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滿60歲獨生子女補貼政策是為獨生子女家庭減負不少,將為各位獨生子女介紹2021年獨生子女證新補貼政策:
1、父母雙方都是農村戶口的獨生子女家庭,孩子成年18歲之後,每月能領5元補貼;
2、父母雙方都是農村戶口的獨生子女家庭,父母年滿60歲之後,沒人每年可以領到不低於600元(每月不低於50元)的計劃生育獎勵補貼;
3、獨生子女家庭如果子女傷殘了,父母每個月可領到傷殘輔助金270元;
4、如果獨生子女家庭子女死亡,父母上了年紀無人贍養,父母雙方可以每人每月領取死亡補助金340元;
5、養老保險制度在農村推行過程中,應當優先為獨生子女父母辦理;在招聘、安排工作、分配宅基地、生產扶助、子女入學、就醫等等方面,獨生子女家庭都應當給予優先照顧;
6、夫妻雙方和子女都是農村戶口的獨生子女家庭,孩子在中考時可以加10分;
7、農村戶口的獨生子女如果高考考上了二本以上的大學,可以一次性給予2000元的獎勵;
8、獨生子女父母是農村居民的,有條件的地方會以政府、集體、個人共同出資的形式,為其辦理養老保險。
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法律法規】
《戶口登記條例》
第七條 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B. 領取獨生子女補貼需要什麼條件
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子女18周歲前和父母60周歲(有些地方女方55周歲)。
2、父母必須符合辦理獨生子女證條件規定並且辦理和持有獨生子女證。
3、必須在戶籍所在地申請辦理不可以在異地。
4、不能違反獨生子女政策規定。
所以必須符合以上條件規定。
C. 怎樣領獨生子女補助金
法律分析:
如果獨生子女父母如果有用人單位,可以向用人單位申領獨生子女補貼;如果沒有用人單位,那麼一般向獨生子女父母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鄉)政府申領。
申領獨生子女補助金
(一)領取條件:
領取獨生子女費一般需要的證件有夫妻雙方當事人的戶口本和孩子的戶口本,還有夫妻的結婚證、身份證和孩子的身份證證件去相關部門領取獨生子女費。
(二)發放辦法:
獨生子女的母親年滿五十五周歲時領取;獨生子女的父親年滿六十周歲時領取。
具體發放渠道同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三)關於獨生子女意外傷殘、死亡後,對其父母的經濟幫助。
法律依據:
《人口計劃與生育條例》第二十七條 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幫助。
衍生問題:
獨生子女補助金的領取渠道有哪些?
一、有工作單位的人員,由所在單位發給。
二、在人才交流中心、職業介紹中心存檔的人員,單位委託存檔者,由委託存檔單位發給;個人委託存檔者,由街道辦事處發給。
三、檔案關系在街道辦事處的無業人員,由街道辦事處發給。
四、農村居民,由鄉鎮人民政府發給。
D. 領獨生子女費申請條件
法律分析:獨生子女獎勵費申領條件:1、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2、再婚夫妻雙方再婚前累計只生育、收養一個子女,且再婚後不再生育的;3、夫妻生育的第一個子女死亡後,又生育了一個子女,不再生育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七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E. 滿60歲獨生子女補貼政策
滿60歲獨生子女補貼政策如下:
1、每年發給6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四周歲止;
2、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十八周歲之前的醫葯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報銷;
3、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雙方申領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女方年齡在49周歲以內且男方年齡在60周歲以內的,可以向雙方任意一方單位(無單位的向戶籍地)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一)夫妻合法生育一個子女或者依法收養一個子女,自願終身不再生育也不再收養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只有一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再婚後不再生育也不再收養子女的;
(三)夫妻合法生育或依法收養兩個以上子女,只存活一個未超過18周歲的子女,且死亡的子女未生育也未收養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雙方均有一個子女但都未直接撫養,再婚前沒有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再婚後不再生育也不再收養子女的,單方申領,用各自對方小孩的名字;
(五)非婚生育一個子女後,已承擔了相應的計劃生育法律責任,辦理了結婚證,不再生育也不再收養子女的。
《關於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的指示》第三十七條 本省戶籍獨生子女父母,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以下優待獎勵補助:
(一)屬於職工和城鎮居民的,從發證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十元,並可給予適當獎勵。獨生子女保健費和獎勵金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職工以外的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對於城鎮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時,按一定標准發放計劃生育獎勵金;
(二)屬於農村居民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獎勵或者辦理養老保險;
(三)獨生子女死亡、傷殘後未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給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業、住房、扶貧救濟及子女入托、入學、醫療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
(五)產婦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產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護假。產假、看護假期間,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前款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計劃生育獎勵金具體辦法和扶助金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訂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另行制定。
F. 獨生子女補貼領取條件是什麼
(一)符合獎勵條件的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雙方有單位的,分別享受獎勵待遇;一方有單位的,一方享受獎勵待遇;雙方沒有單位的,一方享受獎勵待遇。
(二)獨生子女父母退休的,經本人申請,填寫獎勵審批表,由所在單位負責審核、給予獎勵。獎勵費支付後,在受獎勵人員的退休審批表和《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上分別註明,並報單位所在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三)符合獎勵條件,本意見實施前已經退休的、2002年11月1日後已經辦理了退休手續死亡的獨生子女父母,由原所在單位給予補發獎勵費;原所在單位改制或者並轉的,由改制或者並轉後的單位給予補發;原所在單位已經破產,並清算結束,按無單位獨生子女父母享受獎勵待遇,由原破產單位當地政府負責補發。
(四)單位對獨生子女父母退休後按照過去有關規定加發退休金的,從本意見實施之日起不再執行加發退休金的規定。但已加發退休金總額不足2000元的,差額部分一次性發放;超過2000元的,超出部分不退。
(五)雙方沒有單位的獨生子女父母一方年滿60周歲時,經本人申請,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機構簽署意見,報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發放獎勵費,並在戶口簿和《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上分別註明。
(六)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原則上應當一次性支付。企業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在4年內分期支付。在分期支付中獨生子女父母死亡的,未支付部分發給其繼承人。
(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放前,應將擬領取獎勵費人員的姓名及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情況等在單位或者社區公示,15天內無異議的,發給獎勵費。
G. 獨生子女補貼父母多大年齡可以領
法律分析:
城市獨生子女補助金女方55周歲起,男方60周歲起。農村獨生子女家庭獎勵扶助,按國家的標準是60周歲起。獨生子女費的發放標准:1、職工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用戶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城市獨生子女補助金女方55周歲起,男方60周歲起。農村獨生子女家庭獎勵扶助,按國家的標準是60周歲起。在我國實行計劃生育政策後不久,開始對獨生子女家庭實行獎勵政策。獨生子女的補助政策,具體如下:1、獨生子女家庭,每個月的時候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十元錢的補助,只要在你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後開始領取一直到領取到你的子女十八歲的時候;2、享受產假的增加,在經單位的批准後,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增加三個月的產假,但是在享受這三個月的產假的時候,要減少三年的獨生子女獎勵費的發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七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衍生問題: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應具備什麼條件?
(1)夫妻申請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時有生育能力,女方年齡在49周歲以內;(2)只生育了一個子女(包括多個子女中只存活一個的,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懷孕終止妊娠的);(3)夫妻雙方自願終身不再生育子女;(4)經夫妻雙方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