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果子女早於父母去世其配偶還有繼承權嗎
其配偶贍養了死者的父母的,取得對公婆(或岳父母)的遺產繼承權;如果不贍養,就不能取得繼承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1)其中一個子女先於父母過世另一個子女擴展閱讀:
老人遺產繼承順序:
1、法定繼承人范圍。我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范圍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
2、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繼承人的繼承順序是指財產繼承人繼承遺產時的先後排列次序。法定繼承開始時,並非所有的法定繼承人都同時參加遺產繼承,而必須按照繼承法所規定的先後順序依次繼承。
在有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存在並有繼承權的情況下,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無權請求繼承遺產;只有在沒有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或者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或喪失繼承權的情況下,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才能繼承遺產。
我國《繼承法》第10條中規定: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的繼承人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12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3、法定繼承方式中的遺產分配原則。根據《繼承法》第13條的規定,在法定繼承方式中,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當均等。
需要強調一點的是遺產繼承順序只適用於法定繼承,如果是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撫養協議的話,則就不存在繼承順序之說。
2. 關於子女已先亡,父母後亡,其他子女可否繼承死亡子女的遺產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 父母留下一處房產但沒有遺囑公證遇到問題其中一個子女先於父母死亡但該子女沒有孩子需要其配偶去作證嗎
我要是告訴你,你父母的房子跟她無關,並且她和她老公的財產還有你的份兒,你是不是要笑了?!
子女先於父母離世的,子女的財產由父母和配偶子女繼承,所以她的財產里有一部分是你父母的,你父母去世了,這部分由你來繼承!與她無關!
4. 子女先於父母去世的遺產分割
法律分析: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 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涉。
5. 老人去世,其中1個子女先於父母去世,其他子女如何辦理房產手續
1、如果已去世復,沒留下死亡證制明,怎麼火化的,怎麼注銷戶口的。如果已火化並注銷戶口,那麼肯定開過死亡證明,可找原單位補開一份。
2、如果過世之人只是下落不明,如已超過4年,可宣告死亡;
3、如果無法取得死亡證明和宣告死亡判決,起訴只能是以繼承糾紛的方式欺詐法院,讓法院忽略所謂的過世之人權益而將房產判給其中一人,該人持法院判決辦理過戶手續。此種方式較不可取。
6. 父母去世有五個子女其中一個去世他的子女還有繼承權嗎
子女現有父母過世,其子女可以代位繼承屬於其的財產份額。父母過世內後,子女過世,其子女容繼承其從父母繼承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
52.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
7. 關於遺產分割問題,子女先於父母去世,第三代是否有第一繼承權
方案一:符合繼承法
該50%房屋產權應分為五份:配偶B女士10%,兩個兒子甲和丁各10%,乙專和丙的子女獲得其父屬親的繼承權,各繼承10%。
參見《繼承法》關於代位繼承的規定:
《繼承法》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25. 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制。
26. 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
27. 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8. 兒子先於父母去世,父母未繼承其遺產,父母去世後,其去世兒子的遺產可以由其他子女繼承碼
死者生前未設立遺囑的情況下已故時,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但如果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也就是說,已去世兒子的子女有權依法繼承其已故父親應當繼承的財產。
參考資料內容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法律)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9. 子女中有一個先去世了而另一個還健在,將來父母的遺產該如何繼承。
由健在的那一個,和去世的那個的孩子繼承。去世者的孩子享有代為繼承權。
代位繼內承,是容和本位繼承相對應的一種繼承製度,是法定繼承的一種特殊情況。
它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先死亡的長輩直系血親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項法定繼承製度,又稱間接繼承、承租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