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山東省計劃生育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為了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使人口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有關計劃生育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實行按計劃生育人口,嚴禁計劃外生育。
夫妻雙方均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第三條計劃生育工作要堅持思想教育為主,同時採取必要的行政、經濟措施。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把生育人口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堅持計劃生育工作同經濟建設一起抓,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各種形式的責任制,把計劃生育工作作為考核政府政績和單位領導幹部實績的重要依據。第二章晚婚、晚育和節制生育第五條提倡晚婚、晚育。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晚婚並按計劃生第一個孩子的為晚育。第六條提倡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孩子,對確有實際困難和特殊情況的夫妻可以允許有間隔的再生一個孩子,但無論什麼情況都不準生第三胎。第七條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城鎮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第二個孩子的,可按計劃予以安排:
(一)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二)經縣以上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確診第一個孩子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經主管部門批准收養了一個孩子後又懷孕要求生育的;
(四)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從事礦工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獨生子女或二等乙級以上殘廢軍人的;
(七)夫妻一方系非遺傳性殘廢或因公致殘失去勞動能力,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八)夫妻一方從事外海、遠洋捕撈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個孩子,另一方系未生育的。第八條夫妻雙方均為農業人口的,除執行第七條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第二個孩子的,也可按計劃予以安排;
(一)男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的(如女家姊妹數人,只照顧一人);
(二)兄弟兩人以上,只有一個有生育條件,又只生一個孩子,其他兄弟均已喪失生育條件並未收養孩子的;
(三)定居在與內陸不連結的海島漁民、農民。第九條只生育一個女孩,母女均為農業戶口、要求再生育的,可按計劃生第二個孩子。第十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可按計劃再生育一個孩子:
(一)夫妻雙方再婚前各有一個孩子,均依法判隨前婚配偶,新組合的家庭無子女的;
(二)夫妻雙方均系歸國華僑或在我省定居的台灣、港澳同胞,其子女在國外或台灣、港澳定居,身邊無子女的。第十一條符合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要求生育的,女方須年滿三十周歲以上,經縣級計劃生育部門批准,在生育計劃指標內安排生育。
對雖符合生育二胎規定的,仍鼓勵提倡自願只生一個孩子。第三章生育計劃管理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國家和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人口發展計劃,科學制定本轄區生育計劃,並逐級落實到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第十三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應通過民主討論,將生育指標落實到人。落實生育指標時,符合晚婚晚育年齡的,應優先安排。
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超計劃安排生育。第十四條實行生育證制度,持有生育證的夫妻方可生育。
依法結婚後要求生育第一個孩子的,由夫妻雙方申請,所在單位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准發給生育證。
符合第二章規定要求再生育孩子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報縣級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批准發給生育證。第十五條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由省計劃生育委員會會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制定具體辦法。第四章優生和節育措施第十六條提倡優生優育。結婚和生育應接受優生指導,逐步推行婚前健康檢查。第十七條經縣以上醫院檢查確診患有可能造成下一代出現嚴重缺陷或嚴重遺傳性疾病的,禁止生育,已懷孕的,應終止妊娠。
Ⅱ 山東省退休獨生子女補貼發放標准
法律分析:實行計劃生育、子女未滿18周歲的夫婦,每年可獲不低於120元的獎勵。山東省繼續完善區域衛生規劃。按照「大病不出縣」、「小病不出社區」的要求,加快健全以縣級醫院為龍頭、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為基礎的農村三級醫療衛生服務網路,力爭使縣域內就診率提高到90%左右。在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方面,實行計劃生育、子女未滿18周歲的夫婦,每年可獲不低於120元的獎勵。符合條件的死亡或傷殘獨生子女父母,死亡給予每人每月不低於135元,傷殘每人每月不低於110元的扶助金。
法律依據:《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十六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符合國家和省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獎勵或者扶助:
獨生子女父母為機關、事業組織職工的,退休時按照省有關規定給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補貼,其經費從原渠道列支。獨生子女父母為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照設區的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對農村年滿六十周歲,符合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條件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扶助。獨生子女父母為城鎮其他居民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給予獎勵扶助。根據山東省政府新聞辦發布會解讀《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可知:符合領取一次性獨生子女補貼的獨生子女父母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
Ⅲ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有關問題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草案)》公開徵求意見 擬增加配偶陪產假、增設育兒假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草案)》已經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初次審議,日前全文公布,公開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Ⅳ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居住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國公民和戶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第三條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堅持依法行政、文明執法、熱情服務,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計劃生育公務受法律保護。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六條全社會都應當積極支持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作為考核政府政績和單位負責人實績的重要依據。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第十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第十一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
村民會議、居民會議可以依法制定計劃生育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與育齡公民可以依法簽訂計劃生育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第十二條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組織實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計劃生育責任制,具體負責本單位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第十三條人口與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公眾監督。第十四條城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屬地管理。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由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為主,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第十五條衛生和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司法行政、新聞出版廣電等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第十六條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統計應當及時、准確,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衛生和計劃生育、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教育、統計等有關部門對有關人口信息資源實行共享。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地區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
政府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提供捐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費用。第十八條政府鼓勵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領域的科學研究和對外交流與合作。第三章生育調節第十九條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生育第一個、第二個子女實行免費登記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選擇生育子女的時間,依法享受母嬰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第二十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兩個子女,有子女經依法鑒定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養兩個子女後女方又懷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後無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後已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後已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Ⅳ 山東60以上獨生子女費
法律分析:2020年山東省關於獨生子女的補貼政策是
一、增加產假六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增加的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二、從申請當月起至子女年滿十八周歲止,每月領取不少於十元的獎勵費。
