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獨生子女時代我們該如何贍養老人
一是,應當來妥善安排老年人的源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或者租賃關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二是,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三是,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生活。贍養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變化而消除。
四是,子女不僅要贍養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關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給予扶助。當年老、體弱、病殘時,更應妥善加以照顧,使他們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Ⅱ 雙獨生子女家庭父母如何交往
先來說說我們家的情況。我和LG都是杭州本地人,是第一代的獨生子女。我看了樓里那個「GGPP對我太好了,也煩的」有感:現在獨生子女多起來了,和雙方父母之間如何相處也是一門很大的學問,所以想開個帖子,大家討論一下。我先說說我自己的看法,有什麼不對的請大家指正:1、我認為獨生子女應該自己獨立生活。 現在由於很多年輕的夫妻是獨生子女,從小都是父母的心頭肉,掌中寶,所以父母養成了為孩子包辦一切的習慣,等孩子結婚了,也還是希望孩子不離開自己的視線,在自己的掌控下生活。所以現在有很多獨生子女「閃離」,很大程度上也是父母摻和到孩子的家庭生活中造成的。對於這點,杭州的MM們是要承擔一定責任的,杭州的MM似乎有這個風氣,好像為兒為女,做牛做馬都是心甘情願的,殊不知,就是這種心甘情願害了自己的孩子。(關於獨生子女教育的問題,以後再開個帖子再說) 另一方面,由於父母從小的寵愛,所以造成孩子的依賴心很重,自私又懶惰。很多孩子結婚以後還象沒長大的孩子一樣,什麼事情都要父母出面出力,最好自己每天吃吃喝喝,玩玩樂樂,不承擔任何為人子為人女的責任,只想父母能給自己什麼,結婚買房子、買車子、准備嫁妝,給了多少紅包、金飾等等。結婚了么,最好能在父母家公婆家蹭飯,家裡的家務么最好有人包干,有的甚至連自己的內衣褲都不洗,讓爹媽洗(真是看不下去)。有了孩子,最好是爸媽公婆包干,兩個人繼續二人世界,殊不知這樣的結婚又有什麼意思呢?最終是兩個人各玩各的,然後各有外遇而離婚。 所以我認為:獨生子女一旦結了婚,父母應該盡量少摻和,讓小夫妻自己商量著、磨合著過日子(我們的父母不是也是這么過來的嘛),該他們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就要他們承擔,大人還是象對待小孩子一樣包辦,這樣肯定是不會有什麼好結果的。2、在贍養父母的問題上,應該一視同仁 由於是獨生子女,所以沒有那麼多兄弟姐妹,姑嫂妯娌的麻煩,因此按理說完全可以一碗水端平,對雙方父母一視同仁,但是這里就要講到這和我們傳統的文化有些沖突,我們傳統的文化是:嫁雞隨雞嫁狗隨狗,嫁給誰就是誰家的人。如果父母沒有這樣的思想那還好,如果男方的父母有這種思想的話,就會產生矛盾,女兒嫁給你們家,如果女兒是你們家的人了,那女方的父母就是孤老頭和老太了,那豈不是很可憐,作為新時代的女性也是決不會答應這樣的事情的。結果呢,就是雙方父母爭奪孩子,相互較勁,不想自己吃虧,沒了兒子或是女兒,以後有孫子輩的了,那就更要搶了,最終地結果就是相互競爭相互猜忌,把孩子寵壞,把孩子養成兩面派,對孩子的教育一點好處也沒有。 當兩家處於競爭狀態的時候,小夫妻肯定日子也不好過,誰都會站在自己父母的立場上說話,然後就是吵架,婆媳不合、丈婿不合,小夫妻大鬧。然後還會出現過年過節、生日、紅白喜事出錢多出錢少的問題,還有誰出力多,誰出力少的問題。 在杭州還有這個共識,基本上小夫妻是不合大人住在一起的,這倒還是人性化的,起碼免除了很多日常磕磕碰碰的問題,但是在有些地方還是保持了父母一定要和兒子住一起的習慣,那這個問題就更嚴重了。3、生了小孩誰帶的問題 如果兩個都是外地來杭工作的,一般都會希望有人幫忙帶孩子,我看到樓里有很多媳婦抱怨婆婆不幫忙的,每次看到這樣抱怨的,我都很想送一對父母給他們(:(開玩笑!) 如果遇到象我們這樣的情況的,那結果就是雙方父母搶著帶的,大家用腳趾頭就可以想到:只有一個孩子就那麼寵了,再帶孫子輩的,會寵成什麼樣,而且是在雙方有競爭的情況,更是不堪設想!這時候要想教育好孩子真是比登天還難! 所以孩子最好是自己帶,父母只是幫忙,決不能讓父母帶孩子。而且生孩子前要和雙方父母溝通好,孩子的教育問題要以小夫妻為主,大人決不能攙合。今天先寫這些,JMS發表一下自己的觀點,大家一起討論一下!
Ⅲ 非獨生子女,但父母均由我一人贍養,如何填報
需要有贍養協議書,證明父母由你一人贍養
Ⅳ 父母去世後,獨生子女是唯一繼承人嗎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Ⅳ 獨生子女父母的養老問題如何解決
獨生子女的家庭養老問題並不在於物質條件,而是在於精神上的陪伴,所以最終的落腳點應該是採用什麼樣的方法來陪伴父母的晚年生活的問題上,如果能夠把這個問題解決了,那麼養老的問題從很大程度上就已經解決了,畢竟我們都是生活在新時代里的人,有一定的社會保障,就算老了之後,物質條件也差不到哪裡去。
2、精神上的陪伴
現在的社會養老問題已經從物質上的供給變成了精神上的陪伴,也就是說孩子如何陪伴老人成了養老當中的主要話題,現在的老人往往過得比孩子還輕松,因為他們沒有工作壓力,同時也有多餘的閑錢來幫助孩子,只要孩子們能夠抽出時間來多陪陪父母這就行了。
Ⅵ 獨生子女以後怎麼照顧雙方的父母
獨生子女以後怎麼照顧父母雙方胡岩?
對於過去的年代來說,大的家庭都希望孩子很多,這也就代表著新的希望和蓬勃的朝氣。而對於那個年代來說,贍養老人完全不是問題,更貼切的說是守著父母。因為在那時候,一般家裡的子孫都會繼承家庭事業或者從事與上一輩人工作有關的方面,而且那時候女性只能待在家裡面相夫教子,所以,對於某些方面來說,子孫和老人生活的親近或者媳婦孝敬公婆完全解決了父母被照顧的問題!
我覺得這種模式如果運行的好的話,是可以解決獨生子女雙方父母照顧的問題的。同時,還可以提高子女的工作效率,提高父母的生活幸福質量,在不失去孩子們的關心的同時也可以享受自己的生活樂趣!
Ⅶ 兩代人都是獨生子女,權利在法律受到傷害,他們父母該不該給被告要贍養費
但人都是獨生子女,如果父母不贍養老人,當然應該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