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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生子女陪護假年休假

發布時間:2022-07-22 06:55:19

Ⅰ 2022年產假規定發定節假日往後順延,是怎麼算的安徽省

來源:勞動法行天下 作者:劉秋蘇
本文匯總的25類假期如下:

1. 休息日 2. 法定節假日 3. 部分節假日 4. 事假 5. 病假
6. 婚假 7. 產假 8. 產前假 9. 護理假 10. 孕期產前檢查假
11. 哺乳假 12. 痛經假 13. 保胎假 14.節育假 15. 喪假
16. 年休假 17. 工傷假 18. 探親假 19. 路程假
20. 社會活動假 21. 豐收節 22. 經營性放假
23. 甲類傳染病假 24. 獨生子女護理假 25. 育兒假
01、休息日
正常情況下,星期六和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雙休日不計薪,全年104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146號令,1995年05月01日實施)第七條的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企業和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問題解答(勞部發[1995]187號)第一問,有條件的企業應盡可能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這一標准工時制度。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准工時制度的,應將貫徹《規定》和貫徹《勞動法》結合起來,保證職工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因此,有的企業將40小時分攤在6天里,休息1天也是合法的。
02、法定節假日
國家法定休假日,共計11天。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2、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4、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6、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7、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03、部分節假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主要有:1、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2、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周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4、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國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注意,如果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不逢休息日,而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正常上班的,單位是無需支付加班費。
04、事假
事假的天數由用人單位通過制訂規章制度的方式確定。事假是無薪的,但如果用人單位有規定可發薪水的則從其規定。如第二十六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間的工資:(一)在事假期間的……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單位不扣勞動者在事假期間的工資,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發了工資,且事假達到20天的,勞動者不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05、病假(疾病或非工受傷醫療期)
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九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關於病假(疾病或非工受傷醫療期)的天數,是3個月、6個月、9個月、12個月、24個月(特殊情形的可延長)。 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受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企業職工 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原勞動部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中規定,二、關於特殊疾病的醫療期問題: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第 二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且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分配製度的規定以及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給勞動者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生活費的,必須同時承擔應當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因此,根據合同約定或用人單位的薪資制度,病假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的80%;採用最低工資80%給薪的,用人單位還要負擔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與最低的個人繳納部分住房公積金。
06、婚假
《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規定:一、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三、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的婚假天數要遵循當地的規定。根據各地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婚假在享受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往往會延長一定期限,於是出現了最長的婚假居然達到30天(甘肅和山西)。婚假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其中江蘇,根據第二十四條規定: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享受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延長婚假十天。……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國家法定休假日不計入前兩款規定的假期。因此,江蘇省的婚假的天數是13天,且不包括國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內照發工資和福利待遇;南京市的婚假天數特殊是15天。
07、產假
產假的天數是:98天+各地獎勵天數。
國際勞工組織有關公約有「婦女須有權享受不少於14周的產假」的規定,14周即98天。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另外,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25條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三胎政策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紛紛修改本地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大部分地區加大了延長產假天數的力度,各地區延長的產假天數以60天居多,包括北京、上海、天津、遼寧、安徽、四川、新疆等。江蘇延長30天,廣東、重慶增加80天,江西、青海增加90天,海南、河南延長3個月,吉林、西藏甚至可延長至一年。黑龍江、甘肅則直接規定產假天數為180天。另外,個別地區加大了二孩、三孩的產假天數,如浙江一孩延長產假60天,二孩、三孩則延長90天。
08、產前假
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孕期女職工下列保護:(三)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五)懷孕7個月以上且上班確有困難的,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安排其休息。第五項情形下休息期間的工資按照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約定計發,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女職工懷孕後,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同意安排其在孕期休息的,休息期間的工資由雙方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注意, 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女職工休產前假的前提是單位批准,不是強制性規定。
09、護理假(男方)
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均在本地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規定了男方的護理假或者陪產假(福建稱照顧假、青海稱看護假)。
根據各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陪產假基本上在7天到30天不等,譬如北京、江蘇、廣東等十幾個地區是15天,上海是10天,遼寧、湖南、重慶、四川省20天,內蒙古、廣西、寧夏省25天,雲南、江西、西藏、甘肅是30天,河南是1個月,而山東則僅7天。
10、孕期產前檢查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11、哺乳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第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下列保護......(四)每日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不少於1小時的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哺乳時間以及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時間計入勞動時間。第十七條規定,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准,女職工可以休不超過6個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超過6個月的,待遇由雙方協商確定。
12、痛經假
1993年由原衛生部、全國總工會等5部門聯合頒布的《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經及月經過多的女職工,經醫療或婦幼保健機構確診後,月經期間可適當給予1至2天的休假。目前,包括北京、河南、陝西、浙江、江蘇、遼寧等在內的10多個省份,均在地方性規定中明確了女性勞動者的這一權益。
