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房子是父親名字,父親去世了,母親和女兒怎麼分
您好,這其中就要看房子購買的時候的情況了,房子是父母買的,那麼配偶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理應由母親繼承!
房子購買時,女兒有出資購買,那麼提供出資購買證明後,女兒和母親共同繼承房子!
父母婚後取得住房,不管房產證是父母哪一方名字,住房產權都是婚後取得共有住房,父母一人一半權益。
當事人父親死亡,可有當事人作為合法序列繼承人,單獨繼承屬於死者那一半產權,(需要其他第一序列繼承人放棄繼承)。
再有當事人母親,把另一半產權買賣,或贈與過戶給當事人。
如果單純的夫妻去世,母親健在,父親遺留下來的遺產,是需要根據第一順序繼承人平均分割,至於母親的贍養問題,作為子女也是需要擔起責任的。
㈡ 爸爸去世了,房產證上是我爸爸的名,他的兄弟姐妹有權利分房子嗎
兄弟姐妹是否有權利分該房屋,需要看該房屋是否是您父親的個人合法財產以及兄弟姐妹是否享有繼承權。如果該房屋是您父親的個人合法財產且兄弟姐妹有繼承權那就有權利分房子。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如果該財產的性質為您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即使僅登記在被繼承人個人名下,也不改變該房屋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能夠發生繼承的僅為被繼承人對於該房屋享有的份額。
其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如果被繼承人留有相應的遺囑,明確了財產繼承問題,那麼就需要按照有效的遺囑進行繼承。如果遺囑中排除了其兄弟姐妹的繼承權,那麼兄弟姐妹對於該房屋無權繼承。
最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由此可見,繼承開始後,如果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的,第二順位繼承人不繼承。故如果被繼承人尚有配偶、父母、子女其中任意一人,兄弟姐妹均不享有繼承權。
㈢ 父親過世20年母親現在掌握著父親的遺產,子女有權利分割父親的遺產嗎
你好!若你父親沒有訂立遺囑,則子女有權要求分割父親的遺產,但是如果子女試圖通過訴訟方式要求分割,很可能因為訴訟時效的問題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繼承權糾紛的訴訟時效,是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一般情況下是3年。但如果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了,也不再受法律保護,除非有特殊情況。
我國的繼承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法定繼承的繼承順序為: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法定繼承中,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無論有多少,均應同時繼承,沒有先後次序之分。因此,除非你的父親訂立遺囑,否則根據法定繼承,其遺產原則上由第一順位繼承人平等繼承。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88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1127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㈣ 父親去世孩子的撫養權法律怎麼規定的
法律分析:按實際情況,父母一方去世,孩子的撫養權就歸誰另一方。但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可以主張對孫子女的撫養權。另外,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也可以主張自己的扶養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㈤ 父親名下的房產,在母親亡故後,子女有權要求分割嗎
如果說父母都不在了。兒女是有權利分割,這個房產的。但是女兒一般的情況下不爭取了。
㈥ 關於父愛的作文800要父親去世的
愛是無私的,愛也是永恆的;愛是美好的,愛也是甜甜的。無論你在哪兒,愛是不會缺席的。我的父親就是這樣,他永遠在那個位置上等待著我,等待著我成長的每一天,父愛從來沒有缺過席。
有人問,父愛是什麼?父愛有多偉大?那麼就讓我來告訴你,父愛就是荷葉,我就是紅蓮,當暴風雨來臨,荷葉總是為紅蓮擋著,保護著它的孩子;父愛就是雨水,當乾旱蔓延整個大地,雨就會在最需要的時候趕來,幫大地濕潤,減輕痛苦;父愛就是一棵蒼天大樹,當你悶熱時,它為你遮擋炎熱的陽光。這就是父愛。
我的父親已經是個快四十的人了,但他依舊活力四射,強健有力,為我排解一切困難。記得七歲那年的一天,雨下得很大,像一隻怪獸侵佔了地球似的,一顆顆雨點,像豆子般大小地飛流直下,風一直刮個不停,讓人直發抖。眼看上學的時間快要遲到了,我的心裡直犯愁,這么大的雨怎麼上學呀?只見父親立刻把我抱上那輛滿是灰塵的自行車,穿上雨衣,我就坐在自行車的後架上,緊緊的抱著父親,父親帶上我向學校騎去。
那雨似乎跟我們有仇似的,越下越大,馬路上的水完全可以淹沒我們的腳了。我躲在父親雨衣後,身上感覺很冷,雨嘩啦啦的下,雨聲也越來越大,在加上雷聲,我感覺十分的害怕,父親騎車的聲音完全淹沒在雨聲中,終於到了學校,我下了車,見到父親臉上全是雨水,雨水把他的衣服、鞋子全打濕了,像剛從水裡撈上來的一條魚,全身濕漉漉的。父親放下車,抖抖身上的雨水,微笑著說:「快去上課吧,等下遲到了。」我無奈的走進教室,回到教室,我望著父親又推著自行車,慢慢的消失在雨中,我頓時喉嚨有點酸酸的。
直到下午放學時,這雨還沒有停,我來到校門口,發現父親早已在校門口等了多時了,父親見了我,一把抱起我,把我輕輕的放在車架上,給我披上雨衣,然後跳上自行車,慢慢的騎回家,我坐在車架上,緊緊的抱著父親,突然感覺好暖和,一路上,父親騎得很穩,很穩,我竟絲毫沒有感覺到車子的顛簸。
回到家裡,父親依然成了個落湯雞,他脫下雨衣,露出頭發,濕漉漉的頭發上,在雨水中顯得很是晶瑩明亮。
這就是我的父親,他給我的愛從未缺席過,一直陪伴著我的每一天成長,在我的人生路上,父愛總是不缺席。
㈦ 父親去世母親還在世子女能分割財產嗎
法律分析:父母的財產成年子女不參與分割,因為屬於父母的財產,如果財產的性質屬於家庭共同共有的財產,成年子女對家庭共同共有財產的取得作出了貢獻,可以要分割家庭共同共有的財產,健在的父母財產 子女如何繼承父母健在,那麼父母名下的財產應當屬於父母所有,除非父母同意把財產贈與給自己的子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㈧ 父親去世子女怎麼分割遺產
父親去世這么分配財產:有遺囑按照遺囑繼承,沒有遺囑按照法定繼承。法定繼承的順序: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順序先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㈨ 父母一方去世,子女可立即要求分割遺產嗎
具體應當由所有繼承人協商。
父母一方去世後,如果沒有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的,遺產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繼承,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