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離婚後父親沒有盡撫養義務孩子必須要撫養父親嗎
不管父母離 婚與否,不管孩子和哪一方共同生活,孩子永遠是父母的子女,版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權撫養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雖然父母有一方對你沒有盡到撫養義務,但你依然有義務贍養父母,除非你都已經窮得不行了或者是已經被別人收養了,否則不能免責!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B. 離婚的後的子女有贍養老人的義務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版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權扶助的義務。子女對父母履行贍養義務,贍養是指子女在物質上和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子女作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兒子和女兒都有義務贍養父母。在司法實踐中,存在3種可免除贍養義務的情形:1、未婚或離異的成年子女無經濟收入、喪失勞動力或不能獨立生活的;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無經濟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3、父母對子女有嚴重犯罪行為,比如犯有殺害子女、虐待子女嚴重的、遺棄子女的、或強奸女兒等行為的。夫妻離婚後,就沒有義務贍養對方的父母了,但是對於自己的父母,是要盡贍養義務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C. 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有什麼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釋義】
本條是關於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探望子女權利的規定。 本條規定是這次修改婚姻法新增加的內容。
在法理上,探望子女的權利是親權的一項內容,最早可溯至羅馬法中的家長權。婚姻家庭法中的親權是以主體間特定的親屬身份為發生依據的,父母婚姻關系的終結並不改變父母與子女的血緣身份關系。婚姻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與義務。因此,在將監護權判給一方的情況下,法律賦予了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另一方以探望的權利。
在發生探望權利糾紛時,首要的救濟方式是雙方當事人的協商。雙方不應囿於夫妻離異後的沖突紛爭上,應從有利子女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對探望的時間、探望的方式,探望期間雙方對子女的安排等作出協商。當雙方無法就諸上事宜達成一致時,尤其在享有監護權的一方無故拒絕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時,享有探望權的一方可依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婚姻法修改徵求意見中,有意見認為由人民法院對探望糾紛作出判決,在司法實踐中難以執行。父母對子女的探望權利雖然在1980年婚姻法中雖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受法律保護。如果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允許非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非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可以申請法院變更撫養關系。反對意見認為,享有監護權的一方不允許非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並不能當然導致撫養關系的變更。如果說探望權的設立還兼顧了父母和子女雙方權利的話,那麼監護權判決則主要考慮了子女身心健康的發展和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障,它強調的是父母的義務而非權利。如果享有探望權的一方無力撫養子女,或判其撫養子女存在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發展的情形,即使享有監護權的父母一方拒不履行協助義務令其不能探望子女,法院也不能當然判決撫養關系的變更,因為撫養關系變更的出發點不是父母權利的滿足而是子女合法權益的保障。
需要說明的是,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單位和個人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這里涉及探望權判決或裁定的強制執行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效力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託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但是強制執行的標的不是子女的人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民事訴訟法意見第二百五十四條中規定,強制執行的標的應當是財物或行為。當事人拒絕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發出執行通知,在執行通知指定的期間被執行人仍不履行的,應當強制執行。
究竟探望權判決該如何強制執行?一些國家的法律作出了細致的規定。美國某些州的做法是,明確規定了對不允許探視或其他探視權糾紛的救濟措施。如科羅拉多州法律規定執行探視判決的,法院可以進行聽證或要求當事人尋求調解。有監護權的一方不允許有探視權的一方探視,情節輕微的,法院可以增加判決內容或執行條件,以保證對將來探視權利的執行。對拒不執行判決、具有蔑視法庭情況的,可以處以罰款或監禁,也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變更或取消監護權。在Smith一案中,母親因阻撓孩子父親的探視權而被一審法院以蔑視法庭判五天監禁。該母親的上訴被駁回,上訴法院認為她有義務履行一審法院要求其為孩子的父親探視創造條件的判決。因為孩子們年齡尚小,不能做出拒絕父親探視的意思表示,該母親也未能出示父親的探視對子女利益有害的證據。故法院判決:有監護權的母親有將孩子送至其父親處以實現其探視權的義務。在Egle一案中,有監護權的母親因一貫干涉其前夫對子女的探視權,包括不讓父親見孩子並且離間孩子與父親的關系,導致法院作出變更監護權的判決。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六項的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對無故拒絕一方探望子女的當事人,情節嚴重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規定處罰。
本條第三款規定了對探望權的限制。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的探望權,只有在特殊的情況下才能被加以限制。這種特殊情況主要是指探望有可能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如父母一方患精神疾病、傳染性疾病,有吸毒等行為或對子女有暴力行為、騷擾子女的行為等等。並且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為:(一)曠課、夜不歸宿;(二)攜帶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毆、辱罵他人;(四)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五)偷竊、故意毀壞財物;(六)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七)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製品、讀物等;(八)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九)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當一方以探望子女為由,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子女實施以上不良行為則足以構成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要件,可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權利。當以上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消除後,非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原享有的探望權利應可恢復。對此本條第三款規定,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無論是探望權利的中止或者恢復,都應有權利人的主張,具體程序由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D. 離婚後孩子已滿18歲,是否就可以不撫養了
一、按照法律規定,子女成年後,非因特殊情況,父母不再負擔撫養義務,上大學、結婚所需的費用父母可以不負擔。當然,父母基於感情自願繼續承擔的.法律不予干預。
《婚姻法》第21條第2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可見,有權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是兩種子女: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滿18周歲的子女顯然已屬成年,那是否屬於「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呢?