如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經期女職工下列保護:(一)不得安排國家規定的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應當暫時調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至2天;(二)對其他工種的女職工,月經過多或者因痛經不能堅持工作的,經醫療機構證明,安排休息1至2天。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每月發放一定的衛生用品或者費用。《遼寧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經期女職工下列勞動保護:(一)不得安排從事國家規定的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二)從事連續站立勞動的,每2個小時安排至少10分鍾工間休息;(三)經醫療機構或者婦幼保健機構確診患有重度痛經或者經量過多的,給予1至2日的適當休息。
13、保胎假
原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關於女職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六個月後生育時的待遇問題給上海市勞動局的復函》(勞險字〔1982〕2號)中指出「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懷孕,經過醫師開具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本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的規定辦理」,即 懷孕女職工在休保胎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照病假工資標准發放工資。
在地方上的層面上,如廣東、江蘇、遼寧等地規定了「保胎假」。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第十條規定:「在女職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二)女職工經醫療機構診斷確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病假處理。......」第十一條規定,懷孕不滿3個月需要保胎休息,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安排其休息。《遼寧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七條規定:女職工有先兆流產症狀或者有習慣性流產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或者婦幼保健機構的診斷和單位實際情況適當安排。
14、節育假
節育假是指:凡是自願落實節育措施的人享受的假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國家創造條件,保障公民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實施避孕節育手術,應當保證受術者的安全。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
在地方上的層面上,多地規定了「節育假」。第三十九條規定:「接受節育手術的公民,憑醫療單位的證明,可以按照規定享有相應的假期。」第四十一條規定:「經鑒定為節育手術並發症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負責治療。醫療機構證明需要休息的,休息期間視為出勤,不影響工資及福利待遇。」《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女職工下列保護:(一)實行輸卵管結扎或者復通手術的,享受21天的假期;(二)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的,享受2天的假期。第十四條規定:女職工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按照國家和省規定享受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施行節育措施的受術者,按下列規定享受節育假:(一)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的,自手術之日起休息不少於2天,至少在術後7天內不安排重體力勞動;(二)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劑的,休息不少於3天;(三)施行輸精管結扎的,休息不少於7天;(四)施行輸卵管結扎的,休息不少於21天。《》第三十二條規定,職工接受計劃生育手術的,憑醫療衛生機構的證明,可按照下列規定休假,假期工資、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一)放置宮內節育器的,休假三日,七日內不安排重體力勞動;(二)取宮內節育器的,休假一日;(三)結扎或者復通輸精管的,休假七日;(四)結扎或者復通輸卵管的,休假二十一日;(五)懷孕不滿三個月施行計劃生育補救措施的,休假二十五日;懷孕三個月以上施行計劃生育補救措施的,休假四十二日。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確需護理的,經手術單位證明,給予其配偶護理假,視為出勤。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接受節育手術的,按照規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規定假期間的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不影響考勤、考核和晉級、晉職、提薪。
15、喪假
《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規定:一、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三、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因此,實務操作中喪假的天數基本上為3天,且不包括國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內照發工資和福利待遇。
16、帶薪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第五條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需要注意的是,勞動者個人的累計工作年限應該是包括但不限於現就職單位的工作年限。
17、工傷假(停工留薪期)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18、探親假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規定: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19、路程假
《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規定:三、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如果為探親假的,根據《探親待遇規定》第六條規定: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准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20、社會活動假
《工會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基層工會的非專職委員佔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參加會議或者從事工會工,每月不超過三個工作日,其工資照發,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勞動者因依法參加下列社會活動佔用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其工資:(一)行使選舉權或者被選舉權;(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依法履行職責;(三)當選代表,出席政府、黨派以及工會、青年團、婦聯等召開的會議;(四)出任人民法院陪審員;(五)出席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大會;(六)基層工會非專職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七)擔任集體協商代表期間,參加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八)參加兵役登記等應征事宜和預備役人員參加軍事訓練;(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社會活動。
21、中國農民豐收節
2018年6月21日,經黨中央批准、國務院批復自2018年起,將每年秋分日設立為「中國農民豐收節」。第一屆、第二屆「中國農民豐收節」的日期分別為公歷2018年9月23日、2019年9月23日。
22、公司經營性放假
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非因勞動者原因停工、停產、歇業,在勞動者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准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給勞動者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生活費的,必須同時承擔應當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23、甲類傳染病假
2003年,SARS「非典」期間,奪去919人的生命。這場「非典型肺炎」在人們心中留下了不可磨滅的的「非典型記憶」。2019年底以來,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肆虐全球,這次的傷害相當巨大,截至2021年1月27日9時,全球新冠確診人數破1億,死亡人數超過200萬人,且至今仍在蔓延。
江蘇規定了甲類傳染病假,即《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對依法被列為甲類傳染病或者採取甲類傳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觸者,經隔離觀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離觀察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其工資。注意,此類病假的天數是未知的,視醫學觀察結果而定,用人單位應當視同正常出勤支付勞動者薪水。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第一條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門《關於妥善處置涉疫情勞動關系有關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17號)規定:「對不屬於被依法隔離情形但屬於因政府依法採取停工停業、封鎖疫區等緊急措施情形,導致企業延遲復工或勞動者不能返崗的,區分不同情況處理。……三是對企業未復工或者企業復工但勞動者未返崗且不能通過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勞動者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由企業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准按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24、獨生子女護理假
在地方性政策中,一些省、市、區作出類似的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待遇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療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持其子女進行護理照料,並給予每年累計5-20天的護理時間。
據悉,福建、廣西、海南、湖北、黑龍江、淮安、廣州、重慶、四川、河北、山西、北京、河南、寧夏、內蒙古、雲南、貴州、西安、南京等多地出台了「獨生子女護理假」相關的具體規定。
為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權益, 四川、黑龍江、寧夏、雲南等地還規定了非獨生子女也可帶薪護理, 7-10日。

