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子女戶口在父母名下父母有權處理房子嗎
法律分析:子女戶口在父母名下的,父母也無權處理房子。子女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即使戶口在父母名下,父母也無權處理房子,子女有權按照自身的想法對房子進行處分,子女屬於未成年,由父母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父母也不能任意對子女的房子進行處理,父母為維護子女利益的,才有權對房子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八條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貳』 以成年了,父母可以隨便下子女的戶口嗎
這種情況下應該是不可以,孩子雖然已經成年,但是 並沒有獨立,子女如果有購房,應該可以把戶口遷移到自己的購房 ,如果沒有購房 ,就不能下子女的戶口,如果下了,其子女的落戶是比較困難的。
『叄』 父母有權把子女的戶口移除嗎
法律分析:父母是否有權把子女的戶口移除,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而有所不同。因為根據相關的規定可知,戶主負責按照本戶的申報戶口登記工作,所以當父母是該家庭戶口的戶主時,父母有權把子女的戶口遷移出去,如果父母並不是該家庭戶口的戶主時,則無權遷移子女的戶口,只能是自己申請遷移出現有戶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肆』 父母戶口能遷到子女戶口上嗎
父母的戶口可遷入子女的戶口簿的。但還需滿足當地的遷入條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父母向子女申請入戶應向其子女戶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驗的證明材料:(1)入戶申請書;(2)入戶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3)入戶人的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4)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5)其他相關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伍』 父母可落戶子女(子女未在此房落戶)房產下嗎
不可以按規父母必須投靠子女戶籍所在地遷移戶口不允許遷入子女名下未落戶的房產內,所以不允許。
『陸』 父母可以隨子女落戶嗎
父母可以隨子女落戶,只是個別的特大城市有嚴格的落戶條件。父母戶口能隨子女遷,但是父母隨子女落戶遷移,在已經買房的情況下,是可以的,如果買的二手房,要注意買的房子名下原房東的戶口是否已經遷走。
法律依據:《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六條 公民因私事離開常住地外出、暫住的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延長時間或者辦理遷移手續;既無理由延長時間又無遷移條件的,應當返回常住地。
『柒』 父母有權利私自更改子女戶口所在地嗎
法律分析:父母如果是戶主有權利更改子女戶口。戶口本登記的戶主,有權利把這一戶的人的戶籍遷移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法律依據:《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第十九條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捌』 在法律上父母有義務為子女提供戶口本用於結婚登記嗎
有義務,自然人享有婚姻自主權等權利。達到法定婚齡,可以按照自己的真實意志選擇與誰結婚,父母不得進行干涉。父母愛子女,為之計深遠,本身並沒有惡意,但若違背子女意願,過度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則可能會成為一種家庭軟暴力,給親情造成傷害。
法律分析
婚姻登記,是指戀愛的男女之間,為了實現共同生活的目的,經婚姻登記核准,取得結婚證的行為。男女雙方自願結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持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和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查明情況屬實,應准予登記。男女一方要求結婚,未達成協議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全國聯網後,新人可異地辦理婚姻登記。婚姻登記信息全國聯網系統開通後,不管人在哪裡,隨時隨地可以網上查詢領取結婚證的相關信息。登記人員可以在網上核實婚姻登記人信息,方便異地辦理婚姻登記。相關部門一直在推動婚姻登記全國聯網工作,這項工作被公認為有效預防重婚、騙婚等行為的重要屏障。待全面實現聯網後,無論居民在哪個省市登記結婚,其他省市都能查到。而目前由於這一功能尚未實現,出現了不少人異地重婚、騙婚。只有辦理結婚登記,才能成立婚姻關系,雙方的婚姻關系才發生效力,才會受到國家和法律的承認和保護,不登記的婚姻是違法的。進行登記是結婚唯一的程序。實行結婚登記制度,是嚴格執行保護婚姻關系的需要。實行結婚登記制度,可以提高當事人的法制觀念,減少糾紛,維護安定團結,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行結婚登記,可給婚姻當事人以法制宣傳和道德教育,預防和減少婚姻、家庭糾紛,為以後的婚姻家庭生活奠定良好的基礎;同時,實行結婚登記,還可以給爭取婚姻自由的當事人及時地提供法律援助,保障當事人正當的婚姻要求,及時拯救因無知或受騙或受威脅而陷入不幸婚姻旋渦的婚姻當事人。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一)常住戶口登記項目變更;(二)兵役登記;(三)婚姻登記、收養登記;(四)申請辦理出境手續;(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的其他情形。依照本法規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從事前款規定的有關活動,可以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證明方式證明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