《婚姻法解釋(一)》規定,「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滿l8周歲的成年子女只有還在高中或是初中、小學接受教育的,或者由於某些客觀原因導致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才有權利向父母請求給付撫養費。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對於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智力正常、具有勞動能力的子女,只要已經結束了高中及其以下的學歷教育就不能再要求父母承擔撫養費了;即使由於考上大學仍在學校接受教育,此時父母也無付給子女撫養費的義務。當然,父母自願給付撫養費的,子女可以接受。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有關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由以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當父母離婚後子女已滿十八歲是可以不繼續給其撫養費的,當孩子殘疾或是喪失部分勞動力無法繼續生活的,父母還是要繼續對其進行撫養。
E. 離婚後子女年齡到18歲,父母就可以不撫養了嗎
你說的十八歲是周歲還是虛歲,不管你是虛歲還是周歲吧,也不管你離沒離婚,子女到了回十八周歲,答父母就可以不用撫養了嗎?按照國家法律的規定,子女到達十八周歲以後,已經是成年人了,能夠有自己思想和勞動能力,父母就沒有了撫養義務,但是還有個前提就是,子女在上大學期間,作為父母還是要負責撫養義務的,畢竟子女在上大學期間是需要生活費和學費等等的,雖然他們能夠自立,但是四年對於他們來說也是一筆不小的開資,就算半工半讀,對於他們來說也是杯水車薪,遠遠不夠的,他們要是不上大學,就可以自己尋求生活的道路
F. 離婚後父母都不具備撫養孩子的條件怎麼辦
概述
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撫養有婚生的撫養與非婚生的撫養之分,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各種原因的出現與發生,導致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繼父母的對繼子女的撫養權
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的關系和一般的父母子女關系不同,具有姻親關系和教育撫養關系,但不具備血緣關系,這種權利和義務是可以解除的,由此推論: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生父(母)和繼母(父)都要求撫養該子女的,撫養權歸生父母所有。 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母不願意繼續撫養的,認為撫養關系已經解除,該子女仍由生父母撫養。[1]
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離婚後,孩子由誰撫育,應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在這個前提下,無妻離婚時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時確定子女撫養總的原則
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是貫穿於本法的基本原則,也是處理離婚後子女撫養歸屬問題的出發點,只有在此前提下,再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對離婚後的子女撫養問題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情況: ★ 應考慮父母雙方的個人素質、對子女的責任感、家庭環境、父母與子女的感情等因素。 ★ 應考慮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難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 在雙方的各種條件都基本相同的情況下,原則上由經濟能力較強的一方撫養。 ★ 10歲以上有識別能力的子女,無論隨父還是隨母,都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
應當注意的是: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雙方對此不能達成協議時,應另行起訴。這是因為:這一在新情況下提出的訴訟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的離婚問題和夫妻財產的處理問題,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之時不存在(或已解決)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因此,它不是原離婚案件訴訟程序的繼續,也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錯誤的糾正,所以,應當作為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父母離婚後,子女隨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來決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由此可見,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應根據於女的年齡分兩種情況來決定:
第一,哺乳期內的子女由母親撫養。
按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第二,哺乳期後的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
。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見第3條和第4條的規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於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如果子女是已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於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根據上述意見第5條的規定,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另外,其第6條還規定,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什麼情況下可以變更撫養權?
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離婚後,孩子由誰撫育,應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在這個前提下,無妻離婚時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G. 父母離婚後一方不肯給撫養費怎麼辦
即使是離婚,父母對孩子也有撫養的義務,不撫養孩子的一方應當支付撫養費,孩子有權起訴父母要求支付撫養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7)離婚後不撫養子女的父母有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7條、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11條、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H.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嗎
現實問題
巫某(男)和宮某(女)結婚七年後離婚,兩人五歲的兒子小巫隨母親宮某生活,巫某每月支付撫育費一千元,每月探望子女一次。三年後,宮某與甘某再婚,宮某再婚後向巫某提出,由於宮某已經再婚,巫某再來探望小巫不方便,讓巫某以後不要再來探望小巫了。巫某堅決不同意,於是宮某隨後搬了家,並換了手機號碼。巫某在宮某再婚後還能探望小巫嗎?
律師解答
探望權是指離婚後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時間、以一定方式探視、看望子女的權利。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由此可見,享有探望權的主體是離婚後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探望權是法律賦予沒有監護權的父或母的一項基本權利。
在這則案例中,宮某雖然再婚,但小巫仍然是巫某的兒子,除非巫某出現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否則宮某不能中止巫某的探望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四條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I. 父母離異後,孩子被判給一方,對另一方是否有贍養義務
有。法律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請參考以下法律條例: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第三十條: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9)離婚後不撫養子女的父母有擴展閱讀: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包括:
(一)父母;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
(三)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
上述三種法定監護人擔任監護人的順序,是根據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間的血緣、組織等關系的遠近而確定的。《民法通則》第16條中關於這種法定監護人可擔任人員的排列順序,應當視為擔任監護人的先後順序。只要前一順序有人可作為監護人,後一順序的人就不能擔任監護人。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二十一條 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
由上我們可知,父母是未成年的第一順序的法定監護人,即是夫妻離婚,除非有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監護權的行為的,父母依舊是未成年的法定監護人,不會因為離婚就取消監護資格的。
但,通常在夫妻離婚的情況下,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是跟隨擁有撫養權的一方走。即哪一方擁有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則就相對的擁有了監護權,成為法定監護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