各省份都規定了 子女帶薪護理需滿足「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間」的條件。 其中,四川等省規定較嚴格,要求符合「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間不能自理」的條件,重慶還規定了「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療且需要二級以上護理時」的條件。

福建作為最早將帶薪護理列入法規的省份,自2017年3月1日起就已經實施。
25、育兒假
2021年8月20日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 , 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 國家支持有條件的地方設立父母育兒假 。遺憾的是只是鼓勵性條款,並且沒有規定天數。
2021年9月以來,20多省修改了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如《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子女三周歲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別享受累計十天的育兒假,育兒假視為出勤。」《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三周歲以下嬰幼兒的父母雙方每年享受育兒假各十天」的規定。《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在子女三周歲以下期間,給予夫妻雙方每年各十日共同育兒假」。《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推動實行父母育兒假制度。育兒假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山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且子女不滿三周歲的,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分別給予每年十五日的育兒假。育兒假期間,可以享受與在崗人員同等的待遇

Ⅱ 獨生子女陪護假是年休假以外的帶薪假嗎

是的。
在眾多關於獨生子女父母養老政策的議案、提案中,設立「內獨生子女照料陪護容假」成為關注點之一。此前,全國已有8個省份通過地方立法建立了獨生子女家庭老年人護理假制度。有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在取得成功經驗後,有必要在全國范圍推廣,讓更多的人享受到這一制度紅利。
據新華社報道,到2017年底,已有8個省份通過地方立法建立了獨生子女家庭老年人護理假制度,包括黑龍江、福建、河南、湖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等。其中廣西規定,獨生子女父母年滿60周歲的,患病住院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其子女每年累計不超過15日的護理假。護理期間的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其用人單位不得扣減。黑龍江規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間,子女所在單位應當給予其陪護假,獨生子女的陪護假每年累計20日,非獨生子女的陪護假每年累計10日,陪護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Ⅲ 人大代表為什麼建議設立獨生子女陪護探親假

廣東省女職工生育,產假期間給予男方看護假10天。具體規定如下:
1、《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
六、女職工生育,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實行晚育者(24周歲後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15天。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者增加產35天,產假期間給予男方看護假10天。
七、職工享受節日假、年休假、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看護假期間,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工資標准支付工資。其中,參加了生育保險的企業,女職工產假工資,可按當地生育保險規定的標准發給。
八、按國家規定可出國、出境探親的職工,其探親假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九、年休假、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看護假的假期原則上應一次性連續安排,假期內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數。
2、《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十七條本省戶籍獨生子女父母,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以下優待獎勵補助:
(一)屬於職工和城鎮居民的,從發證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十元,並可給予適當獎勵。獨生子女保健費和獎勵金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職工以外的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對於城鎮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時,按一定標准發放計劃生育獎勵金;
(二)屬於農村居民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獎勵或者辦理養老保險
(三)獨生子女死亡、傷殘後未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給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業、住房、扶貧救濟及子女入托、入學、醫療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
(五)產婦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產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護假。產假、看護假期間,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Ⅳ 獨生子女陪護假多少天2021年新規定

