),已生育一個女孩的,但一方為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或一方從事工商業一年以上以及雙方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一方兩代以上均為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四)雙方均為農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個或兩個女兒,男到女家落戶,並贍養女方父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只適用於姐妹中一人);
(五)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六)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一方是少數民族並具有本省兩代以上戶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七)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喪偶並已生育兩個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個子女,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鑒定機構確診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十一)一方連續從事礦井井下作業五年以上,已生育一個女孩,並繼續從事井下作業的。
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
(一)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雙方均為歸國華僑,或者來本省定居不滿6年的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居民,只有一個子女在內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是有兩個孩子且喪偶的;
(六)婚後不育,夫妻雙方均滿30周歲,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
(七)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八)二等乙級以上的殘疾軍人,五級以上的因公(工)致殘人員,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九)礦工井下作業連續5年以上,並繼續從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十)農村夫妻一方是獨生子女,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十一)男方到女方家落戶且女方沒有兄弟的農村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僅適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二)農村夫妻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十三)大山區的鄉,女方在農村,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一)妊娠16周以上,違反《安徽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終止妊娠的規定》第九條的規定終止妊娠的;
(二)故意致嬰兒死亡的;
(三)自報嬰兒死亡但沒有證據證明的。
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一對夫妻已有一個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
(二)夫妻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
(三)患不孕症,合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懷孕;
(四)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
(五)夫妻一方因公致殘,評為二等甲級以上殘廢;
(六)夫妻雙方從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回大陸定居,時間不滿六年。
再婚夫妻一方沒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個子女的;或者一方喪偶後再婚,再婚前雙方符合本條例規定合計有兩個子女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夫妻雙方均為農村人口,已有一個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
(二)男方的兄弟均無子女且已喪失生育能力;
(三)女方無兄弟且只有一個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結婚落戶,贍養女方父母;
(四)夫妻雙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畝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畝以上的鄉;
(五)只有一個女孩。
夫妻雙方均為漁民,或者夫妻一方連續從事井下採掘作業五年以上現仍在井下採掘作業,只有一個女孩的,參照前款第(五)項規定執行。
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回國定居入境時已懷孕;
(二)夫妻雙方回國時間不滿六年,只有一個子女;
(三)所生子女在國外定居,國內無子女。
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實行計劃生育證制度。凡要生育的夫妻,應當申請領取計劃生育證:
(一)生育第一胎的,在分娩前,憑結婚證、戶口簿,以及夫妻雙方單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員會的證明,經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核,發給《一胎生育證》;
(二)夫妻婚後滿5年未懷孕,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鑒定一方患不孕症,依法收養子女後又懷孕並要求生育的,按本款第一項的規定申請領取《一胎生育證》;
❻ 雙獨二孩政策放開時間
二孩政策,是中國實行的一種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符合條件的夫婦允許生育「二胎」。因為是二孩政策,故第一胎為多孩時,不可生第二胎。
2011年11月,中國各地全面實施雙獨二孩政策;[1] 2013年12月,中國實施單獨二孩政策;2015年10月,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公報指出: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積極開展應對人口老齡化行動,實施全面二孩政策。[2] 在經歷了迅速從高生育率到低生育率的轉變之後,我國人口的主要矛盾已經不再是增長過快,而是人口紅利消失、臨近超低生育率水平、人口老齡化、出生性別比失調等問題。國內20多位頂尖
二胎政策
二胎政策
人口學者歷經兩年的研究指出,我國的人口政策亟待轉向,尤其是生育政策應該調整。[3]
之前,以獨生子女政策為核心內容的我國計劃生育政策,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嚴格推行。其間略有微調,如放開「雙獨二胎」(夫妻雙方為獨生子女,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及部分省份農村地區實施的「一孩半」政策(第一個孩子為女孩,可生育第二個孩子)等。