三、獨生子女父母為機關、事業組織職工的,退休時按照省有關規定給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補貼,其經費從原渠道列支。
四、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扶貧項目、社會救濟、劃分宅基地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五、對獨生子女殘疾、死亡後未再生育並且未收養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別扶助條件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特別扶助。
六、對獨生子女死亡後未再生育並且未收養子女的夫妻,原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待遇不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給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線三分之一的照顧。
七、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又生育的,由發證機關注銷光榮證,停止憑證享受的各種優待。
法律依據:《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五條 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增加的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Ⅵ 山東省計劃生育條例(96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為了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使人口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實行按計劃生育人口,嚴禁計劃外生育。
夫妻雙方均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第三條計劃生育工作堅持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工作為主,堅持與發展農村經濟相結合、與幫助農民勤勞致富相結合、與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同時依法採取必要的行政、經濟措施。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把人口增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堅持計劃生育工作同經濟建設一起抓,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把計劃生育工作作為考核政府政績和單位負責人實績的重要依據。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增加對計劃生育工作的資金、物質和技術投入,為計劃生育事業的發展提供保障。第二章晚婚、晚育和節制生育第六條提倡晚婚、晚育。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初婚的為晚婚。女年滿23周歲懷孕並按計劃生育第1個子女的為晚育。第七條提倡一對夫妻只生育1個子女,對確有實際困難或者特殊情況的夫妻可以允許有間隔地再生育1個子女,但無論什麼情況都不準生育第3個子女。第八條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城鎮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申請生育第2個子女的,可以按計劃安排:
(一)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二)經市(地)級以上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確診第1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養了1個子女後又懷孕申請生育的;
(四)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從事礦工井下作業連續5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只生育1個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獨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級以上殘廢軍人的;
(七)夫妻一方系非遺傳性殘疾或者因公致殘失去勞動能力,只生育1個女孩的;
(八)夫妻一方從事外海、遠洋捕撈業連續5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只生育1個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1個子女,另一方系未生育的。第九條夫妻雙方均為農業戶口的,除執行第八條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申請生育第2個子女的,可以按計劃安排:
(一)男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的(如女家姊妹數人,只照顧1人);
(二)兄弟兩人以上,只有1個有生育條件,且只生育1個子女,其他兄弟姊妹均已喪失生育條件並未收養子女的;
(三)在與內陸不連結的海島定居的。第十條只生育1個女孩,母女均為農業戶口申請再生育的,可以按計劃安排生育第2個子女。第十一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申請再生育的,可以按計劃安排再生育1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再婚前各有1個子女,均依法判隨前婚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
(二)夫妻雙方均系歸國華僑或者在我省定居的台灣、香港、澳門同胞,其子女在國外或者台灣、香港、澳門定居,身邊無子女的。第十二條符合本條例第八條或者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生育,女方系再育的須年滿30周歲,女方系初育的須年滿25周歲。
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照顧生育第2個子女的,一次性徵收一定數額的社會撫養費,用於計劃生育事業,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三章生育計劃管理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人口發展計劃,科學制定本轄區生育計劃,並逐級落實到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第十四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應當通過民主討論,將生育指標落實到人。落實生育指標時,符合晚婚晚育年齡的應當優先安排。
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超計劃安排生育。第十五條實行生育證制度,持有生育證的夫妻方可生育。
依法結婚後要求生育第1個子女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所在單位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准發給生育證。
符合第二章規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發給生育證。
生育證核發機關應當對當事人的生育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符合生育條件的發給生育證;對不符合生育條件的,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
Ⅶ 山東獨生子女補貼最新政策2022
山東獨生子女新政策是什麼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十六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符合國家和省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獎勵或者扶助:
(一)從申請當月起至子女年滿十八周歲止,每月領取不少於十元的獎勵費。獎勵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發百分之五十。機關、事業組織工作人員的獎勵費由所在單位從行政事業費中列支;企業職工的獎勵費由所在單位從企業公益金中列支;其他人員的獎勵費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兌現,確有困難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予以適當補助。
(二)獨生子女父母為機關、事業組織職工的,退休時按照省有關規定給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補貼,其經費從原渠道列支。獨生子女父母為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照設區的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對農村年滿六十周歲,符合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條件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扶助。獨生子女父母為城鎮其他居民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給予獎勵扶助。
(三)各級人民政府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農村獨生子女家庭和生育兩個女孩已實施絕育手術的家庭在發展經濟中,應當給予信息、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和優惠;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扶貧項目、社會救濟、劃分宅基地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四)對獨生子女殘疾、死亡後未再生育並且未收養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別扶助條件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特別扶助。
(五)對獨生子女死亡後未再生育並且未收養子女的夫妻,原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待遇不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給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線三分之一的照顧。
Ⅷ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2013)
一、將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由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為主,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二、將第二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夫妻可以自行選擇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時間,在生育前應當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進行生育登記,免費領取《計劃生育服務手冊》,憑手冊享受計劃生育優先優惠服務。《計劃生育服務手冊》的辦理實行首接負責制。」三、將第二十一條第七項修改為:「夫妻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或者六級以上殘疾軍人的。」四、刪去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內容為: 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女方為初育的須年滿二十五周歲,女方為再育的須年滿三十周歲。)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一條:「對年滿六十周歲,符合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條件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扶助。」
「對獨生子女殘疾、死亡後未再生育並且未收養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別扶助條件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特別扶助。」六、將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對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妊娠前未申請辦理生育證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其妊娠後補辦生育證;生育時仍未申請補辦生育證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二分之一徵收社會撫養費。」
刪去第二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