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長大以後發現自己居然是父母收養的孩子,怎樣孝敬他們才能回報這份恩情
常回家看看,盡可能給養父母更多的物質和精神支持,這或許是我們唯一能做的事。
每一個家庭中的父母都付出了很多辛酸與苦累,才能把一個孩子養大。可如果這個孩子還不是自己親生的,那這份愛與偉大,真的需要你好好去回饋。
其實不論是親生父母還是養父母,父母養育了我們幾十年,常回家陪陪父母,多給父母一些金錢上的支持,我覺得這是每個人都應該做的事。
常回家看看,努力讓自己的生活更好,父母的生活才會更好。
『貳』 收養的子女可以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嗎
收養關系一經成立,養子女便取得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因此,養子女的養父母死亡後,對養父母生前的合法個人所有的財產;養子女享有與養父母的婚生子女同樣的權利,均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可以繼承養父母的遺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叄』 養父母要與養子女解處關系要辦哪些手續
我國《收養法》第27條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28條還規定:「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 後贍養是指養子女與養父母間解除收養關系後,養子女對養父母承擔的贍養義務。我國收養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如果子女是成年人,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可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並到當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手續,如果該收養關系通過公證成立的,那麼解除收養關系後也應當的公證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公證證明。除此之外,也可直接到法院起訴,通過訴訟程序解決。如果養子女是未成年人,應有當該子女的監護人向養父母提出解除收養關系,如果子女年齡超過10周歲,應征的子女同意。收養關系解除後,養父母可向養子女提出適當補償,作為養父母撫養子女的撫養費支出補償,養父母虐待養子女的除外。 解除方法收養關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具體可通過以下兩種方式之一處理: 依當事人的協議而解除協議解除收養的條件是: ①須當事人同意。就收養方而言,須得養父母同意,就被收養方而言,養子女已成年時,經養子女同意即可;養子女尚未成年時,須得養子女的生父母或原送養的監護人同意,養子女已有識別能力的,還須徵得其本人的同意。 ②當事人須對財產生活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別無爭議。協議解除收養可按公證或登記程序辦理。公證機關辦理解除收養的程序,亦可以分為申請、審查、辦證三個環節。當事人達成解除收養的決議後,須到戶口所在地的公證機關提出解除收養的申請,並說明要求解除收養的理由。公證人員應對當事人要解除收養的原因及有關情況進行調查,以便查明解除收養是否出於當事人 收養關系的真實意願;要求解除收養的理由是否正當合理,有無其他意圖;雙方對財產和生活問題的處理是否合法等,經審查後,對符合解除收養條件的,就為其辦理公證,准予解除。當事人自接到公證書之日起,收養關系即告終止。如果不符合協議解除收養的條件,不予辦證,對有關糾紛,可建議當事人依訴訟程序提出請求。 基層政權機關或戶籍部門辦理解除收養的登記,也要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嚴格的審查,按照協議解除收養的條件,決定是否准予登記。依當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 一方要求解除收養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或雙方同意解除收養,但在財產和生活困難有爭議的,一般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亦可經訴訟程序由人民法院處理。人民法院審理收養案件,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幫助當事人達成協議;調解無效時,依法判決。 人民法院處理解除收養的糾紛,應當堅持保護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的原則,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保障收養人和被收養人雙方的利益,根據不同情況實事求是地妥善解決: ①養父母和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查明情況,聽取被收養人的意見,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處理。 ②養父母不盡撫養義務,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應予解除。 ③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的惡化,再繼續共同生活對雙方均為不利,一方堅決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 ④養父母發現養子女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養時有意隱瞞的,可准予解除。 在准予解除收養時,應當妥善地處理由此而引起的財產和生活問題。收養關系解除時,養父母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由養父母撫養長大已獨立生活的養子女,應負擔養父母晚年的生活費用。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要求補償收養期間養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養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不得要求補償。 編輯本段解除後果 收養關系涉及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收養關系解除後,有關當事人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也會發生相應的變更。 1)人身關系方面的變更: ①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近親屬間的擬制血親關系消除,因收養而產生的權利義務終止; ②未成年的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自行恢復; ③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是否恢復,須由雙方協商決定。 2)財產關系方面的變更: ①收養關系解除時,養父母與養子女因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共同財產應依法進行分割。屬於一方所有的財產仍歸該方所有,養子女通過繼承、遺贈、贈與等所得的財產,有權帶走。 ②收養關系依生父母要求解除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付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不得要求補償。 ③收養關系解除後,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養父母,對由其撫養長大的成年養子女,有要求給付生活費的權利。 ④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請採納
『肆』 生父母隱瞞子女病症,養父母可以要求解除收養嗎
問題:我和妻子梅蘭婚後一直未育,收養了一個一歲半的男孩。不久,發現這個孩子是智力重度障礙,便去找那戶人家理論,但孩子的生父母說我們是看了孩子才領走的,並說收養關系成立後,在養子未成年之前,養父母不得單方解除收養關系。請問題:生父母隱瞞子女病症,養父母可以要求解除收養嗎?
