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父母贈予子女的房子,登記在子女名下,簽了合同並公證,要子女配偶簽字嗎
不需要!
Ⅱ 婚後父母贈予自己子女的首付,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簽了贈與合同並且公證,需要子女配偶簽字嗎
如果贈與合同上已經著名贈給誰,子女配偶就不需要簽字了。具體事宜可以找律師咨詢一下。
Ⅲ 父母房子贈與子女協議怎麼寫
父母房屋贈與子女合同範本
本協議由以下雙方當事人在_________________簽訂:
甲方:
乙方:
為明確雙方本次贈與房屋行為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決定將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一套,建築面積_________平方米無償贈與給乙方;乙方同意接受此贈與。
第二條 甲方保證其對上述房屋擁有所有權。
第三條 甲方保證本次贈與並無任何惡意,而且已將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內的注意事項告知乙方(但甲方不保證本次贈與物完全無瑕疵),否則,願意對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條 應甲方的要求,乙方保證將房屋不用於違法事項。
第五條 乙方違反第四條的約定,甲方有權收回上述房屋。
第六條 在本協議生效後,甲方應在_________日內向乙方移交上述房屋;並應在_________日內協助乙方到有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手續。
第七條 乙方無須向甲方支付任何費用,但與移交上述房屋有關的費用包括到有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的費用以及有關契稅應由乙方負擔。
第八條 違反本協議的約定為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 違約方應向對方賠償一切損失。
第十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本協議在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房產贈與證明書
茲證明_________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來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贈與書上簽名(或蓋章)。
單位:__________________
證明人:________(簽字)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Ⅳ 父母出資購房,產權證是兒女的名字,簽協議兒女只享有居住權,沒有處置權。這樣具有法律效力嗎
這樣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但因為房產的產權登記在兒女名下,兒女可以將房產出售給善意第三人,即不知情的第三人,但是兒女根據協議,應當向父母賠償損失,在實踐生活在,父母是否真的需要兒女賠,一般父母不會。
這樣的協議雖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操作性不是特別強,只是父母為了疼愛兒女,保護兒女的一種美好善良的方式,至於兒女如何理解,完全不是做父母能左右的。
Ⅳ 父母與子女共同買房子協議怎麼寫
我覺得協議應該這樣寫:凡是參與購房活動並出錢買房的所有人,先版達成一個共同協議權,把權利和義務及贍養老人的事情,達成一致意見。在簽名這一欄內可以寫父母的名字,也可以寫所有出錢的人的名字。不論簽名沒有,但協議書必須人人一份,以備將來繼承遺產時用。
Ⅵ 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房產買賣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1、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只要該房屋買賣協議內容不違法,而且父母子女的意思專表示真實,達成了一致屬意見,協議就是有效的。至於協議何時生效,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時,合同成立時即生效。
2、法律依據:合同法,詳情請見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75
3、農村住房有其特殊性,如果此房為你父親唯一住房,那村裡的作為是不合法的
Ⅶ 為未成年人子女買房可以代簽合同嗎
父母為未成年人子女買房可以代簽合同。但必須明確父母是作為共有人一起購置房產,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簽訂合同,如果沒有明確作為法定代理人簽字,所購房產將成為未成年子女與法定代理人共有財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七條【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Ⅷ 父母用子女的名字買房應該怎樣簽協議
摘要 你好。誠意為您解答,可以建立一份協議書,這一份協議書內容可以是:子女×××個人名下的房產乃屬父母出資購買,故父母擁有使用權和支配權,子女不得有任何異議。
Ⅸ 買房子父母代簽購房合同有風險嗎
父母代簽購房合同的風險是:父母未經子女的授權用其名義代簽合同或子女未向父母出具書面授權委託書的,合同對當事人不發生法律效力,所產生的一切後果由使用子女名義的父母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