獨生子女父母一方年滿60周歲的,獨生子女每年(從其父母一方滿60周歲起按照周年計算)享受5天陪護父母假,不包含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職業假。獨生子女每年享受的陪護假應當在當年內使用,不能結轉到下一年使用,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陪護假期間的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單位照發。例如,獨生子女父母中的一方在2021年12月1日時年滿六十周歲,則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間,獨生子女可以享受五天陪護父母假。
中國多地立法明確獨生子女護理假制度。福建、湖北、黑龍江、廣西、海南、重慶六個省區市在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配套法規中規定了獨生子女護理假。
《內蒙古自治區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該《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提出贍養人為獨生子女的,其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每年累計二十日的陪護假。
明確贍養人應當依法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贍養人應當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不低於其家庭成員的平均生活水平,不得以放棄繼承權、一次性給付贍養費、老年人婚姻變化、分戶生活等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親屬要求老年人給予經濟資助或者物質幫助,或者要求老年人承擔其因婚姻、購置資產等原因形成的債務,老年人有權拒絕。

Ⅳ 獨生子女假期如何規定

年假也可以叫做帶薪年假,這主要是指在職工休年假期間,用人單位也是需要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按照規定支付其年假期間的工資報酬。而對於職工來講,並不是只要參加了工作就會有年假,一般要求至少在同一個單位連續工作達到了1年及其以上的時間,那麼才會有年假。而根據實際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不同,自然職工可以享受到的年假天數也是不一樣的,最低是5天,而最高則可以達到15天。凡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14周歲止,每年發放獨生子女保障費60元,單方領證的對象發放30元(2006年發放對象為獨生子女出生於1990年7月1日以後的)。根據地區不同的情況,發放的獨生子女費是不同的,這就牽涉到獨生子女費的發放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七條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幫助。

Ⅵ 獨生子女護理假和探親假是一樣嗎

不一樣
1、工作滿一年的正式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工休假日內回家居住一個白天和一個晚上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母不住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符合享受探父母假期待遇,且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異地並符合第一條規定,可在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假期里選擇探望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凡已按規定享受探親假的,不再享受干休假待遇。
3、工作人員工作滿一年不滿五年,已轉正定級的每年可休年假五天。滿五年未滿十年,每年可休假七天,滿十年未滿二十年,每年可休假十天,年滿二十年以上者,每年可休假十四天。
4、工作人員經法定程序辦理了結婚手續的,可休結婚假,婚假時間5天,實行晚婚者(男25周歲,女23周歲)增加婚假10天。
產假:正常產假90天,晚育假增加15天,辦理獨生子女證者,增加35天,側剪增加15天,剖腹產假30天。
5、工作人員的配偶及直系親屬死亡時,可給處理喪事假5天,工作人員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之後,經領導批准也可給予5天的喪假。
工作人員休年休假、婚假、喪假期間的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不作為計算假期的天數(即上述假期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
6、事假期間的工資計發,根據粵人薪[1996]18號文規定,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超過一個月(按30天計算)的,其超過的天數工資(固定部分和活工資部分)事業單位按80%計發,超過2個月的,超過的天數工資按60%計發,超過3個月的,超過天數本人基本工資停發。
7、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基本工資〈固定部分和活工資部分(下同)〉全額發給。病假超過兩個月不滿六個月,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資全額發給,病假超過六個月,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按7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按80%計發,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的按90%計發。
8、探親期間的工資計發
在規定探親期間內基本工資照發,並可繼續享受有關生活福利待遇。
9、年休假為工作人員每年帶薪休息的假期,在年休假期內全部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和按規定發放的各種津貼、補貼和獎金)照發。

Ⅶ 獨生子女父母病了有假嗎

法律分析:獨生子女父母病部分省市是有規定的,具體可咨詢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有的省市是獨生子女的父母年滿60周歲以上,患病住院治療期間,其子女可以享受護理假,每年累計不超過15天。看護假、護理假期間,職工所在單位應當保障職工工資照發,並且不影響職工的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個別省市是獨生子女父母年滿60周歲後,住院治療期間,給予其子女每年累計不超過20日的護理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Ⅷ 現在父母親生病,獨生子女陪護有假期嗎

沒有陪護假,沒有這個說法

Ⅸ 獨生子女父母住院假期與年假同享嗎

各地護理假通常在15天左右。今年7月底,河南修改了相關條例,將護理假專時長修改為「不少於屬20天」;四川、湖北、黑龍江還給予非獨生子女每年不超過7天的護理假,陪護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此外,對於獨生子女休假的條件各省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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