我國《收養法》第23條第1款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正常的收養關系一經成立,便在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確立起養父母和養子女的身份關系,收養人是養父母,被收養人是養子女,他們彼此發生了與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相同的法定的權利和義務。遇有特殊情況時,收養關系也是可以被解除的,例如發生養子女受虐待等情況的時候,就可以解除撫養關系。那麼,生父母送養孩子時隱瞞子女的病症如何處理呢?我國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則》,確立了平等、自願、誠實、守信等基本原則。
《收養法》第2條規定:「收養應當有利於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撫養、成長,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遵循平等自願的原則,並不得違背社會公德」。197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見》第30條規定:「養父母發現所收養的子女有缺陷,或有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養時有意隱瞞的,可予解除」。本案中,你們夫婦收養的男孩是重度智力障礙兒,這一點他的親生父母不可能不知道。明知自己的孩子的病情卻不予講明,致使你們做出了收養孩子的決定,系屬欺詐行為。據此你們有理由提起訴訟,要求解除收養關系。
『伍』 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部分「收養問題」誰知道
四、收養問題
人民法院審理收養子女案件,必須依據婚姻法第二十條的規定,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保障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27)經生父母、養父母同意,有識別能力的被收養人也同意,又辦了合法手續的收養關系,應依法保護。
生父母中有一方不同意的,收養關系不能成立。生父或生母送養時,另一方明知而不表示反對的,應視為同意。
養父母中有一方在收養時雖未明確表示同意,但在收養後的長期共同生活中,已形成了事實上收養關系的,應予承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另一方始終不同意的,只承認與收養一方的收養關系有效。
(28)親友、群眾公認,或有關庄證明確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的,雖未辦理合法手續,也應按收養關系對待。
(29)收養人收養他人為孫子女,確已形成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關系的,應予承認。解決收養糾紛或有關權益糾紛時,可依照婚姻法關於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有關規定,合情合理地處理。
(30)收養關系成立後,養父母或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查明要求解除的理由,並聽取被收養人的意見,根據有利於養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決定是否准予解除。
由於養父母不盡撫養責任,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應予解除。
養父母發現所收養的子女有生理缺陷,或有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養時有意隱瞞的,可予解除。
(31)養父母與其撫養成人的養子女關系惡化,再繼續共同生活對雙方的正常生活確實不利,一方堅決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
(32)養子女和養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解除而終止。
收養關系解除時,養子女已由養父母撫養長大成人並已獨立生活,而養父母卻年老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養子女應承擔養父母晚年的生活費用。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要求補償收養期間養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養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不予補償。
(33)收養關系解除後,未成年的被收養人同其生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即行恢復;已經成年並已獨立生活的被收養人,同其生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的恢復,則須以書面方式取得雙方一致同意。
『陸』 收養關系成立後子女和生父母養父母之間的關系是怎樣的
1、收養關系成立後,在法律上,子女和生父母及其近親屬之間的關系消除,生父母不再是子女的監護人,無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子女成年後也無贍養父母的義務。
2、收養關系成立後,子女和養父母之間形成相當於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關系。
養父母成為子女的監護人,有撫養和教育未成年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養子女在成年後也有義務贍養養父母。養子女和養父母的近親屬形成法律上的親屬關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柒』 養父母收養子女可以要求改名字嗎
養父母可以依法改變收養子女的姓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適用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的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條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的姓氏,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捌』 養父母和養子女的法律關系
法律分析:
1、養子女可以隨養父的姓,也可以隨養母的姓,由養父母雙方商定。收養成立後改變養子女的姓氏是養父母的一項權利,生父母無權干涉和阻撓。當然,在收養後不改變養子女的姓名也是完全可以的。2、養父母對養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養子女對養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雙方都不得遺棄和虐待。養父母子女間的上述義務,不因養父母離婚而解除。養子女隨一方生活,另一方不得拒絕承擔撫養義務。同理,養子女獨立生活後,對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履行贍養義務。3、養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的養子女對國家、集體和他人造成損害時,養父母有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4、養父母與養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養子女與婚生子女同屬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和剝奪養子女的繼承權,也不得減少養子女的繼承份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衍生問題:
養父母可以和養子女斷絕關系嗎?
依據我國法律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是可能解除收養關系的,解除收養關系就是繼承雙方關系,如出現虐待被收益人、不盡撫養義務等。解除收養關系可以通過收養人與送養人協商解除收養關系,當然,被收養人已成年的必須經過被收養人的同意,協調不成的可以採用訴訟程序解除收養關系。