原國家人口計生委的統計資料表明,2011年之前,獨生子女政策覆蓋率大概佔到全國內地總人口的35.4%;「一孩半」 政策覆蓋53.6%的人口;「二孩政策」覆蓋9.7%的人口(部分少數民族夫婦;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也可生育兩個孩子);三孩及以上的政策覆蓋了1.3%的人口(主要是西藏、新疆少數民族游牧民)。
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2013年)
(二)組建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為更好地堅持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加強醫療衛生工作,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優化配置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提高出生人口素質和人民健康水平,將衛生部的職責、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職責整合,組建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主要職責是,統籌規劃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配置,組織制定國家基本葯物制度,擬訂計劃生育政策,監督管理公共衛生和醫療服務,負責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等。將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職責劃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❼ 獨生子女可以生2個子女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如北京市的就如下: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區、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只有一個子女,經指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並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三)婚後五年以上不育,經指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為不孕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四)再婚夫妻雙方只有一個子女的;
(五)從邊疆調入本市工作的少數民族職工,調入前經當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農村居民,只有一對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個子女,其他兄弟不收養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農村居民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並書面表示自願贍養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數人只照顧一人);
(八)遠郊區、縣農村居民,夫妻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或者一方殘疾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九)在深山區長期居住並以農業生產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女孩,生活有實際困難的。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的,需經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八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生育間隔不少於四年,或者女方年齡不低於二十八周歲。"
另其它地方(大多數)的又有如下規定:
1.農村頭胎是女孩的,四年以後可生第二胎;
2.領養的(原來不可生育,後經治療康復),可生第二胎;
3.夫妻雙方都是獨生子女的可生第二胎;
4.夫妻雙方離婚後,可各自再生育;
當然如果您的情況符合以上中的某條,是可以生第二胎的。
❽ 中國獨生者有多少人
中國2億獨生子女
超千萬人可能25歲前離世
盡管已成社會熱點,但中國到底有多少失獨家庭目前仍沒有確切數據。據人口學專家、《大國空巢》作者易富賢根據人口普查數據推斷:中國現有的2.18億獨生子女,會有1009萬人或將在25歲之前離世。這意味著不用太久之後的中國,將有1000萬家庭成為失獨家庭。
1009萬家庭可能面臨失獨
易富賢的數量推斷來自於兩組數據:一個是中國從1975年到2010年共產生了2.18億個獨生子女家庭;另一個是2000年人口普查數據顯示,每出生1萬人,就有360人在10歲之前夭折,有463人在25歲之前死亡,760人在44歲之前死亡。
結合這兩組數字不難算出,現有的2.18億獨生子女中有1009萬人會在25歲之前死亡。
按照醫學上49歲生育極限年齡來看,這些失去孩子的母親很少再生育自己的第二個孩子。
哈爾濱的一對夫婦幾年前失去了他們的獨生女兒。女兒當時在北京讀大四,實習期間在外租房,因為長得漂亮,一天晚上回家路上遭到相識者奸殺並被殘忍分屍拋到小湯山。女兒去世後的四年間,這對父母一直在尋找兇手、打官司。四年間,他們自虐般的住地下室,吃最差的飯菜,因為他們覺得女兒慘死,自己不能有任何享受。官司四年後結束,兇手繩之以法,媽媽爬上小湯山垃圾山頂放聲大哭。
「墳墓里如果是我,該多麼幸福。」這位媽媽說。
在唯一的孩子離去後,養老成了首要問題,入住政府養老院需要兒女簽字,這讓沒有兒女的他們無處可去。「我不怕死,我怕老。」一位失獨父親說。此外,歧視、健康等種種問題也接踵而至。
絕大多數失獨家庭最終都開始遠離正常社會,以「抱團取暖」的方式聚集在一起面對未來的生活。
經濟補助難解根本問題
據2001年12月份出台的《中國計劃生育條例》第27條規定: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幫助。但對於這個「必要的幫助」究竟是什麼樣的標准且如何實施並沒有明確說明。
從失獨家庭的現狀來看,政府雖然在持續推進對這個群體的關注,卻一直停留在對具體的經濟政策做一些細枝末節的修改,始終難以徹底解決失獨群體目前面臨的多重生活問題。
國家計生委原巡視員、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原理事長苗霞表示,更大的挑戰還是這些父母的生活空白問題,比如未來養老怎麼辦?
經濟、精神共慰藉
如何解決失獨家庭目前面臨的問題?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教授、中國社會工作教育協會秘書長史柏年日前提出了經濟支持、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三管齊下」的辦法。
「從經濟來講,要把對失獨家庭這樣的風險補償標准提高。」
在生活照料方面,史柏年稱:「要發展社會性的養老,包括機構養老以及社區養老。」
「第三個層面就是精神慰藉。」史柏年說,「社會公眾的理解很重要。大家應該有這樣一種意識,失獨家庭並不是問題家庭,媒體報道也不要把他們標簽化。」
❾ 全國獨生子女有多少人
法律分析:盡管已成社會熱點,但中國到底有多少失獨家庭目前仍沒有確切數據。據人口學專家、《大國空巢》作者易富賢根據人口普查數據推斷:中國現有的2.18億獨生子女,會有1009萬人在或將在25歲之前離世。這意味著不用太久之後的中國,將有1000萬家庭成為失獨家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七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❿ 拆遷前雙方都是獨生子女按2個人口安置,結婚後呢
法律分析:獨生子女家庭在宅基地劃分上享有優先權,在征地補償分配上享有多分等優惠福利政策。具體來說,有獨生子女證的獨生子女在拆遷中,是享受一人按兩人的份分配拆遷補償的,當事人可具體咨詢當地的政府拆遷徵收管理部門,或者參看對方的拆遷